引言
民事诉讼一直以来是解决民事纠纷极为重要的程序,也被视为国家提供公力救济的主要方式,在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以及对私权利的确认、保护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采取恶意串通等手段,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虚假诉讼行为。为了规制民事虚假诉讼行为,2013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的过程中,《民事诉讼法》与《刑法》针对虚假诉讼罪的衔接问题不得不引发我们的思考,对于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受《民事诉讼法》的惩治?又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二者的界限又该如何界定?因此,有必要通过对民事虚假诉讼与虚假诉讼罪之间的界限进行思考和分析,以揭示二者的衔接问题。现阶段,我国民事虚假诉讼行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合法权益,包括他人已通过法院判决、调解确定的合法权益,也包括他人本来应有的合法权益,还包括为虚假诉讼行为发生之后救济行为所造成的时间、金钱等方面合法权益的损害。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采取严格打击的态度,但在规制民事虚假行为的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是其处罚的法律依据。因此,厘清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与虚假诉讼罪之间的界限也就有了很大的意义。国内学者早已就民事虚假诉讼的相关问题展开了一系列讨论。主要集中在针对虚假诉讼的成因、治理两个方面。
针对虚假诉讼成因的问题上,李浩教授认为不明确,导致虚假诉讼的产生,且对虚假诉讼的防治过分依赖于制裁。其认为虽然真实义务并不能作为抑制虚假诉讼的行为,但真实义务的重构有助于法律的发展更明确和具体的措施针对虚假诉讼行为。学者任重在(2014)《论虚假诉讼:兼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实践》①一文中认为虚假诉讼的成因及对策分析对民事诉讼体系结构调整有重要参考价值,文中指出虚假诉讼的根本成因应包括对审判方式错误理解、既判力制度的匮乏等多个方面。以上学者对于虚假诉讼的成因主要从程序法的角度予以分析,我们认为,针对虚假诉讼的成因,应当从多个不同的角度予以分析,即社会发展的角度、法律体系化的角度及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角度予以考虑。这样才能对虚假诉讼的成因有一个具体的认识。针对虚假诉讼规制的问题上,学者李文革认为②,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虚假诉讼的裁判作出阐述和分析,从比较法的角度,认为应当借鉴大陆法系的诉讼判决制度。李浩教授则对民事虚假诉讼的合理定义以及其常用的结案方式、危害性作出了详细的论述。对虚假诉讼以调解为结案方式的调解书种类做了类型化分析得出规制方法,即检查监督予以规制。肖建华教授在其论文中③就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进行了界定,认为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侧重点不同。文中对域外针对恶意诉讼的立法做了相应的比较法研究,分析了域外对立法对虚假诉讼的相关规制做法,文中比较外域相关立法的部分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学者针对虚假诉讼规定的问题大都是通过域外比较法进行分析和借鉴,企图找到虚假诉讼在我国的合理规制途径。我们认为,虚假诉讼问题不应该仅仅借鉴域外立法的做法,还应该根据我国实际社会情况、当事人法律素养、法官职业能力等一系列的角度进行考量才有助于合理的制裁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后,学界也对其中所规定的虚假诉讼罪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十分关注。学界对讨论则主要集该罪的性质问题以及危害性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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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事虚假诉讼概述
第一节 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
纵观学界学者的相关讨论和研究,学者们从很多角度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作出了相关的定义。我们认为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主要包括广义上以及狭义上的两个概念。而且民事虚假诉讼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也需要我们去注意。狭义上的民事虚假诉讼概念的产生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的滥诉禁止这一概念,罗马法上的滥诉行为中包括狭义上的民事虚假诉讼行为①。罗马法时期的诉讼法要求不可以有恶意之行为。若违反此一义务者,其需承担惩罚,如接受十分之一的罚金等处罚。如今我国学界对狭义民事虚假诉讼有着不同的理解和阐释,但都认为以恶意串通为必要的构成要件②。针对狭义上的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相关定义,我们认为学界的理解在表述上虽有不同,但都是以恶意串通为必要的构成要件,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恶意串通行为使得虚假诉讼从根本上不具合法性,并违背两造对抗的诉讼模式,是狭义上虚假诉讼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以恶意串通为必要的构成要件作为考量狭义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首先,帮助我们区分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与合法诉讼行为。因为通常合法的民事诉讼行为属于两造平等对抗式的模式,两造当事人不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性。其次,也有助于我们区分狭义与广义的民事虚假诉讼行为。通过上述梳理,我们认为,狭义的民事虚假诉讼是指诉讼两造通过恶意串通,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程序的手段,获取法院有利于自己的裁决,使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受到阻碍或者侵害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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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虚假诉讼的特征
学界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特征已有所研究和关注,有学者认为,民事虚假诉讼的特征体现在诉讼主体特殊性、案件类型的集中性、诉讼对抗的弱化性上③,有的学者认为民事虚假诉讼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案件案件当事人的特殊性、案件审理方式及审结方式、类型相对集中、采用的手段多样、隐蔽性强①这几个主要方面上。也有学者认为民事虚假诉讼具有追求目的隐蔽性、行为上的合谋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对象复数性上②的特征。还有的学者认为,民事虚假诉讼存在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隐蔽性高欺骗性强、识别滞后查处不易、多走简易与调解程序、社会危害程度高③的特征。我们认为,上述学者从民事虚假诉讼的主体、隐蔽性欺骗性、案件类型、审理程序、结案方式、欺骗手段等方面阐述了民事虚假诉讼的特征。通过结合学界的相关观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我们认为民事虚假诉讼主要有目的上的特征、主体上的特征、行为上的特征、形式上的特征以及侵权类型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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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虚假诉讼与虚假诉讼罪的关联 ........ 42
第一节 立法目的上的关联........42
一、规制虚假诉讼行为上的关联 .......42
二、保障司法秩序上的关联 ...........43
三、保护他人利益上的关联 ...........44
第二节 适用范围上的关联........44
一、适用主体上的关联 .......44
二、规制行为上的关联 .......45
第三节 法律体系上的关联........45
一、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 .....45
二、民事法与刑事法上共同作用 .......45
第四章 民事虚假诉讼与虚假诉讼罪的界分 ........ 39
第一节 设立目的上的区分........39
一、《民事诉讼法》主要针对识别虚假诉讼 .....39
二、《刑法》主要针对制裁虚假诉讼 ...........40
第二节 从构成要件上的区分......41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 .........41
二、虚假诉讼罪具有特殊构成要件 .....41
第三节 产生责任上的区分........42
第四节 危害结果上的区分........43
第五章 民事虚假诉讼与虚假诉讼罪的衔接 ........ 45
第一节 民刑交叉视野下的衔接....45
第二节 侵权责任行为上的衔接....49
第五章 民事虚假诉讼与虚假诉讼罪的衔接
民事虚假诉讼与虚假诉讼罪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还因各种性质的不同具有相对明显的区别,在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刑法》都针对虚假诉讼作出治理规定的今天,在厘清二者概念,梳理二者界限之后,应当对二者在司法实践中的衔接作出一定的考量,以便通过《民事诉讼法》及《刑法》相关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有一个层次清晰,程度分明的适用标准,并通过二者的衔接对虚假诉讼行为形成体系化的规制。我们拟从民刑交叉视野及侵权行为责任这两个角度展开讨论,现详述如下。
第一节 民刑交叉视野下的衔接
1804 年颁布的《拿破仑法典》被视为是民刑分立的标志,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问题并不是单纯涉及刑法或者民法,而是在刑法与民法之间交叉作用,即同时受到民法规范及刑法规范的调整。一般情况下,两种不同法律是不重叠或是不相关的,然而正是因为民事法和刑事法都对该项法律事实作了相应的规定且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法律事实,从而才造成民刑案件的交叉。从另一方面来说,民刑交叉问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规竞合问题。这种交叉并非仅仅当事人在承担法律责任上即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还包括诉讼程序、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的交叉。因为责任竞合并不必然会发生诉讼程序上的冲突,只有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导致了民、刑诉讼程序上的冲突时才能产生交叉。我们所说的民刑交叉,指的是一个既涉及民事实体法,又涉及刑事实体法既涉及民事诉讼法,又涉及刑事诉讼法的错综复杂的问题①。民刑的“民”我们认为指的是民事纠纷,“刑”则指的是刑事犯罪②。民刑交叉案件具有三种典型形式:第一种典型形式是多个行为分别侵害了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但因多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从而产生交叉。第二种则是是该行为同时侵犯了民事及刑事法律规范而产生民刑交叉案件。而且第二种典型形式中还可以根据犯罪嫌疑发现的时间分为三种情况:(1)刑事附带民事程序;(2)审判机关在民事程序中发现犯罪嫌疑;(3)民事程序终结之后发现犯罪嫌疑①。第二种典型形式在日常审判工作中较为常见。最后一种典型形式是具体的一行为究竟侵犯的是何种法律规范无法明确确定的情形。我们所讨论的虚假诉讼行为可以视为民刑交叉的典型行为,不仅仅需要从民事法的角度予以规制,同时也需要从刑事法的角度予以制裁。虚假诉讼行为之所以属于民刑交叉的典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虚假诉讼行为是一行为同时侵犯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属于前文所述民刑交叉问题的第二种典型形式,这里的一行为指的是行为人所实行的虚假诉讼的行为。其次,从虚假诉讼行为的发现来看,虚假诉讼行为的发现一般在于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民事诉讼审结之后,符合民刑交叉问题的第二种典型形式中根据犯罪嫌疑发现的时间而区分的情形。最后,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刑法的规定上可以看出,虚假诉讼行为同时受到民事法与实体法的调整,所产生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竞合的情形,从而产生民刑交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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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越来越多的民事虚假诉讼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出现,在我国学界已经针对民事虚假诉讼持续关注和我国《民事诉讼法》、《刑法》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作出相关规定的今天,对于民事虚假诉讼以及虚假诉讼罪的界限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加了解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本质,在针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防止和惩处上更加科学。通过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进行阐述,并与其它相关概念进行辨析,明确民事虚假诉讼的特征、危害性及惩罚措施。再通过对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虚假诉讼罪案件作出类型化分析,系统阐述了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通过上述对民事虚假诉讼及虚假诉讼罪的概念厘清及分析,区分二者的界限:民事虚假诉讼与虚假诉讼罪既有关联又相互区别。二者在立法目的上、适用范围上、法律体系上具有关联;在设定目的、构成要件、产生责任、危害结果上有所区分。在对民事虚假诉讼及虚假诉讼罪的界限进行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上,针对民事虚假诉讼与虚假诉讼罪的衔接,从从民刑交叉以及侵权责任这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和论证,认为二者的衔接应当考虑“量”的标准与“质”的标准,并且可以引入民刑分立模式下的侵权赔偿之诉予以救济。由于笔者个人学识有限,本文可能在民事虚假诉讼与虚假诉讼罪的衔接上考虑有所不足。笔者期望通过自己对民事虚假诉讼问题的一些不成熟的见解,能够为之后的研究以及对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上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提供一些浅薄的见解,提供些许有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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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