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终身监禁法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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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367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1 引 言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终身监禁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是将罪犯关押于一定场所并剥夺其终身自由的一种严厉刑罚。在英美法系中,终身监禁属于自由刑,是监禁刑的一种。把犯罪的人监禁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生命终结。主要适用于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是一种残酷性仅次于死刑的刑罚。但实践中通常有被假释、减刑或者赦免的机会。我国于 2015 年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为《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当存在构成贪污犯罪且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这种情形时,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①这是我国首次将终身监禁制度引入刑法,并且引入的是不可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同时,终身监禁第一案“白恩培案件”的审判结果使得该法律规范得到具体运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当前反腐形势严峻,该制度的引进体现了我国政府的反腐决心,可以给予贪污贿赂分子极大的震慑,有效防止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该制度也能够起到逐步替代直至废止贪污罪受贿罪死刑的作用。终身监禁制度的引进,是我国刑法上的一次创新,影响着我国的刑罚结构。但由于我国刚引入该制度,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不足,在适用对象、使用条件和适用方式等方面上都需要完善,因此对我国终身监禁制度进行研究是构建我国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1.1.2 研究意义

随着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为了更好的适应当今世界发展的需求,各国刑事立法都在不断革新以求更加完善。随着死刑废除和人权保护思想的蔓延,限制甚至废除生命刑和身体刑逐渐成为主流的发展趋势,终身监禁作为一种自由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在世界范围内普遍适用。我国刑罚体系存在着“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问题,终身监禁与死刑之间的空隙较小,终身监禁制度可以作为连接死刑和生刑的桥梁,同时在威慑力和严厉性上终身监禁并不比死刑低。我国终身监禁制度承担着完善刑罚结构、兼顾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功能。终身监禁在我国是新的制度,还存在着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希望通过对该制度的阐述以及和其他国家的比较,使我们对终身监禁制度有更深的理解。同时通过分析该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和争议,探索该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发展建议,希望为推动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发展尽一份力。该制度不仅关乎我国刑罚制度的结构,关乎公民的自由和人权,更关乎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是很有意义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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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终身监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应用,特别是对于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几乎是这些国家最严厉的刑罚。但是在我国,该制度处于萌芽时期,才刚刚开始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第 383 条首次设立了终身监禁这一刑罚裁量制度。该制度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大胆尝试,理论与制度的改革创新。我国终身监禁制度不得减刑和假释且仅适用于判处死缓的贪污受贿犯罪。该制度为我国刑罚制度灌注新养分,丰富其体系内容。该制度出现后,便引起了学者的广泛讨论。有的学者主张将终身监禁制度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但该主张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例如高铭暄教授主张“司法替代死刑立即执行说”,即在司法层面,死刑替代措施指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论罪本该处死的具体罪犯,如何尽可能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代之以其他严厉刑罚措施。①这种严厉的刑罚措施为终身监禁。而李希慧教授在其《论死刑的替代措施——以我国刑法立法为基点》一文中主张通过立法的方式,以其他刑罚即终身监禁来替代最严重犯罪的死刑。也有学者持有相反的观点。如张明楷教授认为,终身刑是对罪犯人格尊严的侵害,其残酷性堪比死刑甚至比死刑更为残酷。终身监禁不应成为死刑的替代刑,不能用一种残酷的刑罚去替代另一种残酷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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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终身监禁制度的概述

2.1 终身监禁的界定

终身监禁制度虽在国外存在已久,但最近才引入我国刑法。任何一种学科研究,都需要从它的基本内涵着手,为了能够更好的研究终身监禁制度,首先对其概念进行界定可以使我们对该制度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可以为该制度的进一步研究打下基础。

2.1.1 终身监禁的概念

终身监禁这一词语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由单词“life imprisonment”“life sentence”翻译而来。从字面来看,终身监禁是使罪犯终生处于关押状态直至其自然生命终结,剥夺其终身自由的刑罚,是最严厉的自由刑。虽然终身监禁制度在国外有着较为成熟的发展,但在我国却是全新的概念,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终身监禁这一概念才第一次在我国出现。从历史发展到现在,刑法主要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①生命刑是用永久性剥夺生命来惩罚犯罪的一种刑种,作为最古老,最残酷的刑罚,曾在世界历史上广泛存在。但随着贝卡里亚第一次系统的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人类保护人权思想的萌发,很多国家开始废除死刑。但为了保证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受到严厉的惩罚,永久性剥人身自由的终身自由刑得以推广。终身自由刑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呼,例如终身监禁、无期徒刑、终身拘禁、无期禁锢等。终身监禁即是一种终身自由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终身监禁制度并不像其表面所表现出的把犯罪分子关押至死,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判处罪犯终身监禁后,执行达到一定期限,就会通过减刑、假释等方式将其释放。即使一些国家规定了不能减刑假释的永久性终身监禁,也会有大赦、特赦等制度使其得到减免和释放。结合其字面意思和各国的实践,终身监禁可以定义为将犯罪分子长期关押,剥夺其终身自由,但是在关押较长时间后,通过其表现等方式也可以重新获得自由的一种刑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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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终身监禁的种类

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有假释的终身监禁和无假释的终身监禁。有假释的终身监禁又分为两类:一是绝对终身监禁;二是裁量终身监禁。终身监禁制度在欧洲大多数国家表现为有假释的终身监禁,而美国大多数州选择的则是无假释终身监禁。

2.2.1 有假释终身监禁

欧洲国家主要采用的终身监禁制度是绝对终身监禁和裁量终身监禁。他们都属于有假释的终身监禁。绝对终身监禁是指,一旦法律规定了某种罪名只限于适用无期徒刑这一种刑罚,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法官在审判时必须强制使用终身监禁,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当犯罪行为触犯一定罪名时,由法律条文对其刑罚种类明文规定,刑种、刑度都是单一和固定的,司法裁判中无任何选择的余地。①绝对终身监禁可以有效惩罚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是罪刑相适应的一种体现,但是由于没有其他刑种可选择适用,使得法官失去了自由裁量权,而每个案件又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况,统一固定的刑罚可能会违反刑法公正性,侵害犯罪分子的人权。裁量终身监禁是指,法官在审判有些罪名时,有选择适用其他刑种的权利,但是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一般来说,裁量终身监禁常常体现为与其他长期有期徒刑选择适用。裁量权使得该制度具有灵活性,既能惩罚犯罪又能满足个案需求,体现罪责刑相一致,这些优点使得大多数国家在立法时更倾心于此。但是,这也就意味着法官要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以及完善的监督程序,从而防止滋生腐败或者出现错误判断。无论是绝对终身监禁还是裁量终身监禁,罪犯在服刑一段时间后,通常会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并不是被永久剥夺人身自由,必须在监狱里服刑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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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外终身监禁制度比较与借鉴...........9

3.1 国外终身监禁制度的背景....9

3.2 国外终身监禁制度的比较....9

3.2.1 欧洲国家终身监禁制度..........9

3.2.2 美国终身监禁制度........10

3.2 国外终身监禁制度对我国的借鉴......11

4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现状和争议.........13

4.1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现状..........13

4.2 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争议......16

4.2.1 终身监禁与死刑替代性........16

4.2.2 终身监禁与犯罪预防....18

4.2.3 终身监禁与人权保障....19

5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完善.........21

5.1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立法上的完善......21

5.1.1 完善终身监禁制度相关立法........21

5.1.2 明确终身监禁与其他刑种的关系........21

5.2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司法上的完善......22

5.3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保障机制上的完善......23

5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完善

5.1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立法上的完善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只有《刑法修正案(九)》第 383 条的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条仅是对贪污、受贿罪的规定。最高院副院长沈德勇认为,此次立法的本意是将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可见该制度是废除死刑的一个过渡。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近几年,我国刑法也逐步减少死刑罪名,贪污、受贿罪终身监禁的引进,也体现了我国严格限制死刑的决心。为了能够更好地顺应世界废除死刑的潮流,可以尝试通过立法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例如增加适用终身监禁制度的刑种,不仅仅局限于贪污受贿犯罪,丰富该制度的内容,使得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进一步得到完善。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 33 条的规定,我国的主刑有五种,分别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第 34 条规定,附加刑有三种,分别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终身监禁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无期徒刑的一种方式。终身监禁的出现改变了我国无期徒刑的形态,为其增加了一种新的执行形式,影响了我国的刑罚结构。现如今,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只适用于贪污贿赂罪中,权属清晰,可操作性强。但是随着该制度的发展,倘若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将终身监禁包含在无期徒刑之内,分则和总则的规定可能会出现矛盾。法官在适用该种刑罚时难以找到肯定的法律依据。为了保障该制度稳定的发展,则需要明确其与其他刑种的关系。将其设为独立的刑种或者设为无期徒刑的分支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该将其设立为独立的刑种,丰富我国的刑罚体系,同时也便于法官操作。也有的学者认为,根据目前的规定,无期徒刑已经能够包括终身监禁制度,法律在能够做到良好解释和运用的情况下,不应该不断变动破坏其稳定性。虽然目前无期徒刑能够很好的将终身监禁制度包括在内,但是随着该制度发展,我建议逐步将终身监禁设为一个独立的刑种。这样该制度对应的罪名则清晰可见,法官在适用该制度时也有明确的法律指引,使得该制度更加便于理解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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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终身监禁作为一个刚引入我国的全新的制度,法律规范不够细致,适用程序不够规范,是一个值得长时间讨论和研究的问题。为了能够让该制度顺利运行,发挥其严惩犯罪,限制和替代死刑的作用,本文对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希望能为该制度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我国如今腐败形势严峻,《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是我国刑法的一次创新,标志着我国惩治贪污、受贿行为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终身监禁制度一经诞生就引来很多的争议。有人为该制度拍手称赞,也有人认为其侵犯人权。笔者认为终身监禁制度虽然残酷,但在我国现阶段是不可缺少的。由于无期徒刑存在的减刑和假释制度,使得我国原来对贪污受贿罪存在“死刑过重,实则不重”,“轻刑过轻,着实太轻”的现象。以权减刑,用钱换刑的现象不仅减损了法律的威慑力,也使得群众对腐败钝化,不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终身监禁制度的出现能够有效的震慑犯罪,同时顺应国际限制死刑的潮流。制度的良好运行,需要完善的法律和有效的保障机制。本文建议通过完善立法、细化程序、设置奖励机制、建立监督平台等方式,逐步推进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发展,使其起到慢慢替代死刑,最终限制和废除死刑的作用。笔者深知,要对贪污罪、受贿罪终身监禁制度这一制度进行全面透彻的研究,不仅需要有深厚的理论知识,而且还需要大量的实践经验做基础,而本文实证论述部分稍显拙劣,存在诸多不足,请各位老师、同学批评指导。笔者衷心的希望自己自己对终身监禁制度内涵的研究,对我国现状的介绍,以及不成熟的建议,能够使大家对我国终身监禁制度有更多的理解,为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蓬勃发展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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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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