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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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349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第一,预防冤假错案需要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全面履行。近年来,出现了较多典型的重大冤假错案(如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佘祥林案,赵作海等案),这些刑事错案的发生,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的职务活动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关联。其中,公安机关采取的侦查手段和方式违法,运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形式进行侦查;检察机关行使逮捕,起诉的自由裁量权缺乏明确的法律限制,具有很强的主观随意性,特别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并未从案件的源头上防止错案的形成;如此一来,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就会有错误的认识,最后酿成错案与冤案。从公安机关到检察机关再到法院,从案件的开始到最后,只要有一个诉讼环节和一个诉讼阶段出现错误,并且在现有的司法体制和环境下,那么形成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就会增大,纠错的难度更大。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承上启下的关键机关,承担着追诉犯罪和保障人权以及行使监督权的法律职能,每个职能的有效履行都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减少冤假错案的重要基础。检察职能履行的每个程序和各个环节都反映和表现了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内容和内涵。也可以说,案件错误不是在检察环节上发生,就是在检察环节上发展。①错案形成的原因就检察环节来说表现在很多方面,涉及诸多因素,如侦查监督的力度欠缺、检察机关证据的运用和适用存在缺陷、检察权与辩护权的关系不对称、以及检察体制和检察机制存在弊端等等问题。检察官作为检察权的拥有者,是从事检察活动的主体,处理以上关系和问题也就是其客观公正义务的具体内容和本质要求。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客观公正义务的履行贯穿于案件的每个过程。检察活动作为诉讼活动承上启下的关键部分,检察官如果在检察活动的某一个环节上没有实际贯彻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制度和内容要求,不仅会造成刑事错案的发生,更是对法律的践踏。因此,分析检察官客观义务履行效果不佳的原因以及如何使客观公正义务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履行,这是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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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现状

我国国内关于检察客观公正义务的研究起步较晚,以研究德国和台湾的客观公正义务理论为主。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权制度也不断在进行更新和发展,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研究也比较多,特别是以龙宗智教授为主的学者对客观公正义务的研究较为深入,对客观义务的内涵、基本内容和相关制度都做了较为系统的阐释。还有一些期刊文章也从不同的角度对客观公正义务做出了相关研究,如从比较法的视角比较研究了各国客观公正义务的要求,从错案预防价值的方面探讨了客观公正义务的实践要求等等。但是,笔者也发现,大部分关于客观公正义务的研究存在只停留在单纯的理论研究以及理论研究与实际操作相脱离的问题。理论研究是制度发展和建构的基础,理论也是实践操作的指导,单纯的理论研究对客观义务理论的发展是有利的,但是理论的发展必须结合客观义务履行的实际。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发现新问题,再进行探究和研讨,如此良性的循环是客观义务发展的正确方向。各类国际刑事法规则规约都对检察官客观义务做出了规定,包括其内涵、价值、以及基本的内容,说明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已经是国际刑事法理论的一项重要的准则。基于种种复杂的深层因素,不同法系国家关于检察官的角色性质不同,其客观公正义务的内容也就存在差异。其中,对客观公正义务理论研究比较成熟的是德国,客观义务理论产生于德国,《德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规定详细且严格,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美国法中检察官具有特殊的身份,因此其客观义务的规定不具有强制性,是一种理念指导。法国,意大利两个国家关于客观义务的规定也是从检察官的身份出发,规定了不同的义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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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理论分析

2.1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概念辨析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也被称之为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检察活动的客观公正原则。客观从词源发展来看,涉及案件的真实性,检察官必须寻求案件的实体真实。义务,应属于权利的相对面,是属于法律上的概念范畴,是一种规范要求,是对相应法律主体进行相关活动的约束和要求,以及行为主体在职务活动中不履行或者履行状况不佳的情况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检察官客观义务是一种理论、一项准则,也是一种制度。①此外,检察官客观义务又属于一种理念,即检察建设与检察活动的一种指导思想,同时也是一种活动原则,即体现于相关制度与司法实践中的法律精神。②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更是一种具体要求,对此,检察官客观义务要以客观中立为基础,既要达到追诉犯罪的目的,还要注意收集对被追诉人的有利与不利的证据,以追求案件实体和程序的公正。国外法学资料和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语义要求应是:检察官在从事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必须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和精神作为基础,这是我们研究客观公正义务时最需要注意的价值内涵。也应着重考察检察官超越当事人角色的公正性,这是检察官追求司法公正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包含了对客观真实尤其是全面发现案件真实情况的责任和义务。“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不仅应当履行追究犯罪的控诉职能,而且应当超越这一职能,代表国家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成为国家法律的护卫者”。③因此,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核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公正性义务。客观义务中包含的客观性责任不是单纯的要求检察官办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而是更加要求检察官调查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必须以公正性为出发点和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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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基本内涵

检察官客观义务是为国际规约准则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检察官行为准则。并且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作为法治国家刑事程序的核心,此义务无法单独存在,原则上必须以人权保障与实现实质真实与程序正义为目的刑事程序相整合。

2.2.1 发现实质真实

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致力于发现真实,兼顾被告、被害人以及诉讼相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益,并维护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以实现正义。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发现事实真相。真实本身,是单纯的,不具任何意义,超越一切存在的现象。意见则为主观的价值判断,无所谓真实与否。发现真实是出于价值体系的要求,执法者必须赋予真实具有一种国家刑罚权有无的法律效果及法律评价。当然,发现真实也是一种客观认知的过程,不能掺杂个人的主观意念的成分。具体来说:第一,以全面的调查(客观与主观的犯罪事实和程序过程)发现实质真实。检察官必须以相同的程度调查有利和不利的情况,整体评断才能对嫌疑程度做出确切的判断。在审查起诉中,必须评估有无构成充足的法定犯罪事实要件与一般的程序要件,对被告有利的事实,即使被告反对,检察官也不能不尽调查的责任,因为客观公正义务的目的不仅要考量到被告的权利,也要考虑到社会的公平正义,目的在于得出一个合乎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判决。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甚至认为在被告已经坦白自己犯罪的情况下,仍然要求检察官在相关案情内容上,对被告有利的事实情况再予以调查。特别是在诉讼程序中,考虑案件可能还有其他的犯罪嫌疑人时,更必须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再进行调查。甚至被告的罪责一开始就很明确并可以认定或者在事实和证据一目了然的情况下,检察官仍需要调查所有其他有利于被告的事实证据和线索,这些线索在诉讼中可能产生对被告的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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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域外考察 ....... 14

3.1 国际准则规约之观察 .............. 14

3.2 不同法系国家规定之观察比较 ........ 15

3.2.1 德国与法国 ....... 15

3.2.2 美国与意大利 ............. 16

3.3 各国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理论对我国的启示 .............. 17

4 我国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履行现状及分析 ....... 19

4.1 我国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法律要求与履行现状 ...... 19

4.2 我国检察官履行客观公正义务面临的难题.........22

5 完善我国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建议..........30

5.1 完善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中关于客观公正义务的内容.....30

5.2 建立健全合理的检察体制与机制.....33

5.3 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的程序保障.........35

5.4 以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建设奠定客观公正义务的精神基础.....37

5 完善我国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建议

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赵作海和佘祥林等冤假错案不断地给检察官敲着警钟——客观公正义务并未完全落实执行,其中的原因和障碍上文也进行了分析研究。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权行使的核心,它不仅仅是一个标签,需要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有效的履行。

5.1 完善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中关于客观公正义务的内容

一方面,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改变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变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对案件的决定作用,让案件最终的定罪量刑和裁判结果在审判程序中发生。另一方面,我国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分工负责”的工作模式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表现为三机关分阶段负责、流水线式的作业方式。在这样的模式下,检察权的行使就缺乏审查监督和约束,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有监督的职能,但是在“检察一体”体制之下的“自我监督”机制在实践中的效果和作用并不尽如人意。因此,检察机关的违法取证、侵犯辩护权等违法行为缺少可以与检察权相抗衡与制约的权力机构来进行中立审查与监督。因此,必须改革现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诉讼一体化的司法体制,推动以法院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审查机制和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快速建立。围绕法院审判来合理配置侦查权和检察权,并使侦查权和检察权受到法院的有效监督和约束,并由法院以严格的程序对检察权的滥用做出制裁,以此来改变检察权缺乏权力机关约束的困境。发挥检察监督的职能,着重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相对弱化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力度,避免检察官任意干涉庭审活动以及任意启动法官涉嫌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程序。从而保障法官的独立性,保证案件的公平正义。最后,可以逐步实现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模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引导侦查并不是领导和决定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证据收集和取得的合法性以及证明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担负着追诉犯罪的职能,为了能切实完成此任务,必须在审判活动中保证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存在瑕疵。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确定进行引导侦查的时间和范围,保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独立性,促进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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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有着效维护社会伦理秩序的价值,并非如英美国家一样,只是单纯的决定胜败的体育竞赛式的诉讼。除了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外,还必须符合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检察官代表国家依法追诉惩处犯罪,有其独特的法律定位和法律意义上的价值以及具备独特的司法属性,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共利益代表人。检察官必须超出政治以外,维护宪法及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本着良知、公正、客观、超然、独立地执行职务;①以科学办案的精神,尊重客观证据,避免偏颇,错误判断,完成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如此,才不负检察官是最客观的人、检察官是法治国家的守护人及公共利益代表人的定位与社会的期待。中国现阶段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环境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发展和构建体系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制度和规则的桎梏,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检察官在侦办案件中履行客观公正义务。检察官客观义务履行不能或履行不彻底的因素有很多,包括自身的法律定位和角色的矛盾、法律规则设定不严谨不透彻且不明确、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的影响、外界的干涉和干预、不合理的考评机制和不尽科学的检察一体的机制等等方面。这些方面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不同程度、不同类型的冤假错案的发生,这和检察官客观义务没有切实履行有着直接或者间接关系。因此,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制度和理念在中国的发展任重而道远。虽然问题很多,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希望,看到解决问题的出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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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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