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引言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提出了“引进来”政策,吸引外商投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逐渐深入参与进世界经济中,企业“走出去”成为趋势,这不仅拉动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且可以更好地应对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尽管全球经济增长有所波动,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数额在持续增长。2018 年全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流量为 1430.4 亿美元,位列按全球国家(地区)排名的第二位,存量达 19822.7 亿美元,位列第三。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发布的《2019 全球投资趋势报告》指出,虽然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经历了 2017 年到 2018 年连续两年的下滑,但中国仍是第二大外资接受国,与此同时,在对外投资方面,中国也是全球第二大资本输出国1。
伴随着企业跨国直接投资,与跨境税收的相关问题是企业在进行跨国投资区位选择时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国家之间开始采取税制改革、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区域协调等办法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其中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双边税收协定是指两个主权国家所签订的协调相互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税收协定,签订协定后,一方面可避免双重征税,促进税收公平,为企业“走出去”减轻了税收负担,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不确定性,为企业对外投资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降低投资风险。截至 2018 年年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了 107 个双边税收协定,其中100 个税收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从地域分布上来看,其中欧洲、亚洲最多,分别有 38 份、36 份,其次是非洲有 18 份,北美洲 7 份,南美洲 5 份,最后是大洋洲 3 份,总体来看地域覆盖范围较广2。这些税收协定的签署是否会促进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其促进作用是否会因为东道国国内制度环境不同而产生差别,这些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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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成果
1.2.1 关于税收协定的文献综述
我国与别国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始于上世纪 80 年代。1983 年,我国与日本缔结了第一份双边税收协定。张勇(1987)[1 ]对双边税收协定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介绍了双边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税收管辖权、税收情报交换、税收待遇标准,并简单阐释了双边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周仁庆(1984)[2 ]探讨了国际税收协定的演变与由来。孙赵勇,谭勇(2004)[3 ]从对比研究的角度出发,初步分析了《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的异同,认为两个范本多数内容一致,但是在处理居民身份和常设机构等条款上还是有很大不同。朱洪仁(2005)[4 ]研究了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何者优先适用的问题。刘永伟(2005)[5 ]认为国际税收协定会不断地突破和发展,更多的国家会签订区域性的多边税收协定、引入最惠国待遇原则和订立国际税收争议仲裁解决条款,但是考虑到各国税收主权差异,这一过程需要时日。孙玉刚(2007)[6 ]指出签订税收协定不仅可以消除双重征税,而且还可以防止偷逃税。张泽平(2009)[7 ]也探讨了国际税收协定争议仲裁的法律特征。
针对我国所签署的税收协定,不少学者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研究。卢仁法、许善达(2009)[8 ]从税收协定内容角度出发,认为深入了解税收协定内容才能更好地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何杨、孟晓雨(2018)[9 ]详细介绍了 BEPS 多边公约的内容和框架,指出多边公约地签署对于我国快速更新税收协定网络有着重要意义。张泽平(2018)[10 ]认为国际税收协定中“非歧视”条款难以把握,我国应在协议中加以明确预定。崔晓静(2017)[11 ]研究分析了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税收协定优惠安排与适用范围,提出我国企业“走出去”要树立国际税收意识,熟悉税收协定内容,努力降低税收成本、解决税收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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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收协定和对外直接投资发展概况
2.1 税收协定发展概况
2.1.1 税收协定的含义及其产生背景
国际税收协定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指有关国家之间本着对等的原则,签订的旨在协调彼此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和实现国际税收行政协助的书面协议或条约,又称为国际税收条约[11 ]。它是解决国家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矛盾和冲突的有效工具。
税收协定的产生与三方面有关:第一个方面是国与国之间在资金、贸易、人员等方面的往来加深;第二个方面是国家税收制度的建立;第三个方面是国家对企业所得进行税收管辖权的一系列法律规定[80 ]。十八世纪中期,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开始发展壮大,国家之间出现越来越多的经济往来、资本流动和人员交往,在这一过程中,各国行使本国的税收管辖权,当管辖权出现重叠时,就会产生双重征税,降低跨国公司的投资热情。对此,国际上最早采取的措施是通过国内立法规定免税、抵免或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这有利于减少跨国公司的税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双重征税。但是这一做法让一国单方面让出税收利益,导致国家在经济交往中缺少公平,因此难以持续。随后各国积极寻找其他双边或多边的解决方式,希望通过签订条约或协定界定税收管辖权来避免双重征税。目前,国际上有两种通用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可以参考,一种是 OECD 发表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OECD》范本),另一种是联合国发表的《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UN 范本》)。这两种范本的由来可以追溯至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国际联盟起草的双边税收协定草案。当时国际上普遍更加重视双重征税问题但拒绝多边协定,于是国际联盟采取措施讨论解决跨国公司双重征税的问题,经过努力,国际联盟在 1928 年至 1946 年相继推出了四个协定范本。上世纪五六十年代,OECD 的产生取代了国际联盟,经过几十年的修改整理推出了 OECD 范本,这一范本的推出适应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国际上双边税收协定的签署。90 年代以来,全世界每年大约新增 75 个税收协定,其中绝大多数以 OECD 范本为基础。但是之后的几年中,世界各国的税率普遍提高,国际上双重征税问题更加明显,这暴露出 OECD 范本的一个缺陷,即 OECD范本侧重发达国家的税收居民原则,而忽略了发展中国家支持收入来源原则,缺乏“全球意识”。因此联合国在 1980 年推出了一个适合发展中国家的范本——《UN范本》,其诸多条款引自 OECD 条款,但是做出了必要的修改和整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而形成了现在通用的 2000 年版本,这对于发展中国家签订税收协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 UN 范本广泛引用 OECD 范本的注释内容,所以相对来说 OECD范本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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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外直接投资发展概况
2.2.1 对外直接投资含义
对外直接投资是一国的投资者向其他国家输出资本、设备、技术等无形资产而取得国外企业经营管理上的有效控制权。对外直接投资一般表现为:(1)一国投资者输出资本,只参加少量的投资而不参与经营;(2)直接在国外子公司或设立分店,根据当地法律开设独立经营企业;(3)兼并收购东道国企业;(4)与当地地企业合作,开办合资公司来取得直接经营企业的权利。
2.2.2 对外直接投资总体概况
2.2.2.1 对外直接投资发展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相关政策推出,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也逐渐发展起来,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发展可大致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1978 年至 1991 年。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首次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之后提出了打开“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两个市场、更好地利用“国内资源”和“国外资源”两种资源的政策,拉开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序幕。1979 年,国家制定《关于经济改革的十五项措施》,提出要“出国办企业”,第一次将对外投资上升到国家层面上。但是这段时期我国的主要目标是扩大进出口贸易和利用外资,所以只有少数国有的投资公司在国务院的授权批准下开始进行对外直接投资。1979 年 11 月,我国和日本合办的京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企业正式迈出了走出去步伐的标志。1984 年之后,我国逐渐开放,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说明要深入贯彻落实“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一些非国有企业也可以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但是,我国于 1991 年出台了一项规定,仅允许我国企业到港澳地区、苏联和东欧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直接投资,限制了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自主权[83 ]。因此在这几年中,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存量和流量均较少。
图 2.1 2003-2018 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和流量示意图(单位:万美元)
第三章 税收协定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理论及机制分析....................21
3.1 理论分析...............................21
3.1.1 国际税收协调理论.............................21
3.1.2 税收中性理论.............................22
第四章 税收协定对我国 OFDI 影响的实证分析.......................25
4.1 模型设定...........................................25
4.2 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25
第五章 结论与启示.........................38
5.1 研究结论...........................38
5.2 启示.........................38
第四章 税收协定对我国 OFDI 影响的实证分析
4.1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4.1.1变量选取
4.1.1.1被解释变量
本文采用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作为被解释变量,并做对数处理。杨宏恩、孟庆强等人(2016)[79 ]认为,中国 OFDI 流量数据是按照我国国内投资者投资的首个目的地国家进行统计,而这首个目的地不能完全反映投资动机。国外学者Filippaio(s2003)[89 ]等人也认为,FDI 存量数据比 FDI 流量数据更优。而且鉴于在到样本选取年份中,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年度流量数据较小且数据的连续性比较差,存在负值或零值的形式,故选取存量数据并做对数处理,用 LNOFDI 表示。相关数据来源于 2004-2017 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表 4.1 各变量符号定义以及数据来源
第五章 结论与启示
5.1 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结合近几年中国对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协定等的数据,选取了 2004-2017 年 34 个国家的面板数据,考虑到东道国国内制度环境的异质性,将数据分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组分别进行混合回归,考察双边税收协定在东道国制度环境不同时对我国 OFDI 产生的作用效应是否不同,并且辅之以分位数回归,进一步探究在我国 OFDI 存量不同时,这种作用效应是否会随之变化。结论如下:
第一,税收协定的签署会促进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这与以往的研究结论相同,税收协定的签订会为跨国公司走出去“保驾护航”,减少双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稳定企业预期,并提供快速有效的协商程序来降低谈判成本,保障我国企业在境外的合法权益。
第二,考虑到东道国制度环境的异质性,发现东道国的制度环境会对税收协定影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这一过程的调节作用。税收协定对我国对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和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促进作用不同,对发展中国家的促进作用要大于对发达国家的促进作用,且税收协定的签署与发达国家的制度环境有着互补关系,与发展中国家的制度环境有着替代关系,这是因为发达国家本身政策环境比较好,缔结双边税收协定作为一种良好制度的补充,会起到互补的作用。而发展中国家的制度环境相对较差,签订了税收协定可以弥补东道国制度环境的不足,降低东道国政府违约的可能性,是东道国制度环境的一种有效替代。
第三,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改变,税收协定在东道国制度环境影响下对我国 OFDI 的作用效果也会发生变化。在我国对发达国家直接投资过程中,税收协定与东道国制度环境一直起着互补作用,且在我国对发达国家 OFDI 存量处于中等以下时,互补作用更为明显。在我国对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的过程中,税收协定与东道国制度环境一直起到替代关系,且在投资数额处于中低位时,这种替代关系更为明显。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