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改革与企业市场势力——来自地级市设立行政审批中心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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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8905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本文利用早期地级市设立行政审批中心这一公共政策实验,考察了行政审批改革对企业市场势力的影响。研究发现,①总体上看,行政审批改革显著降低了企业市场势力,有助于推动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在剔除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入行业-年份固定效应以及控制住城市层面特征等稳健性检验后,这一结论仍然成立;②行政审批改革在抑制企业市场势力方面的作用在不同企业、行业和地区之间存在明显的异质性。具体来看,该政策效果仅对竞争性行业、非国有企业、资本密集型行业、东中部地区和高市场化地区显著;③最后从影响机制来看,行政审批改革通过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企业进入,从而有效抑制了企业市场势力。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焦点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节中提出要“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这一论断的本质就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难看出,市场垄断是行政性垄断的主要政策效应。然而市场的自由竞争是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化改革的实践经验以及取得的成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要实现市场充分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就要破除行政性垄断。那么,如何“打破行政性垄断”以“防止市场垄断”、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发展活力,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话题。
要解决行政性垄断的问题,需要运用政治、法律、经济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2007 年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进行了专章规定,这为破除行政性垄断提供了最高阶的法律依据。2016 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进一步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出台或实施中的各项政策文件和规定进行事前竞争性审查,禁止出台或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这标志着我国反行政垄断的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然而,这两者主要是从“破”的角度来规制行政垄断、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例如“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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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在理论意义上,经济学者普遍认为行政性垄断是我国的一种特殊制度,这也是思考如何规制行政性垄断的出发点,即可以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加以解决。但一直以来关于反垄断立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作用是众多经济学者的研究重点,而关于从体制改革角度出发,探究行政性垄断的规制路径的研究却很少。本文通过研究市场准入式的行政审批改革的制度绩效,可以为当前“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提供新的研究视角。
另外,现有关于行政审批及其改革的研究目前仍停留在这一制度本身,缺乏必要的理论分析框架。本研究从政府规制理论视角出发,对行政审批改革的制度绩效进行研究,一方面为认识和理解政府规制理论提供了新的视角,为政府规制理论研究提供更多的素材。另一方面,也为行政审批改革提供深入的理论分析框架。
在现实意义上,在过去,传统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繁杂的行政审批对微观市场主体行为造成过度的行政干预,从而制约了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造成创新乏力等问题。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行政审批改革旨在放松对市场的准入规制,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的充分竞争。而在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简政放权”、“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一系列背景和发展趋势下,行政审批改革面临着更高的要求、肩负着更艰巨的使命。因此,本文对上一阶段的行政审批改革的制度绩效进行研究,不仅可以直接丰富和深化对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这一科学论断的理解和认识,同时为新一轮行政审批改革提供政策性参考,对如何更好地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市场竞争和激发市场活力具有深远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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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献综述与理论分析

2.1 政府规制
市场准入规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市场主体只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获得相应资格、满足相应条件后等方能进入市场。在实践中,政府一般会采取许可证、认证、执照等各种类型的行政审批方式来规范和调节企业的市场进入行为,以此控制行业的企业数量,保证一定的行业结构特征。因而,行政审批和政府规制实质上是一种同质行为,行政审批是政府规制的载体和手段,因此从政府规制的角度可以高屋建瓴地理解行政审批的内涵与意义。
研究政府规制与宏观调控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可以更好地理解政府规制的内涵。从两者的运行目标来看,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以及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这四大目标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而政府规制的目标在于反垄断、促进市场充分自由竞争。因此可看出,宏观调控在于从社会总量出发来调控宏观经济,主要指标有政府的总收入和总支出、货币的总供给、就业率和失业率、GDP的增长率等,从而决定了其调控手段也是基于国家宏观层面,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直接作用于市场而非企业,达到间接影响企业行为的目的;政府规制主要从行业和微观市场主体如企业、个人等,这一层面来对经济事务进行管理,直接作用于市场主体或市场行为,其手段主要是行政审批,具体表现为价格规制、市场的进入和退出规制、投资规制、产品数量和质量规制等。
关于政府规制领域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政府规制的理论基础及其发展历程,代表理论有公共利益理论(public interest of regulation)、规制俘获理论(capture theory of regulation)、放松规制理论和激励性规制理论(incentiveregulatory theory),来探讨政府规制的合理性问题以及完善路径,其发展路径遵循市场失灵→规制(过度)→规制失灵→规制改革(放松规制)这样一个由浅入深、层层递进的逻辑。二是政府规制对微观经济主体和宏观绩效的影响及其影响路径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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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行政审批改革研究综述
关于市场准入类的行政审批主要有三种:一是投资项目审批,二是市场进入资质,三是确定主体资格的登记。投资项目审批是指,相关部门对投资主体、投资项目及其性质进行审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决定是否准许该项目投资。
在 2004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前,我国投资项目的审批方式均采用审批制。在其之后,对于政府资金项目仍然采用审批制,而非政府资金项目改为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并且要求在政府项目目录里的实行核准制,以外的实行备案制。进入资质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向市场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发放的证明具备某种技能的证书,以其作为进入市场的前置条件。登记制度是指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社会团体等)需经过行政机关登记,取得相应的资格、达到一定的登记条件,才能进入市场。而登记条件的如何设定直接决定了进入门槛的高低,2013 年以来我国推行的商事制度改革便旨在放松市场准入规制,放宽工商登记条件。
通过对现有关于行政审批改革文献的梳理,本节将从行政审批改革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改革历程两个方面进行展开。
国外学者直接研究行政审批的文献较少,而是一般将其纳入规制经济学的框架中展开研究,与政府规制这一概念相对应。相比之下,我国学术界关于行政审批制度及其改革的理论以及各地实践经验探讨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基本是以法学、行政管理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相关理论作为基础,从行政审批的内涵、发展历程、不足之处,以及行政审批改革的必要性、取得的成果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角度来论述(王克稳,2014;张康之,2003;徐晓林,2002;艾琳等,2013),还有的是围绕行政审批中心从其建设实践、绩效评估、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关系等方面展开讨论(于秀琴等,2016;冯光,2010;陈时兴,2006;姜晓萍和唐冉熊,2004;姜晓萍和兰旭凌,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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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指标选择与数据处理...........................................23
3.1 企业市场势力的测度...........................................23
3.2 计量模型设定....................................24
4 实证分析................................27
4.1 基准回归结果分析....................................27
4.2 稳健性检验..............................29
5 进一步分析.....................................32
5.1 动态效应检验.....................................32
5.2 异质性检验.........................34

5 进一步分析

5.1 动态效应检验
前述回归结果表明,行政审批中心有助于降低企业市场势力。进一步地,为了考察该政策效果的持续性并验证平行趋势假设,本文借鉴已有文献的做法(MarianneandSendhil,2003;PetraandAlessandra,2012;陈林和万攀兵,2019)将基准计量模型(9)式扩展为:
表 8 报告了动态效应检验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无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2002 年以前,处理组与控制组在企业市场势力方面基本不具有显著差异。因此,平行趋势假设成立。而在行政审批中心设立的初期 2003 年,政策效果并不显著,从 2004 年起政策开始发挥作用,并且效果逐渐增强,2005 年达到最大。到 2006年,政策效果有所减弱,但估计系数仍然在 1%的水平上显著。然而到行政审批中心设立后的第 5 年即 2007 年,政策效果不再显著,并且估计系数绝对值大幅降低,尽管系数符号依旧为负。
上述回归结果表明,行政审批改革并不会即刻起到降低企业市场势力的政策效果。这是因为,行政审批中心从设立到正式运营,需要一定时间,相关体制改革也并非一蹴而就。只有当放松准入规制落到实处、从而推动大量企业进入并促进竞争时,在位企业的市场势力才能得到有效抑制。从回归结果来看,这一改革成效似乎至少得在设立行政审批中心后的第三年才能显现。然而,随着时间的进一步推移,改革成效开始减弱,甚至到行政审批中心设立后的第五年,政策效果几乎不复存在。这可能是因为,行政审批改革尚处在“初级阶段”,以浅层次的减量式改革为其主要方式,强调审批权限和事项的简单聚合以及离散的审批空间的物理集中,即仅在既有体制内对行政审批模式和载体的某种有限度的创新,并没有从实质上改变各职能部门既有的行政管理模式和运行规则(江红义和陶欢英,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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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论与政策启示


“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是十九大报告提出的科学论断,其实质在于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以行政审批中心为载体的行政审批改革就是致力于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通过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来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即“打破行政性垄断”),放松对市场的准入规制,减少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而激发市场竞争活力和提高市场竞争水平(即“防止市场垄断”)。
本文利用早期地级市设立行政审批中心这一公共政策实验,考察了行政审批改革对企业市场势力的影响。研究发现,①总体上看,行政审批改革显著降低了企业市场势力,有助于推动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在剔除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入行业-年份固定效应以及控制住城市层面特征等稳健性检验后,这一结论仍然成立;②行政审批改革在抑制企业市场势力方面的作用在不同企业、行业和地区之间存在明显的异质性。具体来看,该政策效果仅对竞争性行业、非国有企业、资本密集型行业、东中部地区和高市场化地区显著;③最后从影响机制来看,行政审批改革通过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企业进入,从而有效抑制了企业市场势力。
本文为当前如何贯彻落实十九大“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的战略总部署,提供了直接而具体的政策启示:
1)继续削减不合理不合法的审批项目,同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约束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范围和权限,加快形成法定审批项目,建立并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边减边设、变相审批等现象的出现。深化集中审批平台制度建设,赋予行政审批中心作为行政审批改革的法律地位和法定正式权力,与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审批项目和权限上建立起有效的对接和协调机制。探索行政审批中心内部管理运行的新模式,形成内部各部门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机制。借助“互联网+ 政务服务”,大力发展电子政务,推行网上审批方式,提升行政审批的效率。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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