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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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0997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矿产资源物权基本理论探析

1.1矿产资源的概述

1.1.1矿产资源的界定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所谓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我国的矿产资源储量在世界上都居于前列,种类非常丰富,已被发现的矿产资源种类有171个,其中已完成储量勘探的达到157种。具体说来,我国的矿产资源有以下几大类:第一种是能源矿产,包括了石油、天然气、地热、煤、石煤等11种;第二种是金属矿产,包括铁、铜、铂、金等近60种;第三种是非金属矿产,是矿产资源中所含矿种最多的一类,包括石墨、硼、硫铁矿、钾盐等上百种;第四种是水气矿产,包括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等6种,其中的地下水'、地下热水2兼具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这些矿种在《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有详细列举。

1.1.2矿产资源的权利归属

根据我国《宪法》及《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其享有专属所有权,这一点不同于一般的自然资源有时也归集体所有的情况,如土地。此外,我国实行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的制度,二者各自独立。在具体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时,依法由国务院行使。在进行矿产资源的具体勘査开采利用时,一般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申请,收取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用,并进行登记后,授权符合资质条件的主体进行开发利用。探矿权与采矿权是各自独立的权利,必须分别申请。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主体中,以国有矿业企业3为主。此外,矿业权也可以进行抵押。

1. 2矿产资源具体物权在法律保护上的突破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确立了具体的物权变更与保护制度,使我国物权保护方面有了新的进步,有利于社会效益的提高及社会分配秩序的协调。而对矿产资源来说,《物权法》不仅从立法精神、原则上对矿产资源法律保护方面有所保护,更使矿产资源的物权得到了明确与支持,对矿产资源的物权保护具有重要影响。

第二章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体系研究

2. 1系统研究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体系的迫切性与重要性

矿产资源的开采在我国历史已久,我国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体制也在不断改进完善。可是随着矿产资源的勘査开采,实践中矿产资源物权方面的侵权纠纷层出不穷,更是不断出现一些新型侵权纠纷,现有的法律规定有时与社会现状的变化不相适应。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上看,目前我国尚无针对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的专门法律法规,只在一些矿产资源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中对解决有关矿产资源侵权纠纷的规定零星可见。对矿业权的侵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少之又少,存在着效力等级不合理、事项内容缺失、特别法与基本法衔接断裂'、处理程序不全面等问题。正是因为这些有限的规定无法解决不断出现的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纠纷,导致了实践中一些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纠纷无法可依,久拖难决,矿产资源物权人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矿产资源是现在社会经济良好运行必不可少的资源,

第三章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纠纷具体类型的深入分析………………………………19

3.1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侵权纠纷探究………………………………20

3.2矿产资源用益物权——矿业权侵权纠纷………………………………21

3. 3矿产资源担保物权——矿业权抵押权侵权纠纷………………………………23

第四章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纠纷的产生原因及解决机制………………………………26

4.1产生根源的探析………………………………26

4. 2剖析解决机制………………………………28

4. 3完善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法律体系之我见………………………………30

矿业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型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纠纷的不断出现,需要我们深入了解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体系,分析矿产资源物权之侵权法律制度中与现实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并对以《矿产资源法》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物权侵权法律体系进行必要的修改。这是一项关系到我国矿业市场稳定发展,矿产资源得到良好保护,社会经济得到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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