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汉化的传播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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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8245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汉化”的定义与术语分歧

“汉化”在国内有约定俗成的定义与解释:(1)针对日语作品的翻译情况,例如日本漫画汉化,日语小说汉化,等等;(2)特指电子计算机将外语操作界面转化为汉语的翻译情况,例如游戏汉化、软件汉化,等等。“汉化”一词很可能会与“翻译”一词被默认划上等号,刘禾亦有创造相匹配的学术术语“跨语际实践一词。根据刘禾的学术术语为范本,她对“汉化/翻译”的公式定义是将一种文化的客方语言翻译成另一种文化的主方语言。鉴于网络作为一种特殊的生态场域并赋予了汉化景观别样的组织与动员方式;因此本文对“网络汉化”的衍生公式定义是将他国文化的客方外语翻译成主方的汉语,以网络为媒介进行跨国境传播与交流的多种语言实践。具体而言,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影视动画字幕组、文本图像汉化组与随机性的个人翻译者,并特别关注了女性群体在网络汉化主体中所创造的别样的性别景观。

本文之所以不使用“翻译”一词而采纳“汉化”一词,在于强调将外语翻译为汉语这一过程的不可逆性。我们可以把英语翻译成汉语,也可以把汉语翻译成英语,可以把日语翻译成英语,也可以把英语翻译成日语。但是,我们只能“汉化”非汉语的语言。“汉化”即是指这样一项由外部输入内部、不可逆行的、单向度的翻译过程。网络汉化者区别于其他翻译研究对象的特征也在此。本文关注的汉化组和字幕组或许在“众所周知”的刻板印象中容易引发理解上的分歧,因此需要事前做一番解释与说明。在一般偏见中,汉化组主要活跃在涉猎日本文化媒介的翻译领域;字幕组则主要活跃在影像视频的翻译领域,勿论是在消费哪个民族语言的文化媒介。在汉化组与字幕组之外另有其他业余译者,网络社区间也有“民翻”、民间翻译者的称谓。此外,国内的网络汉化还衍生出一项独特的副业,亦即将台湾、香港等地区业已翻译完成的印刷书籍以翻印、翻版或盗印的方式一一键盘录入或复印扫描——来获取数字化文档。这一类型的作业跳过了最为​基础的翻译步骤,只是把繁体字汉化为简体字,但也不失为跨语际实践在汉化作业中多面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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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研究缘起与海外文献的比较

一、国内唯字幕组论的文献综述

2006年以降,国内媒体后知后觉、开始广泛报道美剧《越狱》受到中国观众的热烈欢迎。大致以2006年为契机,国内学术界对字幕组及其旁枝衍生的汉化现象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论文发表数量相较于前年顺势激增。本文虽然把关键词定格于“网络汉化”,但主流汉语文献检索的结果基本是与“字幕组”直接相关的文章。这些文章无一例外表明了作者对网络新兴现象所产生的朴素的好奇心,并呼吁学界与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

国内文献谈论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两块内容。其中一块内容侧重讨论字幕组的技术成因、组织结构、翻译水准、法律侵权等一般现象的文化分析;另一块内容则侧重对同好者社区做亚文化分析研究,亦即对所谓的“迷群”或“粉丝文化”作“fandom/粉都”这一特殊现象的文化分析。大部分文章讨论的内容存在着思考范式的雷同,但其中也不乏相互对立尖锐的观点令人印象深刻。例如,王冰在法律问题上认定字幕组主观上“未经许可”、客观上“造成损害”,因此侵犯著作权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刘晓静在她的硕士论文中则认定字幕组的版权侵犯行为存在“非议与误解”,这只是个“盗猎的游戏”。她的结论是字幕组的盗版行为或许对国内的音像制品市场造成竞争负担,但是对影院上线的​引进影片则没有产生直接的经济损害。她还在致谢中祝愿中国的民间影视组“能够健康成就地发展下去!。颇为吊诡的地方在于,王冰在结论中提出我国应对字幕组的活动加以规制,为“好的”字幕组提供法律保护,为“坏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商业化字幕组进行刑事处罚,简言之也力求字幕组长远的健康发展。字幕组的合法性生存悖论是国内文献中最为意味深长的议题讨论,也是一般现象的文化分析与特殊现象的文化分析两块内容中重合覆盖率最高的地方。此外,就笔者目所能及的文献蒐集来看、似乎只有在研究粉丝文化的作者才会意识到网络汉化者的价值创造与价值盗猎的问题。例如,朱艳文在她的硕论中就谈到了亚文化与支配性意识形态的协商问题,及汉化者对西方文化与西方价值观的选择性接受、把关与再解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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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网络汉化的谱系:思想、意识与行动

第一节中国近代汉化的历史脉络

​本文认为,现代汉化事业的开端是中国的近代汉化事业。因此,追溯这段历史的滥觞有助于我们以史为鉴,更佳地理解网络汉化在中国现代史中的坐标定位。本文认为,对现代汉化的分析理当因袭于百年前的近代汉化景观,彼时中国的知识分子与留学生通过海量的翻译作业,从日本与西方舶来新知识、吸收新文化、宣扬新思想。时隔一个世纪来回望,汉化在中国历史上绝不是一个孤立的、断裂的现象。中国在近代国家的探索道路上,汉化自始至终都被视为一种传统手段、来寻求国富民强的知识武装。本文的研究缘起虽然表面上是去追溯二十一世纪初以字幕组与汉化组为代表的网络汉化现象,其实质也是带着内省的本意去回溯二十世纪初的中国近代汉化思潮的连接与羁绊。毕竟中国与世界之间的思想流通、影响及运动的相互关系,是一个充满魅力的命题。​

中国的近代汉化的开端,缘起于十六世纪。当时以传教士为首的西方人士在贸易通商与宗教传播的信仰下前往远东冒险,中国与日本大抵同时接触到了西方传播来的异质文化。在十六至十八世纪横亘的百年时间,由传教士编撰的辞典为尔后近代汉语译名的创制奠定了基础。十九世纪初期,中国的汉化事业进入了高潮期,一直持续到二十世纪初。当时的契机背景是,清朝中国在对外战争中数次败北,国内的民众叛乱又持续不断,内忧外患弱化了晚清的国力。晚清政府为了强化建设近代化国家的支配权力,因此官方与民间着手导入科学知识、工业知识、军事知识来进行西洋化的全面改革:以翻译为圭臬的“汉化”事业即被视为一项追求速成与捷径的手段。初有汉族官僚林则徐委托友人魏源刺探西事、以察夷情,编撰了《海国图志》。1862年清政府设立同文馆作为译员学校,东亚第一本国际法学书《万国公法》即出自同文馆的总教习丁韪良之笔。不过,作为政府当局抑或出自个别官僚的自发翻译行为,并没有实现借助列强的语言来了解列强、达成抵制西方帝国主义的初衷。第一次日中战争亦即甲午海战,宣告了洋务运动追求“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彻底失败:“可见此前中国的洋务政策或中国人的文明观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如果说鸦片战争以来,太平天国的内乱与亚罗船事件的外患促使中国的精英阶层在洋务运动中寻求的只是恢复政治与文化秩序的安定,那么在甲午战争之后他们所面对的是列强瓜分的千年未有之危机。中国的精英阶层对西方思想敷衍性的认识态度至此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西方非器械的知识与学问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清末的政治思想从洋务论转至变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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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网络汉化者的组织与动员神话

​前文已经提到,网络汉化者在大众印象中的刻板成见一般被描述为民间的、非营利性质的、由爱好而志趣相投并自发实施行动的(业余)个人或团体。这是人们对网络汉化普遍抱有的先入为主的偏见,这些偏见在大众媒体的相关报道中也受到反复的渲染与强化。一般而言,刻板成见有助于人们在接触并理解某一事物或现象中迅速找到对周边环境认知的稳定与安心感。但就本文而言,这一偏见神话并无助于完满地交代网络汉化者的个体或集体的行动逻辑。本节的论述即旨在完成两个任务:其一、破除网络汉化在集体想象中被高度理想化的神话;其二、尽可能简单地还原出网络汉化者在理念与利益交织下并不太简单的组织和动员机制。

众所周知,“民间”是一个对立于“官方”的概念。网络汉化者的形象能够被赋予“民间”这一标签,实际上回避了网络汉化以非正式渠道、未获得授权的正规方式而擅自翻译并传播官方作品的盗猎本质。从这一意义上而言,“民间”的标签映射出合谋的意味;合谋的意味,是汉化者获得人们的庇护与宽容。不过,在官方政府与官方版权持有者的双重压力下,网络汉化者作为“民间”势力被“官方”势力施以压制、收编、整合的措施是反复不断在网络重演的过程。于是,当网络汉化者被赋予“民间”的标签,就亟需进一步对其民间形象的正当性完成想象去确保一个为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的公共形象。

“非营利性质”的标签对网络汉化者来说是获得民间支持的名誉资本,也是部分汉化者单方面去寻求认同与肯定的自我价值标榜;不过,片面的迷信汉化作业的背后没有资本与利润的追逐关系则未免太过于浪漫主义。事实上,网络汉化​者从未摆脱过金钱问题的困扰,一方面形成规模的组织管理需要运营经费,仅是网站服务器的支付费用就需要通过广告、捐赠、自费等方式来补贴;另一方面,部分务实的网络汉化者在提供免费的盗猎作品时,积极从汉化作业的广大消费群体中赚取衍生产业、周边产品的广泛利润,他们中的许多人并不认为这两者行为之间存在道义上的矛盾。在本文的案例考察中,诸神字幕组是少见的公开财务资助报表的汉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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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代汉化:国家、媒体与个人关系的再编.............26

(一)海外媒体的汉化..............26

(二)日本动漫的汉化............33

四、网络汉化与知识经济的合法性博弈.........50

第四章网络汉化与知识经济的合法性博弈

本章探讨网络汉化行为所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通过网络汉化者的自我辩护来看待其为盗猎行为正名而贯彻机会主义的生存策略。

​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奉行的是“著作权的概念,而“版权”则是英美法系的概念。著作权和版权均旨在于促进公众的福祉、产业的发达与文化的进步,所以赋予著作者在有限的时间内以排他权,享有对其作品经济权利的垄断。但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法理差异,前者强调著作者的权利而后者则是复制权。著作权同样强调著作者的财产权,但将著作者的人格权作为优先考虑;版权则侧重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因此版权被视作有形财产,可以实现自由转让。随着全球经济化促进跨国境的文化交流与商业发展,《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机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定义逐渐放宽了版权与著作权的严格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换言之,中国默认著作权与版权是同一个概念。本文在引用本国法律条文时使用术语“著作权”,其他情况则一律采用术语“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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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自二十一世纪初,中国的青年学生/留学生、知识分子、中产阶层借助互联网技术的革新从日本与西方通过海量的翻译作业舶来新知识、吸收新文化、宣扬新思想。可以说时隔一个世纪,近代汉化在中国历史舞台再一次复出具有特别的深意。本文的研究主体亦即网络汉化者,他们在追求中国现代性的理智与爱国主义的情感中、延续着上一世纪的学生与知识分子寻求国富民强的中国梦想。

​本文由此引入了一个“官方优位、民间上位”的二重构造理论,来解释网络汉化者所代表的民间势力与官方势力的权力博弈动态。官方与民间的动态关系所象征的即是这一非对称性权力的社会秩序。官方作为权力的中心始终被认同掌握着对民间支配的权力,当民间权力要求拥有自我主张的主体性膨胀化,官方对其优越地位的挑战者也就自然抱有着警戒心态。但民间倘若仍坚持主张自己的权力同样具有自然的正当性,则其合理化权力的基础在于强调民间力量对官方力量的肯定、侍奉与辅佐的角色,其合理化权力的过程就是民间在话语权力和实际行动上来造就既成事实的上位过程。网络汉化者既然认同在自己的命运中植入宏大的政治命题话语,他们也会积极去表演汉化事业中的体制顺应主义者。从这一意义上反过来说,民间上位的动态过程也就意味着民间势力为网络汉化者提供了反抗官方的谈判资本与生存空间,借此表达对官方势力的威权的不满。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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