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论
西方国家对记者和公众权利的保护更多地体现在新闻行业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中,这与这些国家文明程度、公民整体素质高以及法制高度健全是密不可分的。而我国现阶段法制尚不健全,人口总体素质较低,导致新闻纠纷和诉讼案日益增多,记者采访受阻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严重侵害了新闻记者的人身权利,影响了采访报道的质量。尽管我国也成立了一些新闻自律组织,制定了相关职业道德规范,但都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在一个文明程度相对低下的国度里,在道德规范尚不能完全发挥制约作用的情况下,法律是最低也是最后的屏障。因此,为进一步保障记者的采访权及公众的知情权,也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制定一部完备的《新闻法》迫在眉睫,也是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
第一章新闻采访权及公民隐私权概论
第一节新闻采访权的概念、性质及特征
新闻采访权是指社会公众拥有基于知情权而延伸的对相关信息进行了解、探查、表达的权利,以及合法媒体的记者对具有新闻性的事件进行采访、报道及发表的权利。采访权又可理解为一种新闻职业特权,且由其职业特征、社会责任所决定和赋予。其主体一般是新闻媒体及其一记者。对采访权可从三方面进行理解。首先是采访权的主体专指记者,这里的记者只限于合法成立经营的媒体内的成员;其次采访权的客体是对具有新闻性的事件进行采访,这也暗示了采访权的范围,即对无新闻性的事件无采访权:最后,采访权内容不单是进行采访,还包括制作新闻报道,交给自己的新闻媒体编辑、发表。但显然,进行采访是采访权最核心的权能。从渊源上来说,记者的采访权源于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而新闻自由是由一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结合而派生出来的一种现代人权,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为了更好地从本质上认识采访权,我们有必要联系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概念对采访权加以深层次的分析。言论自由,从其内涵来看,即把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这是言论自由条款的核心内涵,但若是把这个核心展开,它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信息和意见的自由;以各种方式或形式将所见所闻所思形之于外的自由;传播某种信息和意见的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人人享有表达的自由,该权利应当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己选择等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地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见,言论出版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而新闻自由这个概念是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新闻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报道事实真相的自由。二是公正评论的自由,延伸一点可解释为采访自由、撰稿自由、发表自由及阅读和收听自由。而记者的采访权是实现这些新闻自由的基础。试想,如果一记者没有采访权,新闻媒体的报道又从何而来呢?新闻自由之于言论自由是一种从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新闻自由是公民创立和运营新闻媒体的自由,这种自由的存在是为了促进言论的自由与自然,纯洁与多样。从这种意义上来讲,新闻自由被视为一种工具性的权利,宪法的新闻自由条款也可以被理解为是对言论自由条款的一种补充和强调,即通过保障新闻自由而保障言论自由。综上所述,采访权可理解为言论自由具体化的民主权利。新闻采访权是社会个体权利汇集而成的监督国家的一种社会权利,作为一种自治权利,对国家机关的行政权力、政治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平衡的极其重要的集体权利。公民个人与社会舆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是制度上的个体性与集体性相统一的表现。新闻媒体和一记者行使新闻采访权,发挥其对社会的极强舆论影响支配力,是公众知情权的权利集合体,是监督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社会权利。
第二节新闻采访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关系
近年来,知情权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尤其是2003年上半年的“非典”时期,人们似乎将知情权等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对此进行了广泛的探讨。所谓知情权,是指社会公众(即公民和法人,下同)知悉、获取社会资讯、公共信息的权利和自由。确立知情权概念的主要贡献及现实意义在于:它以简约、明了的形式表达了社会公众对现代社会信息资源的一种普遍的利益要求和权利意识,从而为当代民主法制国家的“社会公众权利”建设展示了一个重要的、不容回避的主题。知情权、采访权概念及其理念的确立,无疑给新闻出版单位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了现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了满足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广告等大众传播媒介通过自身去接收世界的形形色色的事件、信息后再予以公开化,且由国际法及各国的宪法、法律等作为后盾。行使知情权、采访权不仅是社会公众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也是社会公众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
第二章采访权的行使现状及评价
在我国较长历史时期内新闻事业并不发达的时代背景下,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新闻固有的特性被忽略、否认甚至歪曲。近年来,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日益完善,媒体和公众法律意识的觉醒,新闻采访权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受到广大媒体和记者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但由于诸多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采访权在行使过程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阻力。
第一节新闻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保护冲突频繁
新闻报道以公开传播为宗旨,隐私保护则以保密为原则,随着当今社会信息的高度流通及文明化程度的提高,新闻媒体的视野延伸到了社会的每个角落;与此同时公民的隐私保护意识也在与日俱增,致使新闻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日趋尖锐。公众最初提出隐私保护就是针对新闻媒介而发的。但是,人本身具有社会属性,个人和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个人活动与社会生活本无绝对分明的界限,如果把任何个人的事情都作为隐私封闭起来,不照顾到社会信息的正常流通,这个社会也会无法运作,所以隐私权也是可以克减的。信息公开同隐私权保护需要有合理的平衡,由于隐私缺乏明确的界限,所以这种平衡也只能是相对的、变动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个对采访权绝对保护的社会中,一记者运用偷拍偷录的成本是极小的,可以想到的成本大致有:被偷拍(录)者对记者的报复行为,只要记者没有死亡,就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得到赔偿,同时让报复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无疑又是对将要采取报复行动者的一种警告。长此以往,敢于报复者也越来越少,偷拍的成本也就更加减少。这种社会的优势在于,一旦出现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道德规范的现象,不管程度的高低,都将被及时曝光。
第二节新闻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频繁冲突的成因
从当前来看,媒体与大众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舆论监督与公民名誉权的冲突;二是新闻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我认为,这两类冲突并不是完全割裂的,从第一章对采访权本质的分析可知,采访权的行使是进行舆论监督的重要手段。其次,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存在着一定的重叠。舆论监督与公民名誉权冲突的难点在于缺少对舆论监督在可适用法律(尤其是民法)中的明文规定(这也是媒体在新闻官司中常常陷入被动的原因)。而在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冲突的诉讼中,两方面都缺少明文规定,这无疑增加了作出判决的难度。此外,偷拍偷录等手段在当今媒体中得以广泛运用,广大受众最为熟悉的莫过于中央电视台的著名栏目《焦点访谈》和《今日说法》中对这种手段的频繁运用,偷拍偷录等手段的运用是与公民隐私权直接的对抗。关于采访权和隐私权的冲突问题其实就是孰轻孰重的问题,增加对隐私权的保护也就意味着对采访权更大的限制,反之亦然。对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采用利益衡量法,利益衡量法就是对两种以上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分析和比较,找出各自的存在意义与合理性,在此基础上作出孰轻孰重,谁是谁非的价值判断。
第二章采访权的行使现状及评价..........9
第一节新闻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保护冲突频繁..........9
第二节新闻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频繁冲突的成因..........11
第三章立法保护新闻采访权的正当性..........19
第一节新闻立法史概述..........19
第二节新闻立法的现实必要性..........28
第四章我国新闻采访权保障制度的建构设想..........38
第一节加强新闻立法..........38
第二节建立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42
结论
新闻自律强调新闻工作者以高尚的动机去行动,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自我追求和自我规范,新闻法则不考虑行为者的内在动机如何,只是强调对人的外部关系的调整,是一种外部的强制规范。可见,新闻自律和新闻法之间既存在明显的区别,又具有密切的联系。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新闻法尚未正式颁布,所以,新闻自律就显得尤为重要。从另一意义上讲,由于我国的新闻自律机制比较完善,例如我国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远比其他国家的自律规范要详细得多,绝大多数新闻单位还制定了具有自身特点的自律规范,因此,也为我国的新闻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有利于我们制定出科学周详的《新闻法》。
参考文献
1、魏永征《新闻法新论》,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年版
2、黄瑚钟英主编《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李连成《新闻官司防范与应对》,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4、王军《新闻工作者与法律》,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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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魏永征张咏化林琳《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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