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研究缘起及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对象选取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强调要“不断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拓展协商民主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在城镇化背景下,研究如何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对于发展基层民主、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推进城镇化战略,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稳步开展基层协商,更好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党和政府的这些政策性文件为我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合法性支持与制度性保障的同时,也促进着协商民主由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的不断优化。伴随着国内协商民主理论和城乡基层民主实践的深化,有关协商民主的讨论正在经历从学理到实践的转变。近十年来,包括浙江温岭、云南盐津、安徽南塘等地协商民主的成功实践,说明基层协商民主是有其成长空间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有效地结合各地治理现实建构一套基层协商民主的运作机制和操作流程,使协商民主从理念走向基层治理的日常实践再到制度性的飞跃发展。
社区参与是社区治理的本质特征和必然要求,而当前社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社区治理直接主体参与不足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社区治理的发展进程。如何调解社区内多元复杂的利益矛盾,满足社区居民对参与社区治理生活的迫切需求,发挥社区基层党组织对社区建设的引领作用?在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的实践进程中,结合最新相关理论研究发现: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商谈式民主能够有效解决新时期社区治理过程中的难题。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明确指出:“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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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国外学者从协商民主的概念、原则、要素与规范性进行探究。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对协商民主进行深入研究并对其内涵的丰富和发展做出更多贡献。曼宁认为人民民主的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怎样的制度是合法的、怎样的原则是合理的,从而依靠怎样的路径来做出决策、解决冲突、行使权力,并保存构成社会的生存和延续需要的一种正义原则和稳定的制度。科恩认为,协商民主意味着一种事物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支配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的价值将民主本身视为一种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仅仅是可以根据某方面的平等或公正价值来衍生理想。之后,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和美国的罗尔斯也都撰写了一些相关著作来论述协商民主理论的内涵和价值。哈贝马斯认为政治就是意见和意志的民主形成过程,其形成的过程不仅表现为议会中的利益妥协,而且也与公民政治公共领域的自由协商有关。协商民主论在更高的层次上提出了一种交往过程的主体间性,它将涉及冗文问题的协商规则和辩论形式作为民主政治的核心。罗尔斯也在其代表作《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中指出协商民主的重要基础是公共理性。他认为在理性多元化的时代,利用国家权利干预公共理性的形成是错误的。这些研究使得协商民主在社会和学术界的影响力得到很大的提升,对协商民主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具有深刻的启发和引导作用。吉登斯在《超越左与右一激进政的未来》中提出“对话民主”的概念,并认为“协商民主制度化是对话民主的重要形式与工具保障,只有协商民主制度才是取得政策一致性或试图取得政策一致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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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社区协商民主开展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相关概念界定
一、城市社区
我国最早将社区一词用运到学术研究的是费孝通先生,在引入国外社区时根据我国情况将社区定义为:“社区区别于社会,社区是指一群聚集在一个地方分工合作的人,它是具体的,这群人之间的关系,即人际关系,构成社会。”通过我国学者对城市社区的研宄梳理可以发现我国城市社区具有几大必备要素:1、需要一定数量的具有各自社会属性与特征的居民,我国对社区人口的数量没有严格的规定,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划分。2、需要在一定地理区域内,该区域一般以道路或者河流等为自然分割线,与城市发展规划密切相关,同时具有不同特色的发展及建设目标:3、一定规范约束下的社会互动。在相关的经济、交通、娱乐等活动的前提下,社区居民的衣食住行、教育、娱乐等需求需与他人共同合作才能实现。在这些合作竞争的互动博弈过程中需要一定的社会规范来约束居民的活动;4、需要形成相同的社区认同感。社区居民与外界其他社区沟通时通常以社区的名义在互动,相同的社区认同感是这种名义形成的基础。5、需要一定的软硬件设施为基础。社区所需的硬件设施是能保障和满足社区居民正常生活的必须的基础设施,这些设施对于社区来说是一种公共产品,它的供给需要以组织化的形式来实现。社区的软件设施大多指的是管理或是治理的方式方法,是一种对社区发展来说很重要的、无形的力量。
基于本文的研究视角上,本文认为城市社区是在城市的地理空间内,拥有一定较为合理的人口数量,并且一定共同利益需求的驱动下,拥有一定的共同生活理念跟文化基础,为了各自的生活必须在一定的社会规范下与他人进行沟通互动的场所。同时也是城市发展背景下的产物,是多元主的共同利益实现的共同体,并且以这种共同利益为目标,使各种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来满足该地域内的居民人文服务需求的居民自治性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城市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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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相关理论基础
一、社区治理理论
社区治理是治理理论在社区场域内的生动实践,我国学者对社区治理的研究起步较晚,但也产生了一些独具中国特色的研究成果。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国际社会的变化,各种社会组织的不断出现与强化并且逐渐影响到公共生活,让学者们开始思考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治理理论就此产生。罗西瑙在《没有政府的治理》指出:“与统治相比,治理是一种内涵更为丰富的现象。它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随着治理范围的扩大,各色人等和各类组得以借助这些机制满足各自的需要、并实现各自的愿望。”随着各国学者对治理理论的深入研宄,治理理论逐渐进入到国家民族治理与地方治理的方向。我国治理理论的研究也紧跟国际步伐,我国知名学者俞可平教授在治理的理论基础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善治”理论。他在《治理与善治》一书中提出:治理是多主体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并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满足公众需要的活动。他认为合法性、责任性、透明性、法治、有效回应和稳定是善治目标实现的六大要素。如何使得治理过程中实现多元主体的良性互动,并在这种互动的前提下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才是治理的最终目标,实现“善治。
社区治理就是将治理理论的观点引入到社区的建设、规划、发展、管理活动中来的一种治理理论的实践创新。我国学者夏建中对社区治理的概念作出以下界定:社区治理就是在接近居民生活的多层次复合的社区内,依托于政府组织、民营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以及个人等各种网络体系,应对社区内的公共问题,共同完成和实现社区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过程。总而言之,社区治理强调的是社区多元主体的参与,以实现居民自治来提升社区居民生活质量水平的目标。由此可见社区治理过程应该必备几大要素:社区治理主体主要有社区政府机构、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治理客体主要是与社区发展相关的一切公共服务供给和公共事务管理;治理方式主要以合作共治、居民自治、参与式治理为主;治理目标是满足居民多元利益需求,治理目标是满足居民多元利益需求,实现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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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个案研究:余杭区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实践分析............................25
一、国外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几种类型............................25
二、我国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发展概况............................25
第四章余杭区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实践存在的问题..............................51
第一节协商制度体系不够健全..............................51
一、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51
二、操作的制度性规范不足..............................51
第五章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发展的优化路径........................58
第一节完善社区协商制度体系........................58
一、明确社区协商民主制度保障........................58
二、以制度化标准规范协商程序........................58
第五章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发展的优化路径
第一节完善社区协商制度体系
一、明确社区协商民主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建设处于刚起步阶段,很多配套制度还不完善,使得政策难以真正落实到社区实践中去,给社区协商实践的开展代来很大困难。协商合作逻辑下的社区治理结构源于社区公共事务及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这实际上是多元利益关系的博弈与整合,需要政府在构建协商公共平台的同时,提供有强有力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支撑,对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和政策执行等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和制度保障,为协商治理提供稳定健全的协商机制和规范的协商程序。
首先,以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社区协商民主,使其向法治化的道路发展。法治化是我国现阶段各领域建设发展的要求,是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基层协商协商民主合法、稳定、持久有序运行的根本保障。要想推动社区协商朝着法治化的道路发展,要将社区协商民主纳入到宪法中来,为其定性、定位、定方向。再者要在相关法律层面给出具体的制度规范。然而就目前来看,短时间内很难在宪法层面与相关法律层面给出一定的法律制度规范。对于社区来讲实现居民自治是有法可依的,其中主要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社区协商民主可以在此法律基础上不断完善自身建设,将居委会组织法的原则体现在社区协商的运作中。通过居民自治制度与协商民主制度不断完善,引导多元协商主体在法律制度规范下自主开展协商活动,积极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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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结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