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专利权属配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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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831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笔者认为这种制度设置与国家近年来提倡赋予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政策性文件的考量保持一致,同时解决了发明人与单位因利用程度的判断而产生的纠纷,实现了单位与发明人权利配置的多元化,使双方能够按照所处行业的实际情况灵活地配置权利,充分地考虑激励各主体的创造动力,提高发明效率,促使这类发明创造在申请阶段,更侧重于从专利转化的角度来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从而提高专利的价值,进一步促进职务发明专利的转化实施,兼顾了风险和收益相统一,让资金和人才都能够更加顺畅地流向有价值的领域,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和创建创新性社会的目标。

第 1 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从《专利法》颁布,至今已修改四次,除 1992 年第一次修订外,其他三次修订过程中均有涉及到“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专利权属的修改,最终形成现行的权属配置。目前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此类发明创造主要是根据利用物质技术条件的程度,适用不同的权属配置。
一方面,这种程度判断标准的模糊性,导致参与发明创造各方主体产生利益冲突;另一方面,以利用程度为基准的权利配置,将会出现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进一步加剧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事实上,利用单位各项条件进行研发活动产生的专利成果能够为各行各业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如何满足相关主体之间,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发明创造权属配置需求,理应得到充分的重视。
1.1.1 研究背景
为了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专利权属配置的完善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要完善专利权属就是要对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利保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可知,在专利方面,2018 年我国《专利统计年报》显示,国内专利申请量为 414.6 万件,共授权 233.5 万件。其中国内专利授权中,职务发明为 191.4万件,占比达 82%。职务发明在我国科技创新中的重要程度可见一斑。2015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发布了《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原《专利法》第六条的职务发明制度中“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专利权属配置,作出了根本性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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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专利权属配置,系我国《专利法》的职务发明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使用中国知网期刊库高级检索功能,以“职务发明”为主题词进行检索,到 2020 年 1 月 1 日为止,已有的关于职务发明的文献有 1549篇,其中核心期刊和 CSSCI 文献合计有 359 篇,经过筛查去除与“职务发明”主题明显不相关的 22 篇,遗留下相关文献 337 篇,其中社会科学Ⅰ辑分类下共有 151篇,本文对该 151 篇文献进行了文献计量、分析。
在中国知网核心期刊和 CSSCI 文献中,关于职务发明文献,最早发表始于 1990年,此后分别于 2008 年、2015 年到达发文量峰值,而 2008 年和 2015 年分别是我国《专利法》第三、四次修订的时间。可以看出在《专利法》的修订期间,学者对于职务发明相关制度的研究热情高涨。
1.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关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中“主要利用”的讨论比较多,学者们大都承认“主要利用”的划分标准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早在 20 世纪九十年代,陶鑫良(1990)、文希凯(1990)、翁贤明(1995)等人就提出,职务发明制度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原因在于《专利法》中职务发明的定义,对“主要利用”的描述 “包含有一些模糊语言和不确定因素,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仍是带有模糊度和难以确定的”①,导致该标准在适用中难以对职务发明进行界定。陈国清,朱雪忠(2001)提出,界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规定“比较原则”,容易导致发明人与单位对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具有职务发明的属性产生不同的意见②。王鸿、向波、余翔和张奔等人认为,“主要利用”的不确定性会给法院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带来诸多问题。王鸿(2009)认为,在“现行相关立法”中缺乏对“主要利用”的解释说明,导致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只能依据自由裁量权进行判定,而专利较强的专业性将给法官的学术素养带来挑战,“很可能会作出并非合理的判决”③。向波(2016)认为,在司法实践个案中“主要利用”存在被扩大解释的情形④,容易导致本属于非职务发明的发明创造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余翔;张奔;刘鑫;何微(2018)认为,大部分案例未对“主要利用”进行认定,说明“这一标准缺乏适用性”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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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概述

2.1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内涵与外延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首次出现在《专利法》的规定中,并且一直沿用至今,具有规范性的意义。那么,要准确界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需要通过对相关具体法条进行解读和辨析,明确“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内涵和外延。
2.1.1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法条解读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发明人在职期间,利用所在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科研创新活动。2000 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在第 6 条第 1 款中增加“技术”一词,并增加了第 3 款,特意针对“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权属配置进行规定。自此“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一词正式完整的写入《专利法》中,并且沿用至今。
现行《专利法》第 6 条规定的“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其中包括三大要素,一是“利用”;二是“本单位”;三是“物质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 12 条,对后二者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本单位”除了指与发明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单位外,还包括非长期工作的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实施细则》使用了顿号以及“或者”一词连接了不同种类的物质技术要素,这意味着上述物质技术要素在适用“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范围内,是并列的关系,即只要利用了上述“物质技术条件”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形。
在我国 1984 年《专利法》中,第 6 条规定了三种类型的发明创造,分别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以下简称“执行任务标准”)的发明创造、“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的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通过比较可以看出,1984年《专利法》只考虑到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而没有考虑到利用单位技术条件完成的这一类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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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中“主要利用”的司法解释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中,“主要利用”适用约定优先,无约定归属于单位,“非主要利用”的发明创造适用约定优先,无约定归属于发明人。在单位和发明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这两种发明创造要适用完全相反的权利归属模式。这种情形下,要求法律对这两类发明创造应当作出明确的区分。那么,要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主要利用”还是“非主要利用”,就需要对在研发中使用到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程度作出评价。然而,对于“主要利用”应达到何种程度,我国《专利法》和《实施细则》均没有对其进行解释,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主要利用”发明创造的认定主要依赖于裁量者的主观判断,难以形成统一的裁量标准。为寻找“主要利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一些努力。
2.2.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主要利用”标准的推进
“主要利用”作为职务发明认定的标准之一,要求司法机关在职务发明权属纠纷中能准确区分“主要利用”与“非主要利用”的差别,从而能明确作出职务发明与否的认定。为了形成统一的“主要利用”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对“主要利用”做了进一步解释。
2004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04]20 号《技术合同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专利和专利申请是技术成果的一种。职务发明专利民事纠纷案件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自然也适用该解释。《技术合同解释》第四条认为“主要利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研发过程中所使用到的物质技术条件全部都属于单位的情形,另一种情形是研发过程中所使用到的物质技术条件大部分属于单位的情形,同时这两种情形下的物质技术条件都必须达到对发明创造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程度。此外,该条还规定了两类不属于的情形,一类是有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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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权属配置的主要困境............................15
3.1“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权属配置的理论困境................................15
3.1.1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专利权属配置不符合劳动财产权理...............15
3.1.2“主要利用”法定专利权属配置悖离立法者对原始专利权人的要求..................16
第 4 章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权属配置的域外经验............................21
4.1 未涉及“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权属配置..................................21
4.1.1 “工作任务及其衍生义务”的英国职务发明制度...............................21
4.1.2 “业务和职务”双重标准的日本职务发明制度...................................22
第 5 章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专利权属配置的完善建议....................26
5.1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专利权属配置引入添附规则..................26
5.1.1 传统物权添附规则的构成要件....................26
5.1.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专利权属配置的添附加工要件.........27

第 5 章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专利权属配置的完善建议

5.1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专利权属配置引入添附规则
添附规则在解决各方主体关于结合物的物权冲突问题上具有较好的功效,能够继续发挥财产的整体经济价值及效用,实现物尽其用的社会经济价值。同时通过补偿机制或者侵权法的配合,而避免另一方的损失,达到化解纠纷、实现对等正义的效果。因此,在我国“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专利权属配置中引入添附理论未尝不可。
5.1.1 传统物权添附规则的构成要件
添附规则来自古罗马法①,目前我国民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添附规则,但是在部分条文中可以看到添附规则的雏形。正在编撰的《民法典物权编》中,也考虑增设添附规则,将之载入明文。
添附是指分属于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物或是新性质的物②。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3种常见情形③。就添附事实发生后的产物类型而言,这三种情形的区别在于,附合和混合这两种情形下的产物是与原物不可分离的物,加工的产物是形成了“新物”④。
从其他国家关于添附规则的立法来看,构成添附通常需要具备以下3个要件:1、添附事实发生前,原物的所有人不是同一人;2、有添附事实的发生;3、添附发生后的产物是具有新性质的物,或是与原物不能分离或分离费用过多的物。
添附制度适用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从物权效力的角度上来看,添附行为发生后,如何确定其产物所有权的归属;二是从债权效力的角度上看,若原物中的所有人因适用添附规则而丧失了原物所有权,该主体如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是从对第三人的效力的角度上看,添附前原本存在于各原物之上的第三人权利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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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中对利用程度认定的模糊性和主观性,引发了发明人和单位之间,对此产生性质和权属上的争议。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其产权得不到明晰,此后转化利用的环节自然受到阻滞,抑制了发明人的研发积极性和单位物质技术的投入热情,违背了《专利法》第 2 条的立法目的。
本文试图通过脱离“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利用程度上的划分,尝试重构该类专利的权属分配模式,以添附规则确定与之相关的成果产权划分。这种制度设置与国家近年来提倡赋予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政策性文件的考量保持一致,同时解决了发明人与单位因利用程度的判断而产生的纠纷,实现了单位与发明人权利配置的多元化,使双方能够按照所处行业的实际情况灵活地配置权利,充分地考虑激励各主体的创造动力,提高发明效率,促使这类发明创造在申请阶段,更侧重于从专利转化的角度来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从而提高专利的价值,进一步促进职务发明专利的转化实施,兼顾了风险和收益相统一,让资金和人才都能够更加顺畅地流向有价值的领域,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和创建创新性社会的目标。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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