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机构和队伍两个方面切入,通过对我国目前社区矫正执法组织模式的现状进行分析,对不同地区社区矫正执法组织模式进行归纳和分类,总结出我国目前社区矫正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设置存在的问题。其中执法机构主要存在机构的设置不统一、机构定位不清晰、对机构定性不准确和机构的独立性不强等方面的问题。相应在队伍建设方面,执法人员的身份没有统一规范,执法权限没有具体明确,至今没有建立一支专职的执法队伍,造成了执法不统一、不规范的局面。
第 1 章 我国社区矫正及其机构的性质
1.1 社区矫正的性质
社区矫正性质,是社区矫正制度中的一个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关乎社区矫正制度的定位和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直接影响社区矫正机构、队伍的性质和设置。因此,对社区矫正性质的研究意义重大。
1.1.1 关于我国社区矫正性质的主要观点
社区矫正的性质一直是我国学术界研究的焦点,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主要包括:(1)刑罚执行论。刑罚执行论认为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方式(活动),主要体现在 2003 年至 2014 年期间,两高两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将社区矫正定义为“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活动(方式、制度)”;也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并不完全等同于非监禁刑,不是一个刑种概念,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但总体而言,二者都将社区矫正定性为刑罚执行。(2)刑种、量刑与行刑制度结合论。该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综合性的、偏重于执行的措施、方法或制度。①(3)社会福利论。该观点认为,社区矫正不仅具有惩戒、监督、考察等监管性功能,还具有教育、矫正、服务的功能,是一项面向罪犯的社会福利措施。②(4)保安处分论。这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既不是刑罚执行活动,也不是社会工作,而是对罪犯的保护管束和保护观察措施,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性质。
对社区矫正的性质,无论是规范性文件,还是实务界和理论界,都承认社区矫正具有与传统监狱改造不同的特征。社区矫正的工作重点除了监管外,还包含了教育和帮扶的内容,其目的是促使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社区矫正性质持不同的观点,但讨论的重心主要是围绕社区矫正适用对象和社区矫正内容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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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社区矫正机构的性质
社区矫正制度的性质决定了社区矫正机构的性质。学界对社区矫正的性质的不同观点在前面一节中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在这里将不再赘述。如前所述,我国社区矫正的性质应当定性为刑事执行更为准确,并且立法上也予以明确的回应。我国社区矫正机构也应当定性为刑事执行机构。
1.2.1 社区矫正机构为刑事执行机构
关于社区矫正具有刑事执行的性质,在上一节中已经详细进行了论述,既然社区矫正是一项刑事执行活动,那么作为社区矫正执行场所的社区矫正机构,当然应当认定为刑事执行机构。这不仅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法》中有明确的依据,而且在逻辑上和理论上也是说得通的,社区矫正的性质决定了社区矫正机构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具有刑事执行机构的性质。
1.2.2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具备统一性
社区矫正作为国家的一项刑事执行制度,应当由专门的、统一的刑事执行机构来组织实施。一是司法职权配置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要“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还提出“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从整个司法职权配置上来看,社区矫正作为刑事执行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二是实现刑事执行目的要求。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包括监管、教育、帮扶三项任务,三者之间不可分割,不仅社区矫正的执行需要由统一的机构实施,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也应当由统一的机构去组织、协调、指导,才能进行整体把握,达到实现刑事执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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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我国社区矫正执法组织现状
2.1 我国社区矫正执法机构现状
当前,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执法中队等作为基层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执法工作。笔者通过查阅文献及实地考察发现的情况,将我国社区矫正基层执法机构分为两类:司法所管理和中队管理。下文将对这两种机构进行详细的探讨。
2.1.1 司法所管理
司法所管理是指由司法所独立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执法工作。司法所作为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从社区矫正试点开始一直承担着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司法所构成了社区矫正基层执法机构。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基层社区矫正执法组织模式都是属于这种模式。
司法所管理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单独管理模式和合并管理模式。
1.单独管理模式
(1)单独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单独管理模式是指司法所严格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管理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不负责其他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均属于这种模式。其主要特点有:
①按照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开展工作。在实行单独管理模式的司法所中,每个司法所只负责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②承担多项工作职能。司法所承担了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多项职能,将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安置帮教、基层治理、矛盾调处、综治工作和协助维稳工作等 8 项职能同社区矫正工作一同开展。
③人员编制复杂。在我国司法所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具有正式编制的司法助理员,主要由公务员、事业编类人员组成,他们是司法所工作的主体。第二类是借调的监狱、戒毒民警,这些民警主要是协助司法所进行执法,帮助司法所提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水平,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规范化。湖南省从 2013 年开始每年都会抽调 40 余名监狱、戒毒警察到部分县市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第三类是临聘人员,这类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类别,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招聘的方式聘请的合同制人员,在法律上不具备执法权限,主要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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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国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现状
从 2003 年我国试行社区矫正制度以来,各地都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执法队伍的组成上也形成各具特色的样态。笔者通过阅读文献和实地调研,依据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导力量,对现行的执法队伍大概总结为四种:(1)由抽调干警为主导力量的干警主导;(2)由社会工作者为主导力量的社工主导;(3)由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为主导力量的司法助理员主导;(4)由专门社区矫正机构执法人员为主导力量的专职人员主导。下面分别对四种队伍结构进行一一阐述。
2.2.1 干警主导
干警主导以北京市最为典型。为解决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北京抽调监狱、劳教干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要求达到“一街、一乡、一镇、一警”的目标。①据 2010 年统计,北京市共有 366 名监狱劳教干警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满足了全市 18 个区县 313 个司法每所至少一名干警的要求,抽调的干警成为北京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导力量。
北京市抽调的干警均独自负责本乡镇、街道所有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建档、谈话、家访、矫治。③北京模式的主要特点是:(1)干警主导社区矫正工作,基本上是独自负责本辖区内的相关社区矫正工作;(2)干警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不参与司法所的其它工作;(3)干警的编制不在各地的司法所或乡镇、街道,仍然保留在原机关;(4)采取轮岗式,一般是三年左右轮一次岗。
干警主导的优势有两点:一是监狱、劳教干警具备管理罪犯的经验,能够运用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二是警察身份更有威慑力,更容易使社区矫正对象服从管理,这就是常说的“制服效应”,便于维护基层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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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当前社区矫正执法组织存在的问题.......................19
3.1 社区矫正执法机构存在的问题.......................... 1
3.1.1 机构设置不统一........................... 19
3.1.2 机构定位不清晰....................... 19
第 4 章 基层社区矫正执法组织模式构建.................................24
4.1 社区矫正执法机构模式构建设想........................... 24
4.1.1 建立县级社区矫正机构...................... 24
4.1.2 明确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定位和职能.............................. 25
第 4 章 基层社区矫正执法组织模式构建
4.1 社区矫正执法机构模式构建设想
4.1.1 建立县级社区矫正机构
(1)设置独立的县级社区矫正执法机构
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主要由县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执行,除考虑地域范围、经济差异、文化习俗等因素外,也要考虑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与我国《社区矫正法》中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的规定相一致。因此,在县一级设置单独的社区矫正机构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机构,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政策。经过我国十多年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践证明,在县一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既有利于执法、行刑的统一,也有利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和教育帮扶,同时也有利于培养和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的社区矫正执法队伍,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长远发展。
(2)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名称和配置
将社区矫正执法权提升至县一级,在县一级设置独立的社区矫正机构,承担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司法所不再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可以在县级司法局下设“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或“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形式,与县级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避免机构人员重复设置。机构的行政规格上可以设置为副科级建制,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费预算和办公场所,能够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内设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设置。比如可以按照行政区划来划分执法管辖区,以设立中队的形式来管理各管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借鉴冷水江市的设置模式;也可以根据执法内容来设置各个功能科室,比如设置刑事执行室、监督管理室、教育帮扶室、帮困扶助室、心理矫治室等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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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我国社区矫正从一开始移植西方经验,到初步形成自己的特色,再到国家出台《社区矫正法》,制度逐步趋于成熟。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都存在不合理之处。
本文从机构和队伍两个方面切入,通过对我国目前社区矫正执法组织模式的现状进行分析,对不同地区社区矫正执法组织模式进行归纳和分类,总结出我国目前社区矫正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设置存在的问题。其中执法机构主要存在机构的设置不统一、机构定位不清晰、对机构定性不准确和机构的独立性不强等方面的问题。相应在队伍建设方面,执法人员的身份没有统一规范,执法权限没有具体明确,至今没有建立一支专职的执法队伍,造成了执法不统一、不规范的局面。笔者通过比较各类执法组织模式的优势和缺点,结合国内成熟经验,在法律框架内,提出在县一级设立独立的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形成专门机构加专职队伍的社区矫正执法组织模式,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执法工作。在机构设置方面,笔者提出建立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和执法中队,统一行使社区矫正执法权,司法所不再承担社区矫正日常执法工作,只起到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在队伍配备方面,笔者提出要建立一直职业化、专业化的执法队伍,提高社区矫正的入职门槛,招录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充实执法力量,以期提高社区矫正专职队伍的整体业务水平,为社区矫正职业化道路提供人才保障。
参考文献(略)
我国基层社区矫正执法组织范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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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法律论文,社区矫正,执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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