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实质化背景下证人询问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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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824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笔者认为完善证人询问制度,应以我国我国庭审模式和诉讼价值为基础,以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为方向和目标,以此为基本理念构建法官参与下的、以控辩双方询问为主导的混合式证人询问模式。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避免法官职权过度干预,法官中立但不完全消极,保证庭审证人询问的有效性,对不完善的、阻碍庭审实质化进程的具体询问程序、询问规则以及配套措施重新进行构建和完善。

第 1 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将“以审判为中心”列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实现庭审实质化作为“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必经环节,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6 月 6 日发布“三项规程(试行)”。最高院提出“在庭审中要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真正通过庭审来查明案件事实。”可见庭审实质化改革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法庭证据调查实质化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而要想实现证据调查实质化,保证证人出庭作证是前提,实现证人询问实质化是关键。
自 1979 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证人询问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行一直都不尽如人意。虽然 2012 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向证人询问实质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实践中依然存在证人出庭率低下、庭前证言笔录未经质证就可以直接成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等问题,导致庭审中证人询问程序流于形式,庭审查明事实的功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法官进行自由心证的依据可能来源于庭审之外。这些问题反映出我国证人询问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如果不予以解决的话,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还会损害司法公正,冤假错案频繁发生就是其直接表现,不利于庭审实质化的实现。
因此在当前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背景下,完善证人询问制度,实现证人询问实质化是实现这一改革要求的重要路径,而庭审实质化改革也为证人询问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方向和平台。本文以我国证人询问制度为切入点,结合我国的立法及其适用情况,探讨在庭审实质化的背景下,如何对我国证人询问制度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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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域内外研究现状
1.2.1 域内研究现状
刑事诉讼中,证人询问发生在侦查、审查起诉、庭审阶段,其中侦查、审查起诉环节的证人询问是一种证据收集手段,庭审中的证人询问是一种证据调查方式。庭审实质化要求刑事诉讼活动“以庭审为中心”,而庭审应当以证据调查为核心,因此在庭审实质化的背景下完善证人询问制度,重点应完善庭审阶段的证人询问制度。本文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重点对庭审阶段的证人询问制度进行研究。
以“庭审实质化”为搜索主题在中国知网上进行搜索,共得到核心期刊文献164 篇,其中,没有标题中直接涉及证人询问制度的文献,其主题与证人询问相关的文章主要有(1)涉及探讨交叉询问制度的文献有《庭审实质化语境下交叉询问机制的完善》(张月满)、《庭审实质化与交叉询问制度——以<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为视角》(顾永忠)、《刑事庭审人证调查规则的完善》(龙宗智)、《职权主义与审问制的逻辑——交叉询问技术的引入及可能性反思》(施鹏鹏)。(2)涉及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文献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与庭审实质化》(尹泠然)、《庭审实质化背景下证人庭前证言的运用及其限制》(史立梅)。(3)涉及证人询问规则的文献有《审判中心主义语境下的证人弹劾规则》(强卉)。
以“证人询问”为搜索主题在中国知网上搜索,核心期刊文献有 48 篇,其文章主题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关于证人出庭制度的研究;二是关于交叉询问制度的研究;三是关于侦查程序中证人询问的研究。目前我国对于庭审证人询问制度的研究主要附属于交叉询问制度或者人证调查程序研究之下,将庭审证人询问制度作为独立研究对象的专著比较少。即使文章主要探讨的是证人询问,其使用的概念也是“交叉询问”,比如陈岚在《我国刑事审判中交叉询问规则之建构》、顾永忠在《庭审实质化与交叉询问制度——以<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为视角》等文章中对交叉询问制度的研究都是将证人作为询问对象来讨论交叉询问制度的构建。交叉询问和证人询问其实是两个概念,它们是相互包含的关系。交叉询问制度的询问对象包括出庭的证人、被害人、被告人、鉴定人等,该制度强调控辩双方进行询问时的对抗性。而证人询问制度的询问对象只有证人,其询问模式包括交叉询问模式、职权询问模式、混合式的询问模式。可见,只有当询问对象是证人并且询问模式是交叉询问时,两者所指的内涵才是一样的。笔者认为,要想解决我国证人证言调查制度的研究到底应使用“证人询问”的概念还是“交叉询问”的概念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我国目前以及未来应构建的证人询问模式是哪种,如果我国目前或者未来应构建的证人询问模式是交叉询问模式,那么在概念的使用上就可以使用“交叉询问”,反之,就应当使用“证人询问”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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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庭审实质化与证人询问制度关系辨析

2.1 庭审实质化理论阐释
2014 年,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①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进一步强调,要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②2016 年,“两高三部”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关于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措施。为贯彻该项改革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7 年6 月 6 日发布“三项规程(试行)”,并下发通知,2018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试行,重点在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等方面对审判程序进行完善。③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要“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前,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进行的如火如荼,在此次司法改革的浪潮中,如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是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陈卫东教授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关键在于加强庭审实质化的建设。④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必然要求,推进庭审实质化应作为“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重点。
2.1.1 “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下的庭审实质化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学界提出“审判中心主义”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应然走向,“审判中心主义”论者意在对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结构进行重构,其把诉讼程序分为审前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认为审判程序特别是一审程序应当作为整个诉讼程序的中心。⑤“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旨在改变司法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以案卷为中心”的“流水线”诉讼结构,发挥审判程序在诉讼活动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审判环节对审前环节制约失灵的问题,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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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证人询问与庭审实质化
关于庭审实质化应当如何实现,学者们主要是通过探寻庭审虚化的原因或者通过研究司法实践中对庭审实质化的探索提出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路径。比如何家弘教授认为庭审虚化表现在举证虚化、质证虚化、认证虚化、裁判虚化等方面,并提出庭审由虚转实的路径包括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和改良人民陪审员制度。①陈瑞华教授通过对福建高院对念斌案的审理和成都中院“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探索这两个样本的分析,提出直接言词原则的精髓是裁判者应彻底地否定控方庭前案卷笔录的证据能力。②汪海燕教授探讨了在制度层面如何实现庭审实质化,主要是应合理地定位庭前会议的功能、实现直接言词原则、调整定罪与量刑并重的审判方式等。③可见,关于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是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路径,学界基本上达成了共识,而直接言词原则的实现关键在于证人出庭作证并保证证人询问程序的有效性,解决实践中证人询问形式化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实现证人询问实质化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重要途径,本节拟从应然角度对证人询问实质化和庭审实质化的关系进行探讨,并分析证人询问实质化的实现路径。
2.2.1 证人询问实质化是庭审实质化的内在要求
从应然角度出发,推进“以庭审为中心”就要推进“以法庭调查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法庭调查实质化。通过前述对庭审实质化内涵的分析可知,法庭调查是庭审查明事实的场所,查明事实以庭审为中心,关键是以法庭调查为中心。因此推进庭审实质化,就要保障法庭调查程序充分发挥其事实查明的作用,即实现法庭调查实质化。而要想实现法庭调查程序实质化,需要通过以下两个路径:一是实现调查程序的繁简结合。对于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简化调查程序,对于那些复杂案件进行精细化调查,这样才能“把刀用在刀刃上”,真正发挥庭审的作用;二是构建“以一项或几项证据调查方式为主线”的证据调查模式。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调查的顺序是“先人证后物证”,这种证据调查顺序实质上割裂了客观事实本身的演进过程,客观事实在演进的某个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多种证据,如果简单以证据种类为标准决定证据调查顺序,可能会造成证据调查的顺序与案件事实发展的顺序不一致的情况,无益于不同种类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不仅给法官梳理案件情况增加了难度,而且法官对于事实的认定也容易出错,不利于庭审实质化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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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证人询问制度立法及适用现状........................17
3.1 以职权询问式为基础的证人询问模式..............................17
3.2 证人询问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分析......................19
第 4 章 庭审实质化背景下我国证人询问模式的应然选择........................25
4.1 我国构建混合式证人询问模式的理论与实践基础.....................25
4.1.1 混合式证人询问模式的理论基础.......................25
4.1.2 混合式证人询问模式的实践基础...............................26
第 5 章 庭审实质化背景下混合式证人询问制度的具体构建....................32
5.1 明确证人询问对象...............................32
5.2 明确证人询问主体..............32

第 5 章 庭审实质化背景下混合式证人询问制度的具体构建

5.1 明确证人询问对象
证人询问程序的询问对象是证人,不同法系对于出庭证人性质的界定是不同的。英美法系认为证人是“当事人的证人”,证人的立场具有倾向性,偏向提起证人出庭一方,根据其立场的不同,证人分为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证人出庭的价值是保障对方质证权的有效行使。在司法实践中,受传闻证据规则的影响,掌握对自身主张有利证人的一方会积极主动地提起证人出庭,主询问方通过询问本方证人表达己方主张,对方再针对证人陈述对其进行质疑。大陆法系认为证人是“法院的证人”,处于中立地位,证人出庭接受询问的目的是消除法官的疑惑,以便法官作出准确的自由心证。
受职权主义的影响,我国只重视证人出庭接受询问这个结果,认为证人出庭是为法官查清案件事实服务,无需考虑出庭证人的立场和性质。而庭审实质化要求庭审对证据进行有效的调查,所以证人出庭的目的首先应当是控辩双方能够进行有效地举证、质证,进而才有利于查证事实。而且证人实质上是证据的载体,从这个角度看,证人的立场当然在举证一方,由此可以划分为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目前我国对于证人的性质有了新的认识,立法用语也体现了对证人进行分类的萌芽,比如《庭前会议规程》第 16 条规定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后,应告知控辩双方有协助对本方诉讼主张有利的有关人员到庭的责任,《法庭调查规程》第19 条又规定“先由举证方发问”,但同时也可以看出立法用语的混乱,这正是因为我国没有明确区分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的缘故。因此庭审实质化背景下的混合式证人询问制度中证人应被划分为两类,分属于庭审对立双方的支持者,控方证人的陈述有利于控诉一方,控方有申请其出庭并协助其到庭的责任;辩方证人的陈述有利于辩护一方,辩方有申请其出庭并协助其到庭的责任。对证人的性质进行明确的界定,区分为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不仅是立法技术上的进步,而且有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提高庭审对抗性,在此基础上控辩双方能够充分地举证、质证,帮助法官发现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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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证人询问实质化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重要路径。庭审实质化要求证据只有在庭审中经过有效的举证、质证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法庭调查实质化是庭审实质化的核心,而对证人证言进行有效调查是其必然要求,也是证据调查的重点。推进证人询问实质化,是庭审实质化的应有之义。
由于目前我国证人询问相关制度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对于证人询问不够重视,即使在证人出庭的情况下,证人询问程序存在流于形式的现象,无法实现证人询问的实质化,不利于庭审实质化的实现,因而完善证人询问制度刻不容缓。完善证人询问制度,应以我国我国庭审模式和诉讼价值为基础,以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为方向和目标,以此为基本理念构建法官参与下的、以控辩双方询问为主导的混合式证人询问模式。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避免法官职权过度干预,法官中立但不完全消极,保证庭审证人询问的有效性,对不完善的、阻碍庭审实质化进程的具体询问程序、询问规则以及配套措施重新进行构建和完善。
司法改革任重而道远,但是在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推动下,我国的证人出庭率已经有所提升,庭审的对抗性也得到了加强,为混合式证人询问模式的构建提供了支撑,因此笔者认为在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背景下,我国证人询问制度一定能够得到逐步改良。由于本文篇幅有限,对于证人询问制度的研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庭审实质化背景下证人询问制度的完善提供有价值的帮助。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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