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适用范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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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832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笔者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理解也会更加明确,将来专利权评价报告不能局限于对于法院来说可有可无的存在,而是实现与专利权效力紧密结合不可分离,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证明力会不断提高。在现有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体系下,完善权利人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救济程序,明确诉讼中根据案件审理的要求应当交出评价报告的情形以及未提供所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从而提高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价值,发挥该制度的意义。

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总体上我国的专利申请数量在世界上的排名较为靠前,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仍然占据专利申请的主要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创新快速发展,提高国家在新时期的综合实力,毫无疑问需要发挥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重要作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是专利制度的重要补充,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律状态是否具有稳定性所作出的评价,对该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1.1.1 选题背景
我国专利制度中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采用的是初步审查,最终获得授权的专利其法律状态存在稳定性不足的情况,无法确定已经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是否真的具备授权条件,是否存在被无效的情形。近些年来不断增加的专利申请量中,在 2018 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较上一年增加了 12.7%,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较上一年增加了 22.8%。①2019 年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量达到 226.8 万件,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数量达到 71.2 万件,相较于 2018 年的申请量仍有所增加。②2008 年-2018 年的专利无效案件的数据分析显示,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中全部维持占比 41%,全部无效占比 57%,部分无效占比不到 1%;实用新型专利在无效中全部维持占比 34%,全部无效占比 51%,部分无效占比 14%,修改后维持的占比不足1%。③在诉讼中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纠纷案件量也是逐年增加。同时,通过行政执法途径维权以及其他途径维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量也不少。随着大家维权意识的提高,权利人会积极地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避免因专利权不稳定,权利人任意进行诉讼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秩序的混乱。我国目前采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法律地位不清楚、缺少救济程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提出了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规定的修改,由于专利权评价报告在诉讼中并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但是在诉讼中又能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对专利权的稳定性提供了专业性的参考意见,所以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侵权诉讼中的适用规则。实践中,在维权时法院、执法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会让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交出专利权评价报告。①一些互联网电商平台会明确让权利人在维权前上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以此作为参考并判定案件的侵权情况。而具体该评价报告的参考价值有多大,在实践中被法院的采纳情况如何,专利权评价报告在实践中所发挥怎样的作用,对于我国专利制度的影响如何,引起我们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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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1.2.1 国内研究现状
在中国知网上进行相关论文搜索,用关键词“专利权评价报告”为主题词进行检索,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已有的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文献有 129 篇,人工筛选与主题明显不相关的 14 篇,所剩文献 105 篇,其中期刊文献 43 篇。对文献进行梳理分析如下:
从现有的国内研究中可以发现,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探讨研究比较分散。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相关国内研究,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效力问题,即对于法律地位的研究,对是否影响专利权效力的研究,以及专利权评价报告对诉讼程序的影响情况等。对现有研究进行总结分析整理如下:
第一,论及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地位,观点有:刘洁(2010)认为作出评价报告的行为应当属于一种行政行为,因而报告具有行政效力,有必要设置行政救济。认可报告是在对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即是对专利权的证明。①欧阳石文(2010)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只是起源于实际应用中的侵权诉讼需要,仅作为对该法律状态稳定性的参考,并不属于行政决定。
第二,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证据类型和证据效力,观点有:李泽平(2010)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属于证据中的鉴定意见。且应当将报告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为此可以较早的发现专利权法律状态不稳定,避免进行不必要的转让和侵权纠纷。③王向平(2011)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没有经过司法审查,不可以作为实体性证据进行使用,可能会对原告不公平。④刘谦(2015)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于证明专利权是否具有是没法明确的。⑤刘子晨(2018)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既满足书证和鉴定意见的定义,但是作为程序证据还是实体证据是不明确的。⑥陈冲(2019)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属于一种鉴定意见,且证明力大于普通的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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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及其适用情况

2.1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
2.1.1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立法背景
2009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将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修改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明确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法律效力是作为认定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同时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内容也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可以针对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要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的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③因为该审查制度的弊端,导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律状态比较不稳定,权利人在拿到授权专利以后容易轻易的行使专利权,后该专利被宣告无效,这过程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质资源,引起实践中的维权混乱局面,也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在侵权诉讼中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帮助权利人了解专利的稳定性,从而避免提起不必要的诉讼;同时也有助于被控侵权人了解该专利,以及在诉讼中有助于缩短诉讼周期。因此有必要设置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来帮助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以及司法机关等了解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稳定性。
2.1.2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制度相关规定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提出只能针对授权以后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不能请求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制定。该报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广东中心和江苏中心三个机构作出,该机构虽隶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由机构内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的审查员,按照《专利审查指南》规定进行检索并通过分析比对,最终作出对该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结论性评价。①所以,评价报告是通过我国的专利权威机构对专利权有效性作出的一种实质性判定,该判定的标准涉及专利授权的实质性。对该评价内容不服的,只能提出更正申请,但不具有修改专利文件的权利。复核的过程正常不再增加新对比文件,除非事实认定发生了变化才会补充检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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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适用情形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设立以来,对专利的保护影响作用巨大,体现在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量增加,以及将专利权评价报告运用在维权、诉讼过程中。
2.2.1 专利权评价报告适用的相关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诉讼案件受理的必备条件。因为对于诉讼案件的受理有具体的要求,但是不包括交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只要求符合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具备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且有明确的被告、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这些条件即可。①但在司法实践中,专利权评价报告影响诉讼程序是否中止,专利权评价报告若未发现导致无效事由的,被控侵权人在诉讼中提起无效,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专利行政执法中,相关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交出专利权评价报告。③同时,地方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程序所制定的相关规定中也没有将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列为侵权纠纷案件的立案必备条件,因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较少专利权人会事先上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在电商平台上,要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需要交出评价报告。2019 年 12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成效显著。④电商平台在专利权人提出有卖家侵权时,不仅要求交出专利证书,也要求提交评价报告。例如权利人在阿里巴巴集团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平台上进行维权时,就需要根据平台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料包括专利权评价报告,否则不能进行提交,直接影响了维权商品是否需要被删除,以及权利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好地保护。平台每天需要处理大量的侵权纠纷案件,如果不交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情况下,会大大降低处理案件的效率。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有利于平台方对该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确定,更好的判断是否侵权或者该专利是否属于现有设计等。⑤平台的这一要求,既能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也保障平台正常的经营秩序。交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用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有利于电商平台在面临海量投诉案件中提高处理侵权纠纷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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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侵权诉讼中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适用困境.........................13
3.1 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证据的适用规则不明确.....................13
3.1.1 证据类型不明确.........................13
3.1.2 证明力大小存疑........................14
第 4 章 侵权诉讼中专利权评价报告适用的域外经验考察.....................25
4.1 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侵权诉讼中的适用规则...........................25
4.2 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救济规定......................26
4.3 小结.........................27
第 5 章 侵权诉讼中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适用建议.....................28
5.1 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证据属性和适用规则....................28
5.1.1 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证据属性.....................28
5.1.2 提高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证明力..........................29

第 5 章 侵权诉讼中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适用建议

5.1 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证据属性和适用规则
通过第三章内容的分析,可以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对于确定专利权法律状态的稳定性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不能决定专利权的效力。同时因为评价报告制度的设置内容与无效宣告制度设置在程序和实质审查内容上存在区别,导致在评价报告作出的过程中权利人与审查员缺乏有效的沟通,使得根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来确定专利权的效力具有不准确性。法律没有出具相应的实施细则规定评价报告的证明类型和证明力大小,法院不能依据具有负面内容的评价报告来认定该专利权失效等。此外,有必要增加审查员与法院的沟通环节,促进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以及审查员对该专利权的评价,从而提高评价报告对于专利权稳定性的判断,提高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鉴定意见,该鉴定结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从而促进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5.1.1 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证据属性
法律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评价结论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性的证明力大小是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价值所在。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证据类型是在侵权诉讼中更好进行适用的前提。专利权评价报告既是一种以文字、图形、符号等内容来证明专利权是否满足实质性授权条件的证据,但是该内容并不一定反应真实的专利权法律状态。更多的是专业人士对该专利作出的一种评价。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的工作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巧对专利权是否具有创造性、新颖性等问题作出的分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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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仍然具有较大的空间,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在此起到重要作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提出增加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相关内容,该制度仍然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作用,未来也会更加关注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侵权诉讼中的适用情况。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理解也会更加明确,将来专利权评价报告不能局限于对于法院来说可有可无的存在,而是实现与专利权效力紧密结合不可分离,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证明力会不断提高。在现有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体系下,完善权利人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救济程序,明确诉讼中根据案件审理的要求应当交出评价报告的情形以及未提供所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从而提高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价值,发挥该制度的意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文探讨的侵权诉讼中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适用情况归纳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证据类型、证明力大小,诉讼中需要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情形以及不提供的不利后果,诉讼中相关权利人的权益救济途径。
结论一: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证据类型,属于鉴定意见,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证明力大小不具有终局的效力,但是需要努力提高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证明作用。
结论二:诉讼中根据审理的需要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来证明专利权的稳定性。但是需要基于一定的条件才能要求原告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在法院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专利权不稳定或者被控侵权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该专利权不稳定的。在诉讼中法院要求原告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情况下,原告没有合理的理由不提供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包括:驳回诉讼请求,承担举证瑕疵责任等。但是不能在没有合理理由证明该专利权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原告不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而承担举证瑕疵责任,也不能在判定赔偿时对此因素予以考虑。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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