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分析研究,本文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属性,属于民法上的紧急无因管理和行政法上的行政协助行为。针对目前我国见义勇为者受损补偿制度存在的立法和司法方面的问题与不足,立法部门应尽快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法》,健全国家行政补偿制度,并明确国家和受益人在履行补偿义务后可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应统一法律适用,当见义勇为行为中存在多个受益人时,受益人应先按受益比例承担按份责任,当无法明确分担比例时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 1 章 见义勇为者受损补偿制度概述
1.1 见义勇为行为概念
见义勇为,出自《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①从文字的语义解释来看,见义勇为是指人们看到他人处于危难之中时,伸张正义勇敢地去做帮助他人的事情。从古至今,见义勇为都被视为一个道德概念而存在,学者们对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仍未统一,相关理论研究也不多。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概念也并未予以明确规定。
学术界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众说纷纭,观点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有的学者认为,该行为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保护国家、公共或他人的利益而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②这种定义方式未免过于简单粗略,对见义勇为行为缺乏基本概括;还有的学者认为,见义勇为行为是指自然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公共的或他人的利益,除了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以外,还包括抢险救灾等正义的行为。③此种观点概括较为全面,但是包含了“正义”这种具有道德评价和主观色彩的词语在其中,不能体现法律概念的客观性和精准性。
此外,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尚未对见义勇为的法律内涵作出统一而规范的界定。在法律范畴内,没有专门的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概念。各地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地方政府规章则主要通过以下定义模式来定义见义勇为行为:1.概括法,如山东省,④用简明扼要的语言概括出见义勇为行为的基本属性和本质特征。2.概括加列举法,如湖南省,⑤除了概括出行为特征以外,还列举出见义勇为行为具体包含哪几类行为,既高度浓缩了行为的基本概念,又让行为类型一目了然。
.........................
1.2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属性
对见义勇为行为法律属性的认定,直接关系着对其进行民法规制的基本制度,关系着各个行为主体民事责任的承担。目前,学术界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属性观点不一,主要有防止侵害说、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说、合同行为说、无因管理说及行政协助说,下文将一一进行分析,以便于在对因见义勇为者受损引发的补偿问题上进行全面考虑。
1.2.1 防止侵害说
防止侵害说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属性即为防止侵害行为。防止侵害行为,是指虽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但行为人为了使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不受损害,对不法侵害或者其他紧急危险进行制止或者排除的行为。①持该学说的主要理由是这两种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特征,如行为主体都是自然人,都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主观方面都具有利他性,客观上也都实施了排除危险的紧急救助行为。但两者之间仍具有不同之处,从行为范畴上来说,防止侵害行为的范围要小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范围。防止侵害行为主要针对的是违法犯罪行为和避险行为,不包括抢险救灾等行为,而见义勇为的范围则更广泛,不仅包括防止侵害行为,还包括扶难、救困、救危、抢险救灾等行为。
1.2.2 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说
该学说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属性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法律属性相同。②从目的上来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社会、他人利益或本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利益。正当防卫的行为客体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该防卫行为虽然对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程度损害,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则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行为人在不得已的情形下采取的损害他人合法的较小的利益而保护更大利益的行为。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之间确实有相同之处,如都有防卫、避险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受损失的部分性质。
.........................
第 2 章 见义勇为者受损补偿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见义勇为者受损补偿立法现状
2.1.1 国家立法层面
目前,关于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启动了见义勇为立法工作,2017年基本完成《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①2017年3月,公安部就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②2018年5月,中央出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快全国见义勇为立法工作进程③。在国家立法层面,没有明确的“见义勇为”法律条款,理论界认为可适用调整见义勇为受益人与行为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则大概有以下两类规则:
第一类规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文简称《民法通则》)第 93 条、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民通意见》)第 132 条、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文简称《民法总则》)第 121 条。⑥以上规则以无因管理制度调整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补偿适用的是民法中的全部补偿原则。
第二类规则:包括《民法通则》第 109 条、⑦《民通意见》第 142 条、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下文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5 条、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文简称《侵权责任法》)第 23 条、②《民法总则》第 183 条。③这些规定以《民法通则》第 109 条和《民法总则》第 183 条为基点,形成了专门调整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的规范体系。但各规则的内容也存在分歧:如在受益人是“可以”还是“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的问题上,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5 条和 《侵权责任法》)第 23条比《民法通则》第 109 条、《民通意见》)第 142 条更具强制性,而《民法总则》第 183 条则将受益人的补偿责任根据有无侵权人及侵权人赔偿情况划为为“可以”补偿和“应当”补偿两个层次,使受益人责任承担的具体情形更加明确。在这些法条中几乎都用“适当”一词来形容补偿责任的程度,可以看出在这些规则中补偿适用的是部分补偿原则。
........................
2.2 见义勇为者受损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2.2.1 立法体系不完善
当前,我国见义勇为者受损补偿制度相关的立法体系还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虽民法体系内可调整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则较多,但规则之间内容存在差异,没有法律法规来规范各法条之间的关系,这将必然引发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各地存在立法观念、立法经验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差异,有的地方性法规不够完善、不够严谨,导致地方性法规在认定标准、补偿救济等方面存在地域性差异。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会导致相同或相似的见义勇为行为在不同省市会有不同的补偿和救济结果,影响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失公允。
2.2.2 国家行政补偿制度不健全
该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大部分省份未实行国家行政补偿先行垫付原则。国家行政补偿先行垫付,是指对于见义勇为者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在侵权人或责任人承担责任前,先由行政经费进行垫付。在该31个省份中,仅有海南省①、广东省②、重庆市③规定了在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责任前,由政府或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对见义勇为者的相关损失进行先行垫付。该三省在国家行政补偿先行垫付范围上也各有不同:海南省先行垫付范围为医疗费用。广东省先行垫付范围除医疗费用外,还包括因造成残疾所需的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以及造成见义勇为者死亡的丧葬费。重庆市先行垫付的范围为医疗、护理、营养、护工、交通、丧葬等费用;二是部分省份国家行政补偿力度不大。有25省明确了国家行政补偿的兜底原则,规定了见义勇为行为导致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的相关费用,在侵权人、责任人赔偿和受益人补偿仍不能足额支付外,由行政资金进行兜底补偿,如河北省①、重庆市②。还有5个省份未明确对见义勇为者的相关损失进行兜底补偿,其中天津市③、北京市④、上海市⑤和云南省⑥仅对医疗费用进行兜底补偿,山东省虽没有限定行政补助的范围,但规定仅对见义勇为者进行“适当”补助。⑦
.............................
第 3 章 见义勇为者受损补偿司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8
3.1 见义勇为者受损补偿司法现状.........................18
3.2 见义勇为者受损补偿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19
第 4 章 见义勇为者受损补偿制度的完善建议..................................28
4.1 健全见义勇为者受损补偿立法体系..........................28
4.1.1 制定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法》.....................28
4.1.2 健全国家行政补偿制度..........................28
第 4 章 见义勇为者受损补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4.1 健全见义勇为者受损补偿立法体系
4.1.1 制定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法》
因各地方性法规在见义勇为行为认定、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导致各地在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工作中缺乏统一性和公正性。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尽快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法》。在法律属性上,该法属于调整见义勇为者、侵权人、受益人等相关主体的社会法律规范,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在具体内容上,应赋予见义勇为行为法律概念,统一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相关责任主体赔偿、补偿范围和标准等,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的法律适用,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频繁发生,力图使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从该法的章节分布来看,应分为总则和分则:(1)总则部分,应包含制定该法的立法目的、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概念、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实施该法的职能机关、奖励和补偿资金来源方式等基本内容。(2)分则部分,应包含确认、表彰奖励、权益保护、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五个部分。在确认部分,应明确罗列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具体情形,申请主体应包含行为人本人及其近亲属,相关部门、单位等也可积极向职能机关推荐。还应明确申报和推荐见义勇为者的具体程序;在表彰奖励部分,应明确表彰奖励的级别和等级,奖金标准确定机关和参考依据等;在权益保护部分,应明确侵权人、受益人分别承担的赔偿和补偿责任,受益人补偿的考量因素,以及明确国家行政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
.........................
结语
当今社会不乏因见义勇为者受损得不到合理补偿而引发的法律纠纷,见义勇为者的权利保障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见义勇为者受损补偿制度的构建刻不容缓。
通过分析研究,本文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属性,属于民法上的紧急无因管理和行政法上的行政协助行为。针对目前我国见义勇为者受损补偿制度存在的立法和司法方面的问题与不足,立法部门应尽快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法》,健全国家行政补偿制度,并明确国家和受益人在履行补偿义务后可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应统一法律适用,当见义勇为行为中存在多个受益人时,受益人应先按受益比例承担按份责任,当无法明确分担比例时则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应排除精神损害补偿,仅限于见义勇为者所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补偿标准可参照侵权赔偿标准计算出补偿基数,再由裁判者综合考虑受益人的受益范围和见义勇为者的损失范围,结合见义勇为者和受益人双方实际的经济状况,规范运用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酌情增减,最终确定具体的补偿数额。由于能力和水平有限,在诸多问题上研究还不够深入和具体,恳请各位老师能够多多予以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略)
见义勇为者受损补偿制度范文研究
论文价格:0元/篇
论文用途:仅供参考
编辑:论文网
点击次数:0
Tag:法律论文,见义勇为,无因管理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微信:3719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