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多理论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是直接影响认定重复诉讼的具体操作。因而,解决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表现于实务的问题,应着重从理论着手。而既判力、部分请求、诉讼系属理论是与重复诉讼认定存在紧密联系的相关配套制度,由于我国并未将其引入制度层面,实务层面的产生的适用问题必然加剧。
一、重复诉讼的界定
(一)重复诉讼的概念
重复诉讼或称重复起诉,依据文理解释法律方法,是指重复进行的诉讼。虽然该解释有些“简陋”,但却以言简意赅的表达把握了重复诉讼的实质即当事人就一纠纷进行二次以上的诉讼。就“重复”而言,其表现为二次或多次。依据《民诉解释》第 247 条第 1 款规定,重复诉讼是指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条件。因而,《民诉解释》第 47 条中重复诉讼的“重复”意指情形有:诉讼系属下的重复和既判力下的重复。而重复诉讼的“诉讼”是将仲裁、民事非讼程序等排除在外的余下民事程序。例如,特别程序中的宣告财产无主程序,真实权利人确有证据的可以随时诉至法院推翻前诉。
虽然以当事人进行二次以上的诉讼界定重复诉讼并非错误,但基于进一步研究需要,诸多学者纷纷对重复诉讼提出“不同”的理解。
卜元石认为重复诉讼是指就同一事项前诉尚处于诉讼系属之中,或者前诉判决已经产生既判力,一方当事人提起后诉。①不同于《民诉解释》第 247 条第 1款,该种定义重复诉讼的方式与我国对大陆法系诉讼系属与既判力概念研究深入密切相关。一方面,借助诉讼系属与既判力两个诉讼法术语能够更为精准的定义重复诉讼。另一方面,该两个术语在我国普及性仍不够,基层审判实务处理重复诉讼很少适用,且实务往往适用《民诉解释》第 247 条的“诉讼过程中”和“裁判生效后”而非两者的“正式版”即诉讼系属与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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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复诉讼的要件
《民诉解释》第 247 条是我国重复诉讼构成的规定。其中,该条第 1 款及下辖 3 项规定了重复诉讼的要件。因构成重复诉讼需同时满足《民诉解释》第 247条第 1 款及所辖 3 项之规定,故而该 3 项规定可合并称为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从《民诉解释》第 247 条第 1 款“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规定看,重复诉讼构成3 要件之间表现出一种平行并列的关系。或从司法解释角度看,《民诉解释》选择了一种平行并立的重复诉讼识别体系。②基于此种平行并列的识别体系,法院识别重复诉讼存在着优势即:三要件在识别重复诉讼上能发挥各自特有的识别诉之不同要素的功能。对于重复诉讼的要件,下面将一一介绍。
1.当事人要件
前后诉当事人相同即重复诉讼构成的第 1 个要件。当事人相同也即部分学者主张的诉讼主体相同。从前后诉当事人相同表述看,该要件主要涉及当事人与相同两个关键词的判断。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原告与被告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三人则是虽非争议法律关系主体,但基于其和案涉纠纷存在利害关系,因而第三人也属于诉讼当事人。此外在审判实务中,诉讼担当人、当事人的继受人和受终局性裁判约束的案外人等属于当事人的范围。而相同,其解释依不同方式存在多种理解。从狭义角度看,相同是指完全一致。从广义角度看,相同不仅是指等同,还指包含关系。
2.诉讼标的要件
依据审判实务通说,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权利。因而,诉讼标的是否相同即通过纠纷事实的法律关系是否相同据以判断。若前后诉的法律关系相同,则前后诉的诉讼标的即相同。因诉讼标的存在多种理论,就目前而言,旧诉讼标的说是占据统治地位,也是审判实务所采的理论。对于诉讼标的相同涵摄的范围,以两诉讼的实体法律关系相同认定诉讼标的相同的数量在实务中占据绝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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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法院对重复诉讼的认定
(一)《民诉解释》出台前最高法院对重复诉讼的认定
在《民诉解释》出台前,最高法院已有认定重复诉讼的实务前例。⑤但困于重复诉讼制度的缺失,最高法院认定重复诉讼(或重复起诉)无具体标准可供适用。下文,笔者将通过实务分析的方式对《民诉解释》出台前最高法院的重复诉讼认定标准进行研究。
受制于客观因素,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与北大法宝网,仅搜集到 16 篇具有代表性得最高法院重复诉讼裁判文书,具体裁判文书如下表格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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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诉解释》出台后最高法院对重复诉讼的认定
《民诉解释》第 247 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重复诉讼的构成,也即认定重复诉讼的第一阶段问题(即重复诉讼认定标准混乱问题)已然在法律层面得到解决。尽管如此,但在 2015 年之后最高法院于审判实务认定重复诉讼仍存在适用其他标准的情形。因而,审判实务运用《民诉解释》第 247 条认定重复诉讼构成的状况,应通过审判实务数据的研究得出。
在裁判文书网上高级检索栏中依次进行以下操作:全文检索栏中输入“重复诉讼”同时选择“理由”、在案由中选择“民事案由”、法院层级则选择“最高法院”、裁判日期则选择“2015 年 2 月 4 日为起点截止 2020 年 4 月”、点击搜索。依据上述检索条件,新的界面显示 144 篇文书。通过笔者的逐一排查,144篇文书中有 76 篇裁判(直接或间接)提及到重复诉讼的认定标准。关于 76 篇裁判文书认定重复诉讼的标准,具体情况如下表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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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复诉讼认定的困境及原因..................17
(一)重复诉讼认定的困境...........................17
1.“诉讼过程中”表述不当.................17
2.当事人相同的要件困境...................18
四、重复诉讼认定困境的解决.......................26
(一)引入诉讼系属概念......................27
(二)当事人相同的要件困境解决.................27
1.实务应采《解释与适用》的当事人类型.........................27
2.互换诉讼地位不应影响当事人相同认定.........................28
四、重复诉讼认定困境的解决
(一)引入诉讼系属概念
诉讼系属是指因当事人的起诉而使得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纠纷处于诉讼中的状态。我国对诉讼系属的研究可追溯至 2002 年。刘学在认为诉讼系属是通过法定的程序使得纠纷处于一国司法机关的审理过程中的一种状态。①随着学界对诉讼系属研究时间的推移,曾作为“舶来品”的诉讼系属在我国学界已对其形成一定的理论研究成果。例如,张卫平教授认为因诉讼的提起,使得诉讼上的请求处于法院审判中的状态即为诉讼系属。②引入诉讼系属概念至审判实务,理论的支撑问题已不大。
诉讼系属的核心即系属效力发生的时间起点。在此问题上,国外形成三种观点。③第一种观点(起诉状提交说)主张以提起诉讼的时间作为诉讼系属效力产生的基准时。因而,在起诉状提交说下,原告仅需提交起诉状诉讼系属即产生。第二种观点(纠纷受理说)主张以受理的时间作为发生诉讼系属效力的节点,即起诉状提交+法院审查或立案。第三种主张(诉状送达被告说)诉讼系属效力作用效力的时间应在起诉状送达被告时。在诉状送达被告说下,具备起诉状提交+法院审查或立案+诉状送达被告 3 项条件即产生诉讼系属。
从诉讼系属第一种观点到第二种再到第三种,因形成诉讼系属的条件依次增多,三种观点发生诉讼系属的难度依次提高。就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考虑,诉讼系属主要用于认定重复诉讼,设置较高的诉讼系属效力发生条件不仅有利于降低重复诉讼的形成,同时也使得总量有限的审判资源本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另一方面,起诉状只有送达到被告方使其能够知晓并有参加诉讼的可能,诉讼系属才能发挥效果。①诉讼是否受理从被告角度看,被告知晓诉讼受理是以原告的起诉状为法院所送达。因此,笔者认为引入的诉讼系属概念应采诉状送达被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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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民诉解释》第 247 条即判断重复诉讼构成要件之规定适用于审判实务确实存在构成要件具体适用的难题。此种难题产生的根源是重复诉讼涉及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既判力、部分请求、诉讼系属、诉讼主体等诸多抽象理论。其中,多理论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是直接影响认定重复诉讼的具体操作。因而,解决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表现于实务的问题,应着重从理论着手。而既判力、部分请求、诉讼系属理论是与重复诉讼认定存在紧密联系的相关配套制度,由于我国并未将其引入制度层面,实务层面的产生的适用问题必然加剧。
鉴于我国重复诉讼制度确立仅不久,若以打破现行制度的方式再设新的识别制度极为不妥。因而,以现行重复诉讼制度为基础,进行适当的明确、引入、修改是一种整体最优的解决办法。
在对重复诉讼研究过程中,限于学术能力与实务处理能力,笔者在问题与处理方法的提出、论证、布局上不可避免的存在某些问题。尽管如此,笔者还是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对后来者研究重复诉讼起到积极意义。重复诉讼的研究内容不是永恒固定的,正如 2015 年前后诸多学者研究的侧重点随着实务的变化而作出“审时度势”的调整那样,未来重复诉讼的研究也将如此。
参考文献(略)
重复诉讼认定问题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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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法律论文,重复诉讼,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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