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送达制度法学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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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316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 1 章 引言

送达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也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内容之一,虽然它的内容不多,但是它的作用是不容小视的。况且在如今这个特别讲究公平正义和诉讼效率的社会下,公民越来越重视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时候就越来越能体现出它在民事诉讼中的价值。不仅如此,送达制度在民事诉讼的运作过程中也非常需要得到各界的重视。自从 201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颁布和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的影响下,我国民事诉讼法送达制度的问题越来越得到注视。但事物的发展都是有两面化,送达制度终究还是不完善的,所以它所暴露的缺陷也将影响着民事诉讼活动,随着“送达难”问题在现实中的情况越来越突出,必须要找到适合的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毕竟,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扮演的是保证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角色,因为它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起着促进当事人和法院相互接通的桥梁作用,这对于我国司法观念和程序正义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经过笔者收集的大量实践资料表示,送达制度正在悄悄随着社会发展的道路,日渐的趋向于科技信息化的发展,这对民事诉讼的效率问题具有很大的改善和帮助,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达到完全的小康水平,有些地方因为经济技术不发达或许不适合这种信息性非常强的方式,还有电子送达的同时还存在安全性无法保证,无法确认送达等漏洞,这都是这篇论文将要探讨和论证的问题,只有建立一个完善的送达体系和送达制度,才能更好的将法律适用于中国的每一个角落,全面保障司法效率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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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民事送达现状分析

2.1 民事送达制度的定义及意义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是一个非常基本的诉讼活动,它连接了一个案件的开始和结束。其的基本含义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诉讼文书交付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主体有且只有人民法院一个,其余的任何机构和组织都不应当是送达主体,这说明我国法律对主体的规定十分固定。而受送达的主体则包含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民事送达的内容是民事诉讼文书,如裁判文书等。目前法律授予了人民法院七种送达的方式,法院需依照法律规定合法的将相关的诉讼文书送达完毕,以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一步的进行相关民事诉讼活动。虽然民事送达的相关条款比较少,所占的篇幅也不多,但它是与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调解制度一样重要的民事诉讼活动。由于送达体系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知情权,而且体现了民事诉讼参与原则。从诉讼参与原则的角度来看,它要求法院保护当事人和第三方参与诉讼的权利,不得令对方当事人感到意外。诉讼参与原则主要包括了“诉讼知情权”和“诉讼听审权”。诉讼参与原则属于程序公正和正当程序的范畴。①为了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权的实现,首先必须保证当事人能够收到相关的法律文书,因此,法院的送达制度的完善与否与当事人的诉权保障息息相关。另外,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以及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出现,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也是当前司法界的热门话题,送达制度作为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内容之一,它不光能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同时还能保障司法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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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民事送达制度的立法现状

“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的不平等现象,以至于程序法的发展要远远慢于实体法。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送达制度最早是在清朝末期时期提出的,接着在 1991 年的民事诉讼法典的第七章的第二节中正式确立,而当时的主要内容只有六项送达的方式,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2012 年《新民诉法》的颁布添加了一项——电子送达。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司法解释》),其中关于送达制度添加了 5 条新规定,修改了 4 条规定,这对我国的送达制度来说虽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是依然还有许多问题没有彻底解决。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释之外,从 2004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之后,最高院便没有再出台过相关更新规定。反而在最近几年之内,各省各地法院相继出台了一些关于送达的规则规定。例如青海省西宁中院在2011年出台了一项实现审判专业化和法官职业化的重要举措——《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诉讼材料集中送达工作规则(试行)》,该规则明确了审判工作与司法工作的界限,打破了传统的审判方式,使庭审管理更加具有时代性和科学性。②江西省最高人民法院也于 2015 年下半年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送达工作指南>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参照指南,做好工作,保障当事人权利,提高服务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2015 年度司法调研重大课题中第六个便是关于民事送达疑难问题的调研,作为最高院选出的重大课题研究必将是司法热点,由此更能说明送达制度问题在如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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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民事送达的实践发展现状

市场经济的飞快发展和人们经济水平的逐渐提高,使得我国的民事诉讼送达制度所体现出的落后、涣散、低效、非合理的弊病愈来愈突出,这不但增加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难度,而且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由于民事送达在司法制度领域受到了“冷落”,在司法实践中渐渐的变为基层人民法院急需破解的一个难题。经过笔者的调查,“送达难”问题并不比“执行难”问题轻,只不过暂时没有将它列为主要问题来解决。可能由于它在案子的重要性没有审判制度等那么高,而容易被忽略。即使案子试过很多办法依然无法送达,法院还是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来继续案件,不让案件积压。案件看似是得到了解决,但是却忽略了诉讼制度中最重要的公平公正原则,并没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解决办法”是不合理的。据了解,目前全国各级法院都存在着送达成功率低、无法送达等问题。但是,随着近几年国家司法改革进程一步步的踏实,国民对于我国的法律制度也渐渐的有了一些了解。科技的发展也为民事送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进步环境。在去年举行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特别提出,一定要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来进行统一思想、指导工作,主动适应国际形势新变化和经济发展新常态,也是第一次提出了“数据文化”的概念。他认为,只有得数据者才能够得到未来,原因就在于如今的社会是通过对海量数据开发和整理,然后便能揭露以往落后技能方法难以展示的相关联系。我国需要大量的推动“数据现代化”,利用数据说话,防止任意的随意决策。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正是预测了“大数据”带给我们的广泛前景,大力的进行司法改革,建设具有信息化水平的人民法院,同时也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能够紧跟最高人民法院的步伐,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的时代产物,把握历史的大好机遇,进一步提出了人民法院科学化的战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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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民事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0

3.1 民事送达的现实困境.....10

3.2 民事送达问题原因分析............16

3.2.1 当事人的恶意逃避........16

3.2.2 公民法律意识淡薄........17

3.2.3 案多人少.............17

3.2.4 邮寄送达的主体不明确...........18

3.2.5 欠缺完善的送达体系....19

第 4 章 关于民事送达的完善建议..........20

4.1 转换传统送达模式.........20

4.2 邮寄送达主体的明确化............21

4.3 明确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22

4.4 建立科学有效的电子送达平台...........24

4.5 构建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27

第 5 章 结语与展望............29

第 4 章 关于民事送达的完善建议

送达问题在我国司法界一直都没有得到过多的重视和关注,这才使得这么多年来“送达难”问题堆积成灾,但无论如何,法治的发展是不会停止的。今年刚公布的《2017 最高院工作报告》中,其中重点提到了我国法制建设在民生、婚姻家庭、行政方面的不断进步和创新,每一步都是为了人民,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切身感受到法律带来的阳光和温暖,对于送达制度也同样需要切合实际的改革和完善,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公民对法律的尊重,提升法律在公民心中的地位和能力。

4.1 转换传统送达模式

与国外“当事人主义”下的送达规则相比,我国目前仍属于“权力主义”范畴。按照当前司法界的主流观点,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均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案件的实际进行中,当事人具有一定自由的诉讼权利,在这一点上任何的法律都不能枉加干预。但是我国目前的诉讼模式却与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是由于我国的国情,长期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所形成的意识形态影响,以至于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所具有的自主性渐渐的被磨灭甚至消退,并且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国家对于个人权利的干预无处不在,体现在诸多方面,而送达主体的专断则是其中一个例子。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不仅是从法院的全部权力到法院的限制,以减少当事人的责任扩大的权利,增加问责制,而是规划以形成明确可预期、可操作的规则路径,由此达到权、责分配的新制度均衡。这可谓中国语境下“(超)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标题的应有之义。⑩就目前的法律规定送达所产生的责任都是由法院来承担,如果转换成完全的“当事人主义”,那么所有的责任又将由当事人来承担,这样的突然转变是十分不合理的。笔者认为,我国不需要完全照搬英美法系中的当事人送达主义,而应该积极的吸取借鉴其中合理的地方,能够融合我国目前的送达制度,形成“以法院送达为主,当事人送达为辅”的新送达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既拥有了送达的参与权和选择权又能够承担一定的送达责任。具体而言,在实际案件中除了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信息地址外,还要考虑根据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的情况。所以增加当事人自行送达的必要性在此体现。在立案时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对此送达方式的看法并要求其进行选择,若没有进行选择则代表否认,法院也不能在之后采用当事人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让当事人充分参与到送达活动中,必定能缓解送达的重负,避免在送达中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于法院来说可以极大地提高办事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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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送达制度从来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环节,但至今依然存在很多漏洞和不足,加强对其的改革力度是目前司法改革中的重中之重。本文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从实践调研中收集大量资料来探讨送达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希望能真正的寻找出我国送达制度存在的不足。并且还将国内外的送达制度之间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外国制度的可取之处,将其与我国国情融合找出最佳的解决办法。这不但是我国司法制度方面的改革和完善,更可能发展成为我国诉讼模式转变的前提条件,真心希望本文中的整理数据以及相关的分析论证能够给今后我国民事诉讼修订提出些许的思路和帮助。虽然我国送达制度目前的状态不够明朗,但是送达制度的发展前景是十分可观的,越是对其深入的探讨和理解越是能体会送达制度对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性。除了本文所阐述的几点建议之外,同时还可以通过加大法治宣传,让每个公民都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加强法治建设,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送达制度一定会在司法活动中大放异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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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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