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工业革命的兴起掀起了整个世界的变革,社会生产力大幅度提高,资本主义开始萌芽。上世纪 50 年代,计算机的发明及逐步推广应用,掀起了人类近代史上最大的一次变革即信息革命,信息的产生与获取方式的飞跃发展,使社会各方面都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的巨大变革,也就要求相对应的法律制度的跟进完善。随着信息化变革的逐步深入,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不断数据化的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实案件相关信息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遍及,信息化的普遍运用,电子商贸行为以及大批基于网络信息技术的社交活动的呈现,电子数据俨然成为传递信息、记载事实的主流载体,相关的信息流就成为了能够证明事实的重要证据。电子证据在人类执法活动的诸多领域中发挥着神奇的证明作用。1我国电子证据在新诉法修订之前,其法律地位始终没有被确认。在一般实务中,根据需要和认知的不同,有的将其归入书证,有的将其归入物证,有的将其当作影音资料来使用。刑诉法修订后,依据新的刑诉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电子数据单列为一种证据类型,以法律条文的方式确认了电子证据的合法地位。电子证据由于其本身的独特性质,决定了其固定证据模式必定与其他证据的固定模式有所不同,这就要求我们通过专业、合法的技术手段(电子证据检验)去提取固定证据,来维护社会的公平。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也在不断的探索和研究电子证据在检察实务中的应用。尤其是对于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检察系统内部自侦部门案件办理过程中电子证据的提取、分析以及对法院所采纳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的审查等。这些工作的严肃性,以及电子证据的易损特性,对检察技术人员在电子证据检验工作过程中,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通过多年的经验积累,检察机关在开展电子证据检验工作方面发现了不少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研究,以解决现有的及可能面对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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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检验
第一节 电子证据的概念和发展
电子数据即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所强调的是记录数据的方式而非内容。电子证据在本质上来讲是用来证实案件相关信息的数据,强调的是内容而非方式。刑事诉讼法已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电子证据法律地位加以确认,然而电子证据的概念在法律上依然空白,在学术界也众说纷纭。第一种观点电子证据就是所谓的计算机证据。据此观点来看,只要是和计算机相关联的证据,都应该纳入电子证据的领域。从实践考量来看应包括计算机自身存储的电子信息以及计算机彼此之间传输的信息。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Digital Evidence1)应定义为,基于信息技术产生、以虚拟化的形式存在于硬盘、光盘、存储设备、手机、电脑等各种电子设备之中,其存储的数据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拷贝到其他载体的信息。2按照此种观点理解,电子证据必须具有可分离性和可复制性。具备此特性的电子文件都可以被称为电子证据。从实践考量主要是包含了各存储介质产生的具有可分离、可复制性的电子文件。3第三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1此种观点为公安部、高法、高检院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活动,拟定的相关定义,对现实案件具有指导意义,涵盖面比较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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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电子证据的特征和分类
一、电子证据的特征
电子证据本身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与其他证据一样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其证明力具体体现在五个 W 身上即 when、who、what、why 和 where。即什么时间什么人发生了什么,为什么发生以及案发地点在哪儿。然而电子证据因为其自身的特殊性,又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电子证据的可移动性是指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可以将电子证据从原载体在不造成任何损伤的前提下移动到另外一个载体。可复制性是指电子证据能够在不破坏其原始检材的情况下,进行无限次的复制,且与原件在状态上没有任何区别。可再生性是指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已经遭到破获或者恶意删除的电子证据还原到初始状态。将文档删除不等于文件已经丢失,被删除的文档在未来的数天甚至数月内,只要不是因为硬盘的多次读写被新数据覆盖,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其进行恢复。因为软件程序通常为既定文档提供的空间比实际所需的大,旧文档的碎片可以通过适宜的计算机鉴定技术得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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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检察工作中电子证据检验的具体运用........18
第一节 电子证据的发现、提取阶段......18
第二节 电子证据的固定、分析阶段......19
第三节 电子证据的举证、应用阶段......20
第四章 检察工作中电子证据检验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23
第一节 检察工作中电子证据检验存在的问题........23
一、电子证据检验工作开展缓慢,专业电子证据检验人才匮乏.....23
二、电子证据检验工作取证困难,不适应大数据、云计算时代.....24
三、电子证据检验工作被动接受,缺乏自主研究、开发、创新.....24
第二节 检察工作中电子证据检验完善对策............25
一、深入推进科技强检工作,注重电子证据检验专业人才培养.....25
二、响应中央信息化的号召,加快步伐建立大数据处理云平台.....26
三、主动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拓展电子证据检验工作领域.....27
第四章 检察工作中电子证据检验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第一节 检察工作中电子证据检验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检验工作开展缓慢,专业电子证据检验人才匮乏
检察机关相对于公安、国安等部门,电子证据检验工作开展的较晚,重视程度不够,检察机关的技术人员很多都是计算机专业的毕业生,应对计算机、网络等常见问题能力尚可,但是针对于电子数据检验工作的接触还比较少,专业知识匮乏。电子数据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电子数据恢复、电子数据分析、手机取证、密码破解等内容,对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很难做到短时间内将电子证据检验工作上升到一个较高水平。例如在审理靳某某受贿案中,通过电子证据检验对靳某某所用手机进行分析、提取,其中一份微信聊天记录,系靳某某与行贿人之间对行贿事宜及托求之事进行讨论的记录,由于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较低,没有按照规范提取,致使这份证据的可信程度大打折扣。在检察机关内部,老的侦查人员都有自己的一套办案模式,这些模式往往是比较老旧的,他们不愿意改变现有的这种模式,从而疏忽了电子证据检验工作的开展,这也是导致电子证据检验在检察工作中展开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检察机关电子证据检验工作与检察业务的要求还存在着比较大地差距,主要是信息技术经费的投入与相关设备建设需求不适应,人员技术水平和科技迅速发展不相适应,技术配备与完成检察任务要求不相适应,技术创新管理能力与科技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现行编制与履行任务需求不相适应,特别是一些的地方地检察机关,因为受编织及机构改革地影响,不仅对检察技术工作不够重视,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检查技术工作地地位。据统计,自 2007 年以来,济南市检察院及下属基层院检察技术科,人员转岗比率占到了全部在岗技术人员的一半以上,这种趋势还在蔓延。检察技术已经陷入了人才大量流失、机制建设停滞、办案运行不畅的恶性循环,更谈不上电子证据检验工作这一新兴证据检验类型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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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要对来自公安、法院以及内部自侦部门的各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不仅仅是要开展电子证据检验工作,更需要有一支过硬的队伍,去积极探索、学习、发展电子证据检验工作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加强检察机关电子证据检验工作的准确性与时效性,保证电子证据检验工作的合法性。各级检察机关还应该积极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建立健全完整的电子证据检验工作体系,使电子证据检验工作不断得到提高。在检察实务中开展电子证据检验工作,顺应了信息时代的要求,对现阶段检察工作中职务犯罪案件和刑事诉讼案件有着重要的作用。检察系统开展电子证据检验工作的时间不长,实务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相信通过实践的积累和对电子证据检验工作本身的探索和完善,一定可以不断推动电子证据检验工作在检察实务中的发展,为维护法律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必要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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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