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当今中国,国民经济稳步发展,居民收入快速增长,在发展过程中,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深层次矛盾也凸显出来,因涉及群体庞大,“三农”问题已成为其中的焦点问题。当前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土地抛荒严重、农民权利保护不够、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等问题,极大地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如何通过改革土地制度,加快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千方百计让农民的收入得以提高,共享改革的成果,已成为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难题。其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促进流转快速、有序、合理进行,已成为解决该难题的关键环节。 2007 年,我国《物权法》出台,在其用益物权编章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专章规定,由此从法律上确定了其性质和地位,为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2008 年 10 月,《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明确允许农民可以多种形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1]这为流转提供了政策性指引。2015 年 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 2015 年中央 1 号文件)印发,这是中央连续 12 年以 1 号文件的形式聚焦“三农”问题,体现了国家对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的高度重视。该文件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在此基础上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合理流转,同时注重保护流转农户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关系,[2]明确提出了流转的发展方向,同时要求各地抓紧研究具体实施办法。 实际上,目前我国的流转制度基本存在着流转市场不成熟、流转程序不顺畅、流转价格过低、农民权益保障不到位、监管主体缺失等各种问题,严重制约了流转的速度和效益。在这种背景下,通过对文献著作、司法案例、调研材料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系统、全面地对当前流转存在的问题和制度缺陷进行深入剖析,进而提出符合实际的有益的建议和对策,推进流转有序、合理进行,对最大限度实现农村土地价值、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现代化和提高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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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是农业生产的基础要素,在“三农”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因此,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法律问题一直都是国内学界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主要集中在: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研究。《物权法》颁布之前,理论界就此主要有“债权说”和“物权说”。随着《物权法》出台,理论界基本形成共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用益物权,强化其物权属性更有利于其制度完善和发展,并将对该制度的研究纳入物权制度体系研究中。如有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权能机构来看,除了“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之外,还包括表现为“流转”的处分权能,应对其权能进行拓展。[3]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研究。如有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普遍存在流转方式概念、内涵不明确、限制过多、行政干预严重、农民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4]有学者认为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具有突出的本土特色,并产生了制约承包经营权流转、与现实脱节等问题。[5]针对其机制完善,李昌平提出应修改《土地承包法》,让村民成为自治组织的真正主人(2005);有学者认为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置于物权的法理分析中,从权利的性质、设立、内容、转移等具体内容展开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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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和法律性质
我国《物权法》第 125 条从法律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定义,[12]由该定义可见其内涵包含: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在承包关系中,发包方一般为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则只能是进行农业生产活动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根据《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有:一是发生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其承包主体是本集体组织的成员;二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下称“其他方式”),其承包主体可为本集体组织成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村土地。根据《物权法》第 124 条的规定,[1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所指向的是农用地以及“四荒”地,排除了作为宅基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性质的农村土地。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权利主体对其承包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该处分权能不同于所有权的完全处分权能,是有范围和条件限制的,处分权能的主要内容就是流转。同时,亦对承包人使用承包地进行了限制,主要体现在需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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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和法律特征
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是准确界定并深入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内涵,而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对此并没有清晰的概念表述,理论界也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查阅学术界的著作和论文,结合物权的特征,笔者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如下定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权属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自愿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进行农业生产活动的行为。从《土地承包法》第 32 条和第 49 条的规定可以看出,[15]我国法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其来源不同、是否依法登记区分适用物权和债权的方式保护。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权利人一经取得即可享有其物权权能,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自由流转;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在没有依法登记获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则只能用债权性质的方法进行保护,只有办理完成了登记手续才能取得物权权能,顺利进行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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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分析 ...... 10
第一节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流转方式 ...... 10
第二节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不合理之处 ........ 13
一、流转方式规定混乱 ...... 13
二、流转方式的兜底条款“其他方式”界限不明确 ....... 13
三、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限制不合理 .... 14
四、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发包方同意不科学 .... 14
第四章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 15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化程度低 ....... 15
第二节 统一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及中介组织缺失 ....... 16
第三节 基层政府和村集体组织行政不当 ........ 17
一、基层政府和村集体组织的管理服务职能缺位 .... 17
二、基层政府和村集体组织行政干预过多 ......... 18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社会保障措施滞后 ...... 19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 ...... 19
第五章 规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设想 ........ 21
第一节 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 ....... 21
第二节 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体系 ....... 26
第三节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和监督管理制度 ..... 31
第四节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 34
第五节 建立多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解决机制 ......... 35
第五章 规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设想
本部分中,笔者将立足于前文阐述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和缺陷,从完善法律制度、健全市场体系、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几方面,就完善流转机制提出自己具体的建议和对策,希望借此促进流转规范、合理、有序进行,实现提高农民收入的根本目标。
第一节 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
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前提是有一套健全、合理的用于规范、指引流转行为的法律制度,使流转有法可依,且依的是良法。如笔者前文所述,我国现行的流转法律体系存在许多问题,有关规定过于笼统、粗糙,不够具体明确,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让流转当事人、基层村委干部和流转管理部门无所适从,这些规定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和现实需要,必须尽快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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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土地,从古至今都被视为农民的命根子,承载着广大农村地区和亿万农户的生存和发展需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合理、有序流转,直接关系着土地资源的利用程度、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和农民生活水平的高低,在发展农村经济大局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因此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吸取了目前学术界的理论成果,结合笔者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处理中的总结和经验,到本地农村区域实地调查,和村干部、农户进行交谈,收集了大量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资料,为本文的研究和结论提供了基础和保证。以这些样本数据为蓝本,笔者从多个不同的视角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剖析研究,并就存在问题试图提出自己完善的建议,以期推动流转规范、有序、合理进行。 由于笔者理论知识水平和法律素养有限,加之搜集资料的有限性,对许多问题的研究不够透彻和全面,对一些问题缺乏有力详尽的论述,有一些重要的问题未有涉及或深入,造成论文内容不够丰富,对某些问题的研究不够全面。但笔者仍希望通过本文的撰写,能为进一步完善、健全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供一些有所裨益的思路。笔者相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制度深化改革,我国将会建立起一套符合中国国情,既能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又能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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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