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导论
1.1 选题的背景
在传统的消费社会中,人们消费活动主要是以满足自身生存需要为目的,商品的质量、用途等使用功能是人们消费过程中所关注的重点。而伴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的不断发展,虽然产品的种类愈加丰富,但是产品间功能的差异性在逐渐地缩小。在品牌经济以及消费型社会的背景之下,人们的消费具有两种不同的意义:一种是显性消费,即消费者对产品使用价值的功能性消费,另一种是隐性消费,即消费者对产品符号内涵的文化的消费,又称为社会性消费。①换而言之,在现代消费社会中,对产品的消费不仅仅是为了追求其使用功能和经济意义,而且是将对产品的消费当作是一种文化,一种社会生活的方式,看重产品消费过程中能够为消费者个性的彰显、声望以及社会地位的提高所起到作用。为了迎合消费者双重的消费需求,当前生产经营者除了注重提高产品的物理性能外(如产品质量的提高、产品新功能的开发等),也逐步将更多的精力投放在对商品所赋有的社会意义和文化价值的挖掘上,商品品牌的塑造和商品商标的广告宣传上。取而代之的是品牌走向前台,产品开始由台前转向幕后,品牌和商标在市场市场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消费社会和品牌经济的背景之下,商标也由当初的“认牌购物”的来源识别功能、产品的品质保证的基础功能,还衍生出彰显消费者的个性、显示消费者身份和地位的功能,例如当前消费者对于爱马仕、LV、迪奥等奢侈品牌的“魂牵梦绕”,除了是因为这些品牌的产品具有一定使用功能外,更多地是因为附着在该产品上的商标标识是一种身份、社会地位的象征,是一种消费理念的表征。因此现代消费和品牌经济的到来,拓展了商标的功能,使商标不管是对于消费者还是对于生产经营者而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好名誉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商标本身已经成为消费者的消费对象。市场经营主体甚至仅仅凭借商标本身就能轻而易举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分得一杯羹。正是由于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本身蕴含的这种巨大的价值催生了社会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其保护的迫切需求,需要构建相应的制度来对之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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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选题的意义
当前学术界对地方著名商标条例的存废问题、构建问题的研究都是点到为止,尚未进行深入的探讨;且从各地方的著名商标保护条例的具体内容来看,不同的地方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尺度大小不一。因此以“地方著名商标条例的实证研究”为题既具有理论意义,同时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就理论意义而言。该选题的理论价值主要在于:首先,地方著名商标制度是我国商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对于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问题,学界尚存较大的争议,一些学者甚至直指著名商标的认定是制度的异化,应该废除该制度。①而实际上著名商标制度填补了我国现行《商标法》对著名商标保护的空白,著名商标的存在对发展品牌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促进我国转变当前的这种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因此以“著名商标条例的实证研究”为选题,寻找著名商标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对于为著名商标制度“正名”,匡正当前对著名商标认识的误区,从而对完善我国商标保护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其次,现在也有部分学者开始认识到地方商标制度的重要性问题,但研究的内容中一方面缺乏对当前其他学者对著名商标制度质疑的正面回答,另一方面对于著名商标的制度该如何构建仅仅是点到为止、浮于表面。因此,以“地方著名商标条例的实证研究”为题能够填补当前理论研究的不足,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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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地方著名商标条例的理论基础
2.1 地方著名商标条例概述
首先关于著名商标(famous mark)的概念,不管是从国际层面还是从国内层面,对其都有不同层面的理解和认识。从国际层面而言,有关的国际公约中并没有 famous mark 这一术语,其原因是各个国家对“famous mark”的定义和规定是存在差异的。在不同法系的国家对于著名商标的理解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对著名商标的认定采取比驰名商标更为严格态度,在该国的《州立商标示范法》中,认为著名商标的知名度应该要达到州一级。正好相反的是在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国家,其所称的著名商标比驰名商标的具有更高的知名度和声誉。①因此著名商标在国际层面概念和内涵并没有达成一致。我国国内对于著名商标的界定基本上达成一致,例如宋晓丽与马永双将著名商标界定为在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著名商标是经过认定产生的。②储敏也强调著名商标是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产生的,著名商标享有较高的声誉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③在国内的实务界,笔者通过对 31 个省级行政区域的地方著名商标认定条例中关于著名商标的定义统计和分析,发现各省市都各省市对于著名商标的定义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定义,其中以北京市为代表的著名商标特认定条例明确要求著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而以湖北省为代表著名商标认定条例则并未强调著名商标必须以注册为前提基础和条件。但是从整体来看,各地著名商标认定条例中对于著名商标的界定,都要求著名商标需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能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声誉,且著名商标要经过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定才可。在我国国内,认为著名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应该是不及于驰名商标的,这一点,国内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存在的主要分歧在于著名商标是否必须为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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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地方著名商标条例的存废之争
随着各省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例的纷纷颁布,在我国商标法未明确提出著名商标概念的前提之下创立了著名商标制度,同时各省市通过立法纷纷对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但是著名商标认定条例存废问题,理论界的探讨和争论一直喋喋不休,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观点。第一种观点,以吴汉东和李国庆为代表的学者建议保留地方著名商标认定条例并将之不断的完善,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价值。吴汉东指出地方政府通过制定著名商标认定条例,其主要的目的不是为了给予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标以“特殊保护”,颁布著名商标认定条例,构建著名商标制度,是把认定著名商标作为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形式,从而通过认定著名商标来达到“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目的。①李国庆也认为地方著名商标认定条例所构建著名商标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而非提供特殊保护。②换而言之,两位学者都认为通过制定和实施著名商标认定条例,具有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作用,支持该制度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另一种观点是主张废除著名商标制度,主要以邵燕、庄红蕾为代表的学者都持这种观点。邵燕指出当前的这种通过地方著名商标认定条例所构建的著名商标制度在法律上缺少必要的依据,同时这种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这种著名商标认定从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名牌评选”活动,是商标制度异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商标保护制度设立的基础相违背,冲击了商标制度,因此建议取消类似于著名商标认定的名牌评选活动,废除著名商标制度。③庄红蕾对通过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从而达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效果是持质疑态度的,认为这是一种“舍本逐末”的做法,而应该对驰名商标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让驰名商标制度发挥应有的价值,取消著名商标认定。根据我国新《商标法》的第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可知,我国当前明令禁止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且该法的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严苛的法律责任。从定义上来看,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具有某种相似性,二者都对知名度和声誉提出了要求,但是在我国个别地方的著名商标认定条例中,却鼓励权利人用著名商标进行宣传,这与商标法中禁止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的规定背道而驰,理论界对于这种利用驰名商标作为宣传手段诟病已久,甚至将它称为是“驰名商标异化”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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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地方著名商标条例存在的问题..........12
3.1 地方著名商标条例立法目的出现偏差.....12
3.2 地方著名商标条例中对著名商标的认定问题........15
3.2.1 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混乱......15
3.2.2 著名商标的认定程序繁简不一.....16
3.3 地方著名商标条例中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过大.......17
3.3.1 对著名商标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17
3.3.2 著名商标对他人企业名称的限制........18
3.4 地方著名商标条例中的管理措施不合理.........20
3.4.1 著名商标的撤销制度存在瑕疵.....20
3.4.2 著名商标的备案事由各异......22
3.4.3 著名商标的激励促进措施过少.....23
第 4 章 地方著名商标条例之完善......24
4.1 明确著名商标认定的目的和性质......24
4.2 完善对著名商标的认定规则.......25
4.2.1 著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和认定对象........25
4.2.2 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27
4.2.3 简化著名商标的认定程序......27
4.3 完善对著名商标的保护规定........28
4.4 完善对著名商标的管理和促进措施..........31
第五章 结 论..........34
第 4 章 地方著名商标条例之完善
著名商标所享有的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而享有财产性利益是通过商标使用人的投资、长期的使用、维护来获得的,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著名商标是实现地方品牌战略的重要手段。而当前纵观各地的著名商标认定条例,对著名商标认定目的、保护范围、管理措施等规定都存在不同程度上的问题,因此笔者针对以上发现的问题,在下文提出了完善著名商标认定条例对策,以期更好的完善著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大化地发挥该制度的功效。
4.1 明确著名商标认定的目的和性质
理论界对于著名商标制度构建的目的、立法目的尚未形成统一的定论。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当前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以吴汉东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构建著名商标制度,认定著名商标主要目的是为了实施商标战略,从而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至于为著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则不是构建著名商标制度的主要目的之所在。①第二种观点以储敏为代表,他认为著名商标的目的是双重的,即提供与著名商标知名度相匹配的法律保护和扶持本地著名商标,促进地方经济发展。②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这两种的观点即存在相同之处也存在不同之处,两种观点都赞成通过著名商标的认定,有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这也是各地制定著名商标认定条例的立法目的,但是不同的是,第一种观点否认立法是为了给著名商标提供与之知名度相匹配的保护,而第二种观点则截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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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地方著名商标认定条例对著名商标的定义、认定、保护和管理做出规定,从而构建一套完整的著名商标保护制度,这种制度兼具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现阶段,我国正积极推进和实施名牌战略,而法律保护是保证该战略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手段。与驰名商标相比,我国的著名商标的的数量占有绝对的优势,而这些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良好声誉的著名商标往往是我国自有的民族企业所拥有,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利益。所以,构建著名商标制度,保护著名商标,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强民族经济实力,实施名牌战略极具现实意义。但当前我国地方著名商标认定条例中所存在的问题导致著名商标的制度价值无法发挥,因此我国应该不断完善地方著名商标认定条例,强化对著名商标的保护,真正发挥著名商标制度的制度价值。第一,首要任务是明确地方著名商标认定条例的立法目的是通过认定著名商标,实施品牌战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建议各地方结合本地的资源优势、地域特色及经济发展状况,通过制定著名商标认定条例重点支持本地区的民族企业培育著名商标,提高知名度。第二,在对著名商标的认定方面,应该采取“主动认定”和“事前认定”的原则,建立合理的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和简化著名商标的认定程序,从而鼓励和支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培育著名商标,支持民族企业的发展,发展地方经济和民族经济,实施品牌战略。第三,对于著名商标的保护不应该突破上位法的规定,应该将“混淆理论”作为著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完善著名商标的保护期限的规定,应该从商标知名度、声誉动态发展的规律、节约著名商标认定成本,鼓励商标所有培育和提高商标知名度三个维度来确定著名商标的保护期限。最后,完善著名商标的备案制度和撤销制度,加强对著名商标的监控,防止著名商标出现“名不符实”的现象;建立长效化、地方化以及多元化的著名商标激励策略,对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予以鼓励和支持。因此完善地方著名商标认定条例的立法,构建成熟的著名商标制度,则依靠该制度培育著名商标,壮大著名商标,促进发展地方经济及民族经济的发展,推动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品牌强国转变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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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