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一、选题的缘由及意义
“人民”到“公民”概念在法律上的转换,不仅仅是单纯从整体到个体意义的转变,根本问题是它们确立的关系不同。“人民”概念的确立是为了建立一条有关权力来源和权力合法性的原则。“主权在民”反映了人民作为一整体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而“公民”概念的界定,则确立了权利与权力之间的新型关系。这种新型关系表现为: 公共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公共权力属于公民所有,并必须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如何限制国家的公共权力,保障公民的私权利是宪政永恒的诉求。因此,建立公民社会、保障个体权利是当今宪政国家必须要重视的课题。可公民社会的彻底建立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为了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我们现在能够做到的是尽快从制度入手,从权利主体上将“人民”概念改为“公民”概念。 作为一个独特的政治文化概念,民权是近代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宪政文化相互碰撞、冲突及融合的结果。民权的产生标志着中国开始由传统君主政治向近代民主政治的重大体制转型。历史证明,民权在近代民主政治发展史上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它体现和表达了国人在特定历史时期救国御辱、追求民主政治的心路历程。但是,民权在近现代史上更多时候只是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其凸显的工具主义属性已经远远偏离开了西方人权观念的核心理念,而在民权制度的设计上,民权理论一直没有成为中国宪政理论的核心,它始终附属于政治体制的宪政设计。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后,由于自由宪政运动开展带来的权利增量,使得民权之内涵进一步向人权靠近,取而代之的是追求全新价值观的人权概念之兴起。因此,作为一个概念、一种文化、一种制度的民权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和价值,但不可否认,民权保障并没有成为近现代宪政体制设计的根本点和出发点。代表身份等级的“民”是传统文化留给我们的不良资产,如何使代表等级烙印之“民”转为代表平等意识之“人”,这是我国当前宪政建设中必须予以彻底解决的重大课题。要完成近代民权到当代人权的接转,必须进行观念重构与制度更新。而我国 2004 年人权入宪,正开启了权利保障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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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现状分析
人权发展至今,经历了全世界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以及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的实践,终于获得了一个“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被写进了《国际人权宪章》及相关国际条约和宣言。尽管世界各国的政府和人民对人权标准以及人权标准的实现手段还存在有不同的认识,但基本上都承认和尊重国际人权文书所列举的“人权一览表”。人权在当代世界,作为一个人“仅仅因为是人”就应享有的权利,终于成为了一个全世界所有人民和国家的共同认识和共同选择。透过人权的变迁我们不难发现,人权在现代社会越是发展其内容就越丰富,其权利边界就越模糊。如康德所言“每一个人都应当被视作目的而非手段”,人权本身不是目的,或者人权发展呈现怎样的多元化,它最终还是为了实现人的价值。事实上,每一个社会,每一个时代所倡导的人权都是这个社会,这个时代自我价值实现的道德预言。人权的发展过程折射的正是人类社会日益文明进步的进程,人权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杠杆。 民权与人权是不同价值的两个概念,在西语中,民权与民主这个概念有关,民权的原生意义是指公民参与城邦的权力,带有“民主权”之意。在希腊的城邦制时代,民权与“城邦之上”这一意识形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亚里士多德的“人天生是一个政治动物”,在古希腊能称为“民权”的东西并不是指城邦公民作为独立的个体所拥有的的权利。因为公民与城邦的关系是城邦是至高无上的,公民是城邦的集合体,公民参与城邦生活,在城邦中拥有管理城邦的资格才称之为公民,城邦是政治实体,城邦是庞大的机器而公民是其中一个部件,因为民权自始至终都是一种信念的支配。但是随着城邦的衰落使得人不得不学会独立生活,因此民权史的历程也有了极大的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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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权与民权概述
1.1人权概述
在现今的社会之中“人权”依然是一个热词,“人权”从起源到发展历经数个世纪却丝毫不褪色在时代的冲刷下愈来愈富有鲜活的生命。学者们对“人权”探索研究的脚步从未停滞过,但“人权”到底谓何?对于人权的含义,就正如博登海默描述的正义那样有一张普罗修斯的脸一直充满争议。 人权的含义从“人权”的字面构词来看是指“人之作为人享有或应享有的权利”,是人之所生存所必须具备不可剥夺的权利。在这一解释中可以看出“人之作为人”中第一个“人”指的是具体的现实中的每个人,第二个“人”则可理解为抽象的,具有假设性的应该意义上的人,这种人是自然权利与本性的体现。而对于“权”的理解在每个时代都有不同的发展,在权利概念的最早期古罗马法中提出私有财产,私人权利和抽象人格的权利等概念,而在古希腊城邦制中的权利体现是人参政议政的权利更偏向于政治方面,但是在这样的原始奴隶制社会中这些权利的享有者都不包括奴隶,奴隶只是奴隶主的私人财产,完全剥夺了奴隶作为人的本性和自由。因此在该阶段的权利并不具有完整的属性,人权亦不能称为人权。①到了欧洲启蒙运动时期权利的内涵更加丰富并且对权利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首次对权利的内容及属性进行概括和论证的是约翰•洛克,洛克提出了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包含: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②在该时期启蒙思想家们对人权的概括和论证达到人权发展史上的首个巅峰,但启蒙思想家仅仅是将人权研究围绕在“自然权利”的狭隘范围内进行表述,这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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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民权概述
对于“民权”一词最为官方的释义是指:“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在中国,所剥夺的政治权利的内容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①从释义中可看出民权被赋予现代社会的色彩。但“民权”是拥有历史色彩的词汇,晚清官员郭嵩焘是中国最早提出“民权”一词,之后薛福成先生以及黄遵宪先生都对“民权”提出各自的想法。“民权”一词是从日本传入中国,而日本词典中“民权”的解释为:“人民政治上的权力”。②在中国近发表展史中“民权”被多位政治家,思想家反复倡导,针对中国当时特殊的时代环境,“民权”是中国近代史一个独特的政治文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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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权与民权的比较 ...... 17
3.1 人权与民权的相同之处....17
3.1.1 人权与民权皆强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17
3.1.2 道德原则是人权与民权共同的价值依归 ........17
3.1.3 人权与民权皆是特定经济社会的产物 ....18
3.2 人权与民权的不同之处....18
4 民权对于法治构建的不契合性 ........ 24
4.1 民权具有极强的政治色彩 ....24
4.2 民权属于派生权力(权利)并不独立完整 ....24
4.3 民权属于群体权力并不能保障个体权利 ....25
4.4 统治阶级利用民权控制被统治阶级 ........26
5 民权与人权的接轨 ...... 27
5.1 重塑民权的观念....27
5.2 保障民权与人权的实现....29
5 民权与人权的接轨
5.1 重塑民权的观念
民权与人权的主体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的主体是“民”,而后者的主体是个体的“人”。因此对于应该如何重新构建人权在我国的观念就重要的部分就是从主体的问题入手。在之前的文章中将人权和民权做了多方面的比较研究,其实在比较的过程中渐渐发现人权与民权之所以在我国会产生如此之大的差距,追根溯源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中西方文化的差异。对于“人”和“人民”这二者内涵的认识,中西方有完全不一样的理解和认识。虽然在人权思想的古典起源时期古希腊古罗马人对人权的主体是有范围上的在阶级、年龄、性别的特定限制,人权的主体并不是具有完全一律平等性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人权思想不断发展,人权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然。特别是在二十世纪,人类先后经历资产阶级革命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自然法的“天赋人权”再次成为主流思想,人人生来平等自由的理念也逐渐普遍起来。西方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更好的去除封建专制制度的残余,都积极的将尊重人权的思想作为建立民主法治国家的根本。因此每个个体的人成为了人权的主体,人性是人权思想的根本来源,人权的普遍性就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西方民主国家的法律保障的是每个个体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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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其实民权的思想在传统的中国文化中是一抹独特的文化瑰宝,不论是在古代封建时期还是近代民族危机时期,民权思想对于整个中国文化有着深远影响。传统不应该被割裂,历史的传承中包含了太多民族的精髓,更凝聚着人类祖先们的物价智慧,只是时间的洪流从不曾停止不前,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民权所表达和发货的作用和价值都是完全不同的,民权退出历史的舞台是个必然的客观规律。在现代社会的大背景下,任何的国家、民族、社会对人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人权保障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得以实现是国际社会都以达成的共识,更重要的是人权保障的实现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中国应该如何在法治制度体系的构建中对人权保障制度进行完善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使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与国际社会的标志不断拉近,这艰巨的任务将是所有法律人任重道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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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