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法律文化概述
(一)文化的释义
要想研究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对比,需要了解逐本溯源地了解什么是传统法律文化、什么是法律文化以及什么是文化。这样才能深入挖掘其理论内涵和内部的逻辑关系。按照递进顺序,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文化。由于文化概念的多义性,让很多学者在法律文化的定性上多有分歧。在这里不妨先界定一下这几个最重要的概念。最经典的关于文化的定义是当代英国文化人类学家泰勒提出的,他认为:“所谓文化或文明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以及其他人类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种种能力、习性在内的一种复合整体。”后来美国一些社会学家、文化人类学家对泰勒的定义进行了修正,补充进了“实物”的文化现象。如克鲁克洪这样定义文化:“文化是历史上所创造的生存式样的系统,既包括显型式样也包含隐型式样;它具有为整个群体共享的倾向,或是在一定时期中为群体的特定部分所共享。”在文化史的研究中,克鲁克洪提出的“对文化作分析必然包括显露方面的分析也包括隐含方面的分析”刘作翔教授对这一观点评价很高,称赞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一思想对于我们研究法律文化的概念和结构,也具有极大的启示作用。他还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承接,将文化观的中心放在人类精神之创造方面,强调了人类精神的创造物,将人类的思维和与这种思维相联系的制度、组织机构等浑然为一体,而且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人类的思想以及思想的外化物—制度这样一种既非心态又非物态之文化的本质属性及其相互联系。这一文化概念符合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内在逻辑脉络。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一文中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从这一概念出发,马克思将社会结构分为两大块,即经济基础(也叫经济结构)和上层建筑。有学者指出所有的制度形态和观念形态都属于上层建筑的理论内涵。张文显教授曾对法律文化与(整体)文化的关系进行说明:“法律文化与文化是个别与一般、部分与整体、子系统与系统的关系。因此,它必然具有文化现象共有的一般性质、特征和功能,而且与其他文化子系统,如宗教文化、道德文化、政治文化等相互作用,互为补足。脱离总体文化,与其他文化子系统不相干的单纯的法律文化是不存在的。但是,法律文化毕竟是总体文化中的特殊文化,或者说文化现象中的一种特殊形态。法律文化特殊就特殊在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特定内容,与人的法律生活相联系的,而法律现象和法律活动则均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从张教授的理论可以推出,法律文化的主要研究内容是法律现象。法律现象主要表现在法律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组织机构及其派生物(历史、行为、活动等等)。这样以来,就明确文化的释义以及与法律文化的关系,接下来将进一步论述法律文化的释义。
(二)法律文化的释义
人的行为与其性格特点有内在的逻辑动因。比如,胆大的人做事就比较冒进,在法律领域则比较喜欢用激烈的诉讼行为来捍卫自己的权利。相对而言,保守的人行动则偏向稳健。在法律实践中有很深的厌诉主义情结。中庸的观念促使调解手段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中国自汉武帝时期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发展成为了以儒家为宗,综合道,法,墨等各家学说的中国古代封建法律思想。由于这一思想在至中国封建社会解体的二千余年中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并且其未有实质性改变,因此,它也就成了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在这里我们需要搞清楚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之间的关系。
二、法律文化的结构
(一)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
刘作翔教授受到学者克鲁克洪关于文化的定义的启发,将法律文化的结构归纳成两大类,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以及法律文化的表层结构。“每一个结构中又有若干层次,它们之间构成一个“系统”,一个“整体”,并且相互之间发生影响,发生作用,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就是指构成法律文化两大内容的法律意识形态的总和。它处于法律文化立体结构中较为深层的地位。它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1)法律心理;(2)法律意识;(3)法律思想体系。并认为这三个层次是逐层递进的顺序过程。第一,法律心理层次。法律心理是法律文化深层结构中较深的一个层次。它主要表现为一种心理的感受和心理的反映以及长期形成的习惯和风俗等心理文化。法律心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形态的初级阶段。法律心理是一个民族千百年来民族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处于不同文化背景之下的各个民族,将本民族在人类文明进步的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价值观加以积累,使某种观念在人们心理中凝聚,经过世代相传从而取得比较稳固的地位,形成该民族一种“超稳定形态”的民族法律心理。尽管社会在发展,上层建筑也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但由于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表现在法律心理上就是一种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它并不伴随着社会的变化而立即发生变化。它的变化总是很缓慢的,长时间的。即使遇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它也会坚守自己的阵地。这是法律心理的一大特征。这一特征正好说明要改造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心理是艰难的,但并非是完全不可能。我们要充分估计到它的艰巨性。”世界上最难改变的就是人的想法,这一观念性的心理定势。映射到法律领域,就体现成法律心理状态。改变一个日常习惯尚且需要 21 天的时间。更何况是长期凝聚在一个民族心灵深处,神主行动的强大心理惯势。列宁也阐述过这一论点,“千百年来,国家都是压迫人民和掠夺人民的机关,它给我们的遗产,是群众对于一切国家事务的极端仇视和不信任的心理。克服这种心理,是个非常困难的任务,这一任务只有苏维埃政权才能胜任,然而就是苏维埃政权也需要长时间的和坚韧不拔的努力才能完成。”这种现象的背后有其深层次的原因。“法律心理的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也常常给一些法律制度在法律实践中的实现带来困难。譬如,我国在法律上规定了一套诉讼制度,赋予公民正当的诉讼权利,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长期积淀于国民心理中的无讼心理,却抗衡着这种诉讼制度的充分实现。中国人的传统心理是,打官司是丢面子的事情。在这种“无讼”心理的支配下,便追求一种无原则的和谐,追求息事宁人,而不愿寻求法律上的保护。”也有学者强调:“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下,人们将诉讼同教化相联系。“子不教”成了“父之过”。儿子做了坏事情,父亲得受惩罚,甚至他的教师也不能辞其咎。教的认真,子弟不会有坏的行为,因而打官司成了可耻之事,表示教化不够。”
三、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区别.........11
(一)中西法律心理的区别.......11
(二)中西法律意识的区别.......13
(三)中西方法律思想体系之间的区别.....17
四、由法律文化的区别而引发.......22
(一)法律观念的转换.........23
(二)法律制度优化.......24
(三)法学教育的改革.........25
结论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增长,中国人开始希望能在世界维度找到自己的位置和价值归属、民族特性。尤其是改革开放这几十年来,当我们开始学习西方法律体系与法律文化发展路径的时候,我国的法律卫士和传播者们逐渐意识到西方的法律制度不能很好的在中国发挥其制度优势。至少与我们之前所想要达到的效果的不完全一样或者很不一样。因为正是一个国家的文化可以广泛地代表和影响这个国家的民族性格。一个民族的性格特征表现为日常生活中的某些习惯、约定俗成的交往通则或行为准则,而形成这一表征的基础是深厚的文化积淀。不同的习惯或行为准则,代表着东西文化或此或彼、或深或浅的文化渊源,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等。正如美国社会学家伊安罗伯特逊在他的《社会学》一书中所描述的:每个社会的文化都有其独特之处,都会有其他社会没有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的各种组合。悉心考察研究中西民族性格特征,并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加以比较,对我们借鉴和吸收西方先进的文明成果,促进各民族间交流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法治工作者不仅需要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明,也需要开始逐本溯源,探究文化和法治的深层次关联,以追求两者的融合和发展。为了完成这个目标,我们需要吸取中华法律文明的精华,以史为鉴,服务新中国法治的建设。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我们的民族性格,从而完善我们的法律文化以及法律制度。当然,这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急功近利就可以达到的目标。乡音况且难改,更不用说是经过历史岁月沉积下来的民族特性。但我们没有必要完全改变我们的民族性格,这是没可能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做法。因为很难说中西方的民族性格有孰优孰劣之分,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当今全球一体化的今天,我们已经不可以一味遵循古法,在自己的游戏架构下自欺欺人。我们需要全球的视野,与全球法治接轨,同步。要想跻身世界民族之林,我们既要继承本民族的优良传统,也要放眼世界,吸收西方先进的法治文明精髓。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有足够的自信和惊人的坚毅,更要具备有水滴石穿的精神,具备铁杵磨成针的强大毅力。做到这些,就没有什么事情能够难倒我们。我们的民族复兴中国梦就一定可以实现。对法律这一舶来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相互学习,共同进步。我们需要学习西方的科学精神,法治理念。西方也可以借鉴我们的人文精神,大局观念。相信在不断交流的过程中,一定可以繁荣世界法治发展的进程。因为法治青睐相遇的头脑。
参 考 文 献
1. 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
3.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4.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 付子堂:《法理学进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6. 葛洪义:《法理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7. 李鹏程:《当代文化哲学沉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8. 列宁:载于《苏维埃政权当前的任务》,《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9. 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
10.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