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动产登记实现时公示公信体制之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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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031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原则
案例:甲为上海市居民,从某房产开发公司购买了 A 房,甲与乙是同乡,甲为帮乙将农村户口转至上海市户口,双方协商后,甲把自己的 A 房登记在乙的名下,乙承诺在办完户口迁移手续后将 A 房重新过户到甲的名下,但在办完户口迁至的手续后,乙不履行先前约定的承诺拒绝将 A 房过户至甲名下,并提出因该房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按照规定理所当然该房归自己所有。于是,甲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归自己所有。就本案而言,按照公示原则的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甲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乙就会被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让外界知悉,从而使公众对之予以信赖和法律加以保护的原则。物权经过登记后就产生了公示作用,对于知道或推定知道的人而言就有对抗效力。同时,经公示的物权进入交易安全领域后,就产生了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利于对权利人的权利的保护,防止他人对权利人的侵害。物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往往具有排他性的效力,如果公众不能知悉其变动的方式,则第三人的利益就有可能遭受损失。因此,要使物权具有排他性,避免他人对物的享有和对财产的侵害,对物权的公示制度和公示方法就必须要有明确的规定。1物权所具有的对抗第三人的排他性,使得物权的变动会对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产生限制作用。为防止第三人的利益遭受损害,要求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跟一定的技术性手段结合,这样做的目的是要让第三人知道此交易关系。这一技术手段就是公示制度。2公示制度是为了让交易者在某种程度上对交易对象权利归属的了解,尽管它需要耗费一定的资源,但是,这是非常必要的。
这样,公示制度就使得物的权利归属得以透明并且更能够让买受人了解物权的存在。假如没有这样的物权公示制度,在现代不动产交易频繁的社会里,不仅可能会使物权交易的安全受到损害,而且也可能使第三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并引起物权交易秩序的混乱。所以,为了实现物权的可识别性,公示原则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因此,物权的公示制度对于维护物权的正常交易秩序的安全、保障社会交易秩序的道德化和满足交易者的需求,皆具有重要意义。


1、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的依据
物权公示的目的既然是便于交易双方当事人对权利归属及其变动信息的知悉,那么意思自治和提高效率,也就顺其自然的成为公示制度立法选择的依据。首先 ,物权公示制度的选择应该遵循意思自治这一私法的基本价值理念。意思自治原则,即私法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思,自愿地进行私法上的种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的基本准则性法律规范。3在自愿的条件下,交易双方都能够为自己的交易利益去实现自己的目的,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完成交易。根据意思自治理念,物权公示的方法和效力的立法选择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强制规定物权公示作为物权及其变动效果的有效要件。4因此,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物权公示制度是一种可以选择的,且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获得利益的一种制度。假如交易者双方都希望对物权进行公示,他们就可以到登记机关进行公示;假如他们不希望公示,那么这种不公示仍然可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只是这种不公示不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但前提是这种私法自治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射程之内才有效。这样,通过赋予公示效果的对抗性是由民事主体自己的意思和平等自由的公平竞争的客观规律所支配,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理念。从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经济秩序,促使社会经济适应于客观规律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二、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制度的作用及交易安全制度存在的问题


交易安全是物权公示公信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交易过程中,公示公信制度保护了善意第三人根据双方意思表示的交易行为的利益。因此,第三人可主张该行为有效。基于该交易行为的有效,第三人产生的新的利益交易关系也就有效。这样就保护了善意当事人的利益,促进了交易效率的提高和保障了交易秩序的稳定。交易不仅仅是简单的物品或劳务的双边转移,而且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相互性首先表现为彼此间交往行为的相互性,进而体现为某种程度上的互换性和可交易性。因此,交易安全的保护在现代社会的交易领域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一)公示公信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作用
物权公示公信的价值在于对交易安全的维护。物权作为绝对权的一种,一经公示就会排斥任何权利来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即所谓的对抗效力。第三人对此公示产生了信赖,而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就要通过公信力来加以体现,这样就有利于保护交易当事人的权利,防止他人受到损害,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在交易过程中,不动产必须以登记的方式来公示,因为当事人关心的是权利是否存在瑕疵,如果存在瑕疵交易安全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为了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的需求,法律对这种交易安全进行保护主要是谋求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是法的直接追求,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就没有法的其他价值。22交易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买卖行为,实际上是从一方对物权的占有转移到另一方对物权的占有,为了使这种转移能够合法且合理运行,就必须使交易主体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不动产登记机关都能够对交易客体的权属状况有所了解和知悉。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制度的基本方式,使得物权的权利归属及其他信息得到了公开,使得权利变动得以清晰及透明的展示,从而使物权的转移能够有秩序的进行,保障了交易安全。物权的公示公信制度作为一个具体的法律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方面也要以秩序为基础保障。社会需要秩序,法律制度是维系文明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手段,是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无序状态的基本手段之一,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中,更成为最基本的和首要的手段。23


三、 我国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制度的法律完善......... 21-26
(一) 建立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21-22
1、 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 21-22
2、 设置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 22
3、 优化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程序........ 22
(二) 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及查询制度........ 22-23
1、 信息公开的内容以公开为原则........ 23
2、 建立多种信息的查询途径和方式........ 23
(三) 完善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制度........ 23-26
1、 不动产错误登记的赔偿性质 ........24-25
2、 不动产登记赔偿的归责原则........ 25
3、 登记机关赔偿范围及其追偿........ 25-26


结论


现代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物权交易的频繁,交易安全的关注度也就越来备受关注了。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制度对于交易的安全保障具有很大的重要影响力。所以,公示公信制度和交易安全的结合,能够使得物权的交易双方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维护。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核心,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在具体制度上体现为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选择;公信原则在具体制度上,则体现为物权的善意取得。在交易过程中,公示与公信制度对于交易成本的节省和交易安全的维护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我国交易市场的规范和稳定,将会加速不动产交易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2、陈华彬:《民法物权论》[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年 5 月第 1 版。
3、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 4 版)[M],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
4、尹田:《法国物权论》[M],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
5、[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M],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6、孙宪忠:《物权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
7、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 2 版)[M], 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
8、王利明:《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
9、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学者建议稿》[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年版。
10、刘家安:《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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