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速裁程序,是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元架构外又一个特殊的存在,是应对“诉讼爆炸”、提升诉讼效率的必然产物。随着小额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先后被写入诉讼法,司法实践基础更深厚、应用价值和意义更大的民事速裁程序,被正式纳入诉讼法体系似乎只是时间问题,从立法角度探究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和完善亦成为必要。而现在能检索到的民事速裁相关研究中,多数探讨的是推行民事速裁机制的背景、必要性及其构建路径设想,却很少落脚于立法环节,上升到立法讨论层面。反过来说,如若立法迟迟未就民事速裁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赋予其合法性地位,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如火如荼开展的民事速裁改革必然会继续处于法无据的尴尬地位,遭遇发展“瓶颈”。因此,笔者选取“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探索与立法完善”为题,旨在通过对民事速裁程序法理基础和司法实践现状的分析,对设立民事速裁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较为全面深入的论证,在此基础上结合借鉴域外国家有关规定和具体做法,提出可资参考的立法建议,以期对该程序在不远的将来焕发出蓬勃的生命力有所助益。以上,是为选题的背景和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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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现状述评
与日趋热烈、渐入佳境的司法实践探索相比,当前关于民事速裁程序的研究称得上是略显惨淡,不够系统也不够深入,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数量比较少。在知网中检索主题词“民事速裁”,仅检索到相关词条 47 条,包含博硕士论文 15 篇,期刊 26篇,报纸刊发文章 6 篇,词条数量与预想的结果相去甚远。二是质量不够高。上述博硕士论文中,仅有 1 篇为博士论文,且论文平均引用数仅为个位数;其他期刊类、报纸类文章普遍篇幅较短,多论证的是有关民事速裁程序方面的一个小命题或子命题,理论深度上似有不足。三是写作时间集中,47 条文献发表时间跨度为 2005 年—2018 年,但有19 条集中在 2009 和 2010 年;论文中的 8 篇集中写于 2009-2012 年之间,剩余 7 篇集中写于 2016-2018 年之间,明显出现了两个峰值,同时也从侧面说明相关研究疑似有中断、停滞的现象。四是内容重复度高。论文架构整体比较相似,尤其是提出对策部分;多着墨于对民事简易程序的借鉴,而未将民事速裁程序与小额速裁程序、刑事速裁程序作比较分析;几乎全部论文中都提及“速裁程序的创设,有审判造法之嫌”,都在呼吁要推进民事速裁程序立法,但论文最后却多落脚于对民事速裁程序具体操作细则的探讨。
笔者认为,造成当前关于民事速裁程序这种研究不充分、不系统的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核心原因有两方面。一是从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工作的人员存在沟通壁垒和信息不对称现象,造成实务和理论一头热、一头冷,反映在文章著述上的特征就是:基于司法实践的研究多、论文多,而立足于理论的研究少、著述少,经笔者查询到,民事速裁方面的专著只有一册,即厦门大学出版社于 2013 年出版的廖中洪主编《民事速裁程序比较研究》。二是民事速裁程序自始被认为是源自简易程序,其作为一种程序独立性不强,作为一个课题来研究也容易落入简易程序研究的窠臼,相当于是在其创设之初即被蒙上了一层“阴影”;而在其实践探索过程中,也屡屡被抢了风头,比如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经短短几年试点探索即被写入民事诉讼法,其优势和特质是民事速裁程序比不了的;又比如刑事速裁程序制度,虽然概念的提出晚于民事速裁程序制度,但因其更为纯粹、易于探讨,官方牵头开展的司法实践试点工作也要更早、更充分,在理论研究界的受欢迎程度一直明显高于民事速裁。不过,笔者坚信,这样的研究现状已经迎来了转机,其原因前文已经述及,即在刑事诉讼领域,速裁程序已经具备独立于简易程序的全新价值,蒙在民事速裁程序上关于独立程序价值的“阴影”也终将散去,迎来属于它的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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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界定与法理基础
2.1 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及其特点
速裁二字,顾名思义,即“快速裁判”之意,或言之,为“快速审裁”之意,“速”字蕴含对诉讼效率的追求,而“裁”字则隐含对诉讼公正的考量。随着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激增,“案多人少”矛盾成为惯用词汇,诉讼公正与效率之辩越来越叩问着改革派的神经,欠缺法定地位但具备深厚实践土壤的“速裁程序”应运而生,如涓涓小流汇成江河,逐渐呈现出不可阻挡之势。
2.1.1 民事速裁概念的由来与发展
主流观点认为,速裁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再加速,因此讨论速裁程序,必然绕不开简易程序。众所周知,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开创性地规定了简易程序,1991 年《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实,确立审限为 3 个月,并增设了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等特殊诉讼程序。那么设立简易程序初衷何在?有数据统计指出,从 1988 年到 1998 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从 165 万件上升到 588 万件,增长了 2 倍多,但同期审判人员的数量却仅增加了 3 成多,即从 13 万人扩充到 17 万余人①。如做一简单运算,人均受案数从 10 余件增加到 30 余件(计算时假定所有审判人员均参与办案,但实际上可能有半数以上法官并不办案或象征性办案),办案压力看似不大,但增幅实属明显。有学者即指出:“在我国,诉讼手续力求简便,注重简易程序的适用一直是人民司法工作的特点。”②从后来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简易程序的设立和广泛适用,确实取得了良好效果,既方便了群众诉讼、减轻了群众诉累,同时也提高了办案效率,确保了案件的及时审理。实践是最好的例证,我们可以颇为肯定地说,简易程序的设立既符合形势发展需要,也符合司法规律,它的存在,很大程度上让我国的诉讼程序体系更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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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民事速裁程序的法理基础
对于推进民事速裁程序立法来说,有两点是至关重要的,一是实践探索,二是理论基础,能在司法实践中“行得通”,是启动修法的充要条件,而在法理上“站得住”才是根本要素。如此,探析民事速裁程序的法理基础即成为必要,因速裁程序的出现就是为了追求诉讼公正与效率平衡的极致,其法理基础和价值取向可以简要概括为“四最”原理,即最低程序保障原则、最优裁判效益理论、最经济的诉讼成本和最迅捷的诉讼公正。
2.2.1 最低程序保障原则
程序是诉讼的本质特征,是为确保诉讼公正所设立,经过漫长的司法发展史,民事诉讼程序体系日臻成熟、完备,但也日益呈现出繁冗之势,而为人所诟病。尤其是对繁案和简案,如果不加以区分,适用同样繁复的程序审理,实属“杀鸡用牛刀”,存在资源浪费的同时,也拉低了审判效率。加之“诉讼爆炸”和大数据时代扑面而来,为诉讼“瘦身”、“减负”的声音越发高涨,既不缺革新动力,也不缺技术手段。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民事速裁应运而生、快速扩张,对诉讼程序进行大胆改造、精简,追求民事诉讼程序的极致简化。
不过,在构建简速裁判之程序制度,或者具体到民事速裁机制中的程序制度设计时,并不能为了追求案件的简易、快速、低成本审理就一味地放低程序保障的标准,而是必须坚持“最低程序保障原则”,即无论利益衡量的结果表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多么重要,个人获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的权利都不应被牺牲⑥。构建民事速裁程序首要的就是必须坚持“最低程序保障原则”,绝不能过度追求诉讼效率,而让当事人最基本的程序保障权利受到损害,继而妨害诉讼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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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民事速裁司法实践的运行现状与问题分析......................................14
3.1 部分法院民事速裁的运行情况............................14
3.1.1 制度设计...................................14
3.1.2 适用范围.............................16
第四章 域外民事速裁程序的比较与启示.....................................24
4.1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速裁立法规定探析................................24
4.1.1 法国“分散性”速裁规定和“紧急审理裁定”程序规定...............24
4.1.2 德国第一审程序民事速裁规定..........................25
第五章 完善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建议...................................29
5.1 确立民事速裁程序独立的法律地位.............................29
5.2 明确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启动方式.................................29
第五章 完善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建议
5.1 确立民事速裁程序独立的法律地位
民事速裁程序经历长期司法实践的洗礼和检视,具有明显有别于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特质,证实了它作为一种程序制度独立存在的价值。赋予民事速裁程序独立的法律地位,既不意味着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兼并,也不意味着对简易程序的替代,三者完全可以和谐共存,以最大限度丰富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多元体系。足以构成有力佐证的是,刑事速裁程序写入刑事诉讼法并广泛运用于实践后,并没有与刑事简易程序互相排斥,反而呈相辅相成之势。所以,笔者不赞成参照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规定,将民事速裁程序规定在简易程序框架之下的观点;也不赞成将民事速裁程序作为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合理补充,处于辅助地位的观点;更不同意将民事速裁作为一种理念转化为“速裁性”的程序规定,分类分散设置于各类民事诉讼程序,以促进诉讼程序的加快的观点。民事诉讼法应当以独立章节对民事速裁程序及其适用办法作出规定,具备与民事简易程序并列的地位,推动构建多层次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如此,民事速裁程序的定位才能真正厘清,民事速裁司法实践才能真正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从而展现出更加蓬勃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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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诉讼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民事速裁概念恰恰是在世纪之初诞生的一个重要理念,其目标导向就是寻求诉讼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过去的十多年里,民事速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获得发展,从一个概念发展为一个初具雏形的程序,犹如一个婴儿逐步长大成人,经历了一个长周期的初生期、塑造期。时至今日,民事速裁程序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希望得到认可,希望获得法定正统地位,就犹如一个十八岁的青少年渴望成人一样,可以说,立法对民事速裁的意义就如同成人礼一样重要。当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也非常乐见民事速裁程序真正迎来蜕变期,真正走向成熟,以解决司法领域迫切需要解决之问题。
愿望是美好的,但实现起来难度着实不小。首先,民事速裁对诉讼程序的极致简化,很容易让人产生片面追求诉讼效率的直观感受,继而对该项程序的适用是否有损诉讼公正产生合理怀疑,这也是立法迟迟不赋予其法定正统地位的一个重要顾虑和原因。其次,民事速裁程序的内涵和外延是很广的,涵盖的范围很大、内容很多,创设晚于它的小额诉讼程序和刑事速裁程序反倒后来居上,被纳入立法体系,就在于民事案件速裁面临的情况、问题过于复杂,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还不充分,仓促立法,恐会引发更多问题。再次,在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立法体系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民事速裁程序”,而是将速裁思想融入各类诉讼程序的加快和简化条款中,我国能否先行一步,将民事速裁程序明确为独立的诉讼程序,需要很大的勇气。
囿于笔者水平的有限,仅以此篇 3 万字左右的论文,恐难以将“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探索和立法完善”这一选题论述透彻,论文中也一定有一些有失偏颇的地方和不足之处。但笔者深信,民事速裁程序作为一个新生代的程序,其法理基础是稳固的,实践土壤是深厚的,适用地域是广袤的,其价值取向是顺应司法潮流、符合司法规律的,在不久的将来,民事速裁程序必将能拥有一片全新的天地。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