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法学体系的建立主要是对作为人类社会法律现象的内在规律的直接反映。法律现象既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也可能会随各地各民族的历史、文化、地理、风俗等因素的不同,在形式和内容上都体现出较大的差别。法学体系也就只能是社会现实的产物。(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网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绪 论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书法是中华民族传统智慧的结晶,是民族文化绵延传承的血脉,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书法,是几千年中华文化璀璨星河闪耀的明星,然而,前些年韩国书法申遗,给中华大地敲响了警钟,也使笔者对此沉思。笔者,欲通过对书法的法律保护研究,警醒世人,加强对文化的重视与保护。虽然最终我国书法成功申遗,一定程度上保护和传承了中国书法,但是申遗后书法保护的后续工作却面临着诸多问题。政府和国家,在书法的保护中扮演何种角色?应做何种努力?书法应如何有效的保护?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深思解决的。面对种种书法保护难题,本文立足于书法保护现状,围绕书法法律保护进行各方面解析,以求完善书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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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中国书法文化是我国独特的传统文化,国外法律保护书法文化研究较少。日本受汉文化影响较深,对书法文化有一定的传承和保护。日本主要通过重视书法教育来保护书法文化,如日本著名书法教育家小松茂美所著《日本书流全史》(旺文社、1999 年)介绍了近世及以前日本书法教育的一些情况。介绍了日本全国及各地的书法教育者组织都定期开展教育教学方面的交流活动,对书法教育的重视,通过发表论文、著作的形式交换书法教育的方法和心得。还有雄山阁于 1942年出版的《日本书道文化史》,其中有不少篇章介绍了日本书法与其它文化的关联,如“日本文学与日本书道”(吉泽义则、“和歌与日本书道”(生田碟介、“禅僧与日本书道”(冲六鹏、“书道相关的传统习俗”(江马务)等。国际上主要是通过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公约》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书法文化,注重公法保护传统文化文化权利和人权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条款草案》《保护传统知识:经修订的目标和原则》强调文化的财产性,立足于知识产权私法保护传统文化,单方面保护有些单一,笔者觉得应公法和私法相结合保护书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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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书法概述
(一)中国书法的涵义
何为书法?汉字文化圈的各国对于书法都特别尊崇,且对书法有着不同的称谓,日本以书道称之,韩国以书艺命名,而中国则以书法言之,不炫名耀奇,不轻易言道。因为中华文化璀璨星河中,道是中国最崇高的哲学,是难以企及的,可道不可轻传。中国以法称之,可言可师可授传,近乎道且企道,体现中华民族对书法恭谦向道之心。《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于书法的定义是:“文字的书写艺术,特指用毛笔写汉字的艺术。”2009 年中国书法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申遗”时的解说词这样定义了中国书法,“中国书法是以笔、墨、纸等为主要工具材料,通过汉字书写,在完成信息交流实用功能的同时,以特有的造型符号和笔墨韵律,融入人们对于自然、对于社会、对于生命、对于美的哲思,从而表现出中国人特有的思维方式、人格精神与心情志趣的一种艺术实践。”①中国书法是中国文化通过翰墨写意抒发表达情感的的象征符号,是中华文化意识的凝聚,是中华民族几千年审美共识的表现,是华夏儿女世代相传的精神追求。中国书法是汉字美的表现艺术,从象形发展而来,由形与线条组成,线条的寓意化使汉字有了独特的韵味,同时线条的美感以及翰墨纸白的对比渲染,加上华夏民族对汉字美的执着追求,使得书写汉字更添艺术的魅力与文化韵味。中国书法文化是承载中华文化,通过笔墨纸砚完成汉字的书写,并融入书写者对自然、对社会、对生命、、对艺术的思考与追求,以及中国人的人格精神与志趣情怀,所形成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复合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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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在明确中国书法的含义概念之后,厘清中国书法的内涵特征并根据其特殊性因地制宜地研究探索,也是中国书法法律保护的关键。自中国书法申遗获批准后,书法是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世人所熟知。如此之来,清楚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特征对于明晰中国书法的特征内涵也是十分关键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这样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①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涵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也做了明确规定。此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第 2条规定中明确表明中国书法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种类型。②因此,笔者认为中国书法定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些的特征,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分析。经比对分析,笔者认为,中国书法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活态性。中国书法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毫无疑问其特征属性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属性有相似之处,当然书法与静止形态、固化形式的文化遗产肯定会有所不同,毕竟中国书法不是那么的岌岌可危,期待着维护与保存,而是有其鲜活的生命力,其在不同历史朝代呈现不同的姿态,随着不同时期的审美追求不断变化发展。中国书法是一门古老的以汉字为载体的书写艺术,伴随着汉字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最早可以追溯至殷商时代,代代相传至今。中国汉字表达了中国先民生存与发展的原始本能与艺术感悟的结合,中国书法以汉字为基础,通过笔墨书写展现人类的生存追求和生活追求。不仅如此,中国书法艺术中形象思维与中国古典哲学思辨的内在融合,把宇宙本体与人格本体微妙的结合,构成了中国艺术思维体系,是几千年以来中国书法艺术的生命力所在。书法因人的创造,存活至今,是活态的文化遗产。第二,传承性。中国书法是书写汉字的艺术,不难看出,书法与汉字息息相关。文字有记录、记事、交流的功能,显然汉字也是如此。文字的记录、记事功能就体现了一定的传承性,艺术化的汉字就更是如此了。书法是人的书法。写字的人,通过笔墨,在一定的载体比如纸张、布帛上,选取内容并写出来,如何写便是书法。书法的选材内容以汉字为载体,范围广阔,可以用来抄经、赋诗写词、写信传书、存续古籍等等,传扬的是中国汉字文化,是中华文明的传承。书法如何写好,怎么写好,随着审美和追求的不断变化,书法形成了自己的法度、写法规则,也是可以复制、转换、传播、传承的。所以说,书法无论是传承中华文明还是自身法度经验,都是具有一定的传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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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书法法律保护重要性分析..........17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17
(二)有利于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树立文化自信.......18
(三)有利于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发展.........19
(四)有利于保护书法文化遗产.......20
四、书法法律保护的国际经验与借鉴.......21
(一)国际层面的法律规定......21
(二)日本、韩国相关立法和实践............23
1.日本........23
2.韩国........24
(三)对我国书法法律保护的启示............25
五、完善我国书法法律保护的建议...........26
(一)树立正确的书法法律保护理念........26
(二)明确书法法律保护模式...........27
(三)完善书法法律保护的具体措施........28
五、完善我国书法法律保护的建议
现如今,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快速变化,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印刷文明的挑战,无纸化时代的步入,我国书法文化日益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渐渐失去原有的存在土壤和社会环境,逐步的在悄无声息中没落衰退。书法文化是中华民族独特的文化精髓,事关我国民族文化安全,对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树立文化大国形象有着重要的意义。而目前书法文化保护现状令人堪忧,建立健全有效的书法文化保护机制,尊重和确认书法的文化权利,减少书法文化发展的桎梏是重中之重,也是书法文化保护的当务之急。根据书法保护的重要性与其保护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国际经验的启发,笔者认为书法法律保护应从保护理念的重视、保护模式的明晰、书法文化宣传教育的加强和救济与支持制度几个方面予以突破。
(一)树立正确的书法法律保护理念
法律的保护必然涉及权益的保护,因此我们是否可以从书法文化权利保护探索研究书法的法律保护。文化权是指公民自由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书法文化是文化的组成部分,书法文化同样具有权益属性。因此,在书法文化法律保护制度设计过程中必须树立权利保护的基本理念,用以强调书法文化权利主体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主要用于确保国家公权力尊重以及在通过转让、使用等方式进行收益时排除第三方主体的干涉和侵犯,保护和促进个体在文化生活中的选择。通过利益的锁定与流动可以激发人们保护和利用书法文化的积极性,保持书法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促进文化的发展繁荣。文化权利已经被国际普遍承认为人权的组成部分,其原初目的是尊重并鼓励个体在文化生活中的追求与表达。尊重并保护文化文化权利,就是为了从源头上保留一个社会文化生活的原动力,因此对文化权利的确认和尊重是文化法律制度的起点。①所以说,书法文化法律保护也应当树立对主体权利的赋予与尊重的保护理念。书法文化权利首先应当体现书法文化所蕴含的人身性权利,通过对书法文化的开发利用表达人们在道德、伦理和哲学方面的观念,弘扬族群或民族的文化精神。这也是书法文化权利中的消极文化权利的体现,与消极权利相对应的是国家的不干涉义务,即国家有尊重、保护及实现书法文化权利的义务,不得肆意干涉公民的书法文化自主选择权和艺术创造的自由,公民享有书法艺术创造的自由,以及国家有义务创建有效和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创新服务方式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的平等对待。其次,要突出蕴含在书法文化表现形式中的财产性利益,如在流通、转让书法艺术作品时所体现的财产利益。这就要求确立书法文化权利主体表明权利主体身份的权利、保存和传承权、教育和受教育权以及对书法文化表达的改良权等人身性权利;同时确立包括对书法文化资源利用所获取的经济收益和对他人利用其保有和传承的书法文化资源所取得的利益分配权在权在内的财产性的权利。这体现了书法文化权利中积极文化权利,其对应的是国家必须提供书法文化权利主体对于书法文化权利现有和占有的客观条件的积极给付义务,即请求国家保护和帮助个人权益不受剥夺的义务、请求国家排除第三方文化干涉和侵犯的帮助义务。所以说,国家对于书法文化保护有责无旁贷地责任,必须树立正确的书法文化权利保护理念,利用与保护并举,促进书法文化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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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有人曾说:“如果要了解中国的艺术,就要抓住中国书法”。确实如此,书法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独特的民族艺术,更是外国人了解中国艺术、中国人、中国文化的世界之窗。而今,文化软实力是各国在世界舞台上必不可少的致胜筹码,对于文化的重视与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而书法文化作为中华文化的表征,汉字文化的精髓,对其的传承与保护应更加重视与支持。不仅如此,书法,不应只是作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束之高阁,以此标榜中华文化的与众不同的独特,以及彰显中国已对中华书法文化保护努力奋斗,而应是让更多的中国人以及全世界认识到中国书法文化的魅力,自觉的传承与保护这一璀璨的文明火种。虽说只要汉字不灭,书法文化也不易灭失,但飞速发展的“无纸化时代”、“信息化时代”,加之人们对书法的不够重视与尊重,对书法文化的冲击终有一日也会积聚成溃堤蚁穴,加速这一文明的没落。笔者通过分析中国书法法律保护的现状以及所存在法规不健全、保护模式不清晰、法规操作难、政府不够重视、书法教育普及落实难等问题,结合国际对于文化保护的经验,提出了一些完善书法法律保护的应对之策,笔者欲从树立正确书法法律保护理念,明确书法保护模式,完善书法文化遗产认定、立档、研究机制,加大书法文化宣传,加强书法教育,提高全民保护意识,以及完善书法传承保障机制等方面,对中国书法加以保护。由于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不足,对于完善书法法律保护以及文化立法相关问题方面还需进一步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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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