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中自由裁量权运行存在的法学问题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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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240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我们所寻求的是在过度自由和过度僵化之间的中间地带,通过制度建设、立法完善等一系列措施去抑恶扬善,不断规制民事裁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行,以期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正如蒋昌建在总结陈词中所说到的:“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但我要用它去寻找光明。”相信民事裁判中自由裁量权的运行会越来越合理、规范,也相信我们的司法体制通过改革会越来越公平、公正,光明就在前方,我们要砥砺前行。

一、民事裁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一)什么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裁量(discretion),在汉语中的意思是指剪裁并度量,即甄别、衡量。所谓自由裁量是指行为主体拥有一定的自由来进行判断,安排取舍,并最终做出决断的意思。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研究和探讨是一个历久弥新的法律问题,也是中外法律学者趋之若鹜,争议不断的一个重要课题。各国在法律传统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设置了风格迥异的内涵和外延,但所有的国家无论是以制定法为主还是以判例法为主,都不得不直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而法官唯有在“固定的严格规则与鲜活的社会现实之间游刃有余,才能实现法律的真实价值——社会的实际需要。”①虽然迄今为止世界各国的法学专家们仍没有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和外延形成统一的定论,但是对其含义确已经是相对明确了。
1. 国外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概念的界定

根据最具权威的《牛津法律大词典》的相关解释:“法官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指法官酌情做出决定的一种权力,并且这种决定的做出有一定的特殊性要求,必须在当时的情况下应是正义的、公正的、正确的,而且必须是合理的。”②依《布莱克法律词典》的界定:“自由裁量权也称司法自由裁量权,是指法院或法官自由斟酌的行为,意味着法官或法庭对法律规定或原则的界限予以厘定。”③根据《美国法律辞典》的解释:“自由裁量权是指官员所拥有的基于自己的判断而行事的权力。自由裁量权给予官员某些决策方面的选择,但这种选择并非漫无边际。实际上自由裁量权通常要受到某些规则和原则的制约,而不能被独断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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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裁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1. 什么是民事裁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民事裁判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具体的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没有可以遵循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或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只能由法官根据情势所需,基于一定的标准,对包括证据采纳、事实认定、规则适用等一系列相关事项进行权衡、裁量后,合理判断做出自由选择的权力。“所谓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民事审判中法官在一个合理范围内,对个案酌情作出裁判的权利。民事自由裁量权的发生和存在不是偶然的,而是人类追求民事诉讼公平、公正的理性选择。”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际上贯穿于整个司法运行体系之中,涵盖了民法上的自由裁量权、刑法上的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法上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后两者而言,民事裁判中的自由裁量权和公众日常生活的联系最为密切,与公众接触的也更为广泛。民法为了体现对公众意思自治的尊重,始终坚持着“法未明确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因此民事主体的行为方式、行为表现往往复杂多变,难以预见。在立法者难以对广大民事主体形式多样,变化多端的行为及后果全部囊括其中进行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又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作出判决。所以为了避免法治社会中出现这样的司法“中空地带”,民法中的一些规定为法官们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金钥匙”,当法官不能直接在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找到某一案件的适用依据时,可以根据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生活习惯等等做出合理的价值评判,并据此得出裁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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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事裁判中自由裁量权运行现状

(一)司法改革对民事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积极影响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运行状况逐步趋向良好,呈现出以下几个较好的发展势头:
1. 法官队伍素质提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其中针对法官的员额制改革就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力资源的一次合理配置,通过改革大批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资格不符、工作效率低下的法官都被淘汰出局,让更多优秀的法官留在审判一线,这无疑是对法官队伍的一次“瘦身”,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有效的提升,良好的法官心证是运用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我们在前面所提到的“魏某抚养权争夺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越来越多的民事法官已经具备了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能力、素质和信心,自由裁量权的运行也更为科学,更为合理,作出的判决也更为准确,能够有效的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维护司法的权威。
2. 各项立法更为周延
到 2010 年底,“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巨大成就。”①我国民事立法从过去更多的关注程序正义,转变为更多的考量民事法律主体的真实感受,自觉的把人民群众摆到了最高的位置,通过立法让人民群众增强获得感和安全感。拿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为例,民事诉讼中部分当事人由于诉讼能力不高,常会发生逾期提交证据的情况,原《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失权制度”过于僵化,在这种情况下会判定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实体的公平和正义无法实现,成为司法公正的“绊脚石”。2012 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纳当事人逾期提供的各项证据。法官如果认为逾期提交的证据有助于实现实体正义的,可以予以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这样的规定更具周延性,法官对逾期提交证据的当事人进行惩罚的同时,确保其合法的权益不会因程序的羁绊而无从实现。当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发生冲突时,自由裁量权将成为法官破解难题的“金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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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事裁判中自由裁量权运行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民事裁判自由裁量权合理运行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对于民事自由裁量权长久运行以来产生的一些疑难杂症,司法改革显然还没有做到“药到病除”。一些根深蒂固的难题仍未破解,而且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又涌现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亟待解决。
1. 法官队伍人员结构仍不均衡

虽然通过法官员额制的改革有效提升了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但是由于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变迁和法官队伍形成的历史沿革,我们的法官队伍仍然呈现人员不均、良莠不齐的状态。一是人员分布不均衡。优秀的法官多集中于中、高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特别是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员额法官人数严重不足。二是“一刀切”的员额比例尚需调整。前期规定的法官员额比例统一要求不能超过法院的 39%,这就直接导致有些地方、有些部门是“案多人少”,相应的也有少部分法院出现了“案少人多”的情况。特别是在民事诉讼的领域,由于民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不断攀升,基层的民事法官们承担着越来越重的审判压力。三是法官“离潮”现象频发。由于审判压力大加之法官待遇偏低,入额的法官纷纷下海,投入律师队伍。而未入额的法官由于此次改革已经基本用尽员额额度,对法官的职业生涯失去希望,也相继离开了司法队伍。这些情况使本已不均衡的法官队伍备受重创,虽然人才流动是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但是经过重重选拔才有幸进入到员额队伍的法官们纷纷辞职,绝对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更是司法界难以弥补的损失。而法官队伍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行,民事法官们因为案多人少,常常疲于断案,难以有更多的精力处理自由裁量的案件。相比复杂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机械化的适用法律规定更能节省断案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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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民事裁判中自由裁量权运行的规制途径 ...................................24
(一)推行新《法官法》,破解法官队伍内部建设的难题................................24
(二)筑牢公众法治信仰,营造良好外部环境...........................26
(三)加强立法控制,不断完善民事法律规范.................................28
(四)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权力公正运行..................................30

三、我国民事裁判中自由裁量权运行的规制途径

(一)推行新《法官法》,破解法官队伍内部建设的难题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完美的法律制度,如果没有法官的贯彻执行,只是一纸空文。法官作为民事自由裁量权运行的主体,对民事裁判中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行,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法官职业化水平的提高,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建立是法官能够合理运用民事自由裁量权的前提和基础。今年的 10 月 1 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将正式出台运行,新修订的法官法从制度上对法官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法官拥有的权力、须履行的义务,以及法官人事管理、组织管理所涉及的遴选、任免、考核、奖励及职业保障等多方面都重新进行了调整与完善。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关于法官队伍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在赋予法官司法权力的同时加强监管,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度。新《法官法》的出台,是法官队伍建设的风向标,为法官能力素质的全面提升奠定了制度基础,也为民事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行提供了智力保障和人才支持。

1. 合理的分配员额数量,解决不均衡的问题
新《法官法》中明确规定,各法院法官的员额数量要根据本法院的案件数量,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的审级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的方法,进行动态管理。同时要有倾向性的优先满足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较多的人民法院的办案需要。此次《法官法》中的规定通过合理的分配法官员额数量,打破之前按比例操作的“一刀切”模式,能更好的满足司法实际的需求。动态管理制度有助于充实基层法官队伍,有效的破解了“案多人少”的难题,让法官不再疲于办案,能够有更多的精力来专注于个案的审理,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运行的更为科学,更为合理,作出的判决也更为准确,实现审判效率与质量的统一,能够有效的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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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依稀记得 1993 年的国际大专辩论会决赛那场关于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的巅峰对决,双方的唇枪舌战,以及对人性善恶的博弈就好比今天我们所探讨的民事裁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我们既不能笃信人性本善,就放弃对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管理和规制,放任善的花结出恶的果;同样我们也不能悲观的认为人性本恶,就剥夺法官运用民事自由裁量权审案断案、定纷止争的权力,放任司法陷入僵化、滞后的尴尬境地。我们所寻求的是在过度自由和过度僵化之间的中间地带,通过制度建设、立法完善等一系列措施去抑恶扬善,不断规制民事裁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行,以期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正如蒋昌建在总结陈词中所说到的:“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但我要用它去寻找光明。”相信民事裁判中自由裁量权的运行会越来越合理、规范,也相信我们的司法体制通过改革会越来越公平、公正,光明就在前方,我们要砥砺前行。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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