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作为背景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
(一) 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与内涵
1.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
失信被执行人拆开来讲就是失信的被执行人,跟人们常说的老赖含义相近,在日常生活中也常常有人将两者混为一谈,新闻媒体时常将执行程序中不守信用之人称为老赖。本文认为失信被执行人属于法律概念而老赖属于通俗概念,二者有着不同的评判原则和标准,尽管在某些方面高度重合,但严格意义上并不能划等号。在汉语中失信一词最早出自《国语·晋语四》:“得原而失信,何以使人?”指的是背约,不守信用的行为,所以失信被执行人可以简单理解为不守信用的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从属概念,理论上来说自我国 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出台,被执行人的概念诞生之时,失信被执行人群体也就随之产生了。但在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失信被执行人并未出现在全国性的正式法律规范文本中,也没有相关规范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范围等事项做出规定。彼时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界定相对模糊,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符合什么条件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等等都缺少统一的标准,失信被执行人只是被笼统的理解为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一时期失信被执行人是属于道德范畴的概念,但这并不妨碍司法实务界在实践中使用这个概念。如 2006 年 3 月,重庆市高院就向社会公布了全市第一批 50 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①党的十八大以后,在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背景及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实践背景下,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全国性规范终于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 年发布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干规定》(该制度于 2017 年经过修订,形成了现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第一条通过列举式的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了规定,失信被执行人这一名词首次出现在全国规范性司法文件上。自此失信被执行人的含义被固定下来,相关的判定标准也更加清晰,失信被执行人制度趋于制度化和规范化,失信被执行人这一概念完成了从道德范畴向法律范畴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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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内容
1.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渊源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是由一系列针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惩罚的法律规范构成的制度体系,其基础制度是 2013 年出台并于 2017 年修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若干规定(修订)》。概括来说,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度是以失信信息公开和共享为基础,多个部门联合惩戒为手段的复合制度体系。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若干规定(修订)》中就失信被执行人的判定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及其他惩戒部门共享的信息内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使用方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办法等问题均做了较详细的说明。可以说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制定的《失信被执行人若干规定(修订)》是整个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核心,它为整个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体系建构了基本框架,其他惩戒规范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该规定的配套法律制度,是基本制度的具体化。这些惩戒规范主要有 2015 年修订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修订)》、2016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等 44 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 年 9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上述规范性文件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干规定》相互配合共同形成了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在内的较完备的制度体系。
2.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内容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运行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为了明晰失信被执行人在整个惩戒制度实施过程中所处的位置,本文试着以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信息为视角将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内容按照时间发展进程分解为以下四个部分。
(1)失信被执行人纳入机制
失信被执行人的纳入机制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过程,具体来说分为审查和记载两个过程。
审查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后,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其是否存在法定情形而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惩戒的过程,当然在必要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被执行人有无法定失信情形。记载指的是将经过审查程序确认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相关信息记载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负责审查的法院除了需要将失信信息记载在案外,还要将本院确认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以便统一发布和分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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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
(一) 隐私的内涵与界定
隐私观念古已有之,但隐私权作为一项权利的真正确立要追溯到 1890 年的美国,彼时沃伦和布兰代斯为了反对当时新闻界的无度报道传播现象,共同执笔了《论隐私权》一文在《哈佛法律评论》杂志上发表,在世界范围内正式开启了隐私权的研究和保护之路。①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律界也开始关注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并逐渐完善相关立法,时至今日隐私权已经成为明确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隐私权为保护隐私而生,隐私权可以理解为自然人对于其个人隐私所享有的权利集合,想要理解隐私权的内涵就必须对隐私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和界定。
1.隐私的内涵
隐私权是支配个人隐私并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隐私是隐私权所保护的内容和对象。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对于隐私权的研究和探讨已有将近四十年的时间,隐私的保护也经历了从隐私利益的保护到隐私权的保护,但究竟何为隐私?即使是在隐私权已经明确写入法律的今天,这个问题仍然没有确切的答案,我国立法体系也并未对此做出正面解释。
我国不同法学家对于隐私的认识各不相同,这可以集中体现在他们对隐私权的定义上,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②张新宝将隐私权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③郭卫华等人编著的《人身权法典型判例研究》一书中将隐私权定义为自然人对自己私生活秘密信息进行独立支配的一种人格权。④受法学界影响,司法实务界对隐私权以及隐私的理解亦不尽相同,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一初字第 01683 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9)湘 0524 民初 228 号判决书中均指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显然采用的是张新宝教授的观点。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少民初字第 7 号民事判决书中则采用了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三中行初字第 177 号行政判决书提到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者知悉的秘密,一般包括姓名、肖像、住所、电话号码、家庭情况、亲属关系以及教育、职业、收入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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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失信信息的内涵
本文中所称失信信息是指相关制度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应当记载的有关事项,就是在失信被执行人惩戒过程中向公众公开和联合惩戒部门共享的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干规定(修订)》第六条用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应当记载和公开的内容做出了规定。对于自然人失信被执行人来说,法律详细列举了应当包括的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该条最后一款还设置了兜底条款或者称之为自由裁量权条款,允许法院记载其他应当包含的信息,实践中常见的这类信息主要有失信被执行人的家庭住址和肖像。
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分析可以发现失信信息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即司法机关、被执行人、失信情形。本文认为可将失信信息可以概括归纳为三部分,一是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失信身份信息):该部分信息用以识别和锁定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公众或惩戒部门可以根据失信身份信息将特定失信被执行人从人群中识别出来,包含足以确定失信主体身份的相关个人信息资料,主要有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实践中许多法院直接将被执行人照片张贴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从性质上讲肖像也属于身份识别信息的范畴;二是失信被执行人行为信息:该部分是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过程中失信具体情况的记载,主要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失信行为信息);三是司法机关信息,主要包括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执行案号、执行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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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信被执行人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13
(一)失信被执行人纳入过程违反正当程序.................................. 13
(二)失信信息公开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滥用.................................. 15
(三)失信信息公开制度不符合实质平等的要求......................... 19
四、完善失信被执行人隐私权保护的建议...............................24
(一)失信被执行人纳入程序增加陈述和申辩环节.......................... 24
(二)控制人民法院公开失信信息上的自由裁量权.......................................... 25
(三)制定基于失信被执行人等级划分的惩戒规定.......................................... 27
四、 完善失信被执行人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一) 失信被执行人纳入程序增加陈述和申辩环节
公民在受到国家机关行为不利影响时,需要表达自己的意志。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这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①一些学者的心理学研究证实,一个人在对自己的利益有着不利影响的决定制作过程中,如果不能向决定者提出自己的观点,不能与其他各方及决定者展开有意义的论证、说服和交涉,就会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这种感觉源于其权益受到忽视、其人格主体地位遭到否定的一种现实。②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开启一系列惩戒措施,作为一项将会对当事人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国家机关行为,在做出纳入决定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保证被执行人参与决策过程的权利。从失信被执行人隐私权保护的角度来讲,陈述和申辩环节的增加能够有效减少信息记载不准确或者错误纳入名单的情形,从源头处减少不当侵害当事人隐私权的情形。本文建议在失信被执行人纳入机制中增加陈述和申辩环节,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前给予被执行人以表达个人观点的机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1.通知当事人在法院执行部门经过合议做出拟将某自然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后,正式下达纳入决定书之前,应当通过电话或者短信等适当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告知其在一定期限内前来执行法院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当面陈述和申辩,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视频等方式进行;当然司法实践中我国很多失信被执行人为了逃废债务,长期下落不明,③那么在难以通知到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通知当事人的家属或工作单位等让他们协助传达通知,必要时也可以通告公告的方式通知;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既没有来法院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做陈述和申辩又未说明理由,就认为权利主体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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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对于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不能因此而忽略对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作为一种对世权利,是为了维护人生存的自由和尊严而生的,任何人都无权无理由的剥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的权利,其意义不仅是个人不受干扰的独处权,更是一种追求有个性的、高质量的幸福生活的权利。作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一般情况下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越大,强化和提升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社会进步的大势所趋。相比于普通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由于自身的失范行为,隐私可以被适当限制,作为惩戒并形成法律与社会的双重压力,督促其依法履行义务。但运用国家权力公开和披露个人隐私必须审慎,应当运用一定的判断方法进行利益衡量,从正当程序、自由裁量、实质平等、权责一致等角度出发,对公开的限度、公开的方式加以精细化考量。力求在达到惩戒目的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护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益。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