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证证明模式下言词证据质证程序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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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239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学硕士论文,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实体公正固然系刑事诉讼法之主要目的,但并非唯一之追求,保障正当程序的实质化运行从而实现程序之公证亦系刑事诉讼法追求程序价值之体现。言词证据作为现有刑事案件证据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正当程序的方式对其确定性予以查明,既关乎案件实体审理的公正,也保障了程序的公平正义。因此,对于现有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的形式化运行现状予以改善,系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系对庭前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的单线证明过程之监督,但事实上,国家权力机关在单线证明过程中机械性地采用印证证明模式,致使其原有功能扩张,系导致质证程序形式化运行的重要原因。鉴于此,从现有分析中认真审视印证证明对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的影响,并据此提出具有“去印证化”色彩的程序改良方式,不仅有利于回归证明过程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助于当前刑事诉讼中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侦查中心主义”、“印证式采纳言词笔录”等痼疾的解决,使得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第一章 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言词证据质证程序概述
一、质证与质证程序
对于“质证”一词的理解,学界主流主要存在两种解释路径,其一,从权利角度出发,认为质证系英美法系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权利,往往定义为被告人与证人面对面,且就证言提出异议的权利,其权利行使的核心在于对证据进行质疑和辩驳,此系质证的“权利说”定义;其二,从程序视角出发,认为质证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或当事人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采用询问、辨认、质疑、辩驳、核实等方式对证据的效力进行质辩的诉讼活动”,且程序视角下的定义得到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支持和认可,该说法侧重于庭审证据审查判断的程序,故又称为“审查判断”说。虽然二者视角不同,权利视角更重视质证的权利行使方式,程序视角更重视诉讼目的的实现,但综合二者的定义,可以对“质证”有着较为明晰的理解。

从方式上看,质证包含讯问、询问、辨认、对质、辩驳等质疑方式。由于质证系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故针对不同的证据往往有着不同的质证方式。如针对言词证据,此种证据皆系人证,可直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讯问,或可使相关人员相互之间进行当面对质,进而发现事实真相;又如针对物证、书证类证据,可以采取辨认等方式,对证据是否真实进行辩驳质疑,从而揭示案件事实。

从目的上看,质证系针对证据的效力进行的诉讼活动。依照证据法的相关理论,证据有三项基本属性,即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此三项基本属性决定了证据的证据能力之有无与证明力之大小,故庭审质证作为法庭调查环节的重要诉讼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该程序的设置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进行质辩,从而使法官确定是否将其作为定案依据以及证明价值之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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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比较法视野下的言词证据质证程序
由于我国在刑事立法之初,即采用苏联的立法模式,因而我国的法律传统具有较为强烈的大陆法系特征,然而在近年来的立法实践中,刑事诉讼领域逐步引入英美法系对抗制的理念,故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颇有两大法系混合之倾向。诚然,两大法系的相互借鉴融合系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往往因为同时借鉴两大法系的相关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操作困难。因此,从比较法视野还原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对于我国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的研究大有裨益。
一、英美法系中的言词证据质证程序
(一)控辩对抗式的交叉询问

众所周知,英美法系采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强调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依靠控辩双方的证据对抗,因此,言词证据这一类人证作为英美法系庭审证据调查的中心,同样以控辩双方对抗的形式展现,其具体表现方式通常系交叉询问。
言词证据归根结底系人证,在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前提下,对证言真实可靠与否的调查过程依赖于对做出证言之人的询问调查,而由于英美法系的事实裁判者在庭审过程中处于消极中立的地位,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抑制了事实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知需求,因此,唯有通过控辩双方对证人的交叉询问才能使得裁判者逐渐发现案件事实。交叉询问是指,在举证过程中,由本方对自己传唤的证人采用开放性问题的方式进行直接询问(或称主询问),而由对方就直接询问所涉及的题目以及证人的可靠性,采用封闭式的问题,即回答为“是”或“否”的问题进行反询问,且反询问允许采用诱导式的发问方式。通过当庭反复的交叉询问,事实裁判者能够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与真实性进行评判,从而对事实真相形成心证,故英美法系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的基本构架系控辩双方基于平等对抗进行交叉询问,从而完成对言词证据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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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印证证明模式对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的“整体主义”影响

第一节 双线证明过程与单线证明过程
一、双线证明过程——庭审质证程序
正如第一章中所述,庭审质证程序对庭前国家公权力机关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有着监督和检验作用,系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原有职权主义特色的基础上引入英美法系控辩对抗理念之结果。就证明方式而言,我国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的质证程序体现了双线证明之特征。
双线型证明是指司法证明过程不再仅仅由官方垄断,当事人一方在证明过程中也不再仅仅处于被证明的客体地位,而是同官方一样成为证明的主体。31换而言之,双线型证明过程中,国家公权力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单方审查判断受到外部的有效监督制约,而该外部制约系源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明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具体到庭审质证程序看,庭前证据的收集固定及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其目的系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证明被告人犯罪;但在庭审质证程序中,被告人基于自身诉讼权利,不仅仅作为被调查之对象,而是有权对公诉机关据以认定其有罪的证据提出质疑和辩驳,从而降低甚至打破国家公权力机关在庭前证据收集固定和审查判断后确立的有罪证明体系。

一方面,从程序设置的目的看,庭审质证程序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正当程序的形式确保其诉讼权利得以有效行使,实现程序上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庭前公安机关对证据的收集固定、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对于最终庭审的结果往往起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仅依靠内部监督制约难以确保其证明过程之公正,而庭审质证程序则通过质疑和辩驳对庭前证据体系进行反向检验,有助于确保实体结果的公正。因此,庭审质证程序具有明显的双线型证明特点,而该特点对于庭审实质化的推动有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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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庭前单线证明中的印证证明及其功能扩张
一、印证证明模式的涵义
对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是以何种方式运用证据并判定其达到证明标准,从而做出事实认定的,有学者认为这种证据运用的证明模式应当定义为“印证”证明模式,属自由心证的一种亚类型。所谓印证,就是指在刑事诉讼当中利用不同证据内含信息的同一性来证明待证事实,既包括证据内容同一,也包括证据指向的案件事实同一。换而言之,印证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在内容上相同或者由这些证据得出的证据性事实之间存在交叉的区域,而这种交叉重合意味着证据之间能够通过相互印证的方式增强自身的证明力,进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其本质上属于工具意义的证明方法。

从上述定义看,印证证明模式的建立系为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而服务的。印证证明模式与自由心证证明模式不同,后者对于裁判者的证据运用和事实认定不预先规定具体的操作要求,而是在预设事实判定者适格的前提下,依据直接言词审理所获知的证据及心证,形成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并且事实判定者的素质越高,自由心证制度对其信赖度就越大。反观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对于法官自由裁量限制的背后是法律缺少默认法官适格的前提预设,需要依靠相对具体的操作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此外,我国的言词证据并非通过直接言词审理的方式在庭审中加以确认,而是采用言词笔录的形式,原本言词证据可能建立的心证程度有所下降,故有必要规定一种在操作上更为具体的证明模式用以减少事实认定上的重大失误,因此印证证明模式应运而生。从该角度看,印证证明模式的建立系充分考量了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之特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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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印证证明模式下言词证据质证程序外部运行现状剖析···· 29
第一节 我国言词证据质证程序外部运行现状及问题·························29
一、言词证据的“无法质证”···························29
二、言词证据的“无效质证”································30
第四章 印证证明模式下我国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的完善构想········41
第一节 言词证据质证程序本体的完善构想···································41
一、理念的重新界定:从“整体主义”到“原子主义”···················41
二、方法的合理改良:从整体判断到独立审查·····························42

第四章 印证证明模式下我国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的完善构想

第一节 言词证据质证程序本体的完善思路
一、理念的重新界定:从“整体主义”到“原子主义”
诚如前文所述,言词证据质证程序作为双线证明过程,其主要目的在于就庭前收集固定的言词证据单独进行质辩,从而确定其是否真实合法,实质上系对庭前单线证明过程之监督。然而由于印证证明模式的扩张,庭前单线证明过程中的“整体主义”不断强化,使得言词证据质证程序逐步“印证化”,以致于无法实现原有的功能价值。鉴于此,笔者认为,言词证据质证程序完善的首要前提,系程序原有功能价值的回归,即适当引入“原子主义”理念,对庭前单线证明过程中“整体主义”判断进行限制和制约。

所谓“原子主义”,强调事实认定的过程由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不同部分组成,通常理解为与“整体主义”相对的证明模式,但实际上具有“原子主义”倾向的证据排除规则与“整体主义”的证明力评价共同作用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故二者实质上系对立统一之关系。88具体到刑事诉讼证明中,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是相互独立的,即各个嫌疑被单个地证实,那么援引的证据越多,该事实发生的盖然性就越大,作为理性的正向证明方式,“原子主义”证明模式较之“整体主义”的反向判断具有更高的逻辑价值,但在实践操作与司法成本方面则远不如“整体主义”的证明模式,这也是我国推崇具有“整体主义”倾向的印证证明模式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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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实体公正固然系刑事诉讼法之主要目的,但并非唯一之追求,保障正当程序的实质化运行从而实现程序之公证亦系刑事诉讼法追求程序价值之体现。言词证据作为现有刑事案件证据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正当程序的方式对其确定性予以查明,既关乎案件实体审理的公正,也保障了程序的公平正义。因此,对于现有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的形式化运行现状予以改善,系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系对庭前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的单线证明过程之监督,但事实上,国家权力机关在单线证明过程中机械性地采用印证证明模式,致使其原有功能扩张,系导致质证程序形式化运行的重要原因。鉴于此,从现有分析中认真审视印证证明对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的影响,并据此提出具有“去印证化”色彩的程序改良方式,不仅有利于回归证明过程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助于当前刑事诉讼中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侦查中心主义”、“印证式采纳言词笔录”等痼疾的解决,使得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虽然我国在完善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的道路上迈步已久,但往往阻碍重重,故笔者试图“剑走偏锋”,以印证证明模式作为切入点,对言词证据质证程序的问题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并据此提出完善程序的个人浅见。虽然分析论证过程不够全面,所提完善构想可能也近“天方夜谭”,但笔者仍希望能抛砖引玉,让更多人从不同视角对言词证据质证程序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言词证据质证程序能够有所贡献!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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