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状态下人权法学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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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236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研究法学硕士论文,本文提出了人权保护视域下紧急状态立法的基本原则,即比例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非克减原则。上述原则的重要作用体现在,既可以规范紧急状态下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的具体行为,又对行使紧急权的方向和边界提出了重要的指引。此外,本文还针对紧急状态下人权保护立法提出了对策建议,包括统一紧急状态立法并将各类紧急状态都纳入其中、进一步明确实施紧急权的主体范围、建立紧急状态应急处置方案、建立紧急状态分级管理机制、完善对紧急状态的监督和建立紧急状态国际合作机制等。上述对策建议从立法的角度,对紧急状态的预防、处置、监督和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完善紧急状态法律体系、明确紧急权的行使范围并对解决紧急状态下人权保护问题提出了建议,即针对紧急状态,应建立应急处置方案、分级管理机制,加之完善对紧急权的监督以达到保护人权的目的,最后提出应建立紧急状态国际合作机制,通过国际力量综合保障人权。

一、人权保护与紧急状态概述
(一)人权保护的基本理论与特点
1. 人权的概念及内容
人权的概念是从西方国家传入我国的,我国古代并无人权的观念,但却有与人权保护相近的传统思想,如儒家的中心思想“仁”,具体表现在“以人为本”、“唯人为贵”等思想,再如墨家的“兼爱”、“非攻”等思想,都是在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立场体现了要爱人、尊重人、人人平等和反对战争等一系列人权保护的观念。
人权这一概念真正的起源是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在当时是为了否定神权、君权等阶级特权而出现的产物。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权的概念也在不断的变化,人权的内容也在逐渐的充实完善。如《牛津法律大辞典》把人权看作个人理性、自由意志的产物,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而不是后天神授的或者法律授予的。①这一概念充分表现了人权的固有属性,体现了人权是一个人因其自然属性生而获得的,否定了人权神授和法律授予的特质。英国人权学者米尔恩从低限人权理论出发,给人权的概念定为“倘若着意于人的”一词,这种概念下的人权就是指,那些无论是否被承认都存在在一切时间和地点的权利。这种对人权概念的描述的侧重点在于,不管人们种族、性别、年龄、身份地位的不同,只要其主体是适格的人,都应当天然的享有的权利。而根据联合国的界定,人权是指人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权利的集合。人权也可以视为人在自然属性和个体社会本质属性影响下所应当享受的基本权利。人权的主体是所有人,即便是在特定的国家内,也是指生活在该国境内的所有人,而非仅仅指公民。代入国际关系领域,人权主体则以国家为主,民族或国家集团有时也能成为人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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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紧急状态的内涵及内在价值
1. 紧急状态的概念
所谓紧急状态,是指在特定的时空内发生的紧急事件,威胁到整个国家的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非常态的社会状态。①关于紧急状态的概念,在理论界有不同的定义,仅引用一种说法不足以详尽细致的理解紧急状态的概念,广义的紧急状态包括突发事件、战争、戒严等等情况,我国相关法律对突发事件、戒严的规定,可以帮助我们更加全面的理解紧急状态的内容。《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对突发事件的概念做出了详细说明,即突然发生的,可能导致严重社会危害而必须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以及社会安全事件。《戒严法》第二条则明确指出,当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社会公共利益或安全受到暴乱、严重骚乱等威胁,必须采用非常措施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国家有权发布戒严令。通过上述概念和法律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不管对紧急状态的定义如何,紧急状态都逃不开法律规定、紧急危机、国家介入、紧急处置和特殊措施手段等字眼。
2. 我国对紧急状态的相关规定
当前,国内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1)《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1954 年《宪法》首次引入了戒严制度,并明确指出戒严的决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75 年《宪法》取消了戒严制度,但从司法实践而言,戒严措施所取得的效果还是非常显著的。正因如此,在 1982 年修订的《宪法》中再次恢复了戒严制度。而紧急状态制度的有关内容是在 2004 年《宪法》修订中才加以明文规定的,目前我国《宪法》对紧急状态的规定主要是: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而国家主席则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2)《戒严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1996 年,我国首部《戒严法》问世,其对戒严法适用的范围、相关概念、应急处理等做出了较详细的说明。《戒严法》中规定,戒严期内,出于确保戒严令落实与保障社会治安秩序的目标,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可对戒严区域内的公民权利做出合理限制。同时,《戒严法》对戒严令的决定者、发布者、组织者、执行者、戒严的地域范围、起始时间、可以采取的措施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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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紧急状态与人权保护的矛盾与冲突

(一)紧急状态与人权保护的冲突:一个现象的描述
生命健康权作为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同时也因生命健康权受到伤害后有不可逆的特点,尤其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各国也普遍将对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情况作为评价一国人权现状的重要指标。人权至上理论要求对人的生存权和人格权不可侵犯,同样个人的自由也是不可侵犯,只有依据法律才可能侵害这些权利。①但在紧急状态下,由于情势紧急,社会秩序严重混乱,通常会对区域内人民的生命健康权构成严重威胁,那么此时如何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当出现不得不损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时候,应该怎么做呢?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描述这样一个假设的现象,在某地区发生了战争或者戒严的状态,已被国家宣布为紧急状态,此时由恐怖分子操控的一辆装满炸药的火车飞驰而来,意欲炸毁 A 地火车站,此时作为紧急状态下的国家机关,基于技术和时间的原因只有两个选择,第一让火车行使至 A 站,第二命令铁路工人将火车改道至 B 站。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区别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种情况,A 站是大车站有乘客上万,B 站是小站,只有乘客十余人。此时,国家机关应该会命人将火车引到 B 站,为了拯救上万人的生命财产而牺牲 B站十余人的生命财产。因为 A 站和 B 站人数差异过大,发生损害结果的大小非常明显,国家机关作出的判断是基于基本常识和保护更多的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社会公众也会对国家机关的做法表示一定程度的理解,只不过 B 站的受害者家属会在感情上难以接受,不过也会处于道德上的原因在某种程度上予以理解。因为紧急状态的特殊性、紧迫性,导致国家机关在当时别无选择,当国家机关别无选择的时候,我们只能期待其作出保护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决定,这从某种角度上上,既符合法律和社会对国家机关的要求,同时也符合道德和伦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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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紧急状态与人权保护冲突的表现形式和实质
1. 紧急状态与人权保护冲突的表现形式
在紧急状态下,有权机关为了恢复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基于法律授权会采取一系列具体的行为措施,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损害到个人的相关权利,此时紧急状态与人权保护的矛盾冲突凸显,除了上文描述的生命健康权受损的情况,其冲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因紧急状态导致人身自由被限制、被剥夺而产生的冲突。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即为公民享有的行为或人身自由的权利,其中不仅包含了积极作为的自由同时还包括了消极不作为的自由,具体涉及居住、行为、出入境以及迁徙的自由。这一权利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宪法权利,这也是人本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权作为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国际社会上亦受到普遍的关注,各国均在宪法里明确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如德国的基本法规定只有当发生危险流行病、特别重大事故、自然灾害、保护无人照管的幼年或少儿等几种特殊情况下才能够限制公民享有的迁徙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其他任何公民都没有权利搜查公民身体,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虽然人身自由权是一项的人的基本权利,受到各国法律的严格保护,但在紧急状态之下,由于事态严重、情况紧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各国均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如我国《戒严法》对戒严期间拘留、搜查的规定,并没有严格的要求需要拘留证、搜查证等程序要件,即可以拘留嫌犯、搜查嫌犯住所和可能藏匿嫌犯、弹药或者武器的场所;《戒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戒严期间的逮捕、拘留期限以及程序都不受我国刑法规定限制,但只有在人民检察院决定或批准的前提下,才能够实施逮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当爆发和蔓延流行病或者其他威胁到公民群体的公共卫生事件时,允许对公民实行必要的迁徙限制和隔离限制。上述法律不仅在适用程序上或是实体规定上,都对人身自由权进行了限制甚至是剥夺,而且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理由可以看出,人身自由权是紧急状态下最容易受到侵害的权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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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紧急状态与人权保护冲突的弥合与协调 ........................... 18
(一)现代人权保护的理念及其根本取向 .............................. 18
(二)以人权保护为基点协调二者之冲突 ........................ 20
(三)紧急状态与人权保护冲突的协调模式比较 ............................... 21
四、建构紧急状态与人权保护的平衡机制 .............................. 25
(一)人权保护视域下紧急状态立法的基本原则 .......................... 25
(二)我国紧急状态下人权保护立法的若干对策建议 .......................... 28

四、建构紧急状态与人权保护的平衡机制

(一)人权保护视域下紧急状态立法的基本原则
当社会处于紧急状态时,会有许多特殊的、难以预料的情况发生,同时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立法者在立法时不可能将这些特殊情况穷尽立法,故立法者需要在立法时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相关法律原则,作为指引政府和个人在紧急状态时的行为规范。而由于紧急状态的特殊性,至少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 比例原则
紧急状态下的比例原则是指政府为了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是毫无限度的,必须采取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紧急状态下可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但不能没有限度、随意的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①在紧急状态下,比例原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因为紧急状态下,社会矛盾加深,情况纷繁复杂,极易造成紧急权的滥用,而比例原则正是通过规范和限制政府公权力,从而达到保护人权的目的。比例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扩:目的正当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限于篇幅,现仅针对目的正当原则和均衡性原则进行探讨。

(1)目的正当原则。是指在紧急状态下紧急权的行使要合乎宪法法律所确定的目的,而该目的本身是为了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人权。确定比例原则为紧急状态的法律原则,就是为了在法律规则没有明确、细致规定的情况下,给国家、社会和个人予以行为指引,所以紧急状态下的行为的目的性十分重要,因为行为的目的性是合法的、善意的,才会导致行为的结果是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人权的。按照以色列学者摩西和易多波的观点,比例原则的实质就是正当理由的需要,其核心是政府应当对其所有行为提供实质的正当理由。②因此,任何行使紧急权的行为都需要目的的正当性,并需要明确该行为的目的标准,即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可评价该行为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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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紧急状态下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公民的人身、财产等权益极易受损,此时会发生在社会常态下很少发生的涉及法律、道德、伦理等问题,这些艰难的问题时刻考验着国家有权机关。应当说在这种严重的社会状态下,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紧急权,对维护国家整体长远发展、快速有效的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当关注紧急状态下人权保护的问题,因为紧急状态下人权往往被忽视,公民的人权不被尊重,这同时也是对法律的蔑视,也是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所以,为了保证紧急状态下人权受到更好的尊重与保护,本文提出了人权保护视域下紧急状态立法的基本原则,即比例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非克减原则。上述原则的重要作用体现在,既可以规范紧急状态下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的具体行为,又对行使紧急权的方向和边界提出了重要的指引。此外,本文还针对紧急状态下人权保护立法提出了对策建议,包括统一紧急状态立法并将各类紧急状态都纳入其中、进一步明确实施紧急权的主体范围、建立紧急状态应急处置方案、建立紧急状态分级管理机制、完善对紧急状态的监督和建立紧急状态国际合作机制等。上述对策建议从立法的角度,对紧急状态的预防、处置、监督和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完善紧急状态法律体系、明确紧急权的行使范围并对解决紧急状态下人权保护问题提出了建议,即针对紧急状态,应建立应急处置方案、分级管理机制,加之完善对紧急权的监督以达到保护人权的目的,最后提出应建立紧急状态国际合作机制,通过国际力量综合保障人权。

综上,我想再次引用腾宏庆老师的一段话来结尾,希望引起读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对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关心与重视:考验一个现代化国家法治程度的关键时机是在紧急状态,而非平时。因为事实上,一个国家的发展和完善往往是通过应对前所未有或者突如其来的事件而实现的。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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