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信的实现——以法律话语与意识形态的融通为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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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270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法学毕业论文,笔者通过对中国古代王朝的历史更迭进行考察,分析中国传统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以此为对照,考察我国现代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最终通过对我国政治权力合法性基础的历史变迁分析司法公信的政治意义。另外,通过对革命根据地时期司法改革的经验教训以及建国初期的法制建设历程进行考察,分析我国司法改革在政治意识形态视域之下的提升路径

第一章 司法公信缺失的原因分析——以民意与司法的冲突为切入点

一、民意与司法的冲突是由于民意的偏颇和不理性吗?
民意作为群体心理的言语表达,共享了群体行为的一般属性,其对案件的价值论断由于缺乏法学理论的专业性理解,故是非评判多基于道德视角和主观立场,布满了丰富的个体想象。若对近年来民意关注的案件进行大概梳理可发现,许多被民众关注成公共事件的司法判决都涉及到死刑适用,然而很显然涉及死刑的案件仅占司法机关受案一小部分。正因为民意的前述特性,人们一般认为民意与司法的冲突多是由于民意的偏颇与不理性,相比之下,民众似乎不在意一起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判决正确与否,而更倾向于透过小部分刑事案件的死刑判决进行联想。勒庞对民众的这种心理做出过如下描述“不管刺激群众想象力的是什么,采取的形式都是令人吃惊的鲜明形象,并且没有任何多余的解释,或仅仅伴之以几个不同寻常或神奇的事实。有关的事例是一场伟大的胜利、一种大奇迹、大罪恶或大前景。事例必须摆在作为一个整体的群众面前,其来源必须秘不示人。上千次小罪或小事件,丝毫也不会触动群众的想像力,而一个大罪或大事件却会给他们留下深刻的印象,即使其后果千万的危害与一百次小罪相比不知小多少”。①从这一点来看,民意不同于公意。在卢梭笔下,“众意与公意之间常会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影响司法判决的民意属于众意,而不是公意。公意是通过相应的正当程序(如立法程序)表达、竞争、筛选、折衷、平衡和集中了的,而民意不具有这样的过程特点。民意特别是在司法领域的民意,在内容上往往产生于朴素的义愤,这种义愤具有情绪化的特点;民意具有不独立性,易受外界诸因素诱导而发生变化;民意有“群体极化”现象;民意有碎片化特点;民意还正在出现的一个值得关注的特点,就是民意从过去统一的正统价值观之下,出现了世界观、人生观和是非观的分裂化;民意有“娱乐化”特点。正是由于民意不具备公意在道德立场上的政治优先性,也不具备公意在表达程序中的制度正规性,当理论界看到汹涌的民意将司法判决置于风口浪尖上后,纷纷表达了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担忧,有针对性地就民意的产生原因、民意的负面作用以及如何构建民意与司法的沟通机制发表了有价值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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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公信缺失的重要原因——意识形态与法律话语的功能错位
受历史传统与革命历程影响,我国司法程序一直具有鲜明的工具主义色彩,司法程序的价值目标和制度设计无不打上了深深的政治烙印,始终承担着政治任务。1953 年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就指出“应该是从司法方面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工作——”自 1978 年以后,伴随着意识形态功能在国家政治舞台上的弱化,人民法院的政治任务也转移到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目标上。司法工作直指破坏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成为该时期司法的重要甚至首要目标。1992 年之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强化社会治安秩序和推进经济领域的发展和稳定成为人民法院的中心任务。1999 年肖扬在最高人民法院成立 50 周年大会的讲话里肯定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不断得到强化”,认为人民法院“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 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从 2011 年到 2017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都在未来工作安排的部分提出为政治任务服务,“一要为保持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认真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为经济稳定增长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着眼于服务发展,依法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利进行。”“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勿庸讳言,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司法权力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构成要件,人类社会的政治制度设计天然包含了司法程序,这是由政治治理的秩序需求与司法过程的社会控制功能之间的相互契合性所决定的。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司法过程都要回应当时当地的政治任务与社会需要,从人类学角度看“法律与民族志,如同驾船、园艺、政治及作诗一般,都是跟所在地方性知识相关联的工作”。我国的历史传统与政治制度决定了司法过程必然具备的政治属性和承担的政治使命。然而,意识形态对司法过程的影响不能突破法律话语的界线,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影响司法判决,当意识形态突破司法过程的界线时,就会导致一系列司法乱象,民意、法律话语、意识形态三者之间出现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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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律话语与意识形态的内涵界定与融通路径

一、法律话语的理论界定与自我确认
(一)法律话语的内涵
法律话语是人们在实践中对“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进行探讨时所形成的一整套概念、语言、信念的总称。从表现形式来看,法律话语一般呈现为由专门的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与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和,包括经法定程序认可的习惯规则。但法律是调整人类行为的社会规则,其间必然包含了丰富的生活意义和恒久的精神信仰,所以把握法律话语不能仅着眼于其外在表现形式,必须关注其精神内核。法律话语是由各种要素所构成的一个意义世界,它是一种整体性的言说方式,它的特点主要不是因为使用的词汇、概念,更主要是由于它的基本态度和理念,而这些东西并不容易在词汇的表面直接辨认出来。把握法律话语的精神理念需要我们回归到法的本体论层面揭示其本原,并从法的价值论层面探寻其宗旨。
但正如哈特所说,“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极少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持续不断地被问着,同时也由严肃的思想家以多元的、奇怪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作出解答”。人类对“法是什么”的理解角度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法的本体、法的本源、法的作用或功能”三方面,最终的回答更是复杂多元。早在古罗马时代,法学家塞尔苏士就提出:“法乃公正善良之艺术”,古代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神意、理性、正义等抽象观念的表达。这些从法的本源、法的精神来理解法的内涵、法的本质的观念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启蒙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创建做出贡献。但自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民族国家之后,实证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解逐渐居于主导地位,他们或者将法律理解为命令:“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是一种命令。”或者将法律理解为规则。这些主张法律系统封闭自治的理论观点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系统独立和法律学科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与社会功能的细化,法律越来越多地与道德观念及社会因素发生关联,再也不能固守界限封闭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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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识形态的政治功能与话语变迁
(一)意识形态的理论渊源与政治属性
1.意识形态概念的理论流变
不论是在学术研究领域,还是在日常生活场景,意识形态都引发了激烈争论,关于意识形态的概念不下十余种。人们一致认为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提出的“洞穴比喻”是意识形态问题的源起,即谈话人的立场处境以及知识构成等因素会影响人们对外界的认识,这成为后世意识形态研究的主旋律。亚里士多德力图把思维与存在联系起来,提出了著名的“四假象说”。培根认为人们由于受错误观念的作用和影响,形成了四种假象。不过这些理论只是集中于人们的虚假认识上,既没有明确统一地提出意识形态概念,更没有采用批判性视角和否定性观点。虽然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已经感受到公共表达中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但意识形态仍然被当作观念的科学。200 多年前法国思想家特拉西明确提出“意识形态”这一概念,但因其主张的自由放任等观点触及了世俗的政治权威,引起执政者的反对。当时的执政者拿破仑认为将启蒙时期的原则视为“意识形态”是不对的。正是从拿破仑的贬斥开始,意识形态成为否定性概念,但真正赋予意识形态概念以革命色彩和政治内涵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并未明确表述过意识形态的定义,但其首先指出思想观念与物质实践的联系,进而指出“占统治地位的——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意识形态中的阶级观念使我们不能坚称意识形态的价值无涉与理性中立,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不同阶级有不同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对人们的精神有凝聚整合作用。20 世纪,列宁首次指出了意识形态概念的肯定作用,就是与一定阶级相关的思想情感与表象体系,概念本身无所谓褒贬。而且列宁认为,意识形态是一个总体性的概念,它包括了文化、政治、法律、经济、哲学等各种社会意识形式,而不单单是指哲学或政治等意识形式。正是在确认意识形态肯定作用的基础上,西方兴起于 20 世纪初的法兰克福学派都批判性的重视意识形态对社会观念的整合作用,该学派的代表人物卢卡奇、葛兰西等人都强调意识形态在革命中的引导作用,卢卡奇认为,“革命的命运要取决于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争夺意识形态的‘观念的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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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革命意识形态视域下的司法政治化改革.........................61
一、革命根据地的司法改革:群众路线的司法呈现.............................63
(一)法律话语的多元性与随顺性...............................63
(二)司法公信消弭于政治信任...............................67
第四章 改革意识形态视域下的司法专业化改革................................75
一、法律话语主导的司法专业化改革......................76
(一)司法制度的重建:党对司法工作领导方式的改进..............................77
(二)司法机制改革:审判方式改革.............................78
第五章 司法公信·意识形态·民意的融通——以法律话语为媒介..............93
一、司法公信的政治功能——意识形态与社会话语的法律融通......................94
(一)社会话语的兴起...........................94
(二)政治诉求的法律表达——以新兴权利诉讼为例...................95

第六章 司法公信实现的理论范式与必要条件

一、法律系统的独立性、封闭性和自治性:卢曼的法律演化理论
卢曼认为,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虽然都属于社会系统的子系统,但法律系统是独立的封闭系统,具有自我生成的能力。卢曼将生物学的进化原理引进法律系统的演进,认为法律的演进与生物的演进一样都不可能经过事先有意规划,法律的进化首先要经过“自身的变化——社会结构的选择——法律系统的稳定化”这三个阶段。对于法律的演化和变化,卢曼都独特地着眼于社会的意识系统。
(一)从理论层面考察司法过程的演化史
1.从主观体验层面考察司法系统的演化过程
卢曼指出,人类世界的社会行为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偶在性,抱持期望的人们不可避免地遭遇到失望,如果人们放弃期望以顺应事实,那么这种期望就属于认知性期望;如果人们继续期望以规范事实,那么这种期望就属于规范性期望。卢曼指出认知性期望属于知识社会学的研究领域,而规范性期望则是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期望不只发生在彼此之间,更会在二阶、三阶、四阶的层面上发生复杂地反身性运动,期望的复杂性和交互性使人们在随时遭遇失望的可能性下陷入焦虑、恐惧和失望中,所以要对这些复杂的期望进行化简、缩略以减轻负荷。法律就是社会进化出的化简机制。对失望的减轻、化简和缩略主要着眼于时间、社会和事实三个维度。从时间维度上来看,当人们期望落空感到失望时,就将责任归结到背离期望的行为人身上,而不是归结于自身不应该抱有期望,只不过背离人们期望的人在简单社会中受到的惩罚通常是驱逐或者被抛弃,而在功能分化的复杂社会里则会受到国家暴力的制裁,这样人们就可以持续地保持对外界的期望,规范性期望得以继续生产。从社会维度上来看,通常的规范性期望里不仅存在期望方和被期望方,还存在众多在场或不在场的第三方,为实现多方之间的有效沟通就需要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场进行裁断,这就是后来的法官角色;另外也需要在多方之间假定有共识的存在,这样就构建了整合规范期望的社会情境,实现了不同社会角色的分配,人们的行为压力和风险实现了制度化的有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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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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