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劳务侵权的法律法学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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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399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第 1 章 引 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深入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社会主体之间聘请他人辅助自己完成一定工作的需求越来越多,劳务关系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在劳务关系中,难免会存在劳务提供者致劳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损害或劳务提供者自身遭受损害的情形,一旦发生此类侵权行为,该侵权责任是由劳务使用者承担还是由劳务提供者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自行承担?各国法律对此一般有明确规定,即由劳务使用者代替劳务提供者承担劳务关系中的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那么,此替代责任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如何进行归责?我国现有的立法就此规定的还不够完备,为了更好地解决此类侵权纠纷案件,有必要对此类侵权行为的责任制度作进一步完善。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与传统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相比,《侵权责任法》第 35 条首次规定了个人劳务侵权责任制度,为解决这类案件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条规定对个人劳务致人损害采取的是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替代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在适用时经常使此类侵权责任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甚至有时会有失公平。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这一问题并未就个人劳务关系的界定作过多规定,也未对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明确,在对个人劳务侵权责任的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通过对个人劳务侵权法律责任的研究,对国内外研究成果及立法实践进行梳理,为进一步完善个人劳务侵权责任制度提供理论基础,从而加强和完善个人劳务侵权责任立法,对于更加公平公正地解决个人劳务侵权纠纷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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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了文献查阅法、比较分析法、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首先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总结,找出问题及解决思路。其次,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内外关于个人劳务侵权的立法及司法进行比较分析,对如何完善个人劳务侵权立法及公平归责提供有益参考。最后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我国劳务侵权的立法、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进一步对如何更加公平公正地处理个人劳务侵权案件展开探讨,提高个人劳务侵权责任制度在解决社会现实矛盾纠纷的合理性和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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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个人劳务关系概述及我国关于个人劳务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

2.1 个人劳务关系的内涵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35 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规定包含了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在发生侵权损害时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但是对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定义及认定标准并没有作具体规定,也就是没有明确在何种情况下能认定为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从而适用该条法律规定。而何种情况下才能界定为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却恰恰是实践中是否能适用该条规定确定侵权赔偿案件的责任承担问题的前提条件。从我国法律体系来看,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就个人劳务关系给出定义,但通过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我们通常可以认为,个人劳务关系是劳务提供者与劳务使用者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劳务提供者根据劳务使用者的指令或意图,向劳务使用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某种特定的劳务服务,劳务使用者依照协议约定向劳务提供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①。劳务使用者与劳务提供者之间的协议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个人劳务关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个人劳务关系的概念来看,个人劳务关系在内容上包含两层涵义:一层涵义是“个人之间的”。也就是说,此类侵权案件的主体各方必须为“个人”,那么,这里的个人是否就仅仅是指自然人呢?在理论界有观点认为此处的“个人”即为自然人个人,也有观点认为这里的“个人”应不限于自然人个人,还应当包括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笔者认为,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来看,这里的“个人”应该特指自然人,从而区别于一般的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关系。个人劳务关系的另一层涵义为是个人主体之间存在着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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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个人劳务关系与相近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

个人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等相近的法律关系内容都与劳务有关,在这三种民事关系中,均存在着劳务提供与劳务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三者在适用的法律依据、权利义务主体之间的地位、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及持续性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劳动关系受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相关的法规、规章所调整,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依法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或者支配管理与被支配管理的关系。个人劳务关系则规定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归属于适用于自然人个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个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分别是劳务使用者和劳务提供者,一般指个人主体之间所发生的临时或偶然地使用个人劳务的情形。雇佣关系主要规定在我国 2003 年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该司法解释第 9 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①,在该条第 2 款还专门对雇佣活动的概念给出了明确定义,即:从事雇佣活动,是指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从这一概念的定义来看,我国法律上的雇佣关系所对应的劳务活动指的是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劳务活动。此外,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11 条还规定了雇员自身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②,并且明确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 11 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受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不属于雇佣关系的范畴。因此,我们可以将雇佣关系界定为雇主聘请雇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劳务活动,且雇主和雇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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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国外关于个人劳务侵权责任的立法规定..... 11

3.1 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个人劳务侵权的界定标准及立法......... 11

3.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个人劳务侵权的界定标准及立法...........12

3.3 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关于个人劳务侵权责任立法简要的对比分析.......13

第 4 章 个人劳务侵权责任的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13

4.1 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的替代责任的理论基础...........13

4.2 个人劳务侵权责任的责任归责原则..... 15

4.3 个人劳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7

4.4 我国个人劳务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归责方面的不足.......20

第 5 章 完善我国个人劳务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21

5.1 明确个人劳务关系界定标准......... 21

5.2 完善个人劳务使用者责任制度.......22

第 5 章 完善我国个人劳务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通过上文关于我国个人劳务侵权责任任立法的研究分析,在个人劳务侵权责任制度的设计上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个人劳务关系界定标准不明确、雇主责任制度的不完善等方面,对于个人劳务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案件适用存在一些争议。在个人劳务侵权责任制度方面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来解决适用。

5.1 明确个人劳务关系界定标准

我国法律制度中有关于雇佣活动及雇佣关系中的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后又规定了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二者从形式上看应该纳入同一范畴,但是却用了两种表述,在法律适用上容易造成概念上的混淆。实际上,个人劳务关系为广义的雇佣关系,但是适用规则又有别于雇佣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则,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个人劳务侵权责任的法律条款规定,我们应当首先明确个人劳务关系的界定标准。从前文论述我们可以看到,个人劳务关系区别于一般雇佣关系的关键点在于个人劳务关系限于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主体之间,个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均不满足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或劳动者的资格要求。个人劳务关系存在的方式没有固定的模式,通常不是以正式的方式出现,没有以书面的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以口头约定的形式居多。个人劳务关系中所提供的劳务内容也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生产经营性活动如安装、加工等,也可是非生产经营性活动如家教、保洁服务等。个人劳务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一般劳务活动完成即告劳务关系终止。鉴于个人劳务关系一般存续的时间较短,是比较临时性、偶然性的劳务使用与劳务提供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成立的形式也比较灵活,存续时间较短,稳定性不高,因此,在实践中,一些个人之间所发生的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情形,通常可以列入个人劳务关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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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通过本文的上述分析论述,笔者认为,在个人劳务侵权的法律制度设计上,应当首先对个人劳务关系的内容进行明晰,在侵权法理论标榜的“谁侵权谁担责”的理论基础上,结合公共政策理论等,通过规定劳务使用者的替代责任,可以使被侵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但同时也应该完善个人劳务侵权责任立法,赋予被侵权人对侵权责任的求偿对象的选择权,同时也要完善劳务使用者和劳务提供者之间的在侵权责任承担上的内部责任分配问题,从而建立一种能够使被侵权人、劳务使用者、劳务提供者、实施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利益达到相对平衡的法律责任制度,为解决个人劳务侵权案件的纠纷提供完善的司法依据,从而更好地对个人劳务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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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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