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能课税视角下我国物流业税收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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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396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是经济转型任务艰巨,国家大力支持物流业的发展。物流业作为全球范围内三大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之一,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大趋势下,日渐发挥出“第三利润源”的重要作用。但物流成本明显偏高,对我国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产生严重不良影响,也阻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据核算,2014 年全社会物流总费用占 GDP 的比重为 16.6%,几乎达到发达国家的 2倍有余。为此,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物流业发展的专项宏观政策。早在 2009 年国务院印发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就置“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为整合和发展物流业的“八大政策”之首,到 2014 年 9 月,国务院又正式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 年)》,在其中明确提出降低物流成本的主要任务。二是“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的问题凸显。实施“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关于税负不仅没有降低反而进一步加重的反馈不绝于耳。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针对 2014 年物流业运营情况的调查数据也显示,样本企业较之前营业税体制而言,税负平均增长率达 51%。其中,尤以运输型物流企业为甚,平均增长率高达 123.3%。①物流企业普遍呼吁,要尽快解决“营改增”后物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完善物流业税收法律制度,着力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在此背景下,进行物流业现行税法制度的研究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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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物流业逐渐取代了传统的交通运输业为人所知,但在我国,物流业发展尚处起步阶段,国内学界对具体的物流业税收法律制度进行专门研究较少,且这些研究大多倾向于从宏观层面就物流业现行税收法律制度进行“就事论事”型的定性分析,对税收实践情况研究并不深入。而近年来,随着我国“营改增”试点扩围,尤其是 2014 年物流业的“营改增”基本完成,一些问题在实践中开始凸显,很多管理学和经济学的学者开始从经济学视角就物流行业税负进行评价研究,更多税法学者也以增值税扩围后对物流业产生的影响为研究起点,开始关注物流业税收制度,并由此提出一些税收制度调整的完善建议。归纳起来,我国国内学者对物流业税收法律制度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关于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水平评价的研究。对于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水平评价的研究在宏观的行业评价研究方面比较完善,由于税收负担概念本就源于经济学理论,因而税法学领域受研究方法等制约在此方面的研究基本处于空白,而多见经济学与产业政策专家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如:洪群联(2012)分析了 2005-2009 年间我国服务业的税收情况,得出服务业税负增长速度快于经济增加值的结论,并且明确指出影响服务业总体税负的重要因素除营业税和增值税外,所得税亦占据重要位置。罗明华(2010)也得出类似结论,指出税收增长过快、税收负担过重的问题已经开始制约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席卫群(2010)运用对我国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和仓储业的宏观税负状况从传统经济学分析方法角度进行了研究发现,2000-2009 年十年间上述行业的税收负担呈逐年上升趋势,由此提出降低运营成本是税收政策作用于物流业发展的重点。在此基础上,李波(2010)在进行物流业行业税负评价的同时,发现产业结构变动对行业税负水平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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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物流业与量能课税相关基础理论言说

2.1 物流业法律概念界定及发展意义

流通,即由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四个方面的流动过程共同构成的物质或信息交换的全过程,可以说,流通构成了国民经济发展过程的主体,物流则是流通的一部分。物流作为商品实体空间位移的过程,与支持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商流、在交易双方及辅助方之间传递交易信息的信息流以及支撑交易双方资金往来的资金流相配合,“四流”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交易流通过程。因此,物流业、金融业和信息业被并称为全球三大生产性服务业,但除了物流必须要求现实空间位移条件之外,其他三流均可以实现瞬时流通。①我国在国民经济十三五规划纲要全文中就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也明确提到物流业、金融业和信息业。迄今为止,学界对于物流的定义一直未有一个科学权威的界定,世界各国的不同学派对物流所下的定义也各不相同。本文选取其中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进行说明,以期从历史的脉络中窥得物流之基础共性:日本 1981 年在《物流手册》中将物流定义为“物质资料从供给者向需要者的物理性移动,是创造时间性、场所性价值的经济活动。”②并且明确了物流的范畴不仅限于运输活动,还包括包装、装卸、仓储等。1994 年,欧洲 ELA③对物流所下的定义是:“在一个系统之内对商品或人员的运输、安排,以及与此相关的支持活动的计划、执行与控制。”④到了 2001 年,美国 CLM⑤对物流进行重新定义为将商品和服务等从供方到需方的高效益的流动、储存而进行的计划、实施与控制过程,是供应链过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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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量能课税理论的缘起与重构

量能课税是个外来词汇,通过学者对西方税法基本原则的介绍进入我国法学研究者的视野并逐渐为法学界特别是税法学界所关注。我国学者自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关注西方税法基本原则,并对此进行初步介绍与阐释。西方税法确立了四大基本原则,分别是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和促进国家政策实施的原则。①随后在 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开始在批判性地对西方税法原则进行取舍借鉴,提出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四大基本原则,并且在阐述税收公平原则时提出应依据纳税人的负税能力实现横向和纵向两方公平的理论。随着理论不断深入,对于税收公平判断标准的理解大致形成两种学说,一种为受益说,另一种是负担能力说。“受益说” 又称“受益者付费说”,要求依照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公共产品)中得到的利益多寡进行税收负担分配,享受利益多者多征税,享受利益少者少征税,未实际享受利益者则免税。“负担能力说”则从人权本位出发,强调税收负担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称,以追求税收负担在全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分配为税收公平的实质追求。可以说,就实现税收公平尤其是纵向公平而言,衡量并区别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这正与量能课税理论的要义不谋而合。另外有学者亦特别指出,负担能力说即量能课税原则是“迄今为止公认的比较合理的且易于实行的标准。”②此时,量能课税作为一种衡量税收负担公平与否的标准开始进入我国税法学界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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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量能课税视角下我国物流业税收负担问题及现实剖析....... 19

3.1 物流业所涉税种与税率概述.......... 19

3.2 我国物流业税负现状与税负能力之实证研究...... 20

3.2.1 税收负担理论概述....... 20

3.2.2 我国社会宏观税负水平....... 20

3.2.3 我国物流业税收负担能力........... 21

3.2.4 我国物流业税收负担现状........... 24

3.3 我国现行物流业税制对量能课税原则的悖离...... 26

3.4 本章小结.......... 29

第 4 章 物流业税法实践功能迷失的原因之法理探析....... 30

4.1 理论层面.......... 30

4.2 制度层面.......... 32

4.3 本章小结.......... 34

第 5 章 量能课税指导下物流业税收法律制度完善的构想....... 36

5.1 物流业税收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分析...... 36

5.2 物流业税法制度完善的基本思路.......... 36

5.3 物流业税法制度完善的制度构想.......... 38

5.4 本章小结.......... 41

第 5 章 量能课税指导下物流业税收法律制度完善的构想

5.1 物流业税收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分析

物流业作为沟通生产和消费的桥梁,与商流、资金流、信息流相互作用,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加速器”,可以说,物流业发展水平的高低对国民经济发展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物流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除了市场主体的自身发展外,物流业的发展更多的则有赖于以税法政策手段为代表的国家调控手段。税收是调节经济结构与收入分配的主要工具,通过合理利用税收有关政策可以降低物流成本,加速物流业的发展。因此,完善物流业税收法律制度,利用税法这一杠杆,通过给予绿色物流、逆向物流等业态以税收优惠等特殊的税法优待,间接鼓励物流企业实现技术升级、发展绿色经济,以“看的见的手”调控物流业发展结构,促进物流业健康有序发展,是提升国民经济发展质量的需要。结构性减税改革以追求纳税人实质税负水平的下降作为改革目标之一。结合上文实证分析,当前物流业税负较重,物流企业成本一直居高不下,与其利润率水平严重不相符。在我国大力发展物流业的大潮下,物流业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基于其明显的微利性、复合性特征,完善物流业税收法律制度,优化物流业内部税制结构,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避免物流企业趋利性所致的压缩设备更新速度、阻滞服务水平提升等问题,有利于市场要素流动障碍的减少。从这个角度来看,以量能课税原则为指导完善物流业税收制度,是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亦是结构性减税改革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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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在量能课税原则的指导下,创新性地运用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对物流业税收负担能力及现状进行实证研究,结合物流业税收制度现状,对物流业税负偏高问题进行根源探究,基于此种分析总结我国物流业税收法律制度的不足,并尝试对税法原则理论进行合理解构,寻求物流业税收法律制度完善对策,以减轻物流业税负,焕发物流业生机,促进物流业健康有序发展。通过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的研究分析,主要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无论学界对量能课税理论定位为一种财税思想还是一项法律原则,其在指导行业发展、行业税负评价方面的作用都不可否认。量能课税中的“能”并非具体个案的“能”,而应当理解为类型化的某行业或者某市场主体类型的“能”,即从宏观层面以量能课税来指导税法立法与执法。坚持量能课税不一定必须从个体出发兼顾每一个体的具体情况,在行业税负评价方面,量能课税亦有着指导性,税法制度对物流业发展的作用机理分为正反两方面,市场失灵的存在使得税收法律政策介入物流业发展具有必要性。微利行业少纳税、厚利行业多纳税、公益行业不纳税,这样的税法制度才是符合法律公平与正义理念的税法制度。

(2)以单位利润负税率的指标对物流业税负现状进行法经济学分析发现,2008—2014 年间全国行业总体利润负税率基本维持在 5%上下浮动,而物流业利润负税率显著偏高并且变化浮动较大,除了 2010 年和 2014 年以外,物流业利润负税率均高于 12%。以资产利润率的指标对物流业负税能力进行法经济学分析发现,2008—2014 年间全国行业平均资产利润率约为 2.5%左右,而物流业仅为 0.98%,属于绝对微利行业。通过对物流业税收负担能力及现状进行实证研究得出结论,物流业税负明显偏高,税收法律制度存在不足。

(3)对于我国物流业税负明显偏高的问题,本文确定的具体优化方案就是在继续完善现行增值税制度的基础上,摒弃 11%的税率设置,将交通运输业与物流辅助服务业的税率统一为 6%,并配合诸如增加税收优惠等其他办法对物流业税收负担进行辅助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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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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