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省属国有林场与社区合作经营森林的利益关系与协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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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8937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笔者认为国有林场凭借资金、人力、技术和管理等优势提高集体林区的森林质量、通过集中连片培育森林实现集体林区的适度规模化经营,社区可以在持有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的基础上,既保留森林经营的话语权,又增加了来自森林经营的资源性和工资性收入。双方通过资源互补实现共赢。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自 20 世纪 80 年代起,福建、广西、湖南等地区陆续出现国有林场与社区合作经营森林的现象,双方出于自身利益诉求自发开展合作,合作现象并不普遍(沈茂成,2016)。
进入 21 世纪以来,一些政府开始在省域范围内推动省属(区直)国有林场与社区合作经营森林,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山西省为例:2000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针对13 家区直国有林场提出了在场外合作造林经营的林业发展战略,截至 2018 年广西 13家区直国有林场已完成 400 万亩的合作面积(沈茂成,2015;张雷等,2018)。2011年山西省提出生态兴省战略,国有林场开始与社区开展合作(沈茂成,2013;刘鹏飞,2015);2013 年,《山西省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双百”示范工程,要求省直国有林区新造乔木林 100 万亩、改造灌木林 100 万亩,2011 年-2019 年山西已累计造林 500 万亩,其中集体林地面积占 95%左右,成为规模化、精品化的造林示范带动工程(刘鹏飞,2015;沈茂成,2016)。
2015 年,《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中发[2015]6 号)明确提出:到 2020 年,全国国有林场应增加森林面积 1 亿亩以上、增加森林蓄积量 6 亿立方米以上。由于国有区域的荒山荒地已被基本消灭(沈茂成,2015),国有林场一身本领无处施展(刘鹏飞,2015);同时集体宜林地较多,但社区往往选择不经营或低效经营(骆耀峰,2011),因此“双增长”目标的提出进一步推动了国有林场与社区合作经营森林。
国有林场与社区合作经营森林是贯彻落实国有林场改革的有效路径之一。《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中发[2015]6 号)总体目标第一条明确指出,到 2020 年森林生态功能显著提升、森林面积与森林蓄积实现双增长,与社区合作经营森林是国有林场实现双增长目标的重要途径,也是完成国有林场改革的重要标志。国有林场是森林经营的国家队,具备资金、技术、人力等多方面优势,在集体林区,国有林场经营乔木林的亩均蓄积是集体和个体经营的 2 倍和 3 倍(沈茂成,2015),国有林场与社区合作经营森林能够扩大国有林场经营面积、提高森林蓄积量,进而提升森林的生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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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1.2.1 研究目的
本文以福建省三明市省属国有林场与社区合作经营森林的行为为案例,通过定性与定量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和利益关系进行分析,并最终构建出国有林场与社区合作经营森林的利益协调机制。
1.2.2 研究意义
本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丰富了国有林场与社区合作经营森林行为的研究,特别是对国有林场与社区两类不同行为主体在进行林业合作时产生的利益诉求、形成的利益关系和以及亟待健全的利益协调机制进行了深入研究。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利用博弈论的分析工具,推进了不同治理主体混合治理森林领域的研究。
本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深入地分析了三明市国有林场与社区在合作经营森林过程中的利益诉求,在准确把握利益诉求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后重点针对利益关系中可能存在的矛盾冲突构建利益协调机制,推动国有林场与社区合作经营森林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并对南方集体林区合作经营森林的利益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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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2.1 概念界定
2.1.1 国有林场
国有林场是国家建立的事业单位,主要位于国有的荒山荒地和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以培育森林为主要职责,同时还要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进行科研试验,引领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许建伟,2018)。
目前,三明市有 13 家省属国有林场和 13 家县属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采取“省属、市管、县监督”的管理体制,县属国有林场由县林业局主管(伊方保等,2019)。由于省属国有林场体制机制更完善,均被界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以本文主要研究三明市 13 家省属国有林场与社区合作经营森林的利益协调机制问题。
2.1.2 社区
根据《新华字典》,社区指的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共同生活的人群,他们拥有特定的组织形式,相似的特征和共同的生活服务设施(蒋紫琪,陈俊杉,2020)。
在森林经营领域,社区的概念用来指代对集体林地享有共有产权的实体,具体指的是在同一个村庄里共同生活的人群。在中国与越南等转型国家,森林的承包经营权被分至村小组或农户层面,目前中国集体林的三种基本经营主体为村集体、村小组和农户,因此社区包括村集体、村小组和农户三个层次(龙贺兴,张明慧等,2016)。
在国有林场与社区合作经营森林行为中,社区通常选择体制精英或非体制精英作为代表与国有林场进行合作。其中体制精英指的是村干部,他们的权力来自于公开选举,他们的工作也受到乡镇政府的指导(贺雪峰,2014);非体制精英指的是村庄能人,他们通常能够利用村庄的资源和个人的能力获取到较多的经济收入,社会关系广泛,并深受村民拥戴(贺雪峰,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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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
2.2.1 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从公司治理实践中产生的,主要关注利益相关者定义、利益相关者分类和利益相关者理论评价等内容(孙晓,2009)。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一词最早被记载于 1929 年一位通用电气职员的演讲中,随后 30 年间,利益相关者一词反复出现,但却始终没有统一的定义(任海云,2007)。1963 年,Mitchell 首次对利益相关者的诸多定义进行分析,总结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概念采用了 Freeman 的研究成果,指的是“既能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又能够被企业目标实现所影响的个人或群体”;狭义的概念采用了 Clarkson 的研究成果,指的是“在企业中有所投入并因此而承担风险的人”(Borge,2020;Arora,2020)。在中国,陈宏辉和贾生华对利益相关者的界定较为权威,他们认为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进行了专用性投资并因此而承担了风险,同时能够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还能反过来被企业目标实现所影响”,这一定义综合了狭义与广义的要点。
利益相关者分类主要包括多锥细分法和米切尔评分法,国内学者万建华、李心合、陈宏辉等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总结。多锥细分法指的是从不同维度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Freeman,Frederick,Charkham,Wheeler 分别采用多锥细分法将利益相关者分为①对公司进行投资的人、与公司有经济往来的人、与公司社会利益相关的人;②直接利益相关者与间接利益相关者;③契约型利益相关者和公众性利益相关者;④主要的和次要的社会利益相关者、主要的和次要的非社会利益相关者(蓝玉杏,2020;江妍等,2018)。米切尔评分法首先规定利益相关者需要至少具备合法性、权力性和紧迫性中的一项,并根据利益相关者在以上三方面的评分,将其分为确定型、预期型和潜在型利益相关者。万建华、李心合将利益相关者分为支持型、混合型、不支持型和边缘型利益相关者;陈宏辉将利益相关者分为核心、蛰伏和边缘型利益相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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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明市省属国有林场与社区合作经营森林现状........................17
3.1 研究区域与研究对象.........................17
3.2 合作经营森林发展历程......................18
4 三明市省属国有林场与社区合作经营森林利益相关者界定及利益诉求分析...........23
4.1 利益相关者界定..............................23
4.2 利益相关者诉求分析......................23
5 三明市省属国有林场与社区合作经营森林的利益关系与协调分析..........................33
5.1 利益关系分析..........................33
5.1.1 国有林场与社区利益关系分析..........................33
5.1.2 其它利益关系分析..........................37

6 官庄国有林场与上里村合作案例分析

6.1 合作经营主体概况
福建省沙县官庄国有林场始建于 1970 年 5 月,经本轮国有林场改革,官庄林场被界定为国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官庄国有林场经营总面积约 13.76 万亩,其中国有林地 5.1 万亩、集体林地 8.66 万亩,森林覆盖率 88.52%,森林总蓄积量达 145 万立方米。官庄国有林场建有国家林木良种基地,同时建有大径材、楠木、台湾杉、子代测定等各类生产经营示范片,先后被授予“全国林木良种基地先进单位”、“全国十佳林场”等荣誉称号。
2016 年,在森林面积、森林蓄积双增长目标的推动下,官庄国有林场开始积极与周边社区开展股份合作经营,目前已与富口镇柳坑村村民罗 XX、高桥镇上里村村集体、富口镇罗溪村村民卓 XX、富口镇白溪口村沁园家庭林场、夏茂镇林场顺利开展合作,合作树种为杉木,合作期限为杉木一代林,合作模式为股份合作,合作产出为杉木木材,合作收益为木材销售获得的经济收入,目前合作面积近 3 万亩。
高桥镇上里村拥有土地面积约两万四千亩,其中近两万亩为林地,占土地总面积的 85%。上里村共有 372 个农户 1485 人,常住人口以老人和儿童为主,青壮年多在外地以经营沙县小吃为生。集体林改后,上里村响应号召,将 1.2 万亩集体林地分到林业小组。上一轮林木主伐后,部分村小组仅收到几百元的林地使用费,分到农户手中所剩无几,根本无法支付再造林费用,很多林地面临抛荒或者低效经营。为了保护世代生存的山林,帮助村民过上更幸福的生活,村长兼村委书记卢仁铨带领社区与国有林场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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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结论与展望

7.1 研究结论
国有林场与社区通过资源互补实现利益共享。2016 年以来,国有林场与社区在政府引导下开展股份合作,国有林场持有经营控股权,主导森林经营,并通过利润预分红、地租预支付、利润保底等机制维护和提高社区利益。国有林场凭借资金、人力、技术和管理等优势提高集体林区的森林质量、通过集中连片培育森林实现集体林区的适度规模化经营,社区可以在持有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的基础上,既保留森林经营的话语权,又增加了来自森林经营的资源性和工资性收入。双方通过资源互补实现共赢。
国有林场、社区、地方政府和林业部门是合作的利益相关者,其中林场希望落实乡村振兴和国有林场改革的任务、维护与社区关系、扩大经营面积;农村精英希望提高政治威望和社会影响力,普通农户希望提高经济收入;政府希望提高辖区内的生态环境和农民生活水平;林业部门希望推动国有林场落实改革,提高辖区内的森林经营水平,各个利益相关者通过合作满足了利益诉求,并形成了利益关系。
实践证明,目前的利益关系存在失衡:社区违约、国有林场积极性不高、县政府厚此薄彼、普通农户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失衡的原因在于国有林场与社区在资源条件和能力结构方面的差距、政府在公共利益与自身利益之间的摇摆、农村精英在委托代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但是,合作仍然能够满足国有林场与社区的利益诉求,提升社会的整体福利,所以有必要也有办法对利益失衡进行干预。
利用博弈论对国有林场与社区的决策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资源互补机制、利益共享机制、社区利益优先机制与政府引导机制。结合囚徒困境模型分析发现,有共同利益约束的个体应该在决策时考虑整体利益,只有整体利益最大化,个体才能保持长期稳定的利益最大化,所以国有林场与社区在决策时应考虑整体利益,积极履约。利用智猪博弈模型分析得出,强者主导是最有效率的合作方式,因此合作应该由国有林场主导、社区协助,这样才能实现纳什均衡。在此基础上,本研究提出了资源互补机制、利益共享机制、社区利益优先机制和政府主导机制,这些机制有助于调动利益主体积极性,避免合作中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使合作具有可持续性。本文通过分析官庄国有林场与上里村的合作案例验证了上述研究结论。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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