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惩戒教育是一种古老的教育方式,并伴随着教育的发展而发展。考古发现距今6000年前的生活在两河流域的早期苏美尔人创建的学校里一块泥板上就写道:“我不能迟到,否则会遭到老师的鞭答①”。在我国《尚书·舜典》中有“扑作教刑”的记载。学者郑玄考证“扑”是用授楚做的刑具,当时教官也是执行刑法的人,以授楚为刑具,故称“教刑”,是刑罚中比较轻的一种,对于不勤学的人,罚其体而警其心。《学记》上有:“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夕。《说文》部首“文,小击也”,而“教”从“孝”从“文”,造字者从字义上似乎在表明要以“文”施教。李阳冰在解释“改”时有:“己有过,文之即改。”教者,所以教人改过迁善,然而,不施“文”击,不能取得功效,所以教离不开“文”,在教育中被广泛使用。然而,旧时的“文”侧重于体罚,在教育实践中虽有成效但也广受垢病。
近年来,关于由于教师惩戒学生的违纪行为,而引发的讨论频繁见诸报端。一方面由于教师惩戒不当,引致学生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另一方面由于学生和家长对惩戒教育的不理解,造成师生矛盾,甚至纠纷。关于惩戒教育的话题在社会上以不同的方式引起广泛讨论。社会各界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有对惩戒教育的不同看法,至今众说纷纭。笔者通过搜索报章、学术论文资料库、期刊、著作等发现来自教育管理专业领域关于惩戒教育,尤其是关于教师惩戒教育的研究不多,现有的文献对惩戒教育的研究也大多过于笼统。而从学理上探讨惩戒教育,深入研究惩戒教育的内涵对加深教育界及社会各界对惩戒教育的理解有很大的迫切性。同时也有利于教师准确把握惩戒教育这一教育方式的实质,有效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教育的开展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才‘能有效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初中教育阶段是我国教育学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处在初中阶段的学生,正是身体和心理快速发育成长的青春期。因而初中阶段的教育有其特殊性。对于初中阶段的学生教育心理学家描述了其处在生理变化对心理活动的强冲击期的主要心理特征是:心理上成人感与幼稚性的矛盾期。包括反抗性与依赖性并存,闭锁性与开放性同在,勇敢与怯懦相随。初中生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的构建期,性格和行为习惯都尚未稳定。因而在学校学习和生活中,难免会有部分学生出现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对自身身心健康发展不利的不良行为发生。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或不良行为,学校和教师该如何进行纠正和教育呢?尤其是作为直接面对学生的教师,面对学生的违纪或不良行为时,该如何处置呢?在我们的教育教学实践中,对于具有违纪行为或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和教师通常会施与惩戒。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有着古老的传统,例如私塾里的戒尺,例如“不打不成人”的俗话。在建设法制社会的新时代,教师又当如何教育学生不违纪,如何对己经违纪的学生进行教育呢?有学者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一种脆弱的教育、虚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合理运用教师惩戒教育,进行适当的惩戒教育是现实的需要。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教师权利中明文规定教师拥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及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的权力”,但是对教师在何种情况下、在何种范围内、以何种形式进行并未做出细致规定,在教学实践中经常引发理论上的争议和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性等等;第二,初中教师的惩戒教育事实上普遍运用于正常教育教学实践中,但是惩戒教育被滥用,惩戒手段随意性大,有的甚至违背道德和法律的界限;第三,特殊的中国国情下今天的初中生大多是独生子女,他们一直生长在家庭的百般呵护下,稍微严厉的惩戒教育就会引起惊涛骇浪,于是家长对子女就更加关爱,生怕孩子受到半点委屈。而惩戒教育的实施者初中教师因此谈“惩”色变,对学生不敢问、不敢管。因此,研究惩戒在教育中该如何存在,该如何正确行使惩戒对于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加速依法执教的进程很有意义,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二)研究现状.
1.教师惩戒权的相关综述
(1)关于教师是否拥有惩戒权
对于教师惩戒权的相关研究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大部分研究认为教师具有惩戒权。在学校教育过程中,惩戒是“教师的一种责任和义务”①,“是教师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②,“教师惩罚权的放弃就是对自己一部分职责的放弃、对自己教育权的放弃”③,“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④,“没有批评的教育是伪教育”,“教育不能没有惩罚,教育时刻保留惩罚权”⑥。综合上述观点,大部分学者都赞同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拥有对学生的惩戒权。不过仍然有一部分研究认为教师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具备惩戒学生的权利,在这些研究中提倡“惩戒教育对学生来说是丧失人性、泯灭人性、扼杀人性的一种违法行为”①“教育至少是一种没有境界的教育”②,“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实际上是否定学生自我负责的机会”③,总体来讲他们认为在正常的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提倡学生的天性,而不是对他们强加惩戒。在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应当消除教师惩戒权。
(2)关于教师惩戒权存在的依据
部分学者对教师惩戒权存在的依据进行了相关研究。有的学者从国内外教育史的角度具体系统的阐述了教师惩戒权存在的依据④。在古代,无论是在哪个国家和地区,教师作为教育的主体都拥有绝对的惩戒权。我国自古以来都注重教师惩戒的积极作用,提倡对学生进行即时正当的惩戒,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在国外教育思想里,马卡连柯、夸美纽斯、洛克、杜威等著名教育学家都明确肯定了教师拥有惩戒权的意义。如马卡连柯认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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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初中教师惩戒教育的实施研究
摘要 4-5
Abstract 5-6
绪论 7-16
(一) 问题的提出 7-8
(二) 研究现状 8-12
(三) 概念界定 12-14
(四) 研究方法 14-16
一、我国初中教师实施惩戒教育的现状调查 16-24
(一) 教师实施惩戒教育的频率 16-17
(二) 教师实施惩戒教育的原因 17-18
(三) 对教师实施惩戒教育的态度 18-19
(四) 惩戒教育的实施主体和具体方式 19-22
(五) 教师实施惩戒教育的实际效果 22-24
二、我国初中教师惩戒教育实施不当的原因分析 24-29
(一) 从惩戒教育的实施主体——教师角度分析 24-26
(二) 从惩戒教育的实施环境角度分析 26-29
三、我国初中教师合理实施惩戒教育的建议 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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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