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文中,主要选择了 DCF 法作为评估方法,各类学者也在不断地加深对评估方法的认识,从而构建更加适合互联网行业的评估模型,因此,笔者以过去的经验作为基础,加入自己的见解,利用 DCF 法对互联网企业 B 公司进行了价值评估,验证结果证明可行。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自 1994 年我国全面接入互联网以来,互联网对人民的影响越来越大,随着其高速增长,近三十年来,互联网在人们的日常生活、物质精神娱乐以及工作的形式方面表现出巨大影响力。根据相关数据针对国际范围内的网民展开的统计可知,2018 年底网民数达到了 43.88 亿,超过了全球人数的一半。随着我国信息技术发展的步伐,互联网在信息社会中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了核心力量。我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于 8 月 20 日针对互联网的发展方向展开详细报告,并发表了第 44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详细内容见图 1-1,到 2019 年上半年为止,我国境内包含网民数量高达 8.54 亿,互联网在中国的使用率达到了 61.2%,新增网民 2598 万,较 2018 年底提升 1.6%。与此同时,移动互联网进一步融入我们的生活,并不断推动政企服务移动化、多元化发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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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企业价值评估能够公允地反映出公司在市场中的价值与潜力。科学、合理地对企业进行估值,是企业进行业务活动和融资并购等行为时的决策前提。企业价值相对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而言往往具有不同的意义,企业价值可以直接体现出股东的财富。对股东而言,收获可观的分红回报是最为直接的积极意义,也能坚定股东的信心;而从经营者的角度来看,企业价值越大,越能彰显经营者的实力,经营者也能掌控更多的资源;对债权人而言,企业价值大则意味着企业拥有充沛的现金流,能有稳定可靠的偿还债务能力;对普通百姓而言,企业价值越越高越能承担社会责任,能在吸纳就业和纳税等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由于互联网企业具备一定特殊性,在发展初期,许多互联网企业都无法盈利。为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通常需要进行多轮融资。选择合适的价值评估方法至关重要,合适的估值方法能使估值结果更加准确可靠,对各利益相关者都更有利。
当前,许多评估模型在其理论领域都逐步走向成熟,此论文通过对主要的评估方式展开整合加以探究,旨在寻找与本研究案例“互联网 B 公司”相适应的企业估值法。
在学术界认为互联网企业最关注的问题是成长性时,有部分学者将研究视角聚焦在了企业现金流上,如 Bartov,Mohanram 和 Seethamraju(2002)[3],他们提出,对于初创期的互联网公司而言,应该重点关注企业是否能获得支撑其未来发展的现金流,而不是过分关注利润指标。由于在初创阶段时,互联网公司的现金流极为不稳定,因此 Ali,El-Haddadeh 和 Eldab(2010)表示,能够依据蒙特卡罗法模拟随机的现金流,针对互联网相关企业,尤其是互联网初创企业的现金流不稳定的特点,进行合理的分析[4]。但是这种模拟方式是基于企业的历史业绩及利润进行的,对互联网企业未来的可成长性无法准确预测,所以不具备较强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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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与理论基础
2.1 企业价值评估的主要方法
企业价值,是指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其预期的自由现金流将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作为折现率的前提条件下,进行折现所得到的现值,企业价值与管理决策、财务决策是息息相关的,是公开市场上最有可能实现的交换价值。众多学者不断地进行探索与实践,企业价值评估理论日渐完善,不断优化,并延伸出各种各样与企业价值相关的评估方法,目前在市场上广泛应用的评估方法如下所述。
2.1.1 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通过市场来查询可比资产,并假设有能够对市场价值进行支配的变量存在,对近期交易价值予以确定,对比分析可比企业与待评估企业,不断修正之后,对被评估企业的产业价值进行估测的一种估值方法。在具体应用中,还需考虑以下几点:第一点,比较企业需要选择市场中业务种类与规模近似的企业,且比较企业已被市场进行过准确合理的定价;第二点,找出一个或几个可对企业价值进行支配、并可以被量化的变量。市场法作为多种评估方法的一个总称,方法主要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直接比较法,第二种是类比修正法,从基本方式来讲,这两种方法是大致相同的,而得到合适的比率是它们的相同目的。
在实际应用中,市场法的参照对象取决于市场,因此拥有较高的可信度,并且操作相对简便,所以是一种常用的评估方法,也是重要的一种方法。然而互联网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其不适合采用市场法来评估,因为互联网企业的业务各不相同,各有各的特色,在选择相同或类似企业时非常困难①,原因在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历史较短,属于新型行业,对绝大多数互联网企业来说,它们成立时间较短,也不够稳定,能够成功上市的企业不过是凤毛麟角,即使是个别已上市的互联网企业,其发展规模和业务种类相距甚远,这种情况是互联网企业在实际中缺乏参考数据的主要原因②。另外,目前互联网行业发展并不够完善,市场法评估的结果也比较容易受到行业整体估值的影响,因此得出的评估结果往往与实际价值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偏差,综上所述,市场法不太适合评估互联网企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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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互联网企业价值评估 DCF 模型适应性分析
本研究提出,在评估某一企业的价值时,由于不同企业具有不同的特征,所以在具体开展评估时,需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评估方法。因为在判断企业未来的盈利水平时,通常以其评估价值为依据,通过折现未来可得到的现金流,从而对企业的价值予以确定。根据互联网企业的特征,可选择评估其内在价值的方法。以便更精准地对其历史现金流量进行计算,并有利于更好地估值未来的现金流量,出于对企业成长情况的考虑,可使用合适的折现率折现企业的未来现金流,从而准确估量企业价值。可以见得,采用 DCF 模型评估互联网企业价值具有极强适应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DCF 模型中的假设是正常的持续性经营,其着重点是分析企业未来的现金流,对企业的未来盈利能力进行评估,该模型重点考量的是企业未来的财务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同于其他的评估方法,过于依赖企业的历史财务数据。所以 DCF 模型更加适应于评估互联网企业的价值,采用该模型评估之后可得到更加科学、可信的结果,能为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预测提供依据。
其次,在应用 DCF 模型评估互联网企业价值时,考量范围通常包含了非经常性损益因素,并在数据中剔除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因此,采用 DCF 模型有利于防止评估对象通过舞弊行为对估值造成的影响,能确保评估结果更趋合理。
最后,由于互联网行业自身的特点以及企业的公司属性,能够发现现阶段互联网行业整体趋于规范,极具发展前景,并且互联网企业具有较强的周期性,以上特征与 DCF 模型评估需求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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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B 公司概况与企业价值驱动因素分析.....................................24
3.1 B 公司简介.............................24
3.1.1 发展状况...................................24
3.1.2 行业背景和行业地位...............................25
第四章 基于 DCF 模型 B 公司的价值评估..........................36
4.1 预测期与后续期的划分................................36
4.2 相关指标预测...............................36
第五章 结论和建议....................................52
5.1 研究结论...............................52
5.1.1 DCF 法对互联网企业的价值评估是可行的........................52
5.1.2 互联网企业评估加入非财务指标计算更加准确..........................52
第四章 基于 DCF 模型 B 公司的价值评估
4.1 预测期与后续期的划分
通过 B 公司的财务报表可知,相较于宏观经济增长率,B 公司 2014~2018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更高。根据经济学理论,一旦高于宏观经济增长,该行业会在往后的 3~10 年内逐渐降低到与宏观经济增长率持平。通常情况下,实务中的详细预测为 5 年,预测期的时间长短取决于企业增长的不稳定时期的时间长短。换而言之,就是指预测期会随着企业增长不稳定时间的延长而延长;反之亦然,企业增长不稳定越短,预测期也会随之变短。由于现阶段 B 公司已处于平稳增长阶段,所以现金流量模型的预测期可设为 5 年,这就意味着在 5 年后,B 公司就达到了永续增长期,即在模型中为 n=5。依照竞争均衡理论,无论哪一个企业的发展,不可能永远高于宏观经济增长速度。不然迟早将超过宏观经济总规模。因此,一般情况下,一旦达到永续增长率,现金流量模型中的收入就会恢复到正常水准,也就是与宏观经济增长速度持平。2018 年,中国和美国的 GDF 增长率分别为 6%和 2.3%,世界宏观经济增长率为 3.04%,加之这一年度的世界经济下行非常显著,绝大多数国家的增长速度均放缓,由于 B 公司属于一个全球性互联网企业,因此可将其增长率预估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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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结论和建议
5.1 研究结论
互联网行业作为目前最贴近生活的行业之一,也是资本最青睐的行业之一。本文分析了各大传统价值评估法以及对互联网企业的适用性,选泽更适合互联网企业的 DCF 法,并以互联网企业 B 公司为例,得出以下结论:
5.1.1 DCF 法对互联网企业的价值评估是可行的
在本文中,主要选择了 DCF 法作为评估方法,各类学者也在不断地加深对评估方法的认识,从而构建更加适合互联网行业的评估模型,因此,笔者以过去的经验作为基础,加入自己的见解,利用 DCF 法对互联网企业 B 公司进行了价值评估,验证结果证明可行。
5.1.2 互联网企业评估加入非财务指标计算更加准确
本文通过加入非财务指标,考虑影响企业价值的非财务因素,得出加入非财务指标的误差率为 4.02%,直接使用 DCF 法计算的误差使 16.75%,考虑非财务指标的 DCF 法的结果误差更小,说明考虑非财务指标的方法更加全面,计算更加准确,更适合对互联网企业的估值研究。
5.1.3 B 公司价值被低估
经过计算,选取 2019 年 5 月 31 日的收盘价作为参照,5 月 31 日的股价为248.61 美元,由此计算市值为 2244.95 亿元。而根据本文的估值计算,企业估值为 2335.19 亿元,由此可知企业价值被低估。企业价值被低估的因素是多样,其中很大程度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投资者难以充分了解和把握企业未来获利能力与发展机会,导致企业的市场价格未能充分反映出企业内在的价值。
参考文献(略)
基于DCF模型的互联网B公司价值评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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