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伴随经济高速发展,传统影视制作企业与新兴网络视频企业在业务层面实现了交融,原本各自适用的版权确认方法却因业务的拓展与交融而不再适用,但各企业还延续先前版权确认方法,致使版权会计确认方式有失偏颇。其次,版权摊销年限与摊销方式目前具有较大争议,导致版权摊销与业务收入不匹配问题的显现。再次,因现阶段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版权减值方法过于复杂,且企业主观“抗拒”对影视版权进行减值,导致版权减值工作颇有难度。最后,版权信息披露未能全面详细。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近几年伴随网络技术的进步与人们生活品质的提升,影视行业迎来了互联网时代。在传统影视行业与网络的高度融合下新兴的影视企业——网络视频企业横空出世。网络视频从出现至今先后经历辅助媒体(单纯将现有影视作品复制到网络上,以扩展传播渠道)、补充媒体(传统媒体无法播放的影视作品,网络视频平台可播放)与开拓媒体(开辟自制定制模式,占领市场)三个阶段,据 2019年 8 月发布的第 44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可知,我国网民规模高达 8.54 亿,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 7.59 亿,占网民整体的 88.8%。由此可知网络视频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传统影视制作企业为紧跟行业发展的步伐,也开始创立自己的门户网站。例如,光线传媒创建了 E 视网,其拥有独创的综艺节目如《娱乐现场》、《音乐风云榜》等,每天节目更新时长将近 6 小时。而新兴网络视频企业也不甘落后,将自身产业链上移打造自身制作团队。例如,腾讯视频创建企鹅影视,负责制作影视作品,以定制剧与自制综艺为代表,其是网络视频企业涉猎影视制作的产物。传统影视制作企业与新兴网络影视企业的发展打破了影视行业原有的“制播分离”局面,变为“制播交融”。虽然传统影视制作企业与新兴网络视频企业的业务模式发生了巨变,但是双方对于其重要资产“影视版权”的会计处理方式却未作调整,仍沿用先前的会计处理方式。国家也未根据行业的发展出台配套的会计准则制度。
乐视网作为新兴影视企业的代表被我们所熟知,乐视网是行业内首家 IPO上市公司,中国 A 股最早的上市视频企业,自从 2010 年上市后乐视网一路高歌猛进,构建了强大的“乐视帝国”,打造“乐视生态”战略目标。但好景不长,在 2016年第四季度乐视网的股票开始断崖式暴跌,有关乐视网资金链断裂的传闻也愈演愈烈,乐视网亦从昔日的辉煌走向了衰败。人们将这一事件称之为“乐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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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近几年伴随我国网络技术的发展与经济水平的提升,使得我国影视行业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但 2016 年影视行业的翘楚乐视网突发危机,引起了行业内专家学者的重视。据前文可知,本次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归结为影视版权会计处理的不规范。叶康涛(2019)认为企业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基于此笔者对现有影视版权会计处理的参考文献进行整理归纳,将现有文献归纳为三方面,分别为影视版权的会计确认、后续计量及版权信息披露[1]。
1.2.1 国内文献研究现状
(1)影视版权的会计确认
针对影视版权的会计处理,现我国行业默认为两种会计确认方式,分别为库存商品法与无形资产法,国内学者对于影视版权会计确认也是围绕这两种方法展开讨论。学者韩存(2016)认为影视版权会计核算可分为存货处理方式及无形资产处理方式两种。因影视版权属于“精神产品”符合无形资产无实物且可辨认性的特质,所以韩存认为通过无形资产科目对影视版权进行核算更为适宜[2]。李洁璇(2019)在文章中提及商业电影作品著作权也称之为电影版权,从性质上应归属于无形资产[3]。在库存商品法与无形资产法的选择上李飞(2018)提议影视企业应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债权人及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角度,选择适宜的影视版权会计处理方式,不应仅从公司本身的利益出发。李飞在文章中也表明,影视版权其形式与实质均贴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所以建议影视版权的初始确认可记为无形资产[4]。
从上文来看,虽然支持无形资产法的学者占比较高,但也有部分学者不支持影视版权确认采取无形资产法。如于海宁(2019)从影视剧资产确认的理论依据和制度依据两方面来分析影视剧资产的实质,并在制度依据存在分歧时,以五个基本确认标准为依据,最终认为以乐视网为代表的影视版权资产应该确认为存货[5]。还有学者认为应辩证看待两种会计确认方式,学者李兴伟(2012)通过分析各种处理方式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基于风险角度对现阶段常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展开深入探究。李兴伟指出采取存货法处理,可能会出现存货积压等问题的出现,而通过无形资产的形式进行处理,则会引起销售收入和成本匹配不上,导致非流动资产比例不断升高,最终会加剧企业的“融资”难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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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概念、规章制度及理论基础
2.1 影视行业及影视版权相关概念界定
2.1.1 影视行业范围界定
影视行业主要是围绕影视作品进行生产、营销、发行、放映等一系列产业链环节、厂商及相关服务所构成的行业体系。影视行业现阶段可划分为传统影视制作企业与新兴网络视频企业两大部分。从本质上探究影视行业隶属于整个传媒行业,是传媒行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 2019 年该行业已包含上万家规模不一的影视公司,在 A 股上市的影视企业就多达 28 家,28 家影视公司在 A股市场被划分为文化传媒与互联网传媒两大模块。A 股上市的影视公司无论从影视作品发行量还是经济利益流入均占据我国影视行业的半壁江山。本文第三章也是基于 A 股上市的影视公司进行样本的挑选,选出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以此研究我国影视行业影视版权会计处理现状。
2.1.2 版权概念界定
版权概念在我国最早可以追溯到 11 世纪 40 年代印刷术发明以后,可将一件作品印制多份,当时印制图书成为印刷商获利的主要商品。印刷商为垄断某些印制图书的销售,其将待印的作品送至官府进行审查,以获得官府准许其独家经营。亦称“著作权”。此概念的提出即有利于商家谋利也有助于政府限制言论出版自由。在古代版权的范围仅指图书,而当代,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繁荣。版权的范围涵盖了对影视作品、计算机程序、文学著作、音乐作品、照片等复制权利的合法所有权。其概念简化为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 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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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国内外影视版权会计处理相关规章
2.2.1 国内影视版权会计处理相关规章
我国对于影视版权最初会计处理规范,起始于 1953 年,当时的文化部电影局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对整个电影行业进行统一管理,经营方式为计划生产、统购包销。国家也按照电影制片、发行及供应等各阶段对整个电影行业进行专业分工,并要求各制作阶段参照《国营工业企业统一简易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格式》等规章开展会计核算。当时国家并未针对电影行业出台具体的会计处理规范,而且版权概念比较模糊。
1981 年,国内首部影视行业会计制度《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会计制度》问世。国家于 1984 年召开了电影制片企业及洗印企业的财务工作会议,相关部门在会议结束后相继出台关于《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科目》和《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报表》通知。1987 年,财政部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出台了《国营电影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电影制片、洗印企业成本核算规程》也相继问世。伴随一系列制度准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影视行业会计规范基本搭建完成。
1992 年,伴随社会发展与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开始实施“两则两制”。同年《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问世,其可适用于国内每一家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等影视企业的管理。《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明确规定影视版权的核算需采用无形资产法,音像制品的核算则采用库存法。其中有两点内容值得我们关注,一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影视版权其使用年限,需参考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使用期限孰短,或不少于十年期限的确定。二是原影视版权的摊销方法仅限于直线摊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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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影视行业影视版权会计处理现状及问题......................20
3.1 行业简介......................................20
3.2 影视版权会计处理现状.............................22
第四章 KL 公司影视版权会计处理...................................38
4.1 公司及业务简介....................38
4.1.1 公司简介 ......................38
4.1.2 影视版权业务简介 ........................39
第五章 建议及启示.................53
5.1 建议..............................53
5.1.1 推广 KL 公司版权确认与摊销方法..................53
5.1.2 三方联动改进影视版权减值现状 .......................53
第五章 建议及启示
5.1 建议
5.1.1 推广 KL 公司版权确认与摊销方法
通过第四章阐述及分析不难发现,KL 公司的双重确认法与 532 摊销法在制定与实施上均具有合理性。两种方法的提出既符合当前及未来影视企业业务的特性,亦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可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在会计准则未进行更新时,KL 公司两种独创方法值得同行业进行参考。同时,笔者认为伴随网络时代的快速变革,KL 公司版权摊销方法也应随时代的变革而不断优化。目前 KL 公司作为新兴网络视频企业其对自身客户群体有明确的定位。所以主打影视题材为“甜宠”、“恋爱”与“言情”,这类题材亦是当前各影视公司主打题材,此类题材作品的市场份额占整体市场份额的 90%。而此类主题影视题材非常适宜采取 532摊销法。但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审美的改变,需求的多样性,受众群体的日益扩大,KL 公司及其他影视公司势必会引进、制作各类题材影视作品,而这类影视作品的播放趋势是否与 532 摊销法相吻合还需等待未来实际数据进行分析。所以根据影视作品题材的丰富,笔者建议 KL 公司及同行业其他公司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应结合影视版权的实际情况打造适宜的摊销方法。
5.1.2 三方联动改进影视版权减值现状
通过第三、四章可知,KL 公司及相关企业在影视版权减值会计处理上主要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我国准则规定的减值方式过于复杂,另一方面企业不希望自身资产减少。基于上述两个问题,笔者认为优化影视版权减值的会计处理应从国家、公司与监管三个层面联动改进,而非企业依靠一己之力即能解决。
首先,国家相关部门可以参照美国《ASC 926 号》及《SOP 00-2 号》准则,并结合我国影视行业实际情况对版权减值相关会计处理内容进行优化,即减轻影视行业财务的工作量也提升减值估算的准确性。
其次,KL 公司虽有健全的摊销方式,一般正常播映的影视作品不涉及减值,但特殊或涉及下架的影视作品一定要进行减值会计处理。针对特殊或下架但进行整改与内容优化的影视作品按照国家的减值方式进行处理,而涉及永久下架因版权再无他用应将残值记为零,减值金额为该版权账面所剩余额。
最后,国家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会计事务所在进行审计时也应着重关注特殊或已下架版权的会计处理,以防企业未按要求进行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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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展望
本文通过将影视行业影视版权会计处理现状与行业发展趋势、业务特性、现有制度及相关理论高度结合,发现现阶段影视版权会计处理问题如下。
首先,伴随经济高速发展,传统影视制作企业与新兴网络视频企业在业务层面实现了交融,原本各自适用的版权确认方法却因业务的拓展与交融而不再适用,但各企业还延续先前版权确认方法,致使版权会计确认方式有失偏颇。其次,版权摊销年限与摊销方式目前具有较大争议,导致版权摊销与业务收入不匹配问题的显现。再次,因现阶段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版权减值方法过于复杂,且企业主观“抗拒”对影视版权进行减值,导致版权减值工作颇有难度。最后,版权信息披露未能全面详细。
笔者通过实地调研,发现 KL 公司在影视版权会计处理方面有其独特建树,KL 公司独创双重确认法与 532 摊销法。双重确认法以影视版权经济利益流入的实质区分版权的确认方法,有效解决了版权会计确认问题。而 532 摊销法的提出是 KL 公司依据大量影视作品播放的趋势图与广告会员收入情况进行运算,参考同行业在选取加速摊销法时运用的各阶段摊销比例,结合会计事务所提出的指导建议,最终 532 摊销法问世。其最长的摊销年限确定为 5 年,符合影视作品的特点,并且各阶段摊销比例的确定与收入相契合,故 KL 公司的 532 摊销法值得同行业进行借鉴。但笔者通过调研发现 KL 公司在影视版权会计处理上亦存在待优化项,其版权减值与信息披露与大部分影视公司存在相同症结,故笔者基于 KL公司及同行业通病产生的原因,对影视版权摊销与披露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有助于解决版权减值难,信息披露未能全面详细的问题。以期为 KL 公司及其他影视公司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略)
网络时代影视版权会计处理研究——以KL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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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会计论文,会计处理方式,影视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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