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公安民警违法违纪基本现状
一、违法违纪的概念
(一)违法的定义
违法指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广义的违法,包括刑事违法(犯罪)、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等;狭义的违法则指犯罪以外的一般违法。本文所讨论的违法为广义。就民警而言,可以是作为一般主体的公民,其违法行为可能违反国家颁布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也可以是作为特殊主体的执法者,其实施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是专门性法律法规,如《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
(二)违纪的定义
违纪主要是指违反一个组织、单位、团体内部纪律要求的行为。民警受到约束和规范的纪律主要有:党纪,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纪律,如中央政治局出台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警纪条规,如公安部出台“三项纪律”。
(三)违法和违纪的区别比较
一是范围不同。违法根据触犯法律法规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等,而违纪仅指触犯党员、公务员和公安机关内部的纪律规定。法律法规具有普适性,涵盖面大,因此违法的范围要大于违纪的范围。
二是危害不同。民警违纪可能影响党员、公务员和警察的形象,侵害单位和组织内部的利益,而违法行为则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对社会有危害性,相对来说程度更加严重。
三是处罚不同。违纪一般为组织内部处理,有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形式;违法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如果涉嫌犯罪,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轻则管制、拘役,重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处罚的方式和程度都有较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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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的特殊性分析
(一)主体的特殊性
公安机关承担了相当广泛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之一。有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是,公安机关具有双重性质,在作为“治安行政力量”时体现了行政性,而作为“刑事司法力量”时又体现了司法性。受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其本身又是一个由不同警种、不同层次的众多的个体公安民警组织构成的多元主体。每一个民警都是公安机关的一部分,负有或多或少的行政管理职能,也掌握了组织给予的一定权力,从广义上看,每一个民警都可以视为行政管理的主体。因此,民警违法违纪有别于普通人的违法违纪,而是行政管理主体自身出现了问题,是负责社会治理的治理者本身,实施了妨害社会治理的行为。
(二)权力的特殊性
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是国家力的组成部分,其同时具有一定的治安行政权,如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户籍管理等,又具有一定的刑事司法权,如刑事侦查,此外还含有一定的武装性质,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民警因其职责所需,被赋予一定的权力,这是普通群众所没有的。当权力由个人行使时,行使者趋向于在权力各层级上扩展且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这种自发的趋向,使权力的滥用不可避免。因此民警在违法违纪时大多伴随着权力的滥用,这种滥用有违公共行政权力设置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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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安民瞀违法违纪原因探源
一、封建传统文化的深远影响
文化对人的认知、思维和实践都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是民警违法违纪不容忽视的影响因素之一。我国传统文化有其闪亮的精华,也遗留下一些糟粕,由于曾经长期处于封建统治之下,其不良影响深远至今。
(―)官本位思想导致对特权的追求
《牛津法律大辞典》“特权”一词解释为“通常指有权或经授权按自己的意愿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不受他人法律约束的法律概念”。中国两千年的封建专制催生出了严重的拜官主义,旧时的官员利用手上的权力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带来的利益和快感为当时的百姓所推崇,长期实行的科举制度更加强化了读书做官的人生取向。官本位意识在长期演变和发展过程中,内化为整个民族的深层心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巨大的反作用。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自古便是群众心目中的“官”,警察的社会管理职能,必然附带一些便利和特权,若使用不当,就会由此引发违法违纪。
(二)等级尊卑观念增加了官位的含金量
封建社会的等级观念把人分为三六九等,皇帝作为最高权力的所有者,其把权力下放给官员,严格按照高低等阶的划分,进行权力大小的分配,没有任何权力的老百姓则处于最底层。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人治”得以长久的根源,在当今社会依然存在,俗话说“官大半级压死人”正是形容这种情况。一方面,一些领导为了巩固或提高自己的位子,做事时不是讲求实际情况和人民的需求,而是以上级领导的要求为出发点,甚至为了讨好上级领导不惜做出违法违纪的事情。官位间的不平等,放大了官位附加的权力,引发人们对更高等级的追求。另一方面,公安机关管辖的内容多范围广,很多基层民警手中也握有部分权力,产生高人一等的优越感,难免有民警将本该用于服务人民的权力,变为欺压百姓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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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转型期的利益驱动
民警有工资待遇等物质利益需求,同样具有“理性经济人”属性,自然就会做出对自身有利的行为。虽然公安机关一直重视思想教育,奉行无私奉献、不求回报的价值观,但是民警也是社会人,会根据本能的意志和需求追求回报和利益。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曾指出“违法行为通常是由于不以立法者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因素造成。”因此,经济因素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影响最直接、最现实。
(一)追求利益最大化带来价舰偏差
市场经济往往以追求最大利益为原则,在其转型发展阶段,唤醒了人们被长期压抑的利益意识,改变了人们的价值观念。重利意识的产生虽然能推动经济的发展,但也给社会秩序带来破坏,特别是对于民警来说,本应作为整个社会的防卫和保障力量,服务大多数人的利益,在重利意识的影响下,可能偏离使命,追求自己个人或者小集体的利益。可能表现有:一是趋利避害。如对卖淫嫖娼和赌博等可能带来“油水”的案件,不同单位间相互争抢,而邻里纠纷夫妻吵架等不便处理的警情,则推倭扯皮。二是重利忘义。如在处理矛盾纠纷或办理案件时^接受当事人吃请甚至红包,偏袒一方或包庇罪责,不能做到公正处理和按规办事。三是急功近利。如民警为了多完成任务或拿奖金,虚报伪造数据成果,甚至做假案。以上几种表现中,最直接的利益因素就是金钱,它的涉及面广泛,不论职务高低都会受到影响;且破坏性大,如贩卖国家秘密或情报,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与走私贩毒人员勾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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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进一步健全公安民蒈队伍管理的基本策略............28
一、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8
(一)转变社会风气............28
(二)改善政治生态............28
(三)均衡利益分配...........29
二、着力完善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管理的体制...............30
第三章进一步健全公安民瞀队伍管理的基本策略
一、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转变社会风气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转变社会风气的关键所在。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和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论述、提出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要求把核心价值观的培养融入社会的方方面面。十九大报告中,习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把它作为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和全体中国人民的价值追求。社会风气的转变可以在如下两个方面对民警起到积极正面的作用。
一是形成内在遏制力。公安民警虽是一个特殊群体,但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来自社会,在社会中工作生活,受到社会的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在摒弃传统文化中糟粕的基础上,挖掘其中蕴含的秀的思想观念、文化精神、道德观念,结合当今时代特色,进行传承和创新,优在坚持不懈的教育和传播后,将其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使社会风气逐步转变,让人们自觉抵制腐朽落后文化的侵蚀,弘扬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观念,促进社会文明不断进步。
二是强化外在遏制力。大力培养社会主义价值观,将帮助全体国民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提升“假、恶、丑”的辨别能力,唾弃失范行为,形成激浊扬清、抑恶扬善的思想道德舆论场。这样的环境将形成强大的外部遏制力,破除侥幸心理,推高违纪成本,让民警在产生违法违纪思想苗头时因畏惧而止步,将有助于从根源抑制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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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