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MPA论文,文章在综述国内外关于此研究主题的发展及其成果的基础上,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明确表述,解析了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特点,同时,通过分析服务型政府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税收契约理论和社会交换理论,为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提供了理论指导。
第 1 章 绪 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以及十九大报告连续对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科学管理水平做了强调,要求从职能、结构、廉洁、效率、人民满意方面下工夫,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从报告中同时可以看出,政府服务的方式和管理的水平,直接关系到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关系到“人民满不满意”的问题。建设和谐社会、构建服务型政府既是潮流所向,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这一要求也意味着政府提供服务的方式要随之发生与强调“管理”时期不同的深刻的变化。
税收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重大,这一点毋庸置疑。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曾对此做出过论断,即认为税收是政府的经济基础,是为了维持掌握公权力、服务公民的国家机器的运转,公民需要交纳的费用;征税是国家存在在经济上的体现。在国家的财政收入构成中,征税是其一种主要的来源,由政府专门机构基于法律规定向纳税人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课征,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满足国民公共需求,是政府各项职能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在国家经济、政治生活等多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并对社会、文化、生态建设有着重大的影响。税收征纳关系是政府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因征纳税收而发生的各种关系,与降低税收成本,实现依法治税、公平正义、科学管理、文明服务,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有紧密联系。
税收征纳关系伴随着税收征纳行为而来。税收的征纳,在中国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夏商周时期,就已出现税收的雏形。据《孟子•滕文公上》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出于政权有所作为的需要,无论国家性质如何变迁,税收征纳行为始终存在。但是,社会主义时期的税收征纳与之前的时代相比,有了本质的区别。国家性质的变化、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决定了我国税收的性质在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政府运用其被赋予的政治权力进行征税活动,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过程中,体现的应该是人民的利益,因此,当前我国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也应当与这一点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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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综述
西方国家重视纳税人权利,这一点在典型各国的各种权利法案中可见一斑,因此对于税收问题的相关研究也比较多,发展较为成熟,并且呈现从理论研究到理论结合实际的发展趋势,研究成果比较可观。其中,最优税收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对这一问题的理论探索,从上个世纪以来,就是一个比较集中的研究主题,并且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研究发展的过程中,理论逐步应用于税收实践:以 Stern、Alm 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不仅对最优税收问题研究取得的相关理论成果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并且在已有的基础上,开始重视运用理论解决税收方面的实际问题,例如税收管理和执行。这些反过来也推动了原有理论框架的扩展,充实了研究内容,并且使之具有更强的应用性。
在税收征纳关系的研究方面,对税收征纳之根据的研究源远流长且众说纷纭,其中有三种观点拥趸甚多:一是产生于十六世纪的公共福利说,认为为了满足公共需要,一定的经费支出是必要的;国家作为公共权力的受委托者,进行一定的公共建设是合理的,出于公共福利这一理由,应当向人民征税。这种观点即认为,税收是一种手段,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通过征税的方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反映的正是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两个角度上来说,征税人方面,税收是政府这一合法的管理角色凭借政治权力、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按法定标准所进行的分配;纳税人方面,税收则是他们为满足集体的共同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政府进行的义务交纳。①第二种观点是萌芽于启蒙时期的等价交换说,以卢梭、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为代表。因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起源于契约,按照契约建立的国家的一切行为,都应来自于人民对权力的让渡;而人民授权征税的动机,就在于权利的等价交换。洛克认为,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必须经由数量庞大的经费作为支撑才能正常运转,凡是受到这一政府庇护和保障的公民都应该付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来支持它的运转;孟德斯鸠认为,公民为了更好地、更有保障地使用其财产,应当拿出其中的一部分交给能保障此事的政府,作为维持其运转的收入。即为了更好地享有其他权利,人民同意向国家纳税(让渡其部分自然的财产权利)并进行授权,而后国家对人民进行征税。所以,税收征纳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契约关系。第三种观点是 19 世纪欧洲国家主义盛行时期产生的生存义务说。它认为,组织国家、共同生活是人的天性,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个人依附国家而存在,而国家的生存,必须牺牲人民个人的部分财产。换言之,这种观点下的税收征纳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单向的义务关系。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缴税并没有特别的报偿,而是一种强制摊派的义务;从征税人的角度来说,税收就是国家根据公民的义务,按照一定标准强制征收的公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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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理论基础
2.1 税收征纳关系的相关概念
2.1.1 税收征纳关系的涵义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社会公共需求,运用公共权力,依据法定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获取财政收入的方式之一”。布坎南认为,赋税是一切政府活动的基础,赋税制度是表明政治框架的永久性特点之一。持续足额的税收奠定了政府实现社会管理和政治统治职能的物质基础,有利于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良好发展。为保证长久发挥税收价值的最大效用,寻求更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题中之义。
有关税收征纳关系的内涵与实质、构成要素与特点,部分学者已经给出了解释。大多数学者都与侯君邦和林树良的定义相似,即认为税收征纳关系的双方是征税机关,以及法定具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二者通过税收征纳过程,发生纳税人认定、税款缴纳、票证管理等诸多关系。①也有一些学者基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界定了这一概念的法律含义,如施正文认为税收征纳关系区别于税收债务关系,是为了实现国家税收债务的请求权而根据税法的规定,在征税纳税的过程中,征税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②基于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文章认为税收征纳关系可以这么理解:为实现国家税收债务的请求权,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形成的对立又统一的利益关系。因此,税收征纳关系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税收债务要求,保障国家财政支出;税收征纳关系的参与者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人是以税收征管员与税务机关为代表的政府,因此具有国家公权力;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者的关系是对立又统一的,对立在于局部利益的交换和割舍,统一在于为实现同一目标而要顾全的整体利益。因此,税收征纳关系的实质是权利和义务的交换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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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本理论依据
2.2.1 服务型政府理论
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为应对越来越复杂的国际国内问题,迎接新挑战,取得新成效,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一股政府改革的浪潮,行政改革迎来新的时代。在这轮改革中,企业运作中的顾客导向管理理念被引入公共管理领域,即“顾客满意”成为公共管理质量的一个核心标准。在中国,适应这种导向实施公共管理的政府称之为服务型政府。
根据张成福、党秀云的观点,“政府存在的目的在于对民众的需要给予充分的回应。”服务型政府转变职能,作为一个服务体,对计划、控制式管理的强调成为“过去式”,对民众的“管制”成为“过去式”,转而重视管理的“价值”,重视“服务”的功能,重视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服务型政府是“具有公共服务精神的政府”,是实质上施行“顾客至上”原则的政府,是以“人民满意”作为施政目标的政府,据张成福、党秀云的研究,服务型政府的内在涵义在于:这个政府是以民众的期望和其合法期待为自己的施政目标,而非以机关或专家提出的意见为目标;政府的
施政效率更多地取决于民众的评估而非“成本——效益”理论产出;政府的重要职能是提供服务而非控制;政府更加认同“使命”、“顾客”和“成果”,而非服从于特定的“功能”、“权威”和“结构”;政府在办事时的工作准则是更加考虑民众的具体情况,而非一味强调按章办事;此外,服务型政府的领导有民众参与,而非独断专横的领导。
基于这一理论,文章认为,服务型政府是构建和谐税收关系的重要前提。只有在服务型政府下,才能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在税收工作上更加重视服务功能而不是控制管理,从而改善沟通方式和工作方法,从根本上实现征纳和谐。其二,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是服务型政府的内在属性。服务型政府下各方面工作都遵从其核心理念——“顾客导向”,即政府的各项工作以回应民众需求,获得人民满意作为目标。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正是这一理念的一个最好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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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现行税收征纳关系中的问题及产生原因....................11
3.1 现行税收征纳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11
3.1.1 征纳双方互信危机...................... 11
3.1.2 服务水平有待提高..................12
第 4 章 构建服务型政府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经验借鉴....................19
4.1 重视纳税人权利.................... 19
4.2 多样化的信息管税制度...............20
第 5 章 构建服务型政府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对策..................... 25
5.1 基本思路......................... 25
5.1.1 明确顾客导向.........................25
5.1.2 完善制度引领..........................25
第 5 章 构建服务型政府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对策
5.1 基本思路
5.1.1 明确顾客导向
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同时也是开展纳税服务的法律依据,提升纳税服务的必要性也由精神号召上升到职业需求,纳税服务成为一种重要的税务行政行为。这要求纳税机关需要从观念上,服务方式上,征税行为上树立服务当先,以人为本的理念。首先,征税主体即税务机关要改变长期以来重形式,轻实质的工作作风,努力向注重事务转变;要切实履行税法赋予的纳税服务义务,与时俱进,树立现代税收服务理念,改变传统税收征管中的居高临下姿态,视纳税人为税收的主人、服务的主体。其次,纳税服务方式要改变,化被动为主动。税务机关除了做好上门来的接待服务外,还应主动深入到纳税人中间,利用单位、社区等组织,有的放矢,对口解决纳税人提出的困难和问题。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知识水平层次,区别施以不同的服务方式和业务渠道,做好有针对性的服务工作。例如浏阳市地税局以大企业个性化需求为导向,深入开展“春风走访”、举办税企座谈、定制税收服务指南,“一对一”、实打实地服务企业,为企业做大做强、创业创新营造了良好的服务环境和政策落实环境。①最后,在征税服务中,要坚持依法治税。纳税人注重纳税效率,也注重纳税公平。征纳双方建立契约公平公正地执行,保证了双方的公平地位进而会提高纳税人更高的纳税遵从度。因此应当在虽然随着信息化征税手段的应用,使偷漏税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在税收征纳中仍在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少数纳税人背离了公平税收和依法纳税的基本社会公德,因此加强税收征管能力,积极引导纳税人参与税收建设,形成共同创造优质服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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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