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非法集资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同时也反映了某一地区市场资金的需求旺盛与资金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非法集资问题已经成为困扰社会发展的越来越重要的因素,尤其是目前经济形势不好的情况下,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难度将不断增大,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不得走非法集资这条道路。因此非法集资在这种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变得越来越突出,并且呈现出高发的态势。非法集资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当地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正常的金融秩序。例如在 2014 年,河南省出现了一起非法集资大案,该案件筹集高达 20 多亿元,同时涉及到多个省份而且受牵连的人达到上万人,该案的发生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影响以及造成了极大的社会恐慌。
为了打击非法集资的犯罪活动,党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形成了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思路,并及时召开了非法集资的集中处理会议,例如我国制定的全国性的《2011—2015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在一定程度上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形成了一定的威慑力并产生了一定的效果。随着党中央对非法集资的重视,地方政府也纷纷制定了颇具地方特色的非法集资法律法规,例如河南省政府于 2016 年 1 月份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全省的非法集资工作进行了相关的部署,尤其加强了对全省非法集资的监控,并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发现非法集资的线索,将非法集资扼杀在萌芽中。随后,河南省政府进一步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政府部门参与到非法集资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同时对整个地区的非法集资防治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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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文献综述
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已经走过了上百年的道路,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经过了上百年完善之后,形成了相对比较完善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制度,西方国家对于非法集资的研究主要以民间集资方面为主,由于西方国家相当规范的经济体制为资金者提供了便捷的资金融通的道路,因此国外非法集资现象并不是非常明显。国外针对这方面的研究也非常欠缺,研究成果依然非常局限,基本上局限于以大型的非法集资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例如西方国家发生的庞氏骗局。但是也有一些学者针对西方国家所建立起来的金融制度,进行了相关性的研究,例如 Andrew Peterson[①](2010)认为:“国家存在两方面的金融市场有正规化的金融市场和非正规化的金融市场,这两个金融市场对于经济发展依然非常重要,尤其是对于非正规性金融市场能够较好的补充了正规金融市场的不足,也是经济的发展的稳定性因素”。
美国作为发达的金融强国,在金融立法方面比较完善,美国先后建立了诸多法律,例如《银行控股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以及《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等现代化的法律法规,为整个美国市场和金融经济搭建起了全方位、全角度、多层次的法律服务体系,并构建出了多种融资手段的金融机构,例如证券、基金、股票、信托等等,如此完善的金融机构能够使企业获得大量的融资资金。虽然美国也搭建起了全方位的、立体化的金融监管机构,但是对于美国来说金融诈骗案件以及非法集资也屡屡上演,较为著名的就是于 2009 年在美国引发的华尔街金融诈骗案,该案件涉及到 500 亿美元,同时使得美国、欧洲、日本等多个国家在内的大部分银行投资者严重受到损害,尤其是一些散户更是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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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2.1 非法集资相关概念
2.1.1 非法集资的界定
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之下,非法集资也呈现出这种经济体制下必然出现的结果,同时非法集资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而发生动态变化。一般认为非法集资具有一定的非法性。邹燕珠[⑨](2016)指出:“非法集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精神,它会对市场经济造成一定的冲击打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非法集资主要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吸收方式来认定。高庆国[⑩](2016)认为:“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将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分为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两种形式,这两种方式债权性质在两种模式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因此主要是以吸收资金的用途来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我国制定相关法律是为了防止非银行组织和个人进行放贷事项,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持现有金融秩序的和谐稳定。从这个角度来讲,进行非法集资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不能因为吸收的金额巨大,涉及的任务涉及的人数多,就可以认定非法集资。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在本质上具有非常大的相似性,其基本上都是发生在民间的金融活动,虽然吸附的方式均有一定的不同,但是它们均具备一定的债权性质,所以民间借贷是在国家法律法规之外的,由非金融机构的个人或单位发生的一切关于资金的融资行为[11]。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民间借贷进行明令禁止,而且对民间借贷基于一定的法律保护,尤其是基于真实意思表达的借贷行为,利息不超过法定的最高利息均受到法律保护。准确的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对象是否具有普遍性。民间集资一般都发生在特定范围内的对象之间,一般是以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为主要类型,而且不会对外公开进行宣传,但是非法集资面向的并不是特定的公众,而是以一定的公开的方式向社会众多人进行宣传,因此非法集资相对于民间借贷具有更强的社会性。
另一方面两者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民间集资主要是以一定的民事行为作为主要类型,因此民间集资一般侵犯的主要是民法通则中的借贷合同,违法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对于非法集资行为则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且违反的是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因此非法集资应当会受到行政和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处罚,并且有可能会认定为犯罪行为,其参与非法集资者的损失也相对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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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非法集资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也就是在市场环境当中,由于参与方获取信息的能力不同,因此获取的信息具有较大的差异。在市场的环境当中,有些人可以对市场中的大量信息进行足够精确的获取,但是另外一些人却不能获取大量的信息。因此掌握信息充分的一方在市场竞争当中就具备信息上的优势,而掌握信息不充分的一方往往在市场竞争当中处于劣势,在市场行为的过程中显得非常被动。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市场竞争中的市场信息不能有效的准确的传达给各方。因此对于信息不充分的人往往依赖于自己的主观判断,而做出主观性的投资行为,这样的投资行为往往会使自己变得不够理性而且会增加其投资方面的风险。非法集资的行为往往发生在一些表面上看具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的企业,这是由于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性,错误的认为该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效益能够为自己的资金带来更多的回报,而且有足够的能力偿还一切债务,这时投资者纷纷会对该企业进行投资。
不对称理论可以解释经济学中诸多问题,更好的解释了非法集资不断扩散、不断壮大的具体原因。刘志伟[15](2016)指出:“集资企业以及个人存在对市场信息不对称,尤其是一些经营不规范的企业,银行凭借着其自身的风险防范系统对这类企业并不会发放贷款”。因此这类企业只能将集资目标转向信息不对称的公众,通过他们来吸收大量资金。起初集资企业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借贷,当这一阶段并不能满足企业日益发展的资金需求时,企业便进行广泛的公开宣传来公开募集资金,相比银行来说,个人并不具备丰富的风险识别能力,而且个人容易受到高利润高回报的诱惑,同时再加上周边的人已经投入部分资金甚至投入资金并取得了回报的效果,这时就非常容易陷入到非法集资的陷阱当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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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河南省 J 市非法集资存在的问题与成因探究 ....................... 13
3.1 河南省 J 市非法集资的产生与演变 ....................... 13
3.1.1 河南省 J 市非法集资的产生 ..................... 13
3.1.2 河南省 J 市非法集资的演变 .....................13
4 河南省 J 市非法集资行政处理方式分析 ...................... 21
4.1 河南省 J 市处理非法集资主体架构 ................ 21
4.2 河南省 J 市处理非法集资工作概况 ................. 22
5 河南省 J 市治理非法集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 25
5.1 有效预防非法集资的案发 ......................... 25
5.1.1 大力提升群众风险防范意识 ...................... 25
5.1.2 利用大数据手段监测预警 .................... 25
5 河南省 J 市治理非法集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5.1 有效预防非法集资的案发
5.1.1 大力提升群众风险防范意识
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非法集资案件依然层出不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老百姓对非法集资的风险识别能力不足,以及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的原因。作为容易受到欺骗的老百姓来说,很容易将资金投入到具有高回报的非法集资当中去。因此需要从根源上防止人民群众参与非法集资,应当努力的对人民群众进行适当的宣传教育,从而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
河南省 J 市可以充分的利用每年 5 月的非法集资宣传月的相关活动,对民众和企业进行非法集资方面的宣传宣讲。当然在宣讲的过程当中,需要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并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人性化的宣传,同时,J 市政府可以将非法集资的相关宣传借助于一定的宣传途径,例如城市和广场的滚动屏幕播放、广播电视台的相关媒体刊登、公益广告、公交站牌的投放等等,多种途径倡导人们自觉的进行理性的投资,远离非法集资。
河南省 J 市政府除了主动进行宣传非法集资方面之外,还需要定期的为本地的居民开展一定的公益性讲座。针对非法集资的案件需要连载在一定的报刊杂志上,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让普通的老百姓能够及时了解非法集资,并在内心对非法集资形成一定的理性认识,从而不会因为利润高等非理性的表面现象进行非法集资的投资活动。J 市人民政府通过主动宣传的方法,可以大大增强老百姓的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意识,从而从根源上对非法集资进行了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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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论与展望
6.1 研究结论
本文对非法集资的研究主要以河南省 J 市作为研究案例,深入分析了该市非法集资的发生源以及发生原因,重点探讨了该市非法集资所产生的危害性,以及河南省 J 市政府针对非法集资所作出的处理的有效性,并对该市非法集资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得出非法相应的对策。以期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减少河南省 J 市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稳定该市的市场经济和促进该市的社会稳定持续快速的发展。本文主要得到以下几个结论: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