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新闻媒体及四项民主权利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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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8725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一、政府角度:新闻媒体是保障四项民主权利的代理机构

政府利用政策、法规、法律、市场甚至直接干预等手段来干预新闻媒体,使新闻媒体成为政治的代理工具。从政治角度考虑政府干预传媒领域这一做法,可能会被认为是出于保护的父权作风。政府介入暗示着受众是需要得到切实保护的孩童,不能够自主选择传媒及想要的传媒产品。若果真如此,那么传媒是否能够提供给受众营养丰盛的精神产品呢?赞成政府介入者与反对政府介入者,看法自然根据立场而各不相同。但社会若是自由,受众就应该有选择自己想要的传媒及传媒产品的自由。从另一方面看,政府介入也容易被认为是产生了破坏,即破坏了传媒发展的自然倾向(任何介入都会使传媒畸曲),影响受众对公正自由传媒的期待。政府介入传媒领域,受众对传媒的期待往往沦为任意宰割的羔羊,被置于不顾。这就是政治控制的负面所在。不管政府介入是否符合大众的意愿,政治控制往往让媒体沦为代理机构性质。若探讨传媒在民主社会的作为,不管政府介入是出于保护还是破坏,受众若是无力,那么,保护受众在民主社会中最基础的民主权利,就应该是政府介入的主要目标;受众若是自主,那么,政府介入就应该保障其在民主社会最基本的民主权利。只有如此,作为政治代理机构的传媒,才能对国家、对民主社会的发展有所作为。

(一)事实真相
在媒体的报道中,有一个词非常有意思,那就是“内幕”。“内幕”这个词常常被用于报道表象背后的事实,即真相。如要保障人民的四项民主权利,“内幕”必不可少。因为人民的四项民主权利要切实得到保障,知情权必然是基础,只有人民群众获知真相,其它三权才有实际意义,不沦为空谈。然而,虽然政治控制保证人民群众能够接近真相,但政治本身具有秘密性质,新闻媒体若要接近政治真相,就困难重重。政治不会把事实真相全盘告诉媒体并广而告之,反而,会利用各种手段消除事实痕迹,让真相难以浮出水面。新闻媒体若是独立于政治,才能够不受干扰接近、揭示真相。但作为政治的代理机构,新闻媒体就不能够对政治产生怀疑,因为这是新闻媒体必须承认的合法前提。但关键就在于此,由于对这种合法前提不能质疑,就让新闻的真相大打折扣,从而不能使人民群众的四项民主权利得到合理保障。但是,由于既定事实的原因,如果新闻媒体报道了一种“既定事实”,那么,“该团体将毫不反抗地接受其新位置”。从这个角度说,新闻媒体就能够反作用于政治,提供事实,促进政府对问题的解决和推进政治改革。新闻媒体和政治的这种关系,就形成了政治支配下新闻媒体的规训与反抗。如 2009 年 11月19日《南方周末》“开天窗”事件,由于该报对奥巴马来华访问的独家采访受到了政治检查,而在本应看出独家采访的位置留下了空白,表示对新闻真相的尊重和对新闻检查的反抗。政治对新闻媒体的这种压制对于新闻言论空间的破坏难以估计,而且,对于人民群众四项民主权利的损害也难以衡量。

(二)宣传组织
无产阶级政党关于新闻媒体的一个论断,即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新闻媒体要坚持无产阶级立场,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这就意味着新闻媒体这个政治的代理机构必须充当促进国家的富强、人民的幸福和社会的进步的工具,为社会主义建设解决实际问题。然而,并非无产阶级新闻媒体才具有党派之见。“任何社会都需要传媒有党派之见,惟其如此,相应团体才能构成,也才能动员这些团体——接近传媒则破坏这类传媒的企图”。
由于新闻媒体与社会现实进行着的运动有着天然的职业上的联系,因而它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地要与现实政治产生联系。因此,就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言,“报纸最大的好处,就是它每日都能干预运动,能够成为运动的喉舌,能够反映出当前的整个局势,能够使人民和人民的日刊发生不断的、生动活泼的联系”。但是,这还不够,列宁的描述更深一层,“报纸的作用并不只限于传播思想、进行政治教育和争取政治上的同盟者。报纸不仅是集体的宣传员和集体的鼓动员,而且是集体的组织者。”在此基础上,毛泽东提出“要政治家办报”,他在同胡乔木、吴冷西谈话时指出:“写文章尤其是社论,一定要从政治上总揽全局,紧密结合政治形势。这叫政治家办报”。
以上论断都体现了新闻媒体的鼓动与组织功能,新闻媒体不仅要参与进步的社会运动,更要参与到这种运动中,推动社会的进步。这种做法往往使新闻偏于客观,但运作需要技巧。因此,毛泽东提到“要政治家办报”,新闻工作人员需具有政治家意识。这种见解常见于时下新闻学生的教材中,来要求新闻工作者应该具备的职业能力。于此,为保障人民的四项权利来说,新闻媒体需要“干预运动”,因为时下,人民群众对于四项民主权利,并没有十分珍视。而且,即便珍视,有时也难以得到保障。所以,这就需要新闻媒体鼓动和组织人民群众对四项民主权利的争取和切实保障。

二、 公民角度:新闻媒体是行使四项民主权利的公共领域

四项民主权利是一种社会资源,任何对四项民主权利的限制都是对社会资源的限制,任何对四项民主权利的阻碍都是对社会进步的阻碍。因为四项民主权利是既属于公民的私人权利,又属于国家的公共资源,只有社会多数珍视四项民主权利,四项民主权利才能切实成为不打折扣的四项民主权利。因此,四项民主权利具有这么一种特征:越多的公民使用或行使这一权利,都会为他人、为社会产生利益。如果四项民主权利被行使、运用的次数越多,就越能创造社会价值。虽然这种价值并不可见,也不会以金钱的方式呈现,但是,这种价值可能大大增加公民的福利,大大增加公民的安全感、幸福感。由于四项民主权利具有认识社会(知情权)、反馈社会(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作用,使其成为了连接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关键。

(一)公民社会
公共领域不可缺少的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形成基于某种公共性。举凡对所有公民开放的地方,我们都可称之为“公共的”,如我们常常乘坐的公交车,就是公共的。而公共性,便是这种公共的地方表现出来的特性。它意味着人人都可平等地享用。从这个角度说,四项民主权利是公共的,是每一个个体可平等行使的权利。但依照个人的力量,并不能保证四项民主权利能够不受阻碍的行使,而且,在个人与社会的对抗中,个人总处于弱势,在这个意义上,就需要更大的力量、更大团体的出现来行使这四项民主权利,唯有如此,行使四项民主权利才有效。然而,凝聚这么大的力量,并非社会个体能够轻易做到。就是在哈贝马斯研究18和19世纪初英、法、德三国的历史,指出公共领域的源头——宴会、沙龙和聚集咖啡馆的这种方式时,仍然需要花费大力才能维持。如果以宴会的形式讨论公共事务,那么,就需要有容纳人的地方和必要的食物。这么说来,维系这种公共领域,十分不易。而且,考虑到空间的容纳量和需要准备的食物量,这种聚会的人数必然不会很多,因此,也十分不利于大规模公共领域的形成。在这里,虽然时过境迁,今非昔比,但是如今人们仍然没有这么大的投入能够组建相当规模的公共领域。因此,就需要专门的机构来维系。在这个方面,媒体的功劳巨大。新闻媒体在集聚社会力量、构建社会团体和组成大规模的公共领域上,不可代替。虽然,在小规模的团体中,人民的四项民主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行使和保障,但是,毕竟势单力薄,难以于社会中起作用。保障人民的四项民主权利的目的并非在于行使而无果,而是确实对社会有用,确实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增加生活幸福美满程度。新闻媒体在组建大规模的公民社会,主要表现为:
1.宣扬公共之善
虽然各种团体各有差异,而且,各种传媒培养的受众组成的各种团体也各不相同。但是,各群体而特别是处于受支配地位的群体,需要得到独立的机会与资源,呈现他们自己的认同,并凝聚他们的力量。唯有如此,凝聚之力才是合法的力量。在此意义上,公共之善才能够成立。公共之善,指的是共同利益以及美好的共同愿景,其基础在于个人与他人、社会的相互依存,个人之善的达成需通过共同之善。毕竟,集体之力比个人之力要大得多。集体之力的行使要比个人之力的行使要强得多。这也就意味着,个人的四项民主权利的行使,需要通过社会大团体的四项民主权利的行使的基础上,个人的四项民主权利的行使才能确实有用。国家因此成为共同体。

(二) 系统程序
如上所述,公民社会对于四项民主权利的需要可见一斑。但四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维护,需要有一套程序、一套制度来保证。虽然新闻媒体应该自动介入公共生活,激发大众产生涉入公共生活的感觉。但是,如若没有一整套合理且有效的程序,那么,四项民主权利于公民社会只能是毫无头绪、混乱不堪,人们也不会有涉入社会共同体的感觉。这就犹如只有农田没有沟渠一般。因此,建立一套有意义的程序,使四项民主权利四通八达和确实能够对社会有用。
四项民主权利是一种社会资源,任何对四项民主权利的限制都是对社会资源的限制,任何对四项民主权利的阻碍都是对社会进步的阻碍。如果民声的确智慧,而政府却听不到,面对问题,政府并非万能,那么,有时,政府的某些作为难免让人大跌眼镜。然而,传递民声并非易事,尤其是通过新闻媒体传递民声,常常受到政治的限制,意识形态排他性常常使进步的思想遭到扼杀。30年前修订的条款,如果继续使用,就等于以当时的意识形态控制今日的发展。因此,一套与时俱进程序非常重要。因为我们不应该让死孙后代活在我们的意识形态中,我们的智能应该最大程度的开发并建立符合我们生活的社会规范和法律程序。也就是说,我们不能用我们的意识形态去剥夺子孙后代的意识形态。因此,四项民主权利在这方面大有可为,其不仅是一种社会资源,而且还是开发智慧、促进进步的一种有效手段。
如果要与时俱进,一套适合四项民主权利的程序必不可少,只有智慧最大限度的流通,才能够与时俱进。而新闻媒体在服务四项民主权利之时,作用重大。新闻媒体作为沟通政府和人民的桥梁,不仅需要督促政府出台一套程序以适合保障四项民主权利的需要,而且,其本身也形成了一套表征系统,可能有助于四项民主权利的行使。

三、 传媒角度:新闻媒体是保障四项民主权利的实践平台............................24
(一) 媒体责任................................25
1.传媒自律........................................26
2.新闻伦理...........................................27
(二)媒介体制——以网络媒体为例.....................27
1.建立互联网为主的新闻体制......................28

三、 传媒角度:新闻媒体是保障四项民主权利的实践平台

虽然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仅仅局限于新闻媒体,但是这四项民主权利与新闻媒体的关联十分密切。用麦克卢汉的话来说,新闻媒体就是“人的延伸”。如此来说,保障人民的四项民主权利,新闻媒体义不容辞。在此意义上,新闻媒体是四项民主权利的实践的平台,在保障人民的四项民主权利方面十分关键。可以说,没有新闻媒体,四项民主权利的保障将不可想象。

(一)媒体责任
如上所述,新闻媒体在某种角度上对于保障人民的四项民主权利成效不大、作用甚小。因此,从传媒角度来看,保障人民的四项民主权利,就需要传媒具有社会责任意识和践行社会责任的使命。社会责任理论是西方社会对自由主义理论的一大修缮,因为绝对的自由只是听着美丽,不能解决实际社会问题;以及由于传媒自由主义理论自身具有缺陷和传媒滥用自由权利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导致自由主义没落,社会责任理论诞生。虽然有人质疑社会责任理论,但一个媒体如果对社会没有益处,那么,它将对什么有益?从价值角度来说,它是否具有存在的价值?自然,人类以社会为集群,人类的目的就应该在于对自己、对社会有益方面,作为小集群的媒介,更应该如此。
在人类社会中,责任对应着身份地位,有什么样的身份地位,就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正所谓,在其位谋其政。但是,目前中国的社会环境因为社会转型而表现出“利益冲突加剧、社会风险频发、受众需求多样、行业竞争激化”等现象,这种复杂的社会环境和媒介环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媒体的发展,但同时对传媒提出了许多要求,需要其发挥其特有的媒介功能,承担其应该遵行的使命。在其中,传媒的使命因社会需要而最迫切地表现为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保障人民的四项民主权利方面,尤其需要媒体践行社会责任。

结 论
新闻媒体和四项民主权利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即使本文竭尽全力,也未能充分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本文从政治、公民、媒体三个角度分析了新闻媒体与四项民主权利的关系,探讨三种角度下新闻媒体应如何保障人民的四项民主权利。这种划分,在一定意义上并不缜密,但本文希望能够以这种方式为保障人民的四项民主权利提供某种思考。在政治支配下的新闻媒体,常常充当政治的代理机构,表现一定的行政色彩。在政治支配下,新闻媒体对保障人民的四项民主权利主要是作为代理的性质进行的。因为新闻媒体并不自主,需要政治的促动,政治要求做什么就做什么。当然,对当下新闻媒体来说,程度并没有这么深。但是,面对这种现实,出现了一种支配新闻媒体的方式,即新闻执政。而且,由于政治和媒体都需要事实真相、宣传鼓动,新闻执政就成为了可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保障人民的四项民主权利就要政治的支持和促动,新闻媒体和四项民主权利的关系,就成为了代理关系。从公民的需求或新闻媒体对公民的四项民主权利做了何种贡献角度来探讨新闻媒体和四项民主权利的关系,让我们看到了新闻媒体对于行使四项民主权利提供了某种可能,即构建公民社会(公共领域)。但是,新闻媒体并没有为此做得更多。因此本文提出,新闻媒体应该为人民的四项民主权利的行使提供一套程序,并推行公共新闻。从传媒角度来看,四项民主权利和新闻媒体的关系用麦克卢汉的一句话即可概括——“媒介即人的延伸”,在此意义上,保障人民的四项民主权利,新闻媒体当仁不让。但是,从经济学和媒介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竞争导致保障四项民主权利的新闻产品生产不足,而媒体对社会娱乐等体裁的新闻的偏好导致驱逐了本该为人民的四项民主权利提供服务的信息等,新闻媒体并不能为保障人民的四项民主权利尽力。因此,文章呼吁媒介社会责任。鉴于互联网虎保障人民的四项民主权利的作为,本文同时呼吁建立以公益为基础、以互联网为主的传媒体制。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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