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新闻采访权内容及限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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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9265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前言


本论文属于新闻采访学研究和新闻法学研究的交叉范畴。新闻采访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有:新闻采访的定义、特点、作用;新闻采访的理论基础和工作原则;新闻采访活动的环节;新闻采访活动的方式和方法;新闻工作者的修养和职业道德等。作者所检索到的有关采访的专著,大多是研究采访的方法方式、采访的实用技巧和艺术、记者的职业道德和修养等,对于新闻采访权不加以专门论述。

第一章新闻采访权的概念界定

作为一项具体的法律权利(或权力’),目前没有成文的法律对新闻采访权加以明确规定。我们能够见到新闻采访作为一项权利被提到的,是《新闻出版署关于非新闻出版机构不得从事与报刊有关活动的通知》(1999年1031号)第1条,“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机构,有权依法从事新闻出版、采访、报道等活动”。然而到底什么叫新闻采访权迄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本文认为,欲对新闻采访权的概念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首先需要明确新闻以及新闻采访的含义,因为它们涉及到新闻采访权对象条件和行为条件。

第一节新闻与新闻采访权

一、新闻的含义

新闻是人类传播诸多信息中的一类,其历史与人类本身一样长久。在古代,人们对新鲜事物的传播已经予以了重视。早在文字出现以前,原始人就开始运用语言和符号来相互交流新情况,这是新闻活动的萌芽。新闻的产生源于人们对于自己以外的人和事务的了解并采取适当的行动的需要。中国古代典籍《礼记·大学》记载:“汤之盘铭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至明明德,穷至事物之理焉。”2中文“新闻”一词最早出现于唐代,诗人李咸用有“多少新闻见,应须语到明”、“旧业久抛耕钓侣,新闻多说战争功”的诗句;尉迟枢的笔记题为《南楚新闻》。在西方,《圣经·新约》记载:“雅典人和住在那里的客人都不顾别的事,只将新闻说说听听。”3英文“News”一词出现较晚,1423年苏格兰王詹姆斯一世首次使用这个单词:“我把可喜的新闻带给你。”4而新闻从一般信年的事情。随着文字的产生和普及,以及生产方式的发展,书信新闻和手抄新闻开始出现,印刷术的发明及其应用,电子技术的发展,使新闻的传播方式、范围、速度、内容等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相继出现了印刷新闻、广播新闻、电视新闻和电子新闻等。新闻一词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它是新闻报道的总称,包括消息、通讯、特写、调查、述评、图片资料等,有时指整体的新闻媒介群或具体的新闻媒介5,有时指大众传播行业、各种新闻活动、新闻教育、新闻学,或与“宣传”、“舆论”等概念等同。从狭义上讲,专指一种消息体裁,包括简讯、电讯等。本文采取广义说,认为新闻是指新闻报道的总称,是新近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它的目的是向受众传递各种信息。

二、新闻与新闻采访权

一项具体的法律权利(或权力),其存在的基础是一定的可以类型化的权利对象,或者称为权利客体。新闻采访权,从词源意义上可以看出其对象为新闻。新闻采访权之所以能够成为一项具体的法律权利,即在于其对象—新闻能够类型化。至于新闻是否可以类型化,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从上文对新闻的含义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新闻的特征主要有:第一,时效性,是指最近的最新鲜的事而不是过去的事情。第二,重要性,是指对重要事实的报道和评述,是受众普遍关心的。第三,客观性,新闻的本质体现在它应当以事实来说话,而不是新闻采访者的主观声音。对于新闻单位或新闻工作者6而言,新闻的价值在于其时效性和客观性的特征,这样才能有效的达到其职业之需要—客观宣传,客观宣传目的是让受众“知其理”,其指向是受众关心的社会生活。而对于受众而言,新闻的价值主要在于其重要性的特征,受众接受新闻的目的是为“晓其事”,其指向仍然是受众关心的社会生活。归结到一点,新闻就是受众关心的社会生活,这也是新闻能够类型化的首要表现。因此,新闻作为新闻采访权的对象,实质是指受众关心的社会生活是新闻采访权的对象。采访权的概念进行界定的时候,必须对这一点予以充分的认识,否则,新闻采访权无所依托从而不能成为一项单独的法律权利(或权力)。

第二节新闻采访与新闻采访权

一、新闻采访的概念

在界定新闻采访权的概念之前,除了需要对新闻的概念进行界定外,还需要对新闻采访进行准确的定性。但遗憾的是,新闻采访至今还没有完全准确和统一的定义。新闻采访,可简称为“采访”。“采访”一词最早出现在东晋史学家干宝的《搜神记序》,根据《晋书·干宝传》记载:“宝撰搜神记,因作序曰:若使采访近世之事,苟有虚错,欲与先贤前儒分其讥谤。”’现代我国新闻界对新闻采访的代表性概念有以下几种:(1)“新闻采访是新闻工作者为了报道新闻而进行的各种采集和分析新闻事实材料的职业性活动,是全部新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每个新闻工作者都应该掌握的一项基本功。””(2)“采访是新闻记者(包括业余报道者)为进行新闻报道所作的了解客观情况的活动。””(3)“记者通过访问、观察等方式采集新闻材料的活动。己是记者的主要工作任务。采访也是记者对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殊的调查研究活动。”.“(4)“新闻工作者为了报道新闻而进行的各种采集和分析新闻事实活动的总称。”’‘(5)“新闻采访者在新闻场域内围绕新闻事实所作的一种透过信息的互动行为。”’2(6)“记者认识客观事物,寻找与挖掘新闻事实或新闻的调查研究活动。”’:‘(7)“新闻工作者为搜集新闻素材所进行的活动。”“通过对以上“新闻采访”的定义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新闻采访是一项新闻调查研究活动,它强调信息的互动性,涉及到新闻素材之对象。

二、新闻采访与新闻采访权

新闻的采集必须经过新闻采访的步骤,如不经过新闻采访,便不能使新闻线索发展,不能形成真正的“新闻”。因此,新闻采访是新闻的必须条件。而且,如果未经新闻采访这一先决条件,新闻难以形成,必然有违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客观宣传的目的,有违受众关心社会生活的新闻目的,从而损害新闻采访权对象的类型化,使得新闻采访权无以依托不能成为一项具体的法律权利(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新闻采访是新闻采访权的必须条件,本文将其称作行为条件。新闻采访实际上是以一种新闻采访权的行为条件出现的。而从上文所概括的新闻采访的概念,我们又可以看出它的基本特征:首先,新闻采访的实施者无疑是指能够实施新闻调查研究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一项专门活动。在实践中一般包括新闻单位、专业的新闻记者和业余的新闻报道者,而对于其他人不能随便进行。其次,新闻采访是采集新闻材料的活动,包括对时效性、重要性以及客观性的把握,不同于新闻单位或新闻工作者的其他诸如新闻编辑、出版、发行之类的活动。第三,它是一项特殊的调查研究活动,不同于其他部门的调查研究工作。上述三个特征归结到一点,即:新闻采访是一种新闻单位及新闻工作者根据自身特点自主地采访活动。明确这一点相当重要,因为对新闻采访权的概念进行界定是不可能不考虑新闻采访权得以成立的必须条件或行为条件的。否则,新闻采访权无从产生。从法理来看,权利(或权力)必然包含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法律许可或禁止,即为权利(或权力)的权限。未有该种行为,则未有权限,权利(或权力)也未从谈起。

第二章新闻采访权的性质辨析

第一节理论界有关“新闻采访权”性质的讨论

关于新闻采访权的性质,众说纷纭,为各有关新闻采访权的文献研究阐述的重点。目前的观点主要有第四权力说、权力说、权利说以及介于权力与权利之间说等四种学说。

一、第四权力说

“第四权力说”为美国学者所倡。197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斯特瓦特(DotterStweart)在一次演讲提出“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的最初目的是要在政府之外建立第四个部门,以监督官方的三个部门。”这就是著名的第四权力理论26,即认为新闻采访权是为与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并列的第四权力。“第四权力”理论体现出西方新闻媒体对现代国家的重大政治影响。但除了美国以外,该观点在其他国家并不流行,在我国更不可能有立锥之地。因为我国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但该观点可以给我们以启示,并注意到新闻采访权的重要意义。

二、权力说

“权力说”的权力非第一种观点中的“权力”,而是指新闻采访权是一种国家授予的新闻单位或工作者所享有的权力,如同行政权力一样。在实行计划经济年代,该观点有很大影响。现在己经趋于没落,但是由于体制的原因,在新闻界以及社会界仍然普遍新闻采访权是一种“行政权力”。新闻采访权以及相关的新闻事业一般被新闻界和社会界认为是传达党和国家的意志的工具,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同时又承载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讴歌时代精神、批评不良现象的舆论监督功能。因而,新闻采访权有其深刻的社会、政治属性27。具体而言,对于记者来说,“记者享有采访权,不仅仅是因为他们的个体角色,更主要的是因为他们被公众推到了舆论监督的前沿,他们个人行使的采访权实际上是下情上达、上情下达的手段,他们是公众的情报员与代言人。从这一角度出发,记者与法官、.警察一样,他们的采访权不是私权利,而是‘公众权力’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一种‘职权’、‘职责’,与此相随的行为导向便是:拒绝记者采访、阻碍记者采访,给记者提供虚假新闻源的行为是妨害公众权力的行为”’8,从而把记者等同于国家公务员。对于新闻单位来说,比如新华社,“新华社作为国家通讯社,尽管是事业单位,但已是接受国家委托行使采访权的,其采访是有法律和中央文件支持的,具有强制性,是一种委托执行公务,如果受到威胁、暴力阻碍,就构成妨碍公务,按照刑法277条规定,应该追究刑事责任”29。

第二节“新闻采访权”性质的辨析

一、新闻采访权性质认定分歧的原因

在进行辩明“新闻采访权”的性质之前,我们首先简要分析产生上述各种对“新闻采访权”的性质认定不一的观点的原因:第一,由于所处的立法背景不同,如美国的“第四权力”只有在其三权分立的立法背景下才具有可能。第二,对新闻采访权的目的或价值取向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如认为新闻采访权仅仅是以传达党和国家的意志的为目的或价值取向,则其性质必然是“权力”,而非“权利”。

二、新闻采访权的立法背景

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的政体形态(典型如美国)相比,我国的政体是独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权分立”是指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分立,强调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在这种政体之下,新闻采访权作为一种舆论导向的内容,主体(新闻媒介)不属于任何一个部门,因而能够独立的对立法、私法和行政进行监督。同时由于其独立性,以及西方社会民主政治的传统,使得新闻采访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冠以“第四权力”的殊荣。而我国的政体却没有类似的情况,我国政体决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同级其他部门的权力来源,在效力上高于其他部门,不需要“三权分立”,也没有通过“新闻采访权”统一制衡其他权力的可能。因而,“新闻采访权”只能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作为一种社会的监督,“广泛的反映社会成员在政治、经济、文化乃至一切社会方面的意见、愿望和要求;反映社会成员对各种社会现象的基本评估和心理态度。

第二章新闻采访权的性质辨析……………12

第一节理论界有关“新闻采访权”性质的讨论……………12

一、第四权力说……………12

第三章新闻采访权 的内容及行使……………19

第一节新闻采访权内容……………19

第二节新闻采访权的行使……………22

第四章新闻采访权的限制……………23

第一节隐私权对新闻采访的限制……………24

第二节商业秘密对新闻采访权的限制……………26

结 语

过上文分析,我们认为“新闻采访权”必然将被规定在未来的《新闻法》中。具体的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一些内容(无论以一个条文还是几个条文的形式)。人民法院和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可以管理和处罚违规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理。国家致力于建立新闻采访公开制度,加强新闻采访的透明度,加大对舆论监督的保护,提高新闻媒介的采访地位,加大保护新闻媒介的力度和加重对侵害者的处罚。”

参 考 文 献

1.林如鹏:《新闻采访学》,暨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艾丰:《新闻采访方法论》,人民日报出版社19%年版。

3.甘惜分主编:《新闻学大辞典》,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4.王春泉:《新闻采访技巧—理论与实践》,西安出版社2001年版。

5.邱沛草:《新闻采访论》,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熊先志:《应用新闻采访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7.刘海贵:《新闻采访与写作新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顾理平:《新闻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版。

9.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0.王军:《新闻工作者与法律》,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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