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限公司登记信息公示内容制度探讨

论文价格:0元/篇 论文用途:仅供参考 编辑:论文网 点击次数:0
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4772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工商行政管理论文,本文分析了有限公司登记信息公示制度的现状,找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成熟,改善有限公司的信用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大数据+社会工作”的概念,利用现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将企业登记信息及信用信息共享,同时依托社会专业机构的力量,建立起科学、细致、社会参与的监管体系。由于个人能力有限,在研究视角、分析论证方法和对策都很粗糙。真正的改进需要系统设计者和实践者的探索和分析。从长远来看,有限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将在我国社会信用建设中发挥相应的作用。

一、有限公司登记信息公示内容要求的规定概述

(一)关于信息公示内容要求的主要规定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有与企业登记信息公示和企业年报制度相关的规定。我国 2013 年《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信息公示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填补了我国经济管理制度的这一空白。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内容、期限和渠道,特别是对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公示具体内容上做出了规定。
1. 必须公示内容的规定
《信息公示条例》的颁布实施,在企业年报发布的基础上,建立起相对严格的信用监督管理措施,充分利用了社会监督力量,促进企业提高自律性。在《信息公示条例》中,根据政府和企业对信息掌握得程度不同,对企业应公示的信息分三种公示主体分别作了规定。一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具有企业登记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作为市场监管的主体,对企业的静态信息和即时信息进行公示,如企业设立时提供的登记备案类信息、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等部分资产信息、受到的工商行政处罚信息等。对这部分信息,《信息公示条例》第六条规定,主体机关应在企业信息产生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对比《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难看出,《信息公示条例》所列举的公示信息相对概括,事实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社会公示的内容几乎包含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全部内容。如在《公司管理条例》中规定有限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要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包括: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股东代理人证明、章程、股东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等相关文件。2013 年《公司法》中对于上述事项的规定,仅公司章程一项就包含了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及出资的相关情况、法定代表人、公司机构相关内容等诸多事项。除了上述公示内容外,《公司管理条例》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股东变更、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都应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在规定日期(30 日或 45 日)内向主管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

(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2014 年 3 月 1 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National Enterprise CreditInformation Publicity System)正式推出并免费向公众开放。该系统的推出,实现了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信息归集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走出了从“不公示”到“公示”的重要一步,搭起了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重要平台,为实施信用监管、推进上市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提供了重要支撑。至 2016 年 12月,覆盖全国 31 个省市区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基本完成,实现了从“分散公示”到“集中公示”的转变。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各级工商机关登记在册的所有商事主体(含按传统登记模式登记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和查询服务。通过该系统,用户可以通过输入企业注册号、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全称或名称关键字模糊等方式对企业信息查询。一次最多显示 50 条记录。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市场主体通过本系统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区,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进行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填报。用户可以查询到如下信息(参见图 1)。该系统提供的公开信息,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便捷的渠道去核查是否有与企业相关的企业和相关企业的经营状况,这可能是双方决定是否继续交易的关键决策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论文参考

......................

二、有限公司在登记信息公示内容时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公示内容存在的问题
1. 公示内容必要性问题
有限公司年报中的强制性公开信息大多基于工商登记信息,选择性公开信息主要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而企业的资产信息,如总资产、总负债、总收益等,能够客观地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对企业信用能力的调查具有重要价值。在实践中,《信息公示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选择自愿披露这些信息。据统计,选择不披露经营信息的企业一直维持在较高比例。由于笔者的工作性质,笔者曾根据税收管理系统中的企业名单,尝试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对其中部分有限公的公示内容进行查询,在随机选择的 30 户企业中,无一选择公示该部分内容。相对的,选择披露该部分信息的有限责任公司数量比例相当低。当然,这些不排除笔者所在地域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在发达地区,有一部分有限公司处于市场竞争的考虑,选择披露其中的部分信息。一般来说,有限公司在披露与企业经营有关的资产、负债等核心数据时非常保守,往往会披露员工相对不敏感的信息。通过近几年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实行,在企业中作问卷调查的态度和趋势显示,大部分企业对信息公示制度持肯定意见,特别是有限公司的信息公示制度,有利于市场发展,并相信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系统有利于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的发展。然而,与此同时,许多有限公司的管理者也对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感到怀疑,认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实行涉及侵犯商业秘密,阻碍企业在市场中的发展。根据《信息公示条例》规定,自愿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能够客观地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的资产信息,如总资产、总负债、总收益等,均为企业重要的会计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范畴。企业为了保护自身秘密,实现盈利,而社会公众和交易方为降低自身交易风险,希望通过公示系统获得企业的相关信息,二者必然引起矛盾。于是在企业自身看来既肯定信息披露的价值,这样可以获得他人的相关信息,在市场交易中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判断;又对自身的信息披露存在疑虑,泄漏自身的商业秘密会在市场发展中将自己置于劣势地位。
..........................

(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使用中体现出的问题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
2014 年 3 月 1 日工商行政管理局推出的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用户提供了统一的查询界面,但是公示平台的基础为之前各省、市自行开发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因此,全国各省的信息采集软件并不是统一的,后台的数据维护也各有不同,这就导致了前台数据查询的差异:通过该公示系统查询平台主页可以进入平台查询到企业信息,但是选择企业所在区域模块却显示无法连接,即不能接入对企业具有直接管辖权的工商管理部门数据服务器。这种差异可能会会使得查询到信息为之前各省服务器上传的信息数据,对于后起变化的数据则无法及时获取。
另外,电子系统本身的稳定性不足也会导致查询到的信息准确性不足,同一条信息重复出现(如图 3),查询用户无法判断两条重复信息之间的关系,也就无从获知与之相对应的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在于市场监管部门联系问询时,会因身份不对称等原因无法及时获得准确内容。因此,需要继续从技术方面完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整改和提升,以促进信息查询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工商行政管理论文怎么写

......................

三、有限公司登记信息公示内容制度的完善.............................................21
(一)完善信息公示内容制度的主导思想......................... 21
(二)信息公示内容具体规定的完善......................................... 22
(三)优化相应配套制度.................................... 25
结 论.....................................29

三、有限公司登记信息公示内容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信息公示内容制度的主导思想
1. 明确有限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立法的目的
我国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为了适应商事登记注册资本制度改革而推出的全新制度设计。其目的是在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下,形成企业对社会信息公示,政府部门监管,社会公众监督,从而建立起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信息公示条例》的施行,在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部门监管效能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①。但在目前的《信息公示条例》中,政部门和企业都作为信息公示的主体,虽然对各自需要公示的内容做出了规定,却没有体现出信息公示的重点,模糊了信息公示的市场作用。因此,应明确有限公司信息公示的目的,即为市场活动参与者提供基础信息,参与者由此做出比较判断。据此来做出对有限公司信息公示内容制度的规定。
2. 分区域、多层次对有限公司信息公示内容制度立法
从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选择的试点地区来看,广东、深圳、上海这些省市无一例外都是我国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区域,这些省市经过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形成相对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市场环境,在这样的背景下推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立即显现出其良好的市场效应。但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非常突出,例如笔者所在的黑龙江省所辖的十三个地市,大多以农林畜牧业、矿产资源开发业为主要市场经济构成,对比东南沿海,其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要远远落后,而实行统一的信息公示制度对这些经济不发达区域企业来说无疑成为一种负担。另外,我国现有的有限公司大部分生产经营的规模不大,小型微利企业居多,对这些企业来说,信息公示的成本远大于收益,不利于其发展,因此应改变目前《信息公示条例》中针对所有企业统一公示内容的做法,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范围不同,其在市场中的受众范围不同,对信息公示内容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应区别对待。因此,笔者认为有限公司的信息公示制度也不能实行“一刀切”,应根据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分区域、多层次制定相应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

结论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我国市场监管领域的一项重要创新。它具有公共信息服务和信用监督的双重功能。在“宽进严管”的登记制度改革背景下,有限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如何使严格的措施成为现实,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问题。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体系涉及政府、企业和社会。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的权力是不可能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的。如何调动和协调各方的参与非常重要。从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的角度来看,有限公司登记信息公示的内容仅仅是一些基本信息,信息公示的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扩大,但直接应用企业信息公示的高透明度标准还为时过早。中国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与之对应的信贷管理措施还不完备,很多有限公司不重视信用和经营能力,不愿意主动披露信息。因此,在现阶段,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仍需以强制攻势为主要模式,通过行政手段和社会力量引导和探索企业自主信息公示。此外,通过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逐步提高对有限公司的要求,以满足市场主体对有限公司信息的需求。同时,引入行业自律监管,引导有限公司提高自身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本文分析了有限公司登记信息公示制度的现状,找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成熟,改善有限公司的信用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大数据+社会工作”的概念,利用现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将企业登记信息及信用信息共享,同时依托社会专业机构的力量,建立起科学、细致、社会参与的监管体系。由于个人能力有限,在研究视角、分析论证方法和对策都很粗糙。真正的改进需要系统设计者和实践者的探索和分析。从长远来看,有限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将在我国社会信用建设中发挥相应的作用。希望本文的制度构想能为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微观的参考。
参考文献(略)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微信:371975100
QQ 909091757 微信 3719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