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服务平易平台的政府治理行政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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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5162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融入到新的模式中寻求发展,达到二者间的融合发展。然而,网约车对大众虽已不再是新事物,但是其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只有把这些问题处理好,才能使网约车得到更好的发展,为大众带来更多的福利。那么,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从治理主体、中央立法与地方细则、部门权责、健全投诉反馈机制五个方面提出治理对策。

第 1 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在互联网技术与共享经济不断发展的影响下,各行各业与互联网的结合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让人印象深刻的莫过于平台经济的出现,其借助互联网技术产生的网络平台颠覆传统的交易方式,是一种对实体经济进行改造升级与创新应用的新经济形式。不仅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中国政府提出的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双创”发展战略无疑使得借助网络的平台经济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网约车服务交易平台作为平台经济中的一种形式,其是把“商务车”与互联网技术结合在一起,改变传统出行方式的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受到社会大众与政府的广泛关注。网约车服务交易平台借助企业的大数据技术可以更好更直接的匹配网约车司机与乘客的信息,减少双方的交易成本,利用社会闲置的资源,更加多元的满足乘客的需求,从而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平台企业、网约车司机与乘客的共赢。网约车服务交易平台的产生,是互联网技术在交通出行中很好地运用,不仅仅是利用社会的闲置资源,还是“互联网+”概念在现实经济发展中准确的利用与实践。

然而,随着网约车平台经济的爆炸式发展,也引起我们不得不关注的问题。一是大量的企业盲目追随网约车服务交易平台经济的浪潮,不惜以“烧钱”的方式进入网约车服务交易平台经济市场,想要迅速扩大市场,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虽然最初可以取得很好的成效,但由于平台企业自身没有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致使大量的平台企业资金链断裂,出现停业,并购甚至破产的状况。二是网约车服务交易平台借助网络技术很容易把平台企业、网约车司机与乘客连接在一起,而平台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就必然会损害其他交易方的利益。三是频繁发生的网约车安全事件,乘客的个人信息安全以及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这无疑是给网约车经济发展的沉痛打击。那么为了维护良好的网约车服务交易平台的市场环境,政府就必须对网约车服务交易平台进行治理,做好服务型政府的角色,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一刀切式的完全禁止。网约车作为与互联网相融合的新产物,政府有必要更新治理理念与治理机制,一方面可以减少网约车运营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推动网约车行业的发展,实现平台参与各方的利益均衡。本文主要从理论部分强调政府治理的地位与作用,同时说明政府治理存在的问题;用博弈论来明确政府治理的必要性以及论述政府如何治理,最后得出相关的结论与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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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1.2.1 平台的含义
有学者从共享经济平台的组成要素来下定义,李凌(2015)分析一般涉及四方,即需求方用户、供给方用户、平台企业和平台支撑者。陈兵(2018)分析参与主体除了传统经济活动中的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外, 还加入了平台经营者和提供者。把平台作为是一种组织的也不乏学者,Astyne ,Parker ,Choudary(2016)则把平台定义为一个联结双方或多方使用群体之间直接互动的中介组织, 其价值来自多方互动, 关键在于赢得与网络效应相关的竞争优势;同时,Zhu,Furr (2016)认为平台是具有双边市场结构的经济组织, 它联结了产品 (服务) 交易或信息交互的双方或多方, 具有双边或多边的市场特征。而芦千文,张益(2018)表示平台有广义 (双边+单边市场) 和狭义 (双边市场) 之分。但不管何种平台, 其本身不生产实物产品, 而是专门提供交易服务及配套增值服务, 是服务供给的一种组织形式, 属于服务经济范畴。张江莉(2015)认为平台是一种交易空间或者场所,可以存在于现实世界,也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

1.2.2 平台治理的原因与模式

(1)平台治理的原因
对于平台治理的原因,Evansd(2012)认为平台双边市场的间接网络效应是实施平台治理的根本动因,平台治理的实质就是平台拥有者通过制定合适的治理策略,增强间接网络效应正面影响或者减弱负面影响,或者在其正面和负面影响间取得平衡。
一方面,间接网络效应存在正面影响。刘韬和郑海昊(2016)认为经济学领域的间接网络效应理论,由于其核心要旨在于强调互补产品与服务种类及数量的增加会导致原产品基本价值的递增,因而为促进高等在线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陆立军和俞航东等明确(2013)消费者达到一定规模时,高质量产品生产者才会加入该平台。一旦这种高质量生产者和高收入消费之间的间接网络效应得以“催化”,平台所有者将获取更高的边际价值、平台知名度和竞争优势。间接网络效应能够提高平台市场效率,Chao,Derdenger(2013)对便携式视频游戏平台的研究发现,当客户需求存在多样性时,产品混合捆绑定价能够降低两边市场的价格,可作为价格歧视工具对市场进行更有效率的细分,从而使两边市场能更好地协调并提高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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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网约车服务交易平台治理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概述

2.1 网约车
2.1.1 网约车的概念
网约车的全称是网络预约出租车,具体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服务交易平台,通过匹配供需双方的交易信息,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与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车服务。同时,为了构建多样化的服务体系,将出租车分为两种,分别是巡游出租车与网络预约出租车,而巡游出租车就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出租车。网约车与传统巡游出租车最大的区别就是网约车借助互联网技术与智能手机移动终端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互联网+”在交通运输领域的融合,构建一个实时信息对接共享的网约车平台,整合社会闲置的资源,根据司机和乘客二者间的交易意愿与就近原则,利用自身便利高效的特点,实现点对点与个性化的交易活动,为广大出行者提供便利,当然也弥补了公共交通与巡游出租车未覆盖的区域。

网约车经营必须要达到“三证齐全”,其主要是从驾驶员、驾驶车辆与网约车平台三个方面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定。驾驶员必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驾驶车辆拥有《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以及网约车平台具备《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要上路搭载乘客,必须做到三证齐全,这样不仅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且更重要的是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和维护广大乘客的利益。对于乘客搭载网约车的流程,通常首先是乘客通过相应的网约车平台企业 APP 下单,主要内容为出发地、目的地与时间信息等等;然后网约车平台企业将订单发送给网约车司机,网约车司机接受订单为乘客提供服务;最后乘客在接受网约车司机的服务后,根据相应的路程支付对应的价格后就完成了整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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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平台与平台交易
2.2.1 平台的分类
由于平台借助网络技术为处于不同空间区域的供给者与需求者进行信息匹配并提供直接的交易,从而大大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而为了更好的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类型不同的平台就孕育而生,更加专业化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第一类为社交平台。社交平台已经成为社会大众主要的沟通方式,主要它们为用户建立线上空间,用户可以通过它们来进行社交,结识更多的朋友,同时还可以通过社交平台来进行日常的联系,是日常生活中除打电话联系外重要的联系方式。普通社交平台主要有微信、QQ、微博、Facebook、YouTube 等等;而由兴趣搭建的平台包括知乎、豆瓣等等。
第二类为信息服务平台。它们专门为用户提供各种文字、视频等信息平台。尽管它们提供信息的成本很高,但平台可以通过用户的使用量来接入大量的广告消息,从而从广告商那里获得可观的利润。同时,由于平台的大数据优势,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信息服务平台可以根据用户的历史偏好来更加精确的投放广告类型。信息服务平台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搜索引擎平台,如谷歌、百度等等;视频平台,如爱奇艺、优酷、腾讯等等;新闻平台,如网易、搜狐等等;导航平台,如高德地图、百度地图、谷歌地图等等。

第三类为交易平台。它们主要是为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以及第三方担保服务。因为平台上交易的种类繁多,又可将交易平台细分为:一是商品交易平台,主要有一手商品交易平台如淘宝、京东、拼多多等,以及二手商品交易平台如闲鱼、爱回收等;二是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主要包括支付平台如支付宝、微信钱包等,以及网贷平台与投资平台等等;三是服务交易平台,主要有外卖平台如饿了吧、美团外卖等,以及出行平台,如滴滴打车、Uber、神州等。

第四类为娱乐互动平台,当下最流行的网络直播平台、短视频和各种网络游戏平台如网易游戏、QQ 游戏等就属于这一类。通过娱乐互动平台,用户可以观看有趣的视频,并且对相关视频的内容进行评价同时还可以与其他用户交流意见,游戏玩家还可以通过平台进行在线实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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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网约车服务交易平台政府治理的内容与存在的问题 ................................... 16
3.1 政府在网约车服务交易平台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 16
3.1.1 政府在网约车服务交易平台治理中的地位 .......................................... 16
3.1.2 政府在网约车服务交易平台治理中的作用 .......................................... 16
第 4 章 政府参与网约车服务交易平台治理的博弈分析 ............................... 24
.1 网约车平台治理博弈的基本要素 ......................... 24
4.1.1 参与人 ............................ 24
4.1.2 策略 ...................... 24
第 5 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35
5.1 结论 ......................... 35
5.2 政策建议 ........................... 35

第 4 章 政府参与网约车服务交易平台治理的博弈分析

4.1 网约车平台治理博弈的基本要素
4.1.1 参与 人
博弈论中的参与人也可称作局中人或者博弈者,无论被如何称呼,其都被作为理性经济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博弈的过程中,参与人可以独立作出自己的决策并且会对全局产生影响。那么在网约车平台治理博弈中的参与人主要是政府与平台企业以及政府部门。在本部分政府作为博弈的治理主体,平台企业则被看做是博弈的客体,政府通过颁布一系列治理政策对平台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约束,同时,网约车平台企业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来进行行为选择。
4.1.2 策略
博弈论中的策略指的是博弈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选择的全部策略的集合。因为每个博弈都有自身的差异性,所以博弈者可选择的策略也就不一致,有可能是一种,也有可能是两种,甚至还可能是无限种。在网约车平台治理博弈中的策略的选择随着参与人的不同而不同。对网约车平台企业而言,根据是否在政府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其可选择的策略可分为合法合规经营与违法违规经营。另外,从政府的角度出发,其选择的策略可分为治理与不治理。当然,政府选择治理的话还会存在治理成本,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网约车平台企业的违法违规经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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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5.1 结论

网约车的发展不但使公众的出行更加方便,而且还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同时,对传统巡租车的发展带来了冲击,使得其不得不改变发展模式,融入到新的模式中寻求发展,达到二者间的融合发展。然而,网约车对大众虽已不再是新事物,但是其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只有把这些问题处理好,才能使网约车得到更好的发展,为大众带来更多的福利。那么,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从治理主体、中央立法与地方细则、部门权责、健全投诉反馈机制五个方面提出治理对策。

通过理论分析与博弈论方法的论证,我们可以发现政府在网约车服务交易平台的治理中有自身的地位和作用。而分析不存在政府情况下的平台企业之间的博弈可以知道,平台企业在没有政府的约束下,往往会出现违法违规经营的现状,所以,政府对网约车平台治理是有必要性的。
在引入政府参与网约车平台企业的博弈中,我们可以知道政府应该加大对网约车平台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惩处力度。当然,政府还要创新治理模式,转变治理观念,提高发现网约车平台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分辨率,减少治理的成本,这样政府才能达到对网约车平台更加长远有效的治理。

在政府之间,一方面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应该通过及时调研来颁布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法律法规,在维护中央政府权力的同时,更多地满足地方政府的利益,当然,地方政府应该加强交流与合作,减少网约车市场间的交易壁垒,促进网约车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关于政府部门对网约车平台的治理,应该对部门之间的治理内容有清晰的划分,明确部门的职能,减少职能交叉,建立相关的问责制度,提高政府治理的效率以及对网约车平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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