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我国进入了全面改造阶段,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大量公共利益与政府部门利益的冲突。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在计划经济和封建官僚思想的影响下,在进行行政工作时,惯有的行政权力与行政体系常常影响政府的决策判断。导致地方政府在行使权力时会出现超出职权范围的行为,干预应由市场管理的经济行为活动。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在进行工作时,会基于“理性经济人”的自利特性执行任务,特别是与公共政策有关的工作时,往往会出现过分追求经济效益或政绩的自利性膨胀行为。尽管我国政府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早有相应的约束机制,但由于政策执行传达不到位或约束的政策法规不够完善等一系列原因,地方政府的自利性膨胀行为有了漏洞可钻。地方政府需要约束和规范行政行为中的各个利益集团的自利性膨胀倾向,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但是由于我国的行政行为在制定与执行过程中有明显的“内部输入”特征,操作过程透明公开度不足,使得地方政府在行政工作中权力滥用、执行不当、公私利益纠纷频频出现。
以上这些冲突是有政府参与其中,并且是政府才能协调解决的,由此出现了协调方自身定位及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现实中产生的群体性事件,上访请愿等问题,都是由于利益协调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例如行政强拆这一需要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协作才能完成的行政行为,在具体操作实施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大量的矛盾冲突,而其根本是由于自利性膨胀造成的不公现象。这种对于公共利益的侵害是由于地方立法执法缺乏约束、公民参与不足等原因才会出现的。如何赋予地方自主权并带动地方积极性,同时,保证中央政府一贯的权威和宏观调控能力,
使中央的政策在地方能够得到有效落实,是公共选择理论一直在探索研究的,试图在中央与地方、集权与分权找到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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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早在古希腊时期,当时的政治哲学中就出现了关于人性自私的论述,这可以说是对政府自利性最早的研究。经过时代的补充发展形成了以边沁(JeremyBentham)为代表的系统性的功利主义的理论。到了十七世纪的被资产阶级革命席卷的英国,出现了受战乱侵扰,支持君主制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他认为政府内部的行政公务人员“在政治身份方面虽然留意谋求公共福利,但他会同样谋求他自己以及他的家属和亲友的私人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公私利益冲突的时候,他就会先顾个人的利益,因为人的感情的力量一般来说比理智更为强大”①。揭示了公利与私利冲突的现实。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认为:“在行政官个人身上,我们可以区分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它仅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②。边沁提出的利益原则则将趋乐避苦作为人的本性,他将功利主义的理论系统化,提出了功利的另一种特性,“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他认为社会利益就是处于社会中的所有集体与个人的利益的总和,而个人利益是人类所有活动的出发点。
目前,国内学术界主要有两种关于政府自利性概念的论述,其一是将政府的公共性与自利性相结合。例如,政府并非总是为着公共目的而存在,政府在公共目的的背后隐藏着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这一特性称为政府的自利性(祝灵君、聂进,2002);政府除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之外,还具有为自身组织生存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属性(金太军、张劲松,2002)。而另一种是不与政府的公共性相结合,例如,认为政府的自利性就是政府组织或政府官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属性(彭宗超,1999);政府自利性是指政府具有自我服务的倾向和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属性,它包括政府中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权力、财富、机会等的追求(刘学民,2003)。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政府自利性是与政府公共性相对应的不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政府属性(徐光,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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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一)相关定义
1.地方政府自利性
地方政府的自利性意味着地方政府在担任社会建设者和管理者的同时,为社会的积极发展提供了相应的环境。地方政府毫无私利地管理公共事务的属性被称之为公共性。由于处在社会之中的政府不可能仅仅拥有公共性这一性质,要求政府在行政工作中不夹杂任何一点私人感情是绝对不可能实现的。因此也绝不能要求政府在制定与执行公共政策时追求的利益与公共利益所需要的完全一致。政府所拥有的自利性是无可避免的,在实际政府的运行过程中,政府部门总归是由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人。作为一个社会的人,政府官员及工作人员也具有自身的利益取向。首先,政府中官员及工作人员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如实现个人价值、得到职位的晋升、促进个人经济利益、追求舒适生活。
在理想的角度来说,政府在执行其行政权力时是完全公利的,不含一丝一毫的私利。但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所有组成政府部门的社会人遵从人性的指引,自然而然地选择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那一边,也就令政府的目标产生偏离,政府的公共政策也就远离了公众的真实需求,政府部门的服务对象也就从大众转移到工作人员的身上,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自利性。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指出,在行政区域,个人会根据经纪人的思维办事。而当人们的位置发生改变时,他们的思维也会一直保持不变①。政府行政人员在对公共政策进行制定和执行时,并不会受到公共性的指挥。政府行政人员的身份首先是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人,然后才是他的职业,在政府中的工作人员。而社会人的身份决定了他必定会受到自利性的影响与支配。从现代西方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经济人”,天然地会追求使自身利益得到最大化的方法,也就是说,政府整体就存在着自利性这一属性。“政府的自利性是指政府的自我服务倾向和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属性,它包括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权力、财富、机会等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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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分析
1.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最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末期成系统出现,距今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是政治经济学指导下产生的理论。二战后,欧美国家流行起了凯恩斯主义,为了更快达到治理的目的,政府开始影响市场的经济活动,干预原有的运行规律,使得当时的欧美政府出现了巨大的财政赤字和严重的通货膨胀。虽然凯恩斯主义能够帮助政府掌控在经济领域的领导地位,但它带来的经济危机以及其他公共领域的后续问题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这一历史大环境为公共选择理论的提出创造了经济学领域的前提。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将公共选择理论从经济学领域引入政治学领域。他提出,不能完全由政府来为公众做出公共政策等有关公共利益的决策,应该由公众自己提出并拥有决定权。这一观点的创新之处在于将经济学的概念引入,以“经济人”假设思考问题,形成了公共选择理论。该理论是根据凯恩斯宏观干预理论的缺憾和弊端的基础上加以反思,从政府的运行机制方面入手,以政府已有制度的优劣进行对比,而且综合比较了市场体系在资源配置和政府体制中的利弊,从而也使经济学更为完善。
公共选择理论成立的一个重要假设前提是:人是一个自私,理性和实用的最大化者。①该理论认为,政府的自利性是与政府相伴相生的,当然其内部也必然会产生属于自己的利益取向,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政府整体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理性经济人”。一个“理性经纪人”最基本也是必然的行为就是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而且不可避免的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一行为也终会导致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矛盾。从这一理论角度来看,由于有政府自利性这一属性的存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有很大的几率被政治经济活动的需要成本和产生的效益所影响,这也直接左右了政府部门的内部运行和官员的可能产生的逐利行为。引用布坎南的话来说,“公共选择是一种政治观点,源于在集体或非市场决策中的广泛使用经济学家的工具和方法”“它是观察政治制度的不同方法”。美国学者穆勒认为,公共选择理论可以定义为非市场决策或经济学在政治学中的研究应用,也就是说,政府应该做些什么,包括投票规则"政府失灵"官僚政治制度等。公共选择理论的基础理论是理性选择,假设人们都是从自己现有的能够实行的方案中选择最优的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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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Z 省地方政府自利性膨胀表现案例及分析.......................17(一)Z 省行政强拆事件背景..................................17
1.Z 省 S 区村民自建房行政强拆事件.............................. 18
2.Z 省 Q 区企业厂房行政强拆事件................................ 19
四、地方政府自利性膨胀的原因.............................32
(一)约束监督机制不力.................................32
1.法律监督不健全..................................32
2.公民参与监督机制不完善......................................33
五、地方政府自利性膨胀的应对...............................40
(一)形成有效公共政策参与机制......................................40
1.强调公众的主体地位...................................40
2.保障公众的知情权........................................40
五、地方政府自利性膨胀的应对
(一)形成有效公共政策参与机制
1.强调公众的主体地位
公众的主体地位能够加强公民对公共政策的参与意识,这不仅需要具体法律的规定还要有外部有效的监督,否则公众的主体地位就形同虚设,没有任何的意义。因此,对于公民主体地位的强调和对公民监督权的落实至关重要。要做到这一点就一定要将地方政府已有的权力行使透明公开化,能够做到阳光政府中完全的政务公开。如果在政务公开时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就应该推进法律层面的建设。对于政务公开通过立法来明确具体的公开内容,如公众对政府信息资料的查询、公共政策的相关文件、公共服务的承诺等。公开之后能够使公众对自己的主体地位有更强烈的认同感,了解了自己所能接触的政务信息。强调了公众主体地位的同时也应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确保公众的知情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并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途径进行落实,保障公众的信息获得途径。
2.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在西方民主国家中,政务公开已经成为一个常态,深入到了日常生活中,公民对此已经习以为常。政务公开,能够实行如此成功的原因之一就是从政府部门内部从一开始就设立了一个“公民优先”的价值观。根据前者的经验,我国政府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也应该在政府内部预先设立一个正确的价值观。除了要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个概念有正确的认识之外,还应该有服务型政府这一理念。要使得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和制定公共政策的时候能够跳出自己现有的角色,跳出原有的思维定式,对公众的需求设身处地的进行思考。要认识到政府现有的管理执行的权力是公民赋予的,进行政务公开是政府应尽的义务。在公众利益产生冲突时能够从正确的角度解决出现的问题,把公民优先公民为本这一观念渗透到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这样才能使这一观念持久下去,而不是短暂的昙花一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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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