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协同参与艾滋病防控之行政管理研究--以“广州市L组织”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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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5350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自 1981 年首次确认艾滋病以来,艾滋病的扩散已经威胁到了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成为全球性卫生问题。艾滋病一经感染便无法治愈,严重威胁到人类健康和后代繁衍,因此被称为“21 世纪的瘟疫”。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数据显示:截止 2017 年底,全球共有 3690 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比 2016 年新增 180 万感染者,其中有 100 万人因艾滋病死亡[1]。1985 年,我国确诊第一例艾滋病病人,截止 2018 年 3 月,全国共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78.96 万例,累计死亡 24.55 万例,同时预计尚有三成左右的感染者未被发现[ 2]。由此反映了我国艾滋病防控工作的迫切性。在艾滋病防控领域,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NGO)是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在预防和控制艾滋病蔓延进程中发挥出巨大的作用。尤其在中国,非政府组织对于减少感染人群的危险性和脆弱性及增强社会应对艾滋病传染能力相当关键。基于此,非政府组织进入艾滋病防控领域受到了政府、社会以及学术界的高度关注。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概念以来,政府进一步深化改革,简政放权,积极鼓励公众力量特别是社会组织参与到公共事务的治理工作中来。2017 年 1 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国遏制与防控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再次强调要激发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控工作的活力,发挥社会组织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控工作纳入整体防控工作计划[ 3]。国家的政策导向也引发了学术界对“非政府组织如何参与艾滋病防控”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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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随着国家治理理念的转变,政府逐渐从“统治”走向“治理”社会。社会治理需要政府、市场和公众等各方力量参与,尤其在面对错综复杂的艾滋病防控这一特殊问题时,政府部门更需要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互动。然而当前学术界对非政府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控主要从宏观层面进行研究,对防艾非政府组织进行种类和作用上的归纳,而鲜有对某一特定组织进行典型案例研究。同时,研究缺乏理论视角,多为各地医务人员的一些工作总结,集中在医学领域和公共卫生领域,而从行政组织学的角度开展的研究较少。本文以协同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础,同时参考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第三方治理理论,以理论与实证结合的方法来考察广州市 L 组织这一典型防艾非政府组织的工作现状、组织经验、面临困境等,同时剖析了防艾非政府组织面临困境的原因,并结合发达国家和地区非政府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控的经验,对促进我国非政府组织更好地参与艾滋病防控工作提出对策建议。研究从理论上拓宽了学术界在该领域上的视野,同时也可以为更多参与艾滋病防控的非政府组织发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经验借鉴。

1.2.2 实践意义 一,促进非政府组织更好地参与艾滋病防控工作。通过研究广州市 L 组织如何开展防艾工作,总结其工作经验和面临问题,深度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结合境外经验提供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更多加入艾滋病防控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探索更为可行的防艾实践道路。二,促进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合作,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形成治理共识。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社会治理创新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手段,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L 组织作为一家草根组织,长期与广州市政府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对二者合作模式的探究,可以为政府处理与社会组织关系的问题上提供借鉴。三,促进社会大众对弱势群体的理解和帮助,有利于“美好生活”的实现。长期以来,艾滋病被社会“污名化”,人们“谈艾色变”。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病人处在社会歧视之下生活,背负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得不到公正的审视和待遇,沦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通过本研究,我们呼吁社会对防艾工作多一份理解和支持,对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多一份爱心和帮助,希望有越来越多的志愿者加入到防艾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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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不是“无政府组织”,更不是“反政府组织”,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政府之外的所有组织”。非政府组织是英文 NGO(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的中文音译。联合国将非政府组织界定为在地方、国家或国际级别上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的、志愿性公民组织。而在现实中,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政治环境和语境,对非政府组织有不同的称谓。在西方国家,与非政府组织经常互为使用的概念有: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独立部门、慈善组织、公民社会组织、草根组织等;而在国内使用较多的概念有民间组织、公益组织、慈善机构、社会组织、人民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等。
尽管国内外学术界对非政府组织的概念并没有完全统一,但基本认为: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以实现社会公益为目的,开展公益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一切社会组织、志愿团体和民间协会都可以称为非政府组织。对于非政府组织的特征,学者们一般认同萨拉蒙的观点: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我国学者王绍光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非政府组织的“公益性”特点。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是区别非政府组织和营利组织的最重要特征。
具体来说,组织性是指非政府组织要获得合法的组织身份,要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结构,要有内部的管理制度和方法,而不是简单的志愿者集合;民间性是指非政府组织是民间力量自发成立的组织,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不具备垄断权力;非营利性是指组织从事的一切活动不是为了营利,组织内部不能进行剩余分配,资产不为私人所有;自治性是指组织具有高度独立性,不能被政府、党派和宗教团体支配,强调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主活动、自我发展;志愿性是指非政府组织主要通过招募志愿者来开展公益活动,组织成员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人文关怀主义精神,更加注重社会责任而非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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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
2.2.1 协同治理理论
(1)协同治理的思想起源
协同治理理论是西方民主社会理论发展的产物,其产生与政府再造运动、公民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普及、企业管理变革有着紧密的联系。在 20世纪 80 年代末 90 年代初,一场声势浩大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在全球范围内展开。各国政府都面临着巨大的改革压力。为了能够进一步提高组织效能,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引入了市场机制,民营化、政府购买、合同外包以及企业管理技巧的分权化、去官僚化、结果导向制逐渐被各国采纳[42]。

进入 21 世纪,社会问题越来越复杂,公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也更加多元化,单靠政府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同时,新公共管理运动中政府过分引入市场机制也暴露出新的公共服务问题:将公民视为消费者,过分注重效率和结果导向,忽略了公民对公共利益的真正诉求。因此,公共服务不能只靠单一政府部门来提供了,需要来自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力量的加入,通过公共机构、营利性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建立合作网络共同开展服务,以求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实现社会发展目标。同时,随着全球化的到来,恐怖主义、金融危机、气候异常、环境破坏等国际性议题也越来越得到重视,跨区域、跨国家的活动逐渐增多,各国政府,私营部门、第三部门和全球公民纷纷加入进来,通过制定共同遵守的规则,进行有效的合作和资源分配,来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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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广州市 L 组织协同参与艾滋病防控现状透视 ............................. 21
3.1 广州市 L 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控的实现条件 .................................. 21
3.1.1 政府层面的推动 ..................................... 21
3.1.2 非政府组织自身的发展 ................................... 23
第四章 广州市 L 组织防艾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 ................................... 36
4.1 政府对防艾非政府组织支持不足 ......................................... 36
4.2 防艾非政府组织的建设能力不足 ........................................... 37
4.3 社会大众对公益事业的支持不足 ............................................... 39
第五章 非政府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控的境外经验及启示 .............................. 41
5.1 非政府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控的境外经验 ................................. 41
5.1.1 美国的经验 ................................................ 41
5.1.2 澳大利亚的经验 ........................................ 42

第六章 促进非政府组织协同参与艾滋病防控的对策建议

6.1 政府层面
6.1.1 转变思想主动适应合作趋势
协同治理理论认为,政府要与非政府组织等多元治理主体进行合作,通过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处理社会问题,实现公共效益的最大化。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防艾经验来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呈现越来越紧密的趋势,合作中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十分明确。而在中国,非政府组织起步较晚,其参与社会治理主要得益于政府的合理赋权,即政府主动将部分公共职能移交给社会。在这样的背景下,防艾非政府组织开始得到政府重视,并被纳入国家疾病预防体系。但是在权力下放的过程中,政府并不总是信任社会的,部分党政官员对非政府组织的认知还比较模糊,比如国家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就曾指出:“在现实中各级党委政府、各个部门对社会组织的认识是复杂的、矛盾的、敏感的甚至是歧视的[67]。”在我们探究 L 组织的成长轨迹时发现,L 组织的发展和服务的推进与政府的项目资助有直接的关系,而这种资助的前提是取得政府的充分信任。在不信任的关系下,政府必然会减少对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支持,同时加大干预力度,从而影响非政府组织功能的发挥。因此,要想更好地形成合力机制,政府先要进一步转变思想,从态度上信任和重视非政府组织,从政策上保障非政府组织发展,从执行上切实关心非政府组织的利益,放手发动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鼓励防艾非政府组织在政府不易接触的领域积极发挥作用。这也符合我国政府简政放权、由“统治型”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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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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