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概述
1.1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相关概念
1.1.1 干部与党政领导干部
“干部”一词最早在法国流传,翻译出来的意思是军队上有等级的官员以及所在职位较高的相关管理人员等。之后有许多国家把“干部”用于军官和企事业单位领导等含义来使用。我国的“干部”一词源自日本,最初使用的时候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在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领域中从事有关工作的人,或者在军队中官职在排长以上的人员。而从狭义上理解则是党的骨干以及指挥人员。自新政权建立以来,党一直沿用的都是这个概念,并且在运用的过程中加以延伸,后来随着国家公职人员队伍的不断扩充与分化,“干部”一词的内涵也就越来越丰富。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党章中也运用到了“干部”一词,此后“干部”便运用到中国共产党以及国家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中拥有公职身份的相关人员中了。因此,就广义角度来看,“干部”指的是具有公职在身的人员,相对的从狭义上看,“干部”指的就是国家党政领导干部。
本文主要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监督问题展开相关的研究与分析,所以党政领导干部的具体概念范围是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主要依据进行划分的,即:“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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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理论基础
1.2.1 分权制衡理论
三权分立最开始是英国资产阶级著名思想家洛克所提出的,他主张将国家的权力一分为三,具体包括立法权、执行权与对外权,其中执行权与对外权属于行政权领域,而立法权则是最高权力。后来洛克的分权学说又被孟德斯鸠进行了完善,他的思想是要建立三权分立政体,根据立法、行政以及司法三权分立原则来建立国家政权,他认为只有有效地约束权力才可以防止权力的滥用,认为国家权力要一分为三,这样才可以确保权力主体上的平衡①。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国家要实现自由和独立,就一定是一个权力得到合理限制与约束的国家,因为就事物的本质而言,想要遏制权力的滥用就必须要通过权力来合理地限制权力②。美国宪政实践者杰弗逊等相关人员把“分权理论”实际贯彻到了国家机构创建以及宪法的制定领域里面,这种做法让“三权分立”得到了真正的落实。而且杰弗逊还认为政府拥有的合法权力应当来自全体人民,政府应当受人民控制;只有人民所选举出的国会可以将三权分立贯彻在国家机构中,才能真正实现主权在民的效果。
分权制衡的具体原理如下:分权指的是将国家权力分成许多个部分,通过相关的宪法条例再将这些部分授予国家不同的机构以及人员掌握。每个部门之间都是相互独立的,没有服从或支配其他部门之说;制衡就是不同部门之间的权力相互制约,所有部门都没有权利独占优势。所以权力的分立并非不是意味着掌握权力的部门之间完全没有关系,而是相互制约并牵制的,但要注意不是相互支配的。实际上权力本身是具有侵犯性的,所以需要相关规定加以约束,这样才可以确保国家各方面权力的平衡运行。在西方民主政治体系中,分权和制衡不但是重要的构架基础,同时也是发挥着重要作用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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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山西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纵向考察
2.1 山西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历史进程
文革之后,被严重破坏的干部选任制度进入了辛苦艰巨的修复时期,创建与时代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势在必行,在这个过程中,选人用人的监督任务也自然而然地逐渐被重视起来。改革开放以来,山西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初步探索阶段、逐步发展阶段和走向规范阶段。
2.1.1 初步探索阶段(1978-1999)
山西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经历了较为漫长的探索时期。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面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邓小平明确提出,必须强化对全体党员政治生活的监督,尤其是针对党员干部的政治权限以及生活待遇等方面,按照与之相关的规定,进行公正、公开的监督调查。在这种情况下,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公开监督的相关政策反映出山西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正初具雏形。1986 年初中央四号文件《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下达后,山西省委组织部开展了以贯彻中央《通知》为中心内容的全省干部工作座谈会,并对机构改革以来全省选拔任用干部的工作进行了一次大检查,并发现依然存在一些不正之风现象,针对这样的问题,山西边查边改,并于同年 5 月下发了省委二十二号文件①,结合山西实际做出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八项具体规定。1989 年,山西组织部门将党政领导干部监督的重点放在廉政建设上,加大了群众监督力度,对一批党政领导干部贪污腐败等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
党的十四大召开以后,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推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进而建立新的干部导向机制,山西省委组织部在前几年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基础上,于 1994 年组织召开了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研讨会,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理论方向体系①。1995 年,山西省委组织部实行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任职资格审查制度,在严格考察各部门干部的基础上选拔了一批年轻干部通过考试进入领导班子。1997 年,山西以解决当时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监督管理重点,从严整治了一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不负责、不吃苦、不团结、不廉洁、不理民事等突出问题②,力求建立一种良性的干部选任工作运行机制。1999 年,山西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督,制定下发了《关于在我省进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试点工作的方案》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失误追究的暂行规定(草案)》,并建立了干部监督巡视员制度,大大减少了实际工作中的主观随意性③。从 1995 年到 1999 年,山西相继建立了领导班子目标责任制、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干部监察负责人制度等的相关规定,着重突出了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监察管理,也使得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逐步走向正规,为系统监督工作建立了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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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山西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特点
从上述历程中可以看出山西一直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方面不断地做出努力,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也呈现出了不同的阶段性特征,从整体来看,笔者认为山西在党政领导干部选任监督工作方面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2.2.1 从“软”监督到“硬”监督
“软”监督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自发自愿的监督,其监督的权威性不强,缺乏刚性约束,例如通过检查、建议等方式来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与之相反,“硬”监督是一种强制性的、具有高度权威性的监督,一般通过制定刚性的法律法规来实施监督,以此来保障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透明化。在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历程中,山西的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工作逐渐由“软”监督过渡到“硬”监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山西着重抓干部的检查审查工作,难免会出现整改不到位的现象,因此,党政领导干部选任监督一直呈现出虚化软化的状态。1987年 10 月,党的十三大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改变缺乏民主法制的现状,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和公开监督”①。此后,面对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中的作风问题和腐败现象屡有发生的情况,山西在对有关干部历史遗留问题的审查工作基本完成后,不断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任监督力度,制定并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中,山西省委逐渐把突出政治标准提升到政治监督的重要任务层面,着重监督领导干部思想情况,将“两面人”“两面派”剔除出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对于在政治层面上出现问题的党政领导干部严惩不贷,绝不姑息违法违纪分子。山西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也逐步由“宽、松、虚、软”到“严、紧、实、硬”转变。
2.2.2 从模糊监督到精准监督
模糊监督是指在党政领导干部选任中存在的监督标准模糊、监督渠道单一、监督手段有限等情况,监督力量还处于薄弱状态。而精准监督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途径,是指在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工作中要做到严谨细致、“步步留痕”,坚持监督要准,要精准摸排情况、精准发现问题、精准对症施治,注重在严、深、细、实上下功夫,面对面、实打实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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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山西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9
3.1.1 动力不足:监督意识淡薄....................................19
3.1.2 功能失调:监督制度不完善................................20
第四章 新时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完善策略..............................27
4.1 提高政治站位,筑牢思想防线..................................27
4.1.1 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27
4.1.2 增强监督客体接受监督的自觉性..................................28
第四章 新时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完善策略
4.1 提高政治站位,筑牢思想防线
选人用人是政治生态的风向标,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中必须贯彻好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坚定“两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①。
4.1.1 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在山西党政领导干部选任监督工作中,许多领导干部都不愿意参与其中,所以监督工作的开展受到了极大的阻碍。2014 年 1 月 21 日,中组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要求通过建立倒查机制来强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同时还要求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监督检查的强度和力度,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党政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工作上存在的诸多问题②。因此,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应当要引导广大领导干部树立主动监督的理念,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具体可以从强化培训力度和建立监督责任体系两大方面着手。
首先,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的相关培训力度,树立党政领导干部主动监督的观念。让党政领导干部充分了解主动监督的必要性,督促其进行自我反省,强化自我监督力度。省级机关应当定期举办培训活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党政领导干部建立正确的监督观。在培训的过程中还可以经常利用实例教育来加深党政领导干部的了解,从而让党政领导干部能够形成监督和被监督的自发观念,帮助监督工作的有序推进,提高监督水平。
其次,要明确监督主体职责,落实监督责任。通过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环节中建立相应的监督责任机制,保证监督主体权责划分的清晰度,进而使得监督主体能够自觉履行自身义务,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只有细化监督职责,建立监督责任清单,严格责任追究,使监督主体充分意识到对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督既是职权,又是职责,才能不断促进监督主体尽职履责的积极主动性,用能管能用的硬招实招及时把问责的板子打到位①,使监督主体敢啃硬骨头,防止违规用人等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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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