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的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近些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从不够完善向逐步完善不断地发展,产业结构、经济结构得到优化调整,非公有制企业飞速发展,随之出现了新型劳资关系,利益分配格局也因此发生变化。开放的扩大、改革的深化,让工会面对的对象由公有制企业职工向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转变。新型劳资关系的出现使工会维权职责出现了新的方向;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工总数有了明显增长。1978 年时我国职工总数为 1.2 亿人左右,截止2017 年底,全国职工总人数已达 3.91 亿左右。同时,职工年龄有了小幅度的增长,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平均年龄为 37.1 岁,“70 后”“80 后”成为了职工队伍的主体,两者合计占职工总数的 66.9%。“90 后”职工人数也有大幅增加,已经占职工队伍总数的16.6%,“00 后”职工慢慢加入了职工队伍。工人队伍的变化使得工会维权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因此,工会的维权主体从传统的第二产业转向了第三产业,城市里的农民工、个体户中的临时工以及下岗职工群体等成为工会工作中新的工作对象;由于“80、90后”更甚至“00 后”走上了工作岗位,职工队伍整体平均年龄逐渐降低,职工群体中的核心力量由他们所代替,作为新生力量,他们的价值取向以及利益诉求与老一辈职工存在一定的差异并呈现多元化。“80 后”、“90 后”、“00 后”比老一辈职工更注重薪资回报、个人权益福利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等,“蚁族”、“房奴”是他们的代名词,
他们承受着巨大的生活压力。他们是更具个性化的一代,在受到不公平待遇、个人权益被侵犯时,如果不能通过正确途径进行利益诉求表达,极易激发矛盾,严重的还将导致群体性事件。根据近十年相关资料来看,全国各地职工群体性事件数量不断增多、频率不断增高。2010 年 5 月的南海本田罢工事件、2010 年 1 月起富士康陆续多起跳楼事件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不可否认也具有一定的榜样效应。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全国每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呈现上升趋势。这所有的变化对工会组织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在新形势下势必对工会如何更好的履行维权职能提出了更高的现实要求:职工方与企业方同时都希望出现一个第三方,这个第三方可以从中进行调和、沟通、协调,最终兼顾到两方的利益达到共赢。实际上中国工会的定位和特点使它能够有条件实现企业方与职工方达到共赢,然而由于种种现实原因,工会进行维权方面存在困境,企业方与职工方也没有强烈的维权意识求助于工会组织,达到维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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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方法
本论文所运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研究方法以及案例研究法。
文献研究方法。本论文通过对大量详实的文献进行阅读与研究,对国内外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与总结,得到了工会组织维权职能建设的理论基础。
案例研究法。在本篇论文中,我结合本人的工作实际,对数据、现实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且总结归纳陕西省工会近期进行维权的有效措施,为全国工会有效的进行维权提供经验。
有关工会维权职能的研究,国外起步比较早并且研究的较成熟。自 19 世纪中叶欧洲工业革命开始,工会组织就出现在大众视线里,有关对工会的研究也就相应出现。国外对工会维权的研究所形成的理论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一方面主要集中于通过法律、法规、制度来化解劳资双方之间的矛盾,保障工人相关基本权力,学者们认为经济利益的对立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矛盾的导火索,因此应该有一种规章制度来化解这种矛盾即“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在这个过程中,建立法律规章制度是最重要的部分,通过工会来代替他们来进行维权[1];工会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来维护,因为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是一种强有力的社会制裁。这些国外的学者在法律法规层面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以及一定的指导意义。另一方面在劳资关系和集体谈判方面进行研究,集中在改善工人经济局面的层面进行研究,可以看到的是,西方国家的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改善工会成员的就业环境、工资待遇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显著的成效。学者们主张工人和雇主应该地位平等,工会及工人运动的最终奋斗目标是改善职工群众的工作环境、生活状态、薪资福利等,最终从根本上消除单独的职工在不平等待遇的境遇下与雇主进行协商谈判弱势局面。并且学者们认为,工会在缓和劳资矛盾、解决劳资纠纷以及维护工人基本权益等方面的职能是不可以代替的,可以通过工会尝试以“集体交涉”的方式达到利益平衡、劳资双方共赢的局面[2];西方工会职能的发挥可以通过集体合同、集体谈判和罢工来实现。这对国内工会维权职能的发挥,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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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献综述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工会的界定
关于工会的定义,《牛津法律法典》中工会的定义为工会是一个组织,是现代工业条件下工人的自我保护[6]。国内对工会的定义在 2003 年 9 月,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中。工会十四大定义中国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工人自愿组织在一起的群众组织。工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代表着广大会员职工的利益,在国家政权中视同社会支柱,是桥梁也是纽带连接着党和职工群众[7]。从工会维权职能历史进程来看,维权职能发展经历了一个较为曲折与漫长的过程。在新中国成立以前,1925 年成立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了多次工人罢工和战区生产运动,这对中国共产党在当时复杂的国情下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长期处于战争时期,工会的维权职能没有发挥,只是作为群众自发结合的组织,团结起来了工人群体,齐心合力为建立新中国发挥作用。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得以颁布实施,这部《工会法》重点是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赋予了工会代表职工的权利,而没有对工会维权职能有过多关注。这是由当时的国情决定的,由于当时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较低,大家进行的都是无差别的劳动,这种劳动不会引发阶级矛盾,当时的工会主要是组织群众进行发展生产,工会的维权职能因此得不到发挥。50 年代后期开始,到最近《工会法》的修改完善,中国工会的发展并不那么一帆风顺,但是,走过了波折的道路后也是在不断的进步中。社会在不断进步,工会的维权职能也逐渐变成工会的第一职能,即使有发展,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困境,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的《工会法》没有得到较好的实施与执行,《工会法》起到的作用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并不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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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工会维权的理论研究
2.2.1 法律法规层面的研究
约翰.康芒斯在《集体行动的经济学》这本书中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工会组织是一种民主力量的代表,并且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工会干部的选拔机制证明了民主政治的有效性,因此不能把工会组织视同于任何具有破坏性的组织,工会组织从任何角度来看都没有破坏生产及经济。运用制定法律法规来解决劳资双方的冲突是可行的。劳资双方可以将工会作为中间者,运用法律法规来解决矛盾冲突,平衡双方利益,最终达成和解[12]。约翰.康芒斯制度学派的诞生意味着学者们对于工会研究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约翰.康芒斯认为,经济利益的对立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矛盾的导火索,化解这些矛盾必须要依靠相应的法律法规。这就是约翰.康芒斯的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的观点,而在这个过程中,建立法律规章制度是最重要的部分。也就是说,雇员们可以采取法律诉讼非暴力途径,通过工会来代替他们来进行维权运动[13]。
奥尔森的观点是从工人角度出发的,他认为单独的一名工人由于知道自己的力量很单薄,甚至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不会主动、积极地参与到工会组织的活动中去,更谈不上主动、自发的为工会作出自己力所能及的奉献。另外,单独的工人个体会觉得就算自己不做任何事情,也不影响自己享受其他工人群体或工会组织通过努力奋斗来的成果[14]。这就是奥尔森所研究的工会强制性问题和工人搭便车的问题。
除了约翰.康芒斯和奥尔森,密尔是英国的古典经济学家,他通过对英国工会早期的困境深入研究后,认为工会维权职能的发挥,需要法律法规这样的具有强制性、强有力的社会制裁来保驾护航,只有有了一定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工会的维权职能才能有所保障。有了法律法规的保障,工会组织能够有力有效的为工人进行维权,才能吸纳更多的工人群体加入工会组织。有了一定的工人基础,工会组织才能更好的集合工人,形成合力,强有力的履行它的维权职能。这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不能割裂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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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陕西省工会维权现状分析..........................183.1 陕西省工会组织体系简介.....................18
3.2 不同层面的维权现状.......................18
第四章 陕西省工会履行维权职能存在困境的原因.............................24
4.1 不同层面的维权困境.....................................24
4.1.1 法律法规层面的维权困境..............................24
4.1.2 协商谈判层面的维权困境...............................25
第五章 强化工会维权职能的对策建议.......................30
5.1 法律法规层面的对策建议...............................30
5.2 协商谈判层面的对策建议..............................33
第五章 强化工会维权职能的对策建议
5.1 法律法规层面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提高职工援助的覆盖率,覆盖面越大,能够帮助到的职工人数越多,此外要建立援助的标准以及提供援助的范围,形成一个动态运作机制,更好的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与此同时提高法律援助的专业水平、提升法律援助的满意度、指定有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专长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对职工进行法律援助、组建专业的法律援助团队等等措施来不断改进法律援助工作,将对职工进行有效的法律援助得到有效发挥。
首先,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法律志愿服务工作。加强法律服务志愿骨干队伍建设,实践证明,在组织法律志愿活动的同时,逐步形成一支相对固定的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有利于日常管理,也有利于志愿者熟悉任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因此,要发展长期参与法律志愿服务的资深志愿者骨干队伍。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管理体制机制。明确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管理部门,建立法律服务志愿者的招募、注册、管理、评价、激励等机制,规范招募选拔标准,拓展招募信息发布渠道,对提供法律援助的志愿者进行统一注册,建立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管理。
其次,加强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鼓励各级工会组织,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机构形成合作,创新法律援助工作的方式方法。通过和专业的法律机构合作,整合相关资源、利用专业人员如律师和法律学者等组建专业法律援助团队,为职工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对工会维权工作人员要进行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建设,把对职工进行竭诚服务、积极进行法律援助,最终能够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此外,要以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不断学习和更新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掌握处理突发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群体事件的能力,提高工会维权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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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结论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