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治理主体间的合作关系之行政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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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5699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论文,本文利用大学校园内外的图书资源、数据库资源,广泛搜索和阅读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关系方面的论文、著作,通过对比遴选和分析文献,为做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深入研究做好资料和数据的支撑。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改革重点,治理是开放且多元的管理形式,对于改善以往的监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而食品安全是关乎个人、集体、国家的重要领域,因此,改革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方式,将治理理论及其模型纳入到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将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多年来,国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食品安全监管主体难辞其咎。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仍然是政府主导,忽视了非政府群体作用,但是政府单一的监管会产生效率低下,监管不够全面,以及效果差等问题。国外的食品安全监管治理主体的发展起步较早,发展较为成熟,但是目前没有看到以回应性监管为指导理论,运用“网络治理金字塔”和“双重金字塔”两个模型的食品安全监管治理主体间的合作路径研究。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逐渐成熟,企业守法意识增强,公众维权意识提高,媒体力量突出,将政府一元扩展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消费者、媒体的多元监管治理合作关系,构建新型合作治理关系。
本文以国际新兴理论——回应性监管理论为理论基础,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等的梳理,运用“网络治理金字塔”和“双重金字塔”模型探索出食品安全领域新型治理主体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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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可能的创新之处
第一,本课题在理论运用方面有所创新。以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为研究对象,以回应性监管理论为指导理论,运用“网络治理金字塔”,“双重金字塔”两个模型作为构建食品安全监管治理主体间的合作路径的指导模型。
“网络治理金字塔”的主要作用是提高监管密度,当面临食品安全事故时,不但可以在纵向上,提升行政系统内部的干预强度,还可以通过平行增加合作关系来提升监管主体数量,合作伙伴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非政府组织或个人,同时注重食品行业的自我监管,在使用合作伙伴的监管能力时,把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公众、媒体等的职责划分清楚,如政府具备强有力的权力资源,因此主要负责行政规章制定和行政处罚,做到奖惩分明。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负责人,主要负责提高行业内的自我监管及互相监督,做到严于律己。公众主要针对自身接触到的食品安全事故,无论大小,通过政府建立起来的反馈渠道进行上报,做到及时举报。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企业、公众有效沟通的桥梁,不仅可以对三者进行有效的监督,更能及时发现问题,处理事故,做到沟通与监督并行。新媒体资源发展壮大,发挥其信息传播的速度优势,对企业、政府的行为进行鼓励或者曝光,做到及时传播信息。使食品安全监管治理主体各尽其能,形成良性循环。
“双重金字塔”包括“支持性金字塔”和“惩罚性金字塔”,该模型主张面对问题时,政府力量首先运用鼓励和奖励的手段去解决问题,左边的“支持性金字塔”就是鼓励和奖励的处理方式,对于情节较轻的食品企业,可以使用最底端的说服教育,并逐级提升鼓励强度,若失效,便转向“惩罚性金字塔”,同样从下到上,强度逐步增强。纵观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治理主体间的合作路径,尚未发现将回应性监管应用于此的,因此在理论基础方面,本研究具有创新性;除此之外,在研究背景方面,具有一定的时代性。

第二,研究视角方面的创新。本文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扩展到多元治理主体,不拘泥于我国传统的监管主体:行政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自上而下的命令式监管,并结合治理理论对多元主体进行了分析和探索。
第三,研究思维方面的创新。本文广泛吸收国内外关于此领域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去粗取精,旨在有实现多元主体合作治理落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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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2.1 概念界定
2.1.1 食品安全监管主体
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就是监管机构包括在能力上能够对食品安全进行干预的所有相关方。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机构(其中包括行政部门的构成、职能、运行机制)、科学研究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本文所说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是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对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地方政府负责本级食品安全职责的系统。其中政府部门身份具有双重性,它既是监督部门又是管理部门。
2.1.2 食品安全治理
治理,英文译为 Governance,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文,意为操控、引导。主要应用于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领域和政治领域。全球治理委员会于 1995 年《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研究报告中,首次权威界定了治理的概念: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为实现共同的事务管理而采取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治理强调公私融合,通过制定正式的制度和规则,并不断调和公私各方的利益冲突,达成长效的效果。因此,食品安全治理可以定义为:食品安全相关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到食品安全管理的过程,通过发挥所长,整合资源的方式对食品安全进行管理,属于多元负责制,目的在于保证食品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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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相关理论基础
2.2.1 回应性监管理论
回应性监管理论最早出现在 1992 年出版的《回应性监管:超越放松监管的争论》著作中,由伊恩.艾尔斯(Ian Ayres)和约翰.布雷斯维特(John Brathwaite)最早提出,该理论起源于博弈论、社会学和犯罪学,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与政治学领域的治理理论相融合,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回应性监管是在对政府过度监管和放松管制的批判中提出的第三条路径,即政府和市场都存在失灵,任何单一的一方在监管领域都不能做到尽善尽美,只有综合运用政府和非政府群体的力量才能使监管效果不断完善。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着重建立公共部门与非公共部门的合作型监管模式,重视私人部门在监管中的作用,以及公私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公私主体之间的职责边界,以及公私主体间相处的原则,实行软硬兼施的策略,即一改往日惩罚为主的监管风格,首先使用软措施,逐步提高监管强度,并以强制手段为后盾的监管方法过渡,即以政府的后设监管为保障,作者将该思想概括为“金字塔”理论,在此基础上,演变出“强制手段金字塔”和“监管策略金字塔”,可以将前者简单的描述为:对被监管者逐层提高监管强度,将后者描述为分类监管,即对生产质量层级不同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并以企业的自我监管为基础,逐步提高监管强度。随后,其他学者丰富了简单的“金字塔“理论,衍生出“网络治理金字塔”、“双重金字塔”。
笔者认为回应性监管理论注重构建合作监管框架,积极纳入非政府的监管力量,激发非政府监管者的监管积极作用,可以回答建设我国监管治理体系的很多基本问题,比如在治理体系中,监管治理主体的界定,监管权责如何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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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食品安全监管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关系的现实运用.....................12
3.1 食品安全监管多元治理主体的合作要素......................12
3.2 食品安全监管中多元治理主体的定位........................15
第 4 章 食品安全监管多元治理视角下主体合作存在的问题...................23
4.1 食品安全监管治理主体间的目标尚未整合统一.......................23
4.2 食品安全监管治理主体间缺乏正式的合约.....................24
第 5 章 构建食品安全监管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关系的建议................27
5.1 统一食品安全监管治理主体间的目标..........................27
5.2 构建食品安全监管治理主体间的正式合约..................28

第 5 章 构建食品安全监管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关系的建议

5.1 统一食品安全监管治理主体间的目标
共同的目标对于合作的达成具有重要指向性意义,根据以往经验,公民的目标是拥有安全的食品,社会的目标是维护经济及市场的发展,而食品企业的目标是实现最大利益,政府若想统一各个主体的目标,就要实现相关主体之间的合作,使各主体能够顺畅且全面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食品安全监管多元治理主体的合作中,多元主体身份尚未合法化以及合作渠道不顺畅都是阻碍形成统一目标的因素,因此将多元主体身份合法化以及顺畅沟通渠道是达成合作的首要任务。
首先,使食品安全监管多元治理主体身份合法化,具体来说,政府通过立法将多元治理主体的监管身份合法化,明确食品企业、消费者、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社会责任,并尽自己所能,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发挥自身的价值。

其次,政府通过完善制度立法来搭建合作平台,制度是影响协同治理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多元主体治理得以顺利开展的保障。在利益分配达成共识后,制度可以确立合作规则,规则确立可以实现共识的理性表达,实现共识的量化和书面化,它可以防范和化解合作冲突,以及发挥冲突后的补偿作用,从而规范主体间的合作行为,除此之外,有效的制度框架有利于利益格局趋于稳定、实现主体角色的定位、提高利益互动过程合法性,使多元主体合作得以有序进行。具体来说,制度的制定,意味着食品安全治理实现合法化,使食品安全多元主体治理得以有序进行。从而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确立,各主体之间合作的职能边界,明确各个主体的责任,明晰多元主体治理合作中规则和底线,实现奖惩分明,除此之外,制度的确立还能够防患于未然,避免因权责不清产生扯皮推诿和冲突,并能疏通多元主体治理的合作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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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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