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的刑法意义探讨

论文价格:0元/篇 论文用途:仅供参考 编辑:论文网 点击次数:0
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740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在行刑问题上,应当完善财产判项与减刑、假释的关联机制,落实现有原则性要求,使财产性判项能够真正得到执行。尽管现有法律仍然存在解释不足、司法适用困难等诸多困境,但这也为笔者今后的研究确立了方向,相信随着理论与实践的不断进步,争议问题都会得到解决,现有制度也会得到完善。

1 民事赔偿的刑法意义概述

1.1 民事赔偿的一般理论
1.1.1 民事赔偿的概念
不同于德国民法将责任等同于债,认为责任是债法的组成部分,“负责任有时亦与负担债务同义”,[1]在我国民事责任是与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并行的概念,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后果,当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时承担。《民法典》明文规定了十一种责任承担形式,“赔偿损失”属于其中之一。[2]这是在总则部分对“赔偿损失”做出了高度概括性规定,同时又相应地在各编对违反具体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如“合同编”中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时,“赔偿损失”为责任承担方式之一,[3]总体来看,在体例设置上形成了“总则+分则”的法律结构。
在民法典中,多处出现“损害赔偿”的术语表达,我国混用赔偿损失和损害赔偿的现象十分普遍,[4]探究二者之间关系对于厘清民事赔偿概念举足轻重。在传统民法上,侵权责任可以等同于以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为主要损害事实的侵权损害赔偿。财产性损害可以进行金钱赔偿;而非财产性损害部分,以金钱方式进行赔偿仍然是主要责任承担形式。因为即使《民法典》规定了“恢复原状”的责任承担形式,但此项权能仅能由加害人一方实施,受害人为了恢复身体状况而进行的自主医疗行为,并不属于恢复原状,所以受害人就医治疗后加害人所赔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本质上仍属于“赔偿损失”。[5]因此赔偿损失是实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途径。
在以上逻辑前提下,定义“民事赔偿”则显得清晰了。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6],违约责任一般是违反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约定义务,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一般为违反法定义务,那么民事损害赔偿指因违反约定或法定义务致他人受损害时,应予以赔偿,其中包括“侵权行为以及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
............................

1.2 民事赔偿刑法意义的宏观考察
尽管赔偿源自民事领域,但法律部门的交叉,修复法益方式的多样化,以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害,也不仅发生在民事法律关系。在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了严重的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由此产生了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已在刑法的各个环节予以运用。由犯罪行为造成的严重刑事损害不仅产生了刑事责任,对被害人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同时也产生了民事赔偿责任,在诉讼关系上将不同性质的诉讼合并,以及时审结案件,保护被害人权利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13]因而在刑事案件中进行民事赔偿对刑事司法的不同环节产生了影响。
1.2.1 民事赔偿刑法意义的规范依据
1.刑法立法我国现行的刑法立法中,对赔偿的立法规定非常稀疏。具体包括:
(1)总则部分。第一,刑法第 36 条的“判处赔偿经济损失”。[14]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是被害人人身权利或财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损害,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赔偿。第二,刑法第 37 条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15]责令赔偿损失是由于一些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对行为人无需进行特殊预防,此时为了修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应当给予非刑罚处罚,责令赔偿损失为其中一种处罚方式。第三,刑法第 64 条规定的“责令退赔”。[16]退赔是犯罪分子将违法所得中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退赔给被害人。
(2)分则部分。第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后的刑法第 176 条第 3 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刑法第 276 条之一第 3 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图 1 强制性赔偿分类示意图

............................

2 民事赔偿影响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2.1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演变的否定之否定规律
2.1.1 从“民刑不分”到“民刑分立”的转变
早期社会,民刑责任并不存在严格区分。中国古代的法律没有进行现代意义的部门法划分,因此对于是否存在民法也一直处于争论之中。持肯定论的观点认为:古代民事争议的对象为土地、钱债、以及户婚、继承上的纠纷,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法律渊源不仅体现在成文典中,还体现在礼法、习惯和经义。[19]持否定论的观点认为:中国古代并无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呈现刑民合一的格局,民事法律条文体现在作为公法的刑法之中。尽管中国古代是否存在严格意义的民法尚处于讨论,但其涉及调整民事领域毋庸置疑。我国古代各朝代大都制订了以刑法规定为主要内容的法典,其中也涉及以户、婚、钱债、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大部分仍以刑罚的手段承担责任,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20]民事责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常常依附于刑事审判的结果,因此中国古代刑民责任并无严格区分。纵观古罗马时期的罗马法也呈现出了同样的特点。《十二铜表法》中出现“私犯”和“公法”两个概念,公法的调整对象是触犯危及国家利益的案件,它由国家惩罚权予以惩罚;[21]私犯的调整对象侵犯私人利益的案件,其中涉及诸如盗窃、抢劫、不法损害等犯罪行为时,处以三到四倍的罚金赔偿,此处罚金性质类似于现代民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如若无法支付罚金,则允许受害者施以同态报复,可见实质上并不区分侵权法与刑法。[22]罗马法虽与中国古代民事关系依附于公法不同,呈现出刑事民法化的特点,但都可以看出早期社会,刑民责任合二为一,不存在严格区分,赔偿作为复仇的方式,兼具补偿与惩罚机能。
近代社会,刑民责任转变为严格分立的状态。一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近代时期西方国家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蓬勃发展,需要诸如民商事法律关系等私法进行完全自治,不允许刑法随意进入私法的调整领域。然而自由的经济状态导致了经济危机的突发,政府对经济进行适当干预使得经济危机等以减缓。人们发现完全的私法自治行不通,只有公法有限地介入才能保证经济、社会有序正常运转,在立法上就体现为通过设置一系列禁止性规范来限制破坏经济的行为。民商法采取肯定性方式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游戏规则,而刑法则采取否定性方式保障市场经济的运行。[23]二是由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化。分化后的国家权力不再能任意地规制市民社会,而是起到确保市民社会正常运转的作用。人既是政治国家的公民,在公法的调整下遵守政治国家的政治生活;也是市民社会的市民,在私法的调整下有序地进行市民活动。三是基于公私法的不同划分。前者是从宏观层面,以国家公权力为手段,分配社会财产,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后者从微观层面,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为导向,确立财产所有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划分使得赔偿中的惩罚功能发生变化,不能在平等主体间实现。在公私法划分之背景下,赔偿演变为:民事责任下的“损害赔偿”、刑事责任下的“罚金”和行政责任下的“罚款”,赔偿成为完全民事意义上的责任承担形式。
..................................

2.2 契合刑法谦抑主义
“谦抑”即谦虚和抑制,刑法谦抑主义为舶来品,来源于日本。它是指刑法应根据既定的规则明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27]内在蕴含着三个价值取向:一是最后性,“不得已地去发动刑罚”,二是经济性,“处罚控制在必要的最小范围”,三是宽容性,“一定程度相互忍耐他人的侵犯”。刑法的谦抑实质是刑罚权配置上的谦抑,实现的主要路径是非犯罪化和刑罚的轻缓化,[28]而民事赔偿的实现是慎用刑罚裁量权的重要考量因素,以此来确定刑罚的度和量。
2.2.1 有助于实现非犯罪化
非犯罪化有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和司法上的非犯罪化之分,司法层面的非犯罪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司法裁量过程中基于某种原因不做犯罪处理。考虑民事赔偿情况,有助于实现司法意义上的非犯罪化。这一做法在域外刑法尤其明显,例如德国《刑法典》不规定盗窃的数额,盗窃价值甚微的物品也构成盗窃罪,但这样的行为并不会以犯罪处理。办案机关会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警察会对刑法规定的轻微犯罪(这里不同于我国刑法理解的轻微犯罪)一般不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会决定不将罪犯起诉至法院。[29]又如日本的《轻犯罪法》中将在公共场所对多数人进行粗野或乱暴行为进行打扰、在公众集合场所随地大小便等行为纳入轻微犯罪的范畴。[30]这些行为虽然在立法上规定为犯罪,但并不都会定罪处罚。
德国学者将谦抑主义称为法益保护的辅助性原则,对法益保护辅助性原则更属于一种刑事政策性的准则,而不是一种强制性规定,更属于一种刑事政策性准则。[31]它不必像罪刑法定这些强制性原则一样渗透于刑法的方方面面,而是在不违反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适当地克制不必要的犯罪认定。对于那些违反秩序的轻微行为,最后以行政违法予以非犯罪化处理,由于刑罚手段自身的严厉性,行为在其他手段不充分时,才能发动。由于国外没有区分一般违法与犯罪,也没有规定犯罪的量,因此立法上处罚范围过宽是外国刑法强调谦抑主义下非犯罪化的主要原因。而我国在犯罪构成上规定了量的标准,同以盗窃罪为例,设置了数额起算点,实质上已将域外刑法认为的一些轻微犯罪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因此在我国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空间实际很小,一般通过颁布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案例来限制犯罪圈。[32]从民事赔偿的的功能来看,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赔偿损失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在审判阶段法官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在事实上不做犯罪处理,是实现司法上的非犯罪化之重要途径。
...............................

3 民事赔偿的定罪意义.......................................17
3.1 刑法第 13 条“但书”是民事赔偿影响定罪的立法根据...............................17
3.1.1 “但书”的出罪功能.................................... 17
3.1.2 适用效果...............................................18
4 民事赔偿的量刑意义..........................................24
4.1 民事赔偿的量刑情节地位................................... 24
4.1.1 数据分析.................................................24
4.1.2 现实变量与风险...............................27
5 民事赔偿的行刑意义........................................38
5.1 民事赔偿的行刑情节地位............................. 38
5.1.1 规范依据.......................................39
5.1.2 原因分析..................................39

5 民事赔偿的行刑意义

5.1 民事赔偿的行刑情节地位
5.1.1 规范依据
减刑是在刑罚执行阶段,因犯罪分子的悔罪立功表现,对原判刑期的变更或刑种的从宽。假释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犯罪分子,释放的前提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在关于减刑的法律规范真正落地之前,实际上历经了接近 10 年的制度初探,福建省[96]、浙江省[97]、广东省[98]于 2005 年至 2009 年期间,出台的相关文件中都不同程度地肯定了财产刑或者附带民事判决在减刑假释中的重要作用,开启了地方制度探索,2009 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座谈会上强调减刑假释要考虑附带民事诉讼的履行情况,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也进行了相关规定。[99]2012 年 1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建立将履行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挂钩制度。[100]2016 年 11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坚持了这一制度。[101]2019 年 4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也对此做出了规定。[102]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情况与可见财产判项的履行情况是考量能否减刑假释非常重要的要素之一,且具有丰富的地方实践经验和严谨的法律支撑。
5.1.2 原因分析
“有判无执、执而不力”一直以来都是在刑事判决终审生效后的问题,面对财产刑、民事赔偿判决执行难,一直都是行刑过程中的顽疾。尽管前文已经论述犯罪人为了换取从轻处罚,会积极赔偿,但仍然有一部分赔偿在审判终审前无法实现,一旦罪刑已尘埃落定,多数被告人一方会“想法设法”逃避履行,甚至转移隐匿财产。因此为了解决财产判项执行难,形如空判的问题,在罪犯定罪量刑之后,服刑改造之时,又补充一条“亡羊补牢”式的道路,[103]将犯罪人生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挂钩,建立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制度的关联机制,再次形成一个环节的激励导向,对于解决财产性判项空判的问题大有裨益。


表 1 交通肇事罪案由统计表

.................................

结论


民事赔偿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意义重大,必须对刑法产生的影响一一解读,形成完整的体系理论。在定罪问题上,刑法第 13 条“但书”是民事赔偿影响定罪的立法依据而刑事和解制度是民事赔偿影响定罪的重要途径。纵观现有资料,理论界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一直存在争议,其背后隐藏的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能否转换的问题,笔者认为基于现有理论的需求,应当承认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可以灵活转换,从而成为“罪与非罪”的划分界限。在量刑问题上,首先应当将民事赔偿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其次无论是在刑期的决定、是否适用宣告缓刑、是否予以死刑缓期执行问题上,都应该将现有的原则性规范予以细化,限制适用,明确赔偿这一量刑情节成立的构成要件,最后要慎重理性对待被害人一方是否谅解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在行刑问题上,应当完善财产判项与减刑、假释的关联机制,落实现有原则性要求,使财产性判项能够真正得到执行。尽管现有法律仍然存在解释不足、司法适用困难等诸多困境,但这也为笔者今后的研究确立了方向,相信随着理论与实践的不断进步,争议问题都会得到解决,现有制度也会得到完善。
参考文献(略)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微信:371975100
QQ 909091757 微信 3719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