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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736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法律论文范文怎么写?法律论文范文主要研究宪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对解决各类法律纠纷提供了基础。本文为大家提供了5篇法律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法律论文范文


法律论文范文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告人反悔权研究

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司法改革成果予以确认以来,并通过国家在试点地区试验之后,学术界、实务界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展开分析。为更好地在全国推行该制度,“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引言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告人反悔权的内涵及正当性基础

(一)被告人反悔权的内涵

1.被告人反悔权的概念

2.被告人反悔权的特点

3.被告人反悔权的性质

(二)被告人反悔权的正当性基础

1.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之需要

2.被告人让渡权利弥补之需要

3.认罪认罚自愿性行使自由之需要

4.协商性司法的应有之义

5.实现公平效率统一之需要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反悔权的适用情况

(一)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率明显低于其他案件

(二)一审裁判采纳了从宽量刑建议后被告人上诉情况分析

(三)上诉的主要原因是留所服刑

(四)认罪认罚案件上诉后被告人撤回及产生的影响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告人反悔权主要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

(二)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反悔权的知悉权难以保障

(三)被告人行使反悔权后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

(四)被告人上诉权可能被剥夺、限缩

(五)被告人有罪供述是否仍可作为证据使用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告人反悔权相关域外规定

(一)澳大利亚

(二)西班牙

(三)美国

五、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告人反悔权的建议

(一)明确反悔权行使主体、时间节点与反悔后果

1.行使主体

2.时间节点和行使条件

3.撤回后果

(二)完善权利保障机制

(三)被告人反悔权行使的合理限制

1.反悔权行使之限制

2.限制留所上诉问题

结语


法律论文范文二:我国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是当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世界性的难题。如何有效的解决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问题也成为了我国刑法界关注的热点。目前,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积极回应民众关切,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至12周岁。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水平显著提高,青少年身心成熟的年龄极有可能继续提前,法律不能一改再改,这样不利于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引言

一、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述评

(一)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内涵与起源发展

1.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内涵

2.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起源与发展

(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理解与运用

1.“恶意”的概念与认定

2.“恶意”的证明标准

3.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运用

(三)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理论优势与借鉴价值

1.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理论优势

2.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借鉴价值

二、我国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必要性

1.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现状亟须多元应对

2.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存在缺陷

3.未成年人与社会利益的双向保护之间有待平衡

(二)我国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可行性

1.现行刑事立法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提供了法律基础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提供了政策依据

3.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的运行为其提供了实践基础

三、我国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可能面临的问题

(一)自由裁量权扩张

(二)突破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司法成本提高

(三)“体恤幼弱”等传统思想使其无法为社会所认可

四、我国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具体建议

(一)完善立法与约束自由裁量权

1.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

2.依法约束自由裁量权

(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适用原则

1.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2.罪刑相当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相结合

3.优化办案机制,节约司法成本原则

(三)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适用范围

1.主体的适用范围

2.案件的适用范围

3.完善未成年人刑罚处遇

(四)“恶意”的认定方法和证明标准

1.“恶意”的认定方法

2.“恶意”的证明标准

结语


法律论文范文三: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构建研究


法律论文范文


随着深海逐渐进入人们的经济视野,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海洋的战略价值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海洋遗传资源因其突出的经济价值、外交战略地位、生物价值而成为各国竞相角逐的对象。然而,由于缺乏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制以及管理机制的空白,故发达国家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方面存在明显不公平。目前,学界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其中某一方面,包括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适用原则以及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国际协定谈判过程中“南北国家”关于海洋遗传资源相关问题的理论分歧等方面,缺乏对于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的系统研究。

引言

一、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一)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概念

(二)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

1.全球公域

2.无主物

3.人类共同财产

4.人类共同遗产

二、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必要性分析

1.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地位日益重要

2.缺乏统一的国际法规制

(二)可行性分析

1.海底管理局模式

2.《生物多样性公约》

3.《粮农条约》

4.《名古屋议定书》

三、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的国家实践及构建的理论分歧

(一)ABNJ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国家实践及理论分歧

(二)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主体的国家实践及理论分歧

(三)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客体的国家实践及理论分歧

(四)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的国家实践及理论分歧评析

四、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构建的具体路径

(一)明确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的功能目标

(二)确立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管理机构

1.国际海底管理局不宜作为管理机构

2.在BBNJ国际协定下建立新的管理机构

(三)遵循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管制原则

1.法定监管原则

2.便利获取原则

3.分类管理原则

4.透明管理原则

(四)确定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主体

(五)明确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客体

1.货币惠益与非货币性惠益

2.短期、中期和长期惠益

(六)建立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监督机制

五、我国的应对之策

(一)完善我国ABNJ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相关立法

1.我国的基本国情

2.采取公法管制模式

3.制定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专门立法

(二)坚持现有立场,加强国际合作

1.坚持现有立场,发出“中国声音”

2.加强国际合作,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结语

法律论文范文四:电商平台专利侵权“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研究

通知-删除”规则源起于美国,其意是指在网络环境下,当权利人认为其著作权在网络中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侵权通知,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及时采取手段防止损害扩大便可免于承担责任。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经济蓬勃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态势,成为了国家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但是电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电商平台中专利侵权行为不断增多的现象。电商平台内专利侵权行为的增多不但影响专利技术的发展,更扰乱了电商经济运行秩序。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法学领域的学者们将目光集中在了“通知-删除”规则上,期待该规则的引入能够规制电商平台内的专利侵权行为、恢复交易秩序。

引言

一、“通知-删除”规则的内涵、发展及适用的观点分歧

(一)“通知-删除”规则的内涵

(二)“通知-删除”规则的发展

1.“通知-删除”规则在域外的发展

2.“通知-删除”规则在国内的发展

(三)电商平台专利侵权“通知-删除”规则适用的观点分歧

二、电商平台专利侵权“通知-删除”规则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

(二)规则设计存在不足

1.有效专利侵权通知的要件不明

2.电商平台对专利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不明

3.何为必要措施解释不明

4.缺乏必要的担保措施

(三)实际适用中面临阻力

1.电商平台难以应对通知的审查工作

2.易导致专利领域滥用“通知-删除”规则

3.平台内经营者权益难以救济

三、域外“通知-删除”规则适用经验的比较与借鉴

(一)域外“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经验

1.美国“通知-删除”规则

2.日本“通知-警告”规则

3.加拿大:“通知-通知”规则

4.韩国:“三振出局”规则

(二)域外“通知-删除”规则适用经验的借鉴

1.防止滥用通知权

2.平衡当事人利益

3.创新规则适用方式

四、电商平台专利侵权“通知-删除”规则适用的完善

(一)坚持以利益平衡为理论指导

(二)完善规则的设计

1.明确有效专利侵权通知应具备的要件

2.明确电商平台对专利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

3.扩大解释必要措施

4.引入担保金制度

(三)解决实际适用的问题

1.建立电商平台专利侵权通知审查衔接机制

2.改进“通知-删除”规则以规制滥用通知权行为

3.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救济

结语

法律论文范文五:论重混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时代,随着媒介与技术的发展,网络作品的传播速度可谓“日行千里”,人们拥有一部可以上网的设备便可足不出户获知最新最感兴趣的讯息。正是在这个背景下,重混作品应运而生,在网络上星罗棋布、随处可见。然而,很多重混作品创作人出于效率与成本的考虑,未经许可便利用原作品进行重混创作,以致重混作品与原作品产生权利冲突。重混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重混作品与原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冲突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亟待解决,而我国法律未置可否,这折射出重混作品未来发展中的潜伏危机。

引言

一、重混作品的界定

(一)重混作品的概念

1.重混作品的内涵

2.重混作品的分类

(二)重混作品之类型界定

1.重混作品与汇编作品的区别

2.重混作品与演绎作品的区别

二、重混作品著作权保护之正当性分析

(一)保护重混作品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二)言论自由是保护重混作品的宪法基础

(三)保护重混作品有助于著作权法公有领域的发展

三、重混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

(一)重混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明

(二)无法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保护重混作品

(三)无法用著作权许可制度保护重混作品

四、重混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解决路径

(一)明确重混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通过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保护重混作品

1.采用开放式立法模式

2.引入“转换性使用”标准

(三)通过完善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保护重混作品

1.优化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2.引入著作权强制许可使用制度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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