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补充侦查形式的区分适用
一、案例引入
(一)胡三“零口供”案
2018 年 3 月 11 日,L 某、W 某由于贩卖毒品被 Z 市公安局移交至 Z 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黄某在审查完 Z 公安局移交的全部证据后突然发现,胡三因“零口供”、毒资往来不明等原因而被漏诉。对此,黄某决定先提审胡三。在黄某多次讯问胡三,与其释法说理、谆谆诱导后,胡三最终承认了自己与 W 某一起贩卖毒品的罪行。在确定了胡三确实参与毒品交易后,黄某制订了一份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列明 Z 公安局还需要搜集的聊天记录、网上交易信息等相关证据。在案件发回给 Z 局后,黄某还多次与负责该案件的吴警官进行交流,在发现补充侦查活动出现问题后,先后列出了几十条退查意见引导吴警官进行调查取证。最终在黄某的补侦提纲和退查意见的引导下,Z 市公安局成功补充调取到了胡三的手机通讯记录、与 L 某的网上聊天记录、电子交易信息、与 W某的支付宝交易记录等关键证据,为定罪量刑打下基础。
在经检察机关自侦、引导公安机关退侦后,胡三被 Z 市公安局移交至 Z 市检察院补充审查起诉,胡三、L 某、W 某三人因贩卖、运输毒品被判处死刑,现判决已经生效。
(二)T 非法经营案
T 女士在业余时间经营了一家网店,卖些市场流行的商品。在发现国外有一款十分受欢迎的新型电子烟弹后,T 便找到了一个可以为她提供货源的贩子,开始在自己网店销售这款电子烟。短短半年内,她通过倒卖电子烟弹,营业额高达 100 多万元。2018 年 10 月 1 日,网店平台开始强制下架这款产品,T 马上意识到这款电子烟弹有问题。过几天,T 打听到,这款电子烟弹中含有烟草,要许可证才能销售。在高额利润的吸引下,T 明知在没有许可证的前提下销售这个产品是违背法律的,依然选择铤而走险。她通过其他产品的购买链接进行暗箱操作。提前与客服沟通,然后再拍下 “韩式染发剂”的链接就可以买到这款电子烟。
2020 年 4 月除,T 的一个下游成员因涉嫌非法经营而 H 公安局传唤。T 于同月而被传唤,她向 H 公安局的警官坦白,自己曾在网店中上架了这个商品,但在发现平台强制下架这款产品后,再未进行销售过,也不知道其中含有烟草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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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充侦查形式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不明确
补充侦查有多种形式,从具体适用看,包括检察机关自补、退回公安机关补查,提出补查意见等多种方式。审查起诉阶段的补侦形式主要是采取检察机关自补和退查这两种,但现行法律制度对这两种补查方式的适用范围规定笼统。
刑诉法对补查制度作出相应诠释,171 条指出,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子,检察部门在审查结束后可以自行开展补侦活动,也可以退回侦查部门,要求其补充侦查,【6】该规定强调了补充侦查的两种手段。《指导意见》第 11 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依法自行开展补充侦查工作的三种具体情形和一条兜底条款:需要及时固定对嫌疑人定罪量刑有关键性影响的证据,且检察人员有自行开展侦查工作的条件时,检察人员可以开展自补工作;在案件经过退查后,依旧达不到定罪标准,检察机关有能力自行侦查时,可以自行侦查;公安部门侦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可能因存在实施报复陷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而不宜退查时,检察人员可以自行补查。第四条兜底条款表示,除以上三种情况外,还可能存在其他需要检察人员自行取证的情况,办案检察官自查取证具有合法依据。
表面看来最高检明确了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范围,但具体来看,首先,意见中说的是“可以自行开展工作”,这说明在规定情况下也可以不开展自行侦查活动,而是以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开展调查工作。最高检在具体适用中作出了“有条件自行侦查”、“自行侦查具有可能性”等表述,但是“有条件”、“可能性”的表达过于笼统,因此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检察机关鲜少采用自行补侦模式,绝大多数案件均使用了退侦办法。即使是极为简单,耗费极少、甚至不需要耗费精力就可以得到的证据需要补充时,如获取相关人员在某时间内的通话记录等,承办人依然要求警务人员补充移送,由此逃避自行侦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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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退回补充侦查中的检察引导侦查
一、退回补充侦查中检察引导侦查存在的问题
在侦查人员退查取证过程中,检察部门的引导工作为他们指明了行动方向,检察引导侦查现今已是公、检机关协调配合的大方向。但是由于检察引导侦查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引导侦查权力介入尺度不明确、引导侦查约束力不足等问题,实践中就可能导致检警互相争夺侦查主导权、引导侦查参与虚化等结果。
(一)引导侦查尺度把握不当
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一致的证据标准是保障司法活动顺利开展、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由于立案与诉讼对证据的标准不一样,在补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受长期的侦查本位思想影响,与检察人员对“证据确实充分”的理解不同,在调查取证时的侧重点也不同。对于退补的案子,检察部门虽然没有以掌握侦查权的身份参与调查活动,但是会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对侦查活动方向作出指引,例如在作出退查决策时,检察官会制作详细的补侦提纲,指明补侦方向、证据需要达到的标准。
但是由于没有对引导程度作出相应规定,检察部门的引导建议可能会出现因为程度过轻、引导工作纸上谈兵或参与度过强、检警争夺侦查主导权等问题。
胡三零口供案中,黄某在 Z 市公安局补充取证过程中,在前后共列出几十条退查意见,同时还注意与办案警官交流沟通,引导 Z 市公安局补充了胡三的同 L 某有关毒品交易的聊天记录、手机通讯记录、支付宝账号信息、与 W 某的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T 售卖电子烟弹案中,办案检察官刘红制作了详细的补证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固定证据。为查明订单有无改价情况,刘红要求公安机关调取购买电子烟弹的买家同时又下单“韩式染发剂”链接的订单详情,同时,抽取部分拍下过可疑链接的买家作为证人,依法询问。由于多数买家不在本地、不适宜面对面取证,刘红准许 H 市公安以电话通讯的方式询问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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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回补充侦查中检察引导侦查的适用
(一)准确把握引导侦查尺度
为了避免检察人员在引导补充取证过程中时因参与尺度不明而使引导制度虚化或者引导人员干涉过多等问题,我们要明确检察机关在退查阶段引导补查行动的权力界限,指引检察机关顺利开展侦查引导活动。不能直接干扰侦查人员工作,破坏调查自主性。
保障检察机关对于退侦后补充调查工作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在退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有随时了解案件进程和及时提出引导意见的权利,在侦查过程中,如果检察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存在违法取证等行为时,有纠正的权利。
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有独立补充侦查的权利,但是在有关大的侦查方向上行动,需要听从检察机关的引导,审查证据以检察机关的标准为主,其证据标准和侦查方向可以列在退查提纲中,指引侦查人员,但是在具体调查活动中,检察部门不得影响补侦人员正常的工作,充分尊重补侦人员正常合法的调查活动,侦查机关的独立侦查权受法律保护。在侦查部门无法获取相关证据时,检察人员可以引导具体补侦活动,调取证据。例如在 T 非法经营案中,检察官在引导获取证人证言时,充分尊重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办案方式,对于异地证人的证言,允许以电话录音方式获取;对于胡三零口供的情况,指明具体的侦查方向,如与 W 某和 L 某的支付交易往来、交易账号的登录信息、张春同 W 某的聊天记录、语音通讯记录等,而非笼统的毒品交易往来。
法律论文参考
第三章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质效提升...........................................14
一、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质效存在问题.....................................14
(一) 侦检利用补侦“借时间”..........................14
(二) 过度依赖退侦......................................14
结语...............................................23
第三章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质效提升
一、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
(一)侦检利用补侦“借时间”
从补充侦查制度的立法目的来看,刑事案件只有满足了特定的条件,补充侦查才有退回的必要。这一目的,主要是为了填补第一次侦查活动的漏洞,使案件达到提起公诉的法定标准。但从实际来看,司法实务与这一目的并未衔接,这一以完善证据链条、保障人权、打击犯罪为目的的制度,逐步变为公检部门延长办案时间的工具。这就造成了侦查效率的提高,诉讼进程的拖延。
从退回补侦的案例来看,一些案件其实无须退回补侦,甚至一些退补的决定,存在审查上的疏漏。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期限限制存在于刑诉的各阶段、各流程,受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在期限届满时,部分案件并未处理完成,补充侦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这种超期问题,提供了“避风港”。
实践中,在案件尚未移送检察机关之前,一些侦查人员就要求检察人员出具退补决定书,仅在形式上“走过场”。在此情形中,虽然名义上案件已被移送,但实际上,案卷及证据资料仍在公安部门。从刑诉法的规定来看,退回补侦的案件须重新计算审限,这就成为侦查人员的“用武之地”。尤其在结案高峰期,为了保证程序合法,公诉人员往往需要临时突击,但这并不能缓解“燃眉之急”,为保证自己的“公仆”形象得以维持,一些公诉人员会通过退回补侦来规避法律。在尚未审查、甚至尚未接触案件的情况下,通过含糊其辞的方式,做出补充侦查的决定。另外,一些检察人员并未将案件实际退查,而是直接与公安机关协商,将案件按照退补程序来处理,以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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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补充侦查制度虽然在刑诉法中所占的篇幅很小,却渗透于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影响深远。作为一项解决首次侦查活动遗留问题的重要程序,补充侦查活动对于打击犯罪具有重要保障,有助于提高庭审质量、保障人权。在实际运行中,补充侦查制度在制度规范和实践应用两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具体而言,我国现有制度对自补和退补的适用顺序和具体适用情形规定笼统甚至没有相关规范,这就导致检察机关对于何时采用何种补侦方式存在疑问甚至滥用,从而引发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摩擦。实践应用中,由于退查提纲不规范、公安机关忽视退查活动等原因,补充侦查效果差、效率低。
为了充分发挥补充侦查制度的监督与救济作用,我们必须要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明确补查工作的具体适用规定,增强引导约束力,规范退侦提纲的制定,加大检察部门与侦查部门在补查过程中的配合强度。在程序规范和制度的内部运行上,发挥补侦应当发挥的成效,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在制度运行方面,检察机关要掌握主动权,使补侦手段实现可控化,【16】优化“案-件比”,实现补侦制度的整体优化,减少程序非法或取证过程非法对证据的影响,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参考文献(略)